混凝土企业应该如何约定合同管辖地?混凝土杂志2019-8-13 11:19 · 《混凝土》杂志官方账号近年来随着混凝土行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混凝土企业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追回混凝土款,而一旦起诉首要涉及到的就是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尤其是随着中国基建的不断发展,作为建材供应商的混凝土企业不可避免的会与外地施工企业打交道,在发生纠纷时,如果由外地法院管辖,混凝土公司或者需要到外地去起诉,或者面临立案难的问题,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而且耽搁时间,而且还会给诉讼及执行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混凝土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有必要在管辖法院问题上做出明确约定。某混凝土公司与外地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就管辖问题作出如下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施工单位长期拖欠混凝土款,混凝土公司准备起诉。混凝土公司住所地在海淀区,施工单位住所地在外地,混凝土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海淀法院立案人员告知混凝土公司,因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故该案不属于海淀法院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受理。被告住所地在外省,混凝土公司只得到合同履行地的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朝阳法院立案人员则认为,该约定管辖的条款有效,应由海淀区法院管辖,混凝土公司将海淀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转述给朝阳法院,朝阳法院予以立案。但是案件分到承办法官手里后,承办法官认为合同中的约定是有效的,该案不应由朝阳法院受理,还是应该由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做出裁定移送海淀法院管辖。案件解析:1、海淀法院认定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不予立案的主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2、朝阳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认定合同中的约定有效,并做出裁定移送海淀法院管辖的主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经[1994]307号复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由先立案的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