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6]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按照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批准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 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并达到本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要求; (三)经学校审核准予本科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资格审查和学位申请 我校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和学位申请,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统一办理。院(系)应组织专人审查本科应届毕业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的申请条件要求,提出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经各院(系)分管本科教学的院长或系主任签字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审查。 (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1.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处分且无显著进步表现,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2.未获得本科毕业证; 3.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 (二)完成双学位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可申请授予双学位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课程考试 我校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结合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安排进行,一般不另举行考试。 第六条 学位授予 学位办将各院系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送交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审核合格者,由学位办提交相关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名单经学位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再由学位办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仅限于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4级本科生试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2]7号)中学士学位部分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为准;涉及与国家法律相关的内容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