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篇会计论文的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关于会计目标定位的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会计目标的研究一直是我国会计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之一。但人们主要是站在企业角度,围绕“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进行探讨。实际上,会计作为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管理活动,无论是营利组织还是非营利组织都存在会计目标问题,而作为营利组织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会计目标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本文拟从总体上寻求会计目标的基本定位,从具体上探讨不同性质的会计主体、同一会计主体不同发展时期的会计目标问题,以期得到对会计目标的整体、全面、客观的认识。 一、中西方关于会计目标理论的主要观点 西方对会计目标问题的探讨主要始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后来形成了两个代表性的流派: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的受托管理情况。以历史客观的信息为主,比较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决策有用学派认为,会计目标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合理决策的信息。比较注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我国对会计目标问题的研究主要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来这一问题逐渐得到会计界的重视,以会计目标命题的论文经常见诸重要的会计刊物。其中围绕这一问题争论最多的是我国到底应该采用哪一种会计目标理论,是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是可靠性为主还是相关性为主。目前居于主流观点的是以可靠性为主,兼顾相关性。 二、研究会计目标的基本思路 (一) 了解会计目标的特性 1.会计目标的多层次和多元化性。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目标是多层次的。同时,会计信息系统要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发生作用,而会计信息使用者又是多种多样的,这就决定了会计目标的多元化特性。 2.会计目标的相对性。会计是为社会经济服务的,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环境谈会计目标问题。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会计目标是发展变化的。 3.会计目标的主观性。会计目标实际上是人们期望会计信息系统运行所达到的目的,反映了人们的主观愿望,具有主观性。 (二)明确会计目标的设定原则 1.根据具体的社会经济环境与会计主体性质,制定相应的会计目标。 2.会计目标应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可实现性。 3.遵循成本效益与重要性原则,确立会计目标。 三、会计目标的基本定位 会计目标体作为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目标体系,我们可以从抽象角度、会计主体的类型、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等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从抽象度上考虑,我们可以把会计目标分为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会计是为经济乃至社会的发展服务的,因此,其基本目标就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会计的具体目标是其基本目标在会计实践中的应用,是基本目标的具体化。限于篇幅,以下主要讨论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的定位问题。 (一)不同性质会计主体的会计目标 1.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 对营利组织而言,可以将其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对于国有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国家是其最大的股东,会计信息应该首先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为了能使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必须强调受托责任观。同时,考虑到国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资金需要从资本市场上筹集,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和需要及国企改革的方向,其会计目标并不排斥决策有用观。对于国有企业中的非上司公司则应该将其会计目标定位于受托责任观。 对于民营企业中的上市公司,投资者是其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虽然资本市场尚不够成熟和完善,但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资金还是需要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考虑到投资者决策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本身发展的需要,上市公司的会计目标应该定位于决策有用观。而随着经济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完善,决策有用观也将成为会计目标发展的主流方向。对民营企业中的非上市公司而言,企业资本的取得主要来自于直接投资以及金融机构贷款,委托受托关系比较明确,会计目标应该定位于受托责任观。至于民营企业中的家族化的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明确,外部信息使用者较少,会计目标定位于如实反映即可。 2.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 由于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教育、文化艺术、社会团体等单位,其信息使用者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国家各级审计机关、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纳税人、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他们通过会计信息来了解评估管理当局业绩和经营责任以及关于经济资源、债务、净资产及其变动等,所以其会计目标应定位在受托责任观。 (二)企业不同发展期间的会计目标 企业处在初创期时,主要的信息使用者是投资者。此时企业的经营活动刚刚展开,投资者并不是依据会计信息来进行决策,会计目标应定位于如实反映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情况。 企业处在发展期时,会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扩大生产规模。这就需要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企业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依赖于投资者的决策。此时的会计目标应定位于决策有用观。 企业处在稳定经营期时,虽然不再需要筹集资金,但股东会继续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决定是否继续持有该企业的股票。此时的会计目标依旧应该为决策有用观。 而当企业走向衰退、破产清算时,为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应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分配状况,此时的会计目标应该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综上,有关会计目标的定位如下表所示: 会计目标 基本目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体目标 会计主体 非营利组织 :受托责任 营利组织 国有企业 上市:受托责任为主决策有用观为辅 非上市:受托责任 民营企业 上市:决策有用 非上市:受托责任 家族化企业:如实反映 企业发展期 初创期:如实反映 发展期:决策有用 稳定经营期:决策有用 衰退期: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对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和分析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同时发布新的39项会计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即将建立。但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不等于相同。在关联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部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保持了"中国特色"。 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应用指南,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因为新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所以本文中举例均以上市公司例。 同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体现在6个方面 第一个变化:公允价值计量重新得到认可和运用 在新基本准则中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其他基本原则如: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得到保留,这就为公允价值原则的运用打开了绿灯。 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在我国市场经济规则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很难取得,如何做到真正的公平?关键看评估机构如何评估。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否能带来会计准则制定者所期望的政策效果,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 1、公允价值与债务重组 1998年到2001年,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获得利润,但是,2001年开始实施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的债务重组四种情况: 第一,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也可产生损益; 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也可产生损益。 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对于沪深两市的业绩较差的公司来说,通过债务重组可获得巨额利润,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 2、公允价值与非货币性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仍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成本,不确定损益。上述规定特别指出,若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发生的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次运用了公允价值来计量。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这一交换将再次产生利润,此前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基本不产生利润。新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对股票投资者意义重大。因为按公允价值计算能够产生利润。 例如,某上市公司持有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500万股,在2005年11月以每股15元买入,价值7500万元,随着近期股票市场行情火爆,持有的股票价格的大幅飙升,每股市价25元,该项短期投资的市值已高达亿元,现在该上市公司将该项短期投资换出,如果按照原来的会计准则,仍将以7500万元的账面价值来计算。现在,若采用新的准则的公允价值计算,则会产生5000万元的利润。 3、公允价值与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这一规定,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股票投资的,将不再采用原先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而将纯粹采用市价法。通俗的说就是炒股所得计入当期利润 根据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股票等交易性证券,将采用公允价值――交易所市价计价这样规定将使上市公司在短期证券投资上的收益浮出水面,部分上市公司业绩因此得以提升。 举例而言,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以每股5元在二级市场买入了500万股股票,到年底该股票上涨到了10元,按照原先的会计方法,该公司的2500万元账面所得是不能计入当期利润的,在报表中,这部分股票仍然是按照5元的成本计入资产。但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这部分股票将按照10元计价,并且将为公司增加2500万元投资收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市公司持有的法人股,新会计准则一般不把它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该类资产的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时按照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二个变化:减值准备不能冲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但是,下列减值情况除外: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 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 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一条主要途径――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此路被新准则封死了。这一新规意味着,那些喜欢采用大幅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利润调节的公司,有可能在2006年将减值准备冲回;否则,在2007年1月1日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后,这些"被隐藏的利润"将再也没有机会浮出水面。 众所周知,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如,科龙电器,2002年度转回坏账准备亿元,转回存货跌价准备亿元。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在会计处理上是减少当期费用,相应地增加了利润。科龙电器由2001年亏损15亿元到2002年实现盈利1亿元,正是充分利用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手段才使得科龙电器的经营业绩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完成了惊天大逆转。 科龙电器的利润操纵手段为“正向”操纵,即把利润做大,与之相反的是一些盈利企业为“隐藏利润”,进行负向操纵,即把利润做小,其主要手段就是在赢利较大的年度,大幅度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年费用,减少当年利润,待来年度盈利下降时,再运用转回手段增加利润。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甚至超过了当期净利润 第三个变化: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重大改变 《所得税》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准则没有按照原《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那样,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 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是直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所得税》,采用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了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得出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自财政部199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来,我国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基本是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并存。绝大多数企业采用了应付税款法,而商业银行由于需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较多地采用了纳税影响会计法。而本准则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而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因此本准则实际只允许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这是对所得税会计的一个革命性变化。由于许多会计人员甚至是许多注册会计师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缺乏实际经验。可以想象本准则将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实行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 第四个变化:存货准则变化 与旧准则相比,主要变化有: 1、取消“后进先出法”,存货先出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存货的价格波动上,这一核算办法的变动,将使企业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惯用手段不能再被使用,使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耗费用,反映的都是实际的历史成本,而没有人为调节因素。便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和比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2、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规定与说明。旧存货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而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与说明; 3、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存货中(而不再只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4、新存货准则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的内容;而旧存货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作出规定。 5、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即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定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变化; 第五个变化:借款费用准则的变化 与旧准则相比,主要变化有: 1、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规定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新准则比旧准则对于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界定扩大到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 2、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规定: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新准则规定:借款的范围说明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包括一般借款。 3、借款费用扣除项目规定更加严谨科学。 旧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扣除项目未做说明。新准则第六条对于借款费用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扣除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六个变化:有关企业合并的变化。 1、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变化。 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 2、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放弃使用公允价值,以避免利润操纵。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而实质上并非是双方都认可的价值,尽管公允价值是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是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因此,相当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一夜暴富,甩掉亏损帽子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对价按资产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是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市场经济发育的实际出发,谨慎地使用公允价值,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利润的可信度。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 3、扩大了合并报表范围,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不以股权比例作为衡量标准。 这一规则的变革,遵循了实质性会计原则,阻断了一些企业利用分离若干子公司,缩小持股比例,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业务从合并范围中剔除,从而粉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的惯用伎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