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的资产等)和不具备变现或清偿债务能力的资产(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借项等)是不能用来清偿债务的,将这些资产排除在清算资产之外,显然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资产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资产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2.该观点认为“清算债务是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债务,如未申报及逾期申报的债务、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递延所得税贷项等是无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将这些债务排除在清算债务之外,同样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债务同样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债务。3.该观点认为“清算净权益是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然而,破产清算企业绝大多数已资不抵债,也就是说,其净资产为负数,投资者在企业已没有权益,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归企业债权人所有,此时的“清算净权益”已不再是企业投资者在企业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4.该观点认为“清算损失是清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将清算费用也包括在清算损失之中,显然没有注意两者的区别。为了便于分清破产清算中的责任,考核清算组的工作成效,不宜把两者混在一起。 二、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的变化对会计要素的影响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对象是指破产清算企业的资金运动。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循环性和资金增值性的特点不同,在破产清算状态下,企业资金从短暂的冻结状态开始运动,经过接管、变卖、清偿、分配过程,从非货币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用以偿付债务、分配剩余资产后,资金运动就终止了。可见,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非循环性、一次性和不能增值等新的特点。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的变化,必然引起会计要素的变化。会计要素设置的目的不再是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破产清算,会计核算也由动态变为静态。具体而言,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六项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都将发生如下变化:1.资产扩张停止,货币资金流量增加。企业破产清算时,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资产扩张失去了主体的内在驱动力。由于清偿债务是破产企业的主要 目标,企业的各种有形与无形资产都必须尽快变现,因此,企业的货币资金流量会随着资产变现而迅速增加。2.负债额成为清算时间的减函数。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一般会保持一定的负债规模,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企业一方面由于终止经营一般不可能产生新的债务;另一方面将按照偿债顺序归还原有的债务。因此,负债规模便会随着清算时间递延而逐渐减少以至最终消失。3.“所有者权益”转变为“投资者权益”,不再具有保值增值特征而是最后一次实现或自动消失。破产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权益”是指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投资者在企业享有的经济利益,在数量上等于破产清算企业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的差额。如果清算资产小于或等于清算负债,则投资者权益为零。4.收入转变为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持续经营条件下,收入、费用、利润等项目都是在相关性、配比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原则指导下按会计期间动态核算的。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后,会计核算不再受这些会计核算原则的约束,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收入转变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三、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重构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该包括:清算资产、清算负债、清算净损益,其中清算净损益下再设置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和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等子会计要素。(一)需要设置清算资产、清算负债会计要素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界定企业可用于偿债的资产和待偿的债务,因此需要设置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会计要素。清算资产是指破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所有资产的集合。在企业破产宣告这一时点上,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资产(清算资产)在数量上等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资产。清算资产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其他资产、破产资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是指不经破产程序就可以优先分配的资产,包括担保资产、抵销资产和取回资产;其他资产是指依照破产程序不能分配的资产,包括其他专用资产和不具备变现或清偿债务能力的资产两种,其他资产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是企业的资产,但在破产清算条件下,由于不能用来清偿债务,所以应转作清算损失(清算净损益);破产资产是指破产企业依破产程序顺序分配的资产。破产资产依破产程序顺序分配给企业的破产负债,如有剩余,分配给企业的投资者,破产资产在数量上等于清算资产减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后的余额,用公式可表示为:破产资产=清算资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其他资产。 清算负债是指破产企业所有负债的集合。在企业破产宣告这一时点上,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负债(清算负债)在数量上等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负债。清算负债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负债、其他负债和破产负债。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负债,是指破产企业享有不经过破产程序优先获得清偿权利的负债,包括担保负债、抵销负债和取回负债;其他负债,是指依破产程序不能受偿的负债。其他负债在持 续经营条件下是企业的负债,但在破产清算条件下,由于不会导致企业现金流出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减损,所以应转为清算收益(清算净损益);破产负债,是指依破产程序顺序受偿的负债。破产负债按受偿顺序及破产法对其保护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有优先权的破产负债(应付职工工资等)和普通破产负债两种。破产负债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资产中顺序受偿,前一顺序的破产负债没有受偿完毕,后一顺序的破产负债不得受偿,破产资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破产负债的,按照比例清偿。(二)需要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破产清算企业在界定了清算资产和清算负债后,就要变卖清算资产以清偿债务。一方面,清算资产在变现过程中会形成变现收益或损失,并要支付相关费用;另一方面,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经人民法院许可,破产企业有可能继续生产经营,这又会产生新的收益或损失。此外,投资者在破产清算企业中也可能存在权益。对这些收益、损失、费用和权益,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进行综合核算。清算净损益是指企业自破产宣告日起至清算结束日止清算期间的清算成果,在数量上等于破产清算企业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的差额。清算净损益下再设置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等四个子会计要素。清算收益是指清算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和清算债务重新确认时以及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清算资产价值的增加和清算负债金额的减少;清算损失是指清算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和清算债务重新确认时以及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清算资产价值的减少和清算负债金额的增加;清算费用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是指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的转入。通过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不仅可以全面反映和监督破产清算企业的收益、损益和费用,而且可以根据清算净损益来反映和监督破产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如果清算净损益大于零,则清算净损益就是投资者权益;如果清算净损益小于零,则清算净损益就是债权人权益的减少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清算净损益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破产清算企业的清算成果,但清算净损益与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经营成果有着显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将被兼并或破产。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套完整的破产会计核算规范。在操作实务中 ,会计人员只能依据《破产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中的相关部分的精神来进行核算 ,这使得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不能够做到统一规范 ,给清算审计带来一定难度。[关键字]]:破产,清算会计,破产清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作为一种有效的配置资源及调整产业布局的经济形式将会频繁出现。所谓“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而导致的企业清算。”事实上任河一个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都面临着这种破产的可能性,由此而引起的企业清算是一个具体但又不同于日常核算的会计过程。如何反映破产企业价值运动的最后阶段并提供相应的财务信息,对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日常的会计工作要求是:“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严格来讲,这种前提是一种假设,这种假设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对于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至关重要,但目前由于存在的大量不确定性使这种假设无法得到充分证明,但它又被认为是不言而喻。目前,日常的会计核算正是建立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和货币计量四大假设基础之上的。但当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这种特定经济环境也就从根本上动摇了日常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当企业发生破产情况的时候,法律作为一种约束机制将会直接介入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来,要求其终止经营,并按一定程序变现企业的资产来偿还债务。即企业按法律规定开始了从事确定性的工作,使得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中针对经济环境中的不确定性所做的假设遭到否定。针对破产情况系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下面就破产企业清算过程中出现的几个会计问题作一些分析。 一、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的特殊性(一)对会计基本假设的影响。正常会计核算的四个会计基本假设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和贷币计量。然而,在企业破产清算时 ,这四项基本假设都将不再适用。(1)会计主体假设的变更。当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破产企业实际上已经丧失法人资格,企业对于属于清算的资产已经失去了管理和处分的权利,而代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组行使民事权力 ,进行民事活动。此时,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发生了变化,相应的变为接管破产企业的清算小组。(2) 持续经营假设的否定。对破产清算会计来说 ,这个假设就已经不成立了因为破产清算是以企业终止经营的假设为前提的。破产清算就是要消灭破产企业的存续 ,它的全部非货币资产都要变现变卖 ,按实际清算价值进行估价 ,而费用分配等问题也不再存在。所以持续经营假设不再成立 ,而重新确立了终止经营的假设前提。(3)期间假设的不确定性。会计期间假设是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前提的。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期间假设不再适用于破产会计。《破产法》规定 ,从清算组接管企业至清算程序结束视为破产会计期间 ,因此这具有短暂性和一次性。会计核算和财产清算也是一次性的 ,不存在持续性和周期性。但破产会计期间假设并没有随破产清算会计持续经营假设的消失而消失。其实破产清算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是很难在极短时间内完成的。实际上在破产清算期间是存在一个清算时期的,在这一时间内破产清算组需定期向债权人、法院及破产企业董事会编制清算报告 ,以说明清算工作进展情况。清算期间假设不同于正常会计期间假设的根本点在于这一期间呈现出直线式、继起性和终极化, 而不会形成循环周期, 其起点和终点没有必然联系。(4)货币计量假设也受到冲击。清算组在处置破产财产时不再使用在币值稳定基础上的历史成本来计价 ,而采用的计量基础是现行市价或不变现价格 ,以此确定财产价值。(二)会计核算对象的变化。会计对象是会计所反映和监督的内容 ,即破产企业资金运动的全部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 ,通过估价变卖转变为现实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又按照财产分配顺序 ,将货币资金进行分配。破产清算会计资金运动的具体过程与正常经营的资金运动过程的不同 ,使得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有别于正常经营的会计对象。(三)会计目标的变化。企业正常经营的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管理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使其通过分析会计信息 ,作出投资决策。破产清算会计目标由于会计对象的变化而发生了一些变化 ,其会计目标主要是通过对破产清算企业资金运动进行正确地记录、计算和反映 ,为人民法院实施破产程序审判活动提供全面的经济数据 ,在此基础上来进行清算后资产的分配工作。(四)对会计原则的影响。企业经营的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是在会计假设的基础上演绎出来的。在《企业会计准则》的 12 项会计原则,即“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权责发生制、配比、谨慎、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中。我们可以看到:前 7项原则主要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目的之一是向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破产清算会计也需要向企业债权人、清算组、法院等提供会计信息 ,因此也应当遵循这 7 项原则。而对于后 5 项原则 ,破产清算会计则不再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目的在于正确地反映各期的盈亏 ,注重对当期及以后各期收益和费用配比核算 ,是在持续经营和期间假设基础上适用的 ,由于清算时持续经营和期间假设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将不再适用 ,此时 ,权责发生制被收付实现制原则代替。后者侧重于对当期实现的收益和费用的核算 ,因而更适用于一次性的清算。配比原则的不适用原因 ,也类似于此。谨慎性原则是要求尽可能地高估费用低估收入 ,如坏帐准备的提取 ,加速折旧 ,或有负债的确认等。但这对于破产清算会计已经没有了实质意义。历史成本原则也被废弃 ,取而代之的是实际确定的清算价格原则。财产的价格采用清算价格确定,债务也按现实应偿还额清偿。清算损益、清算报表均是在现行价格基础上确认、计算和编制的。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在清算时 ,不论是什么费用性质 ,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清算费用即可 ,而无法区分费用性质的可以递延到后期 ,从这方面来看 ,配比原则也不再适用。二、有关破产企业会计清算要素的分类与计量问题在破产企业清算过程中,清算小组可以参照1997年财政部制订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清算工作中基本会计核算的需要。但在实务中我们常会感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经济业务,因此,笔者考虑可增加一些会计科目。 1.增设“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以此来反映和核算企业宣告破产前发生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物资产和设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虽有财产担保但债务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务,不在‘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债务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经过登记确认的债务数额,也不在“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资产中的相关科目中核算。2.增设“应付清算费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应付而未付的清算费用。3.清算组还应当设置备查帐簿,反映和核算破产企业占有、使用而产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他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财产权利人取回。同时《破产规定》中还规定,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损毁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因此,清算组应设置相关备查账帐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财产。4.可以增设“清算期应付债务”科目,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清算期借入资产”科目作为“清算期应付债务”的备抵科目。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出现资金紧张状况,清算组不得不借入资金支付清算费用;同时清算期间清算组需要支付破产财产的储存、管理、变卖等费用,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支付。此时需要清算组核算清算期间发生的负债,这些债务又不属于破产债权需要单独核算,可增设这两个科目。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指出:“破产财产处置前, 破产清算组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 但并未具体规定破产财产的计量方法。从理论上讲, 破产财产的计量应采用清算价格法即以可变现价值为基础的计量模式。企业的破产财产中, 除了现金、银行存款等不须变现计量的财产和各种费用、损失等不可变现计量的资产外, 大部分可变现的财产都必须进行重新计量, 而不能以持续经营中的资产帐面价值为准绳。清算价格法具体包括市价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调查法四种。市价法操作简便, 但公正的市价要以发达的产权市场交易为基础; 收益现值法也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资产市场据以确定恰当的收益率; 调查法缺乏可操作性。因此, 现实工作中以重置成本法作为确定清算价格的主要手段。事实上, 各种计量方法往往是综合使用的。只有全方位地选择适当的方法, 才能实现破产财产变现价值的合理化, 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三、有关破产清算中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问题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对一些特殊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例如, 关于融资租赁资产的问题。在常规会计中,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融资租入资产记为企业的一项资产, 并相应地将未来租赁期内需支付的租金记录为一项负债。然而当承租人进入破产清算期时, 对融资租入资产的处理只能依据其法律形式。按租约规定, 出租人仍保有出租资产的所有权。因此, 能否将出租方列为一般债权人将融资租入资产纳入清算财产, 是值得商榷的。但如果经协议由清算组一次性支一笔未付租金给出租人, 从而获得资产所有权的, 则情况就不同了。总之, 这类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 还有待法规作出具体的规范。四、有关破产清算财务信息的披露问题《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要求清算组分别于清算开始时、清算期间、清算终结时编制并报送有关的会计报表。其中“清算期间, 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编制。”我认为, 对报表编制时间的规定应有助于清算组更好地掌握破产企业的清算进程, 使清算工作更加条理化、合理化, 这样才能提高财务信息的利用价值, 缩短清算时间, 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一)破产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特点破产企业与正常企业不同 , 不同类型破产企业的相关者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和独特性 , 其相互约束、作用也有所不同 , 因而在具体治理结构上也有独特之处 , 也由此引起破产企业在会计信息披露对象、披露内容等方面表现出较大的特殊性 , 下面仅就正常企业所不具备的特点进行一些探讨。1. 会计信息报告对象的单一性。破产清算是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法律程序 ,清算人接受法院的授权 , 负责破产清算企业的接管、财产处置和债务清偿 , 与其关系最密切、最关心其工作成效的是债权人会议或监督人这一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 , 因此由清算人编制的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的报告对象主要是债权人会议 (监督人 )。2. 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终极性。与和解、重整企业不同,破产清算企业会计信息的入帐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 , 清算价格取代了历史成本 , 其基本宗旨是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地分配财产。在会计信息披露上 , 主要包括期中清算信息、决算清算信息两个方面 , 这些会计信息的披露 , 将随着清算企业的最终注销而变成终极性、不再循环的会计信息。(二)加强破产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监控我国现有破产会计方面的会计制度 ,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有关破产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报表的格式与编制等内容。对于破产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监控 ,除了建立健全破产会计信息的生产、披露规范外 ,还必须针对各类破产企业会计信息的特点 ,结合破产企业的治理结构 ,充分考虑各相关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契约关系、权利制衡关系 ,发挥治理结构内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独特作用 ,从而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1.明确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的监控目标。根据各类破产企业都处于破产程序之中、其基本主旨是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特点 , 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的总体监控目标是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 (符合破产法和会计法规的规定 ) , 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质量的监控目标 , 主要是为了保证反映破产清算情况的会计信息的合法性与相关性。2.建立全面、系统、科学的破产会计制度规范。目前有关破产会计方面的制度规范主要是财政部1996年 8月 20日颁布的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和 1997年 7月 30日颁布的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这些破产会计制度规范 , 都是针对破产清算会计的规范。根据新破产法的基本内容 ,我们还应该将破产清算会计与破产和解会计、破产重整会计联系起来建立完整的破产会计制度规范 , 规定有关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方面的规则。这些规则的设立可以有三种方式: 一是集中于一部 “企业破产会计制度 ”中规范; 二是分别设立和解会计制度、重整会计制度和清算会计制度; 三是将和解会计和重整会计在现有的 “债务重组 ”准则和制度中规范, 清算会计单独设立制度规范。鉴于和解、重整、清算都属于破产程序中的内容 , 为了保持规范内容的系统性、衔接性、简便性 , 建议合并在一个会计制度中规范。3. 构建完整的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监控体系。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 , 可以按照破产案件的类别、考虑治理结构的特点、针对会计信息的内容、跟踪会计信息的目标、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等思路进行全面设计。在这里 , 由于实施主体不同 , 形成了不同的监督对象; 由于治理结构不同 , 形成了不同的监控程序; 由于会计信息不同 , 形成了不同的监督内容等 , 进而组成了在债权人、债务人、法院、政府有关部门等直接或间接参与之下的监控体系 。(三)提高破产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来破产清算财务信息的质量在破产会计信息监控中 , 监控主体与监控对象相关人员素质的高低 , 对于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监控的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等综合素质是保证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从总体上看 , 任何相关人员都应该具备诚实、勤勉、公正、敬业等道德素质并掌握有关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 但出于破产工作的需要 , 对不同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也有所不同 , 下面就破产会计人员、重整人、重整监查人、清算人、清算监督人等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要求谈些想法。1.破产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这里包括债务人的会计人员、债权人的会计人员、清算会计人员三类。债务人的会计人员是指破产企业构、原有的会计人员 , 他们可能参与各类破产案件的会计工作 , 因此掌握和解协议的基本结制订技巧、与债权人会议和解谈判技巧、和解协议履行规则、企业重整与清算移交的准备工作技术、移交程序与内容、梳理和掌握企业整体财务状况与细节等 , 是债务人会计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债权人的会计人员是指债权人会议所聘用的会计人员, 可以是与债权人会议选举的监督人一同工作的会计人员 , 也可以由定期或不定期聘请的注册会计师担当 , 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 , 这类会计人员都应该具备完整而详细的破产法律知识 , 能较快熟悉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问题所在 , 具有鉴别和评价破产和解、重整、清算会计信息质量的能力 , 并为债权人会议的决策提供合法、合理、有用的财务会计方面的建议。清算会计人员是清算人在企业清算期间聘用的会计人员 , 应该具有破产清算的程序、基本内容、要求等相关律知识 , 掌握破产清算会计科目设置、有关账务处理、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要求和方法等专门技术 ,较好的与法院、政府有关部门和债权人进行协调、沟通的能力 , 具备有关专门破产清算财务报告设计的知识 , 以满足相关者对特殊清算会计信息的需要。针对上述会计人员独特的业务素质要求 , 可以设立必要的职业技术规范 ,通过短期培训使之掌握相关的执业理念和技能。2. 清算人的业务素质。清算人工作的核心目标是合法、有效地增大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 , 其中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等各方利益 , 要求清算人具有较高水平的财务管理知识、清算工作的专门知识和丰富的清算工作经验。因此在国外通常由律师或会计师担任。3. 清算监督人的业务素质。清算监督人主要是监督清算人的破产清算工作 , 监督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 其业务素质主要应包括资产评估知识、会计核算知识、审计知识等方面。破产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监控涉及到法律、管理、工商、税务、会计、审计等诸多方面的参与 , 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 , 也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不断创新的艰巨任务 , 需要得到相关者的积极配合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五)清算会计报表的编制清算会计报表是根据债权人、投资者以及法院等方面的要求编报的。由于企业清算业务及会计目的特殊性, 导致了企业清算会计报表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报表在种类、内容及格式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首先 ,正常报表在分期假设的前提下编制 ,清算报表则基于终止经营假设。其次 ,计价原则不同 ,清算报表计价方式以可变现净值为基础 ,不适用历史成本原则 ,其资产与债务的确认与计量以法律为依据 ,不完全依照一般会计核算。再次 ,清算报表所使用的会计科目与正常报表也有一定区别。由于清算业务与正常经营经济业务的不同 ,使得清算报表在种类、内容等方面都同正常报表有很大区别。在清算过程中主要编制的报表有以下几种:1财产现况表, 作为一个以企业清算为基础编制的反映资产和负债现状的会计报表, 强调的主要是企业实际拥有的合法资源和对这些资源的要求权。在财产现况表中, 资产主要是以清算价值表示出来,帐面数仅供备用。并且, 资产项目毋需再划分为流动与非流动, 而是从方便估计清偿有无担保债权的角度将资产分为提供充分担保的抵押资产、提供部分担保的抵押资产和未用于担保的资产。企业进入清算状态时, 其一切债务都需在短期内清偿而均成为“流动负债”。因此, 负债在资产现况表中按有充分担保的负债、有部分担保的负债、有先偿权的负债和无担保的负债类别列示。财产现况表在清算组接管企业财产并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后编制, 实质上是按企业清算的特殊要求编制的清算企业资产负债表。2 变现偿债表, 是反映清算企业资产的变现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表。在变现偿债表中, 列示变现资产的具体项目、帐面金额、变现金额及变现损益; 对于待清偿债务, 应按清偿顺序列示各项债务, 以及各项债务的帐面数、确认数、清偿比例及未清偿额。3 清算损益表, 主要反映企业各种清算收益和损失的形成及结果的报表。在清算损益表中, 可分别资产变现损益、清算费用、不可变现资产损失转销等项目 (类) 予以列示。以上两表一般于企业清算结束时编制。根据需要, 清算组还可以编制清算费用明细表、偿债明细表及现金收支表等其他报表。同时根据实际需要, 清算小组还可以编制清算费用明细表、偿债明细表及现金收支表等其他一些报表来反映各种信息。
(一)受破产法思想的束缚严重 1.直接引入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等法律概念,作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概念(钟传家,1996)。会计学与法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由于目的不同,会计学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概念出发点是不同的,其结果也当然不同。会计学简单地使用法律概念会导致:(1)会计要素涵义的不规范。会计要素,西方亦称作财务报表要素,是为了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而设置的,因此,其概念必须规范和准确。如会计上的资产概念是严密的,而法律上的财产概念则过于笼统,不能简单地用法律上的财产概念来代替会计上的资产概念。(2)违背会计主体假设。破产债权与破产债务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将破产清算企业会计主体的“破产债务”认定为“破产债权”,显然是站在法院或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待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其结果不仅违背会计主体假设,而且很容易导致与破产清算企业本身的债权债务相混淆。(3)反映和监督的内容不完整。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权)并不能囊括破产清算企业的所有财产和债务。破产财产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财产一部分,清算财产还包括担保财产、抵销财产等非破产财产;同理,所谓的破产债务(权)也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债务的一部分,清算债务还包括担保债务、抵销债务等非破产债务(权)。2.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的构建必须以破产法为指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特征和历史局限性。会计学者如果过于迷信破产法就会将破产法的缺陷带人会计领域。如根据笔者的研究,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就存在如下逻辑缺陷:第一步,将破产企业拥有和控制的所有财产定义为破产财产(破产法第28条);第二步,使用排除法,将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财产(如担保财产等)、依破产程序不能分配的其他财产(如福利财产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认为这两类财产都是非破产财产(破产法第28条、破产法第29条);第三步,得出结论,认为从第一步的破产财产中去掉第二步的非破产财产,剩余财产就是破产财产(破产法第37条)。用公式表示如下:破产财产(第一步)-非破产财产(第二步)=破产财产(第三步)可见,法律上的破产财产显然不是一个合乎逻辑的、严密的定义。与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极为相似,许多会计学者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仅仅简单地用破产资产来代替破产财产,其结果必然也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用公式可简单表示为:破产资产(第一步)-非破产资产(第二步)=破产资产(第三步)(二)受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主要表现为简单地套用持续经营会计要素的构建思路,如持续经营会计有六大会计要素,破产清算会计也相应地构建为六大会计要素,只不过在原有会计要素的基础上加上清算两字,甚至直接简单套用。其代表性观点有: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等六项构成(佟玉凯等,1996)。该观点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1.将资产、负债会计要素照搬下来,忽略了企业破产清算业务活动的特征对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的影响,也抹煞了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资产、负债等要素的本质区别。 2.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直接保留下来,会导致如下问题:(1)无实际意义和与法律事实不符。在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的投资者①被视为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权益也被专门用来核算其权益。然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一方面,清算组接管了企业,投资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这时如果仍称企业的投资者为企业的所有者显然与实际不符;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破产清算企业早已资不抵债,这时仍然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就会出现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现象,而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在企业承担的义务以其投资额为限,投资者权益为负数显然与公司法的精神不符。(2)不利于反映破产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如果仍然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收益增加,似乎给人一种投资者权益仍要增加的感觉,而实际上,收益增加的应该是债权人权益;同理,费用损失发生,好像给人一种投资者权益仍要减少的感觉,而实际上,费用损失发生,减少的应该是债权人权益。因此,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会造成投资者权益虚增虚减的幻觉,不利于反映破产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3)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分类,这种分类应该是比较大的分类,不应该过细。如果保留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势必要增设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清算净损益等反映破产清算企业资产变现损益、费用支付等清算成果的会计要素,这样必然导致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3.设置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会计要素,容易让人得出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具有配比关系,清算损益就是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配比的结果,而实际上在破产清算企业,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用说存在配比关系。(三)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主要表现在目前学者对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的研究,仅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会计要素的区别,但没有对此作进一步的研究,从而导致对相关会计要素未能准确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应分为六项:清算资产、清算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损失、清算利得(唐国平,2003)。该观点虽然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之间的衔接与区别,有较大的创新,但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1.该观点认为“清算资产是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资产,如专用资产(包括福利资产、企业社团组织的资产等)和不具备变现或清偿债务能力的资产(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借项等)是不能用来清偿债务的,将这些资产排除在清算资产之外,显然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资产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资产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2.该观点认为“清算债务是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债务,如未申报及逾期申报的债务、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递延所得税贷项等是无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将这些债务排除在清算债务之外,同样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债务同样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债务。 3.该观点认为“清算净权益是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然而,破产清算企业绝大多数已资不抵债,也就是说,其净资产为负数,投资者在企业已没有权益,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归企业债权人所有,此时的“清算净权益”已不再是企业投资者在企业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4.该观点认为“清算损失是清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将清算费用也包括在清算损失之中,显然没有注意两者的区别。为了便于分清破产清算中的责任,考核清算组的工作成效,不宜把两者混在一起。二、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的变化对会计要素的影响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对象是指破产清算企业的资金运动。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循环性和资金增值性的特点不同,在破产清算状态下,企业资金从短暂的冻结状态开始运动,经过接管、变卖、清偿、分配过程,从非货币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用以偿付债务、分配剩余资产后,资金运动就终止了。可见,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非循环性、一次性和不能增值等新的特点。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的变化,必然引起会计要素的变化。会计要素设置的目的不再是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破产清算,会计核算也由动态变为静态。具体而言,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六项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都将发生如下变化:1.资产扩张停止,货币资金流量增加。企业破产清算时,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资产扩张失去了主体的内在驱动力。由于清偿债务是破产企业的主要目标,企业的各种有形与无形资产都必须尽快变现,因此,企业的货币资金流量会随着资产变现而迅速增加。2.负债额成为清算时间的减函数。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一般会保持一定的负债规模,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企业一方面由于终止经营一般不可能产生新的债务;另一方面将按照偿债顺序归还原有的债务。因此,负债规模便会随着清算时间递延而逐渐减少以至最终消失。3.“所有者权益”转变为“投资者权益”,不再具有保值增值特征而是最后一次实现或自动消失。破产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权益”是指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投资者在企业享有的经济利益,在数量上等于破产清算企业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的差额。如果清算资产小于或等于清算负债,则投资者权益为零。4.收入转变为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持续经营条件下,收入、费用、利润等项目都是在相关性、配比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原则指导下按会计期间动态核算的。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后,会计核算不再受这些会计核算原则的约束,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收入转变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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