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稿作品的著作权,按著作权法规定,如投稿人(即作者)与刊载单位之间无特别约定,则原则上仍应归于投稿人(即作者)。作者不必经刊载单位同意,就可以将此著作收录在其个人出版的书籍或转贴在其个人或其它网站上,甚至授权其他人利用,刊载单位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当然,刊载单位也是有著作权的,即对包括上述投稿作品在内的以汇编作品形式存在的报刊整体享有著作权。从刊载单位方面来看,如其未与作者有另外约定,则不可再就该著作另作利用,例如报刊社将投稿作品转置于网站上,或另行收编出版书籍,或转授权他人利用等。如果确实需要作这些原刊载形式以外的利用,双方应另外商谈授权利用条件。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