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业黄牌是对学生不按规定完成学分要求的一种警告方式。
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学生每学期获得学分数小于14学分,或必修课待重修学分数大于12学分者,予以学业黄牌警示(不包括毕业年级)。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注册。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卫生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期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当学年应缴费用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为三个月。未注册(含超过暂缓注册期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学校的任何教育教学活动,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注册的学生,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领导批准,可缓期注册。缓期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无故不报到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在注册学生的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学生证上未加盖注册章者视为该生未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最长学籍年限
第八条 本科专业学制(简称“学制”):学校设置的各类本科专业学制均为四年。
第九条 本科专业最长学籍年限(简称“最长学籍年限”):为学制四年加两年,即本科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应征入伍除外)为六年。
第十条 学校鼓励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院指导下,安排自己的提前修读计划。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具体要求参见《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变更管理办法》。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分是学生学习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育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专业具体的学分结构与总学分要求以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自行选修的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如上课、军训、实习等)。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学校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纪律处分条例》,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考核资格审查参见《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方式主要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由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确定。
第十五条 课程的总评成绩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其所占比例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除特别规定的课程外)均将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六条 凡擅自缺考,无考核资格或考试违纪、作弊者,其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缺考、禁考或违纪记,并取消其补考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课程的考核成绩,可申请再修,其收费、学习、考试等管理方式与重修管理规定相同。
第十八条 补考成绩显示栏注明“补”,重修成绩显示栏中注明“重”。
第十九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情况,它由课程绩点和学分计算而成。按使用范围,它分为平均学分绩点和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两类。
(一)课程绩点。课程绩点是学生学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的折算。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50)
说明:此计算公式适用于百分制成绩,其余分制成绩应换算成百分制成绩进行计算。60分以下其课程绩点为0。
(二)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是按学分加权的所有课程绩点的平均值。
说明:下标i表示第i门课程,N为课程门数。
第二十条 上一学期学分绩点大于,或者因所选课程时间冲突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单独设课的实验课除外)。免听课程的办理程序为:由本人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免听申请表》;课程承担部门审核;由课程承担部门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学校教务处备案。
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时提交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各阶段的考核,否则,任课教师可参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确定学生是否具有考核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 号)为主要依据,按照学校学生德育考评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其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情况及《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体艺[2014]5号)测试成绩综合评定。若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卫生部门和体育部审查后,可参加体育保健班,并另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生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资格审查的具体办法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应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统一规划。转专业条件及办理流程,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低年级未学的应修课程,学生应当自己安排补修。学生已获得的原专业课程学分和成绩,经转入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可部分或全部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等,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条件及办理流程,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专升本与辅修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四川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选拔优秀专科学生升入本科学习。具体选拔流程,参见《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专升本”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升入本科学习的专科学生,应当按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升本后两个学年的课程。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和成绩,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备案,可部分或全部给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本科主辅修制度,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鼓励部分优秀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辅修达到学校要求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其具体办法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专业辅修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在最长学籍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办理流程,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办理流程,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申请复学。学生复学办理流程,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开除学籍、退学的学生,学校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八章 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获得学分数小于14学分,或必修课待重修学分数大于12学分者,予以学业黄牌警示(不包括毕业年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累计获得两次学业黄牌警示,或必修课待重修学分累计超过30学分但小于40学分者,予以学业红牌警示。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在校修读期间(含休学)已达最长学籍年限,且不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
(二)获得学业红牌警示;
(三)降级试读学生,再次受到学业黄牌警示;
(四)必修课待重修学分累计超过40学分;
(五)休学期满,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六)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一;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八)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九)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
因本条第(二)款应予退学的学生,可申请降级试读,暂不注销学籍。具体办理流程,参见《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以校内公告形式送达。同时报送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之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因退学和其它原因注销学籍的学生,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和户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肄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学习时间不足一年可申请开具学习证明,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可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籍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内容但不符合毕业的最低学分要求,且已获学分数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85%,可申请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对毕业学生作全面的毕业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纪律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籍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通过毕业鉴定和审核,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在最长学籍年限内,已获得结业证书学生可通过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补修未修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者,可申请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名单由学院提出,经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校长批准,行文下发执行。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教务处制作颁发。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对学校颁发的证书应予妥善保存,无论何种原因遗失或者损坏,均不补发。若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资料归档
第四十八条 学籍相关材料由教务处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名单、毕业生成绩单、毕业生学籍卡、毕业名单、学士学位授予决定等属于档案管理范围内的资料,应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保存要求和期限进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成信院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若有重大疑问,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并提交校长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