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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规制的价值和路径探究

2015-07-31 11:0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政府服务功能的要求持续性提高。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裁量权也必然随之增加。围绕着行政裁量权内涵的界定、产生以及规制成为各相关方关注的焦点。本文从行政裁量权规制的价值和意义出发,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构建规制行政裁量权的正当程序建立的可行性进路。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规制; 路径


    随着政府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权限范围不断扩大,人们对政府的服务功能的要求持续性提高。在此情况之下,公共事务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随之成正相关攀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必然随之增加。有权力存在的地方就必然有滥用的可能,行政裁量权也在所不免。职是之故,围绕着行政裁量权内涵的界定、产生以及规制成为各相关方关注的焦点,也是学者们着力探讨的重要论题之一。
一、规制行政裁量权的价值
    我国长期以来因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行政裁量权的控制是一种以实体规则为主的机制,而往往忽视了行政裁量的过程。其实,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也就是行政行为的过程,行为成为其中的关键因子之一应予以关注,进而,对行为进行规制可纳入视野进行考量。而程序就是一种注重行为过程规制的方式,正当程序能够有效弥补实体规则规则的不足。
    1、程序之所以应该受到我们的重视,一方面因为在正义观念逐渐由实质正义向程序正义转化的大趋势之下,程序在确保客观与公正方面的价值越来越凸现。另一方面,与实体性规范相比,行政程序在对行政行为予以约束的同时又不僵化,原则又不失灵活,能够根据个案之不同作出不同的处理,以谋求个案正义的实现。行政的现代化和法治化离不开富有理性之正当程序的指引,必须强调对行政权行使过程的监控,正当程序正是对行政权作用过程进行规范和制约的有效方式。
2、合理完善的程序制度是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为方式、步骤及其基本制度的法律规范,它是为行政行为的运用而事先设置的一种防错纠错机制,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可以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保证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必须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相对人参与的原则,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信息公开、表明身份、告知、回避、听证、证据、合议、说明理由、时效等程序制度。强化行政程序,促进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
    3、正当程序可以使行政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决定具有一致性。决定的一致性要求同样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同样的理由,同样的推理过程,就应当推理出同样或类似的结论。故而,行政主体在正当行政程序的规制之下,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就必须使自己的前后决定具有合乎规则的一致性。
    4、正当程序体现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公开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明确提出权力公开运行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决定作出时明示决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及其他相关信息,使之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了解、认识和批评,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保证行政权力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运行。
二、规制行政裁量权的可行性路径
1、树立正当程序的理念。
    人们常用“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简单的法谚来明示一个有效的法律体制仅依靠法律本身是远远不够的。法律适用者以及公众对于法律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核心理念的知晓以及接受是该项制度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
正当程序在规制行政裁量权行使发挥有效作用的前提就是要建立中国的正当程序理念,首要的步骤的进行制度化的法律宣教,认识到正当程序的作用,认可、接受并自觉践行。因为,理念往往是行动的先导。
2、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过程中,重视关于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
      中国以往制定的行政法规范中的确存在着不少关于行政行为行使的程序性规定,然而若审慎考察,就会发现这些规定大多带有强烈的管理痕迹从。质言之,更多的是行政机关办事的步骤、手续,与旨在保障个人权利,规范政府权力的正当程序理念相去甚远。
    故此,在目前我国行政法治不断发展,法治政府建设处于突破性时刻之际,尽快制定体现正当程序理念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成为当务之急和首要之考量。而在制定中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过程中,对于正当程序在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方面所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适当的规定,应是题中之义。
    3、行政机关结合本部门的职能特征和具体情况,在行政法规、规章所能够容纳的范围内,依照本部门所具有的职权和法定之程序,制定更为细致的程序性规定,则是正当程序在规制行政裁量权行使过程所最直接、具体和明确体现。
    4、适度的分权。理论和实践证明,在任何领域,集中行使权力导致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要比权力分散大的多。对于分权的相关研究已很深入,而且西方也有比较成功的实践。鉴于上述之论,在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对行政裁量权本身进行分权应值得我们予以考量。在保证行政效能和目的的前提下,将行政裁量权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散行使,每一个主体均按照权力设定的目的和既有的程序行使裁量权。
    与此同时,行政裁量权不能因为需要互相配合协调而浑然一体,适度分权的目的是彼此之间的制衡,适度分权后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互相“监督斗争”“窝里斗”,而不能为了公共利益以外的其它目的“一致对外”。因此,行政裁量权在适度分权之后的重要考量就是相互之间的制衡。
参考文献:
[1]杨达:《试论行政自由裁量中的自由与约束》,《兰州学刊》,200年第8期。
[2]王静:《论行政裁量权的监控》,《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3]于丽平,穆丽霞:《探究行政裁量权》,《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4]郑淑娟:《责任伦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理路》,《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5]刘润发,肖红勇:《论行政裁量权的立法控制》,《瑚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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