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自发端起就确定了“真、善、美”的三大论题,即探究宇宙终极奥义的形而上学;区分和制定善恶评判规则的伦理学;以及以“美本身”为研究对象的艺术哲学。其中关于“善”的论题又称道德哲学,顾名思义,就是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长久以来,西方哲学界达成了一个普遍的共识,认为道德是先验存在的,换言之,是内化于人类理性之中或仅凭理性的推演就能够获得的某种东西。总而言之,道德原则无需向外探求。然而,及至启蒙运动时期,以休谟等人为代表的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却不以为然,如洛克指出,人生来如一块白板,没有任何先验的因素存在,所谓道德原则,只不过是人们根据经验事实所制定的规则。经验主义哲学家反对将天赋的理性凌驾于经验事实之上,而休谟所推崇的“怀疑主义”经验论更是将理性置于了无足轻重的地位,他认为,道德不能依靠理性的判断,而只能凭借感觉的“快与不快”来区分所谓的“善恶”。
一、理性不能作为道德的评判标准
休谟是“怀疑主义”的代表人物,与其他怀疑论者相同,他对人们所推崇的“万能”理性同样持怀疑的态度。首先,休谟继承了霍布斯对于“人性”的界定理论,认为人类在本质上都是自私的,因而不能通过内在理性的自足来达到道德的要求。在休谟的哲学体系中,道德只是为维护人类社会稳定运转而提出的权宜之计,也就是说,道德自其产生之初即带有了功利性的色彩,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抛开经验世界而空谈道德。换言之,在休谟看来,道德并不具有理性主义者所宣称的神圣天赋属性,也不是某种被先验赋予人类理性中的形而上存在,相反,道德恰恰是为迎合经验世界的发展而人为提出的辅助工具,因此他得出结论:道德不能脱离经验世界而单独存在。正如休谟在《人性论》中所说,“功利性这一事项在一切问题中都是赞颂和称许的根源;在一切有关行为的功过的判决中,人们都恒常求助于功利性。”①也就是说,休谟所认为的道德之“功利性”并不是从贬损的意义上提出的,与之相反,在我们进行道德评判的过程中,无非是运用了功利主义的原则,对人类社会有益的行为或意志被称为“善”,反之则为“恶”,可以说道德的功利性决定了其与经验世界具有了某种紧密的联系,而脱离经验事实的理性推演自然无法触及道德的本质。
其次,休谟认为理性只有两个作用,一是发现真假;一是依据事实的推理,②然而此二者都不能用以进行道德判断。在休谟看来,“情感、意志和行为本身是自足的,不需要参照其他的情感、意志和行为。”③换言之,人们评判一个行为或意志道德与否的标准从外在来看是能否对社会产生有益的影响,而从内在来看则只关乎情感的快与不快。理性对于真假的发现是一个判断某一事物是否合理的过程,然而在休谟哲学中,一切行为的存在都是合理的,它或许因为给他人带来了不快的感觉而被斥为“不道德”,但其本身的存在依然是符合情理的。也就是说,评判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只是对其所产生之影响积极或消极的一个判断,这是由感觉经验所做出的区分,而理性的真假判断取决于行为“是否与观念的关系与事实相符合”,④这是存在论意义上的判断,而不是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评判。
另一方面,关于理性“依据事实的推理”这一功能,休谟认为这也不能使理性成为区分善恶的依据。休谟指出,善恶“只是你在内心反省(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这些事实并产生了称赞或谴责的情感时才感到的。”⑤也就是说,所谓的“道德感”是由人的情感造作而成,因此,当人们接收到诸多经验事实时,使之产生道德属性的并不是依据理性的推理,而是发自内心情感的好恶判断。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从道德的属性来看,善恶的区分来自于感觉的“快不不快”,而与理性无关;另一方面,从理性自身的功能来看,用其进行的道德推理也将与真正的善恶评判走向殊途。总而言之,道德的评判与理性无关或关系不密切,那么所谓的善与恶、道德与非道德的分野是由什么产生的呢?休谟对此的回答是:“情感与感觉”。
二、基于感觉的道德判断
(一)人性在本质上是自私的
既然理性不能作为道德判断的依据,休谟就必须为人们找到另一个道德评判的标准,否则社会将陷入道德虚无主义的混乱。如前文所述,休谟对“道德”的理解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也就是说,他认为道德之所以产生,即是人类为保障自身利益而订立的某种契约,正如他在《人性论》中所说,“道德比其他一切事更使我们关心一个论题:我们认为关于道德的每一个判断都是与社会的安宁利害相关。”⑥休谟早期对于人性的看法深受启蒙思想家霍布斯的影响,他们都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的。~~~这是休谟道德哲学的前提和出发点,以此观点为基础,休谟断言,源自人类内心的理性不可能产生道德,亦不能成为善恶好坏的评判者,因为人性的自私本质与道德所宣称的利他原则是相悖的。然而,即使在社会尚未形成的“自然状态”下,人类也是存在“苦乐”等情感的,那么根据休谟的哲学理论,此时使人们产生“快不不快”感觉的行为也应是具有道德属性的,但显然这种行为的善恶与社会契约订立后的道德有所不同。为了将自然状态下的善恶与契约状态下的道德区分开来,休谟将道德进行了两重划分,并分别称之为“自然之德”和“人为之德”。
(二)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
所谓“自然之德”,即指“由人的原始本能和自然冲动而产生的德行”,⑦而“人为之德”则指“由人类为应付环境和需要而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⑧在社会尚未形成的蒙昧时代,人类在自然状态的指引下依据原始的动物本能行事,这也就是霍布斯所讲的“人对人是狼”的状态,在这一状态下
,人们没有道德善恶的束缚,反而更加容易观照到内心的苦乐,这是休谟所认为的道德的起源,某一行为若使人们感到快乐,则该行为即是善举,反之则为恶。此时的道德判断主要依据的是“同情”,与霍布斯不同,休谟虽然认为人性是本质自私的,但他同时肯定了人性中仍有善良的一面存在,那就是“同情”之心,人类作为相同种族的生物,在情感与意志方面往往具有相似性,换言之,当承受同样的外界刺激时,人类无论从身体或意识方面都会出现相似的应激反应,这或许是导致本来“自私”的人性中出现同情心的原因。可以说此时人们进行道德自律的动力即来自于这种同情的心理,也就是说,当人们对他人产生危害,或有给他人带来不快感觉的自然冲动时,他们很可能会推己及人地换位思考,甚至对他人的苦痛感同身受,从而认识到自己此时的意志或行为的不正当性。休谟指出,如友爱、节俭等“自然之德”即是如此起源的。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自然之德”的主要特点是行为双方的利益共享,换言之,行为发出者在不危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帮助了受动者,在行为的过程中双方都产生了快乐的情感。然而,当某些行为对自身产生愉悦感觉的同时会给他人带来不快的情感时,仅凭自然冲动的同情是很难权衡取舍的,此时即产生了社会,人们通过契约的形式确立了行为的普遍规范,此之谓“人为之德”。由此观之,“人为之德”具有交互的特点,换言之,如果说“自然之德”是行为双方的“双赢”,那么“人为之德”则是行为发出者牺牲自身的部分利益以换取他人或社会更大的快乐。正如休谟在《人性论》中所描述的“我们对于每一种德的感觉并不都是自然的,有些德之所以引起快乐和赞许,乃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⑨虽然休谟肯定了人类交往中“同情”的存在,但他还是坚持认为人性在本质上是自私的,因此在个人利益与他人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往往不会选择将“同情”放在首位,于是就发生了纷争,而随着社会的产生和进步,“人为之德”逐渐完善,成为了道德仲裁的主要标准,如正义、忠诚等需要“舍己为人”的道德原则必定是在人为因素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产生的,其目的则在于人类社会的长足和稳定发展。
总而言之,无论“自然之德”抑或“人为之德”,其最初的制定者和最终的评判者都是情感或感觉,这感觉可能是自然状态下产生的原始冲动,也可以是在契约状态下功利因素权衡的结果。诚然,“人为之德”的产生是诸多情感综合的结果,因此在其制定过程中或许有着理性的参与,但最终仲裁善恶的准绳依旧是感觉的“苦乐”,因为幸福和快乐是人类的终极追求,人们为维护情感的愉悦所制定的道德原则也必然被神圣化,成为不可动摇的一定之规。
三、结语
虽然休谟在之后的著述中对人性本质上自私的观点有所改变,但其关于理性与道德判断殊途的论调却贯穿了休谟哲学的始终。作为经验主义哲学流派的代表人物,休谟始终认为人们将理性抬到了过高的地位,以致于忽略了情感因素的作用。事实上,不仅在道德判断的层面,在宗教观和认识论等诸多领域,想要还原一个真实的世界,单凭理性的推演和法则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考虑经验和情感因素的作用。休谟对理性至高地位的否定为人们开启了一个用情感认识世界的全新模式,在认识活动中,理性应当从属于人类,成为人们归纳了解感性对象的工具,而不是凌驾于人类之上,沦为人们认识经验世界的障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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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⑥⑨休谟.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31,455, 517.
②③④⑤⑧周晓亮.人性论导读[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95,95,95,95,97.
⑦罗中枢.人性的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219.
参考文献:
〔1〕休谟.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周晓亮.人性论导读[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
〔3〕罗中枢.人性的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
〔4〕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5〕张克毅.休谟怀疑主义思想简论[D].湘潭大学,2008.
〔6〕耿攀峰:休谟《人性论》思想研究[D].山东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