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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促进人才租赁业良性发展

2015-07-16 11: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国民经济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转换成市场经济体制,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的市场化逐渐形成,然而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复杂化,就业人员的人数增加、就业者观念的转变以及企业的临时需求,人才市场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人才租赁这一新型用人形式应运而生。人才租赁利弊并行:利在于为富余人才提供流转渠道,促进人才产业发展和人才市场繁荣,有利于用人单位的成本控制;弊在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劳动者无法成为企业的一员,享有应得的尊重和福利待遇,企业面临内部机密被泄露的风险。人才租赁的持续发展,需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规范劳动合同内容,明确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加强法律约束,建立高素质的租赁人才队伍。

关键词:劳动者 用人单位 人才市场 人才租赁 发展利弊 法律约束
人才租赁是一种新型的用人形式,自从它开始出现并运行以来,就受到了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关注,从2000年以后,人才租赁在我国开始流行起来,辽宁、江苏、福建、广州、北京、上海等省市都相继使用这种新型的用人模式,上海市实施的“人才柔性流动”战略中就包含了人才租赁的内容。
一、 人才租赁产生的原因
  1、人才市场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国民经济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人才市场逐步被纳入整个市场当中,打破了过去用人“统包统配”的局面,“单位自主用人”和“人才自主择业”的双向选择机构已经形成,人才市场化的进程加快,市场成为我国劳动力配置的基础性力量。然而市场配置也有它的盲目性,客观上需要一种新的配置方式来提供服务。于是随着市场环境的宽松,人才的自由流动,使得人才租赁成为一种可能,因此,人才市场化是人才租赁产生的前提条件。
  2、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复杂化导致成本增加
  由于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复杂、高成本及受严格规范的控制,出于各种原因,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开始将一些人力资源活动外包出去。人才租赁行业就是应了这种需求而产生,并得到不断发展。
  3、就业压力增大和就业观念转变
  就业形式能否得以转变,还取决于劳动者个人的就业观念能否与之相适应。传统的就业观念是终生在一个企业“服役”,一个人一生只从事一项工作。而就业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科技发展,知识更新加速,传统产业逐渐被新型产业代替。岗位在变,劳动者也在变,自由职业者开始出现,而且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大,也迫使就业者不得不寻找一种新的就业出路来创造就业机会,于是人才租赁就为他们提供了另一种选择。
  4、企业临时人才需求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的市场常常会发生一些波动,而企业又要关注其他一些经济问题,于是企业希望能以较少的人力投入产生较大的产出,因此企业在用人当中,有时可以把自己内部的核心员工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上,由一些临时人员来完成一定的项目,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把这一难题转交给人才租赁机构,由他们来解决一些繁琐的程序,企业也就更有精力来处理公司的其他问题,更好地对公司的未来发展进行决策。
二、人才租赁的优点与存在问题
  1、人才租赁的优点
  富余人才提供流转渠道。在我国,一些企业拥有大量的优秀人才,但并不是所有人才都能“人尽其才”,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人才资源在一定范围内要进行重新配置,因此就产生了一批富余人员,而人才租赁是一个人才产权分离、流转的过程,能很好地解决分流、下岗人才的就业问题。除了人才租赁机构与用人单位合作的形式,还可以由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租赁合作,派出人才,为富余人才提供流转渠道。
  促进人才产业发展和人才市场繁荣。人才租赁是一个新型的行业,租赁机构要想在人才市场中赢利和发展,就要不断地改进和创新它的人事管理、人才开发的内容和手段,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各方面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就促进了人才产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同时人才租赁加快了人才的流动,促进了人才市场的繁荣。 
  人才租赁对用人单位的好处 节约成本。用人单位因某个项目需要招用某类人才时,只要向人才租赁机构提出申请,就可以使用所需人才,而自行招聘不仅要花费大量的招聘、培训等费用,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人事成本非常高。 
  有利于保障被租人才的合法权益。人才租赁机构与租赁人才存在着共同利益,租赁人才在用人单位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人才租赁机构的业务就很难进行下去,双方有时就是一个共同体。租赁人才可以通过人才租赁机构来有效地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监督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制度,避免出现拖欠工资等现象,为人才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按时交纳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被租人才的合法权益也就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2、人才租赁存在的问题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由于人才租赁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因此一旦发生问题,就有可能出现人才租赁机构和用人单位互相推诿的现象,在诉讼的过程中,人才从以前只面对一个诉讼对象到现在需要面对两个强者,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
  存在就业歧视问题 在人才租赁中,租赁人才与用人单位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更多的只想在租赁期内让租赁人才为自己创造更多的价值,他们不把租赁人才当作自己企业的一份子,所以不会对租赁人才尽更多的义务,被租人才与该单位员工的待遇也不平等,他们的各种福利待遇如奖金、津贴等都不能充分的享受。
  人才租赁机构与租赁人才也是一种短期行为关系,他们往往不愿意为人才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于是人才就不能得到除岗前培训之外的培训等权利。
  企业面临内部机密被泄露的风险 用人单位租赁人才的目的是为了让其完成临时需要但又缺乏人手去完成的某一个项目。为了更好的完成这个项目,用人单位会给予租赁人才更多接触公司事务的机会,无意中就会把内部机密透露给租赁人才。而租赁人才与用人单位只是一种短期关系,这种关系结束后,租赁人才又开始在不同的公司间流动,就不可避免把机密泄露给其他公司。
三、人才租赁发展的对策
  1、完善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的人才租赁尚处于起步阶段,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它的行为进行规范。为维护人才租赁秩序,明确责任,促进人才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必须出 台相关的法律,如《人才租赁法》,来明确用人单位、人才个体和人才租赁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样一旦出现问题,就有理可循,有法可依,既规范了人才租赁市场,又维护了三方的权益。  
  2、加强人才租赁机构的管理
  目前我国人才租赁机构存在着鱼龙混杂的局面,一些人才中介机构并不具备从事人才租赁业务的条件,甚至还出现一些非法机构从事人才租赁行业,他们的人才租赁行为不仅会损害到人才个体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到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地区的人才市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才租赁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杜绝非法人才租赁机构的存在,并严格审批人才租赁机构的设立,使人才租赁机构真正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服务,并在运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3、规范劳动合同内容,明确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
  人才租赁机构与租赁人才签定的劳动合同,往往只涉及到对薪金、租赁人才义务等一些基本内容的约定,而对于租赁人才所应享受到的培训等权利却很少涉及到,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租赁人才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部门应加强对人才租赁行业所使用的劳动合同进行规范,可以制订《人才租赁劳动合同》范本,交由人才租赁机构与人才签定合同时使用,之后在用工报备时要求人才租赁机构到相应的窗口进行合同鉴证,明确人才租赁机构对被租人才所应尽的义务,保障人才个体的合法权益。
  4、加强法律约束,建立高素质的租赁人才队伍由于用人单位的完全使用和租赁人才的频繁流动及其职业道德问题,在租赁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机密被泄露的情况。《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在人才租赁中,劳动合同中所涉及到的“用人单位”指的则是人才租赁机构,而商业机密的泄露问题主要是对租赁人才有使用权的用人单位与租赁人才之间存在的问题,但双方并不直接签定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可以在租赁人才与人才租赁机构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租赁人才保守其所服务对象的内部商业机密,从而对租赁人才形成法律上的约束。
  结束语;  促进人才租赁业发展有利有弊,有了好的机制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帮助。最后,敬请各界同仁批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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