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国启蒙运动先驱的卢梭,在他的现代性批判及社会契约学说中,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了宗教之于人及政治的相对和谐的关系。对于自中世纪伊始的传统基督教,卢梭批判其“沦为专制统治者手中嗜血的工具”的罪恶性和反动性,他认为,基督教的“政治集权化”或宗教与政治的“隔绝化”对于国家的稳定和公民的自由同样不利,国家政治与宗教之间应建立一种互助、协调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政治认可宗教信仰作为个人化情感行为的“人的宗教”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国家政治需要一种超越法律的价值体系的维护,卢梭的“公民宗教”对于政治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建构和整合无疑起到了关键作用。对于以往思想家们在政治与宗教问题上的论述,卢梭皆不认可,在《社会契约论》“论公民宗教”一章中,卢梭特意选取了贝尔和华伯登作为批判对象,有针对性地纠正了他们在政治与宗教关系这一问题上的极端态度:作为法国启蒙领袖的贝尔坚信宗教“对于政治体毫无用处,而英国神学家华伯登则笃信基督教乃是“政治体最牢固的支柱”。对此,卢梭表示:“我们可以向前者证明,从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又可以向后者证明,基督教的法律归根结底乃是有害于而不是有利于国家的坚强的体制的。”
一、宗教之于国家政治生活的作用——驳贝尔的“反宗教观”
与贝尔的宗教观不同,在《社会契约论》“论立法者”一章中,卢梭说道:“在各个国家初创时,宗教是用来作为政治的工具的。”④为了说明这一点,卢梭借助普鲁塔克的《希腊罗马名人传》中对古希腊、古罗马历史进程的记载内容,详细分析了西方古代社会宗教与政治的密切关系。在希腊、罗马建国初期,为了找到一种适用于各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需要一个“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的立法者为国家立法。然而立法之后的关键问题是,这些立法者的全部职责仅限于编订或制定法律,这些权责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形同空洞无物的“外壳”,完全不具备促使法律条文生效或得以执行的权力,因此,通过何种方式让制定成文的法律为大众普遍接受就成为需要立法者深入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作为立法者,既不能通过强制力量迫使大众服从,又无法通过使用他们的“精英语言”勉为其难地让只懂俗语的普通人理解并接受,那么,就有必要诉诸于另外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确保法律的实现,这种权威即是宗教。
古往今来,立法者凡遇此问题,都不约而同地把这一难题交由宗教解决,通过在整个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布道上帝权威、神灵附体的途径,让人们在心灵意识深处形成一种观念:遵守国家的法律,即是在遵从神的意志,这种意志是超越于人的世俗力量之上的,它指向人们的共同福祉,因而信徒们遵从起来更虔诚也更心甘情愿,宗教之于政治的作用即刻显现。卢梭将这种古代社会的宗教称为“公民的或积极的神圣权利”。
政治的源头需要宗教,政治的维持也同样需要宗教的力量说服人们按照道德规则行事,因此,卢梭极力反对启蒙学者的“无神”论调,认为它不仅切断了宗教对于国家政治的有益功用,而且还使腐化的“享乐主义”风气盛行。
在卢梭生活的启蒙时代,“无神论”在欧洲大陆尤其是法国,已然成为占据主流位置的意识观念,它是法国上层人士竞相追捧的一种社会时尚,就如同当时的贵族对戴假发、佩花剑的推崇一样。对此,卢梭批判道:“无神论的论点虽然不导致任何人的互相杀戮,但可以妨碍人的繁殖,因为它们破坏了使人类繁衍的风尚,离间了人和人的关系,把他们的一切爱都化为既严重地危害人类,也严重地损害道德的秘密的利己之心。哲学家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同专制制度统治下的国家的宁静是相像的,那是死亡的宁静,它甚至比战争的破坏性还大。”②既然无神论打碎了人类心灵中一切崇高和神圣的东西,它就必然会使受尽压迫的穷人丧失其苦难生活中最后的精神慰藉,富人则会以此作为其享乐的“遮羞布”腐蚀整个社会的精神基石。诚如卢梭在至德莱尔的信中所言:“若真没有神的存在,当今有权势的人们、富人们、幸福者们一定是很高兴的。但是对来世生活的期待,却可以安慰人民和受苦者的现世生活。”®据此可见,卢梭对无神论的批判是建立在对法国上层贵族的不满及对劳苦大众的深切同情之上的,充分彰显出他的平民立场。
二、传统基督教国家的政治集权——驳华伯登的“唯宗教观”
与华伯登的论点相悖,卢梭认为基督教的法律对国家政体有百害而无一利。基督教国家教权独立于政权之外的统治地位的确立,造成了政治与宗教的二元对立以及两者内在冲突的产生和加剧。教会体系的形成使得同一国家政治体系内存在政权与教权两个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这必然分散和降低了人们的忠诚指数,在这样的国家政体内,人们对宗教的崇拜必然构成对国家政治体的一种离心力,因此,卢梭断言,基督教当权的国家中是不会存在良好政体的,这即是卢梭言及的“双头鹰”问题。对基督教国家的此种状况,霍布斯在他的《论公民》和《利维坦》中也都曾做过批判。在霍布斯看来,同一国家内教权与政权的并存必将使国家主权遭受分裂,进一步发展的恶果便是内战的爆发和国家的解体卢梭将其看作是导致国家走向灭亡的“噩梦”。
更严重的是,基督教“只宣扬奴役与服从。它的精神是太有利于暴君制了,以致暴君不能不是经常从中得到好处的”。在西方宗教史上,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多神教以其俊朗、秀美的感性特征吸引了众多追随者,面容平和、身材健美的希腊罗马神始终能够给人带来一种视觉美感和心灵慰藉;与此相反,那个被钉在十字架上的血肉模糊、瘦骨嶙峋的耶稣基督形象仅仅象征着对此生罪孽的忏悔和反省,足以引起人们内心的恐怖和痛苦的“快感”这种恐怖和痛苦的源泉即在于基督教灵与肉“二元分裂”的精神本质。卢梭将天主教斥责为“最不公正的、最残忍的暴君”它在世界上实行肆无忌惮的专制主义统治,其狭隘的教义不仅不能阐明上帝存在的观念,反而把它弄得漆黑一团;不仅不能使它高贵,反而使它遭到损伤;不仅给上帝蒙上了许多不可思议的神秘,而且还制造了无数荒谬的矛盾;不仅不能在世上建立安宁,反而酿成人间的烧杀。我们从天主教中所见到的,“尽是世人的罪恶和人类的痛苦”。天主教将教义变成桎梏人类心灵自由的枷锁,并用一些虚假的仪式取代对神的虔诚信仰,中世纪时期他们所惯用的诸如密室忏悔、宗教裁判所、火刑等极端的赎罪方式将基督教的阴森恐怖推向极致,基督教也逐渐沦为专制统治者手中嗜血的工具而丧失其原有的宗教宽容,其结果是培养出一大批心灵阴暗的宗教狂热分子,他们把对异教徒的任意杀戮当作是对上帝最虔诚的献祭,并企图在世间挑起更惨无人道的仇恨和战争。这样的宗教环境不利于真正的共和国的产生,“当十字架驱逐了鹰旗之后,罗马的全部尚武精神就消失了”,这对于视自由与平等为最高理想的卢梭来说是不能接受的。卢梭对天主教会的无情批判曾激怒教会当局和那些所谓的虔诚信徒,他们将卢梭揶揄为丧失宗教道德的人,教育小说《爱弥儿》也因此被当局查禁,并被污蔑为宣传无神论的“邪恶之作”。
三、“人的宗教”与“公民宗教”的契合一卢梭的宗教观
如何实现政治与宗教的调和?采用何种方式才能既让人民享有真正自由的个人信仰,又让这种个人情感巧妙地与政治体结缘,起到维护政体稳定的社会作用呢?卢梭在其宗教哲学文献《信仰自白》中借萨瓦省牧师之口传达了自己的宗教观念:宗教必须有助于社会进步和稳定,宗教必须适应人性的需要和增强人的道德感。他通过诉诸“人的宗教”与历史上“公民的宗教”结合,成就了自己的“公民宗教”观。
1.基于道德、情感和自由之上的“人的宗教”
卢梭从不讳言自己作为“有神论者”的身份,他首先要确立的是“人的宗教”。1755年,葡萄牙里斯本发生了一场大地震,数以万计的人在地震中丧生。这场灾难在欧洲引发了一场关于宗教信仰的危机,人们开始普遍怀疑上帝存在的真实性。启蒙学者伏尔泰站在无神论的立场,趁机为这场信仰危机推波助澜,向世人宣称上帝统辖世界和卫护人类的非合理性,并以诗作直接表达了他对上帝存在的怀疑态度。此举大大激怒了卢梭,在次年写给伏尔泰的信中,卢梭斥责了其论调的荒谬性与邪恶性,认为此种做法有如在穷人溃烂的伤口上撒盐,击碎他们痛苦的现世生活中唯一的精神诉求和希望,从而令其陷入更深的精神痛苦之中。卢梭现身说法,批驳伏尔泰单纯从理性和形而上的推理中建立关于上帝的观念和宗教信仰,但真正的宗教应是植根于人内在情感之中的。
情感而非理性,是卢梭宗教思想的根基。卢梭坚信,宗教信仰根源于人内心对上帝的虔诚,是完全建立在个人内心体验之上的,每个人都应以自己的真实情感和向善之心面对上帝,宗教的基础是良心而非知识,“良心的活动并非出于判断,而是出于感情”。任何宗教教义都建立在人的道德良知基础之上,使人类远离兽性、趋向神性的,是天生的情感而非理性,正是它指给人类通往天国的道路,同时也是通向自由的道路。“一颗真正的心,就是上帝的真正殿堂”“人的宗教”才是真正的宗教。
卢梭信仰上帝,但他信仰的上帝并非传统基督教中的上帝,他强烈反对所谓的上帝“神灵说”认为的上帝是生灵的说法,认为这是一种亵渎神本质的言论。卢梭曾经考察了当时欧洲大陆的三种启示宗教:基督教、犹太教和伊斯兰教,这三种宗教都通过上帝的启示证明自己的权威,对此卢梭提出质疑:既然只有一个上帝,为何会出现三种宗教?这足以否定启示的真理性。基督教神学中的基督耶稣受难复活的记载是先知们早在《旧约》中预言的实现,这表明上帝创世说和救世说已经完成,对于已经完成的事实,为何在上述三种宗教中又反复提到?历史事件的不可重复性证明了该种说法的矛盾所在。据此,卢梭明示自己对于启示的态度:“我既不接受启示,也不否认启示,只有一点我是要否认的,那就是有些人所说的人有相信启示的义务。”卢梭对于启示的质疑,意味着对《圣经》权威的质疑,在卢梭眼中,只有一本书是打开在大家眼前的,那就是“自然的书”卢梭在这里所说的“书”意即自然秩序。作为自然秩序统领者的上帝从不干预社会历史进程,他赋予人自由活动的权利,让人成为世界主宰;并且这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仪式和祭坛这些过于形式化的东西,有的仅是发自纯粹内心的、对至高无上的上帝的崇敬之心以及对道德的永恒义务。在这里上帝为人所指定的“义务”是“不受人类制度影响的”“不管你在哪一个国家和哪一个教派,都要以爱上帝胜于爱一切进而爱邻人如同爱自己作为法律的总纲,任何宗教都不能免除道德的天职,只有道德的天职才是真正的要旨,在这些天职中,为首的一个是内心的崇拜;没有信念,就没有真正的美德”。这种宗教是建立在人完全享尽作为人的自然神圣权利基础之上的,是理想的福音宗教,它打碎了传统基督教置于人类灵肉之上的双重枷锁,是真正的“人的宗教”。
2.承载国家政治法律功能的“公民宗教”
卢梭推崇“人的宗教”但这种美好的宗教却始终不能与政治体结缘,不能使公民如同信仰上帝一般地形成对政治体的整体向心力并全心全意地依附于国家。真正的国家宗教,理应担当起引导人性向善、稳定国家的重任,因此,要为公民确立一种集体信仰,这种信仰将不仅是宗教的,也是社会性的情感缺失了这种情感便不可能成为良好的公民,更不可能是忠诚的信徒。真正的信仰者应真诚地爱国家、爱法律、爱正义,为尽自己对于国家的义务甚至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这即是卢梭“公民宗教”。为了找到一种最有利于国家政治和公民的宗教形式,卢梭从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考察了人类宗教和牧师宗教的优劣。人类宗教即是纯粹而朴素的福音书宗教,它强调对上帝发自内心的崇拜,但它只将关注点放在彼岸的幸福和利益之上,强烈的出世精神不利于国家政治;牧师宗教实际上是牧师和教皇企图共同实现对现世和来世的统治,它为人们提供两套法律,并要求人们同时对世俗和宗教承担两种相互矛盾的义务,这便扰乱了世俗秩序,对国家政治同样不利。
而公民宗教却可以克服这些弊端和矛盾,它“写在某一个国家的典册之内,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仪、自己法定的崇拜表现。”相对于“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义务”的人类宗教而言,公民宗教具有极强的政治意义:“它能把对神明的崇拜与对法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而且由于它能够使祖国成为公民崇拜的对象,从而就教导了他们:效忠于祖国也就是效忠于国家的守护神。基于此,卢梭主张,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敦促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宗教规定的教义只有涉及公民的道德和责任时才具有意义,而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必须履行这些道德与责任,否则宗教就是一纸空谈。对于国家而言,它无权掌管另外一个世界,但它应该规定一些作为公共行为评判标准的教条,严格执行这些教条的人即是良好公民,对于那些不信仰公民宗教教条的人,国家有权将其驱逐,这些人遭到驱逐的理由并非因其不敬神,而是因为他们行为的反社会性,他们不能真诚地热爱国家的法律和正义,更不可能在必要之时为履行社会义务而献身,因此必然为社会抛弃。所有这些教义的总和便构成了“公民宗教”它虽然带有某种乌托邦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惩恶扬善、维护国家法律神圣的作用,因此在卢梭道德理想国的政治构想中占有重要一席。
可见,公民宗教以一种独特的方式为公民整体认同感的培育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政治氛围,有着法律不可替代的独特政治价值,它可以从道德层面起到国家法律条文对公民行为的约束作用,进而对国家有所裨益。依据卢梭的观点,个体自由的获得终将要在个体对国家的关系中实现,这是一种更高形式的、政治层面的自由。可以说,公民宗教是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公意”概念在宗教上的体现,它反映了宗教在国家政治中的意义。诚如卢梭所言:“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后,就要靠宗教来维持。没有宗教,一个民族就不会、也不可能长久存在。如同牛顿力学第一推动力的原理一样,理想的政治体需要宗教赋予其前进的动因以及正确的价值取向。
理想的宗教即是“人的宗教”与“公民宗教”的契合,它使人的法律与带有神圣性的法律在同一对象身上实现了最完美的结合。在良好的政体中,最虔诚的宗教信徒也将是最热忱的国家公民,“对于神圣法律的捍卫将是人们的上帝的荣耀卢梭的宗教观,为宗教在政治哲学的总体框架内找到了自己的坐标,既充分肯定了宗教作为个人信仰的自由,又克服了宗教与政治的历史性背离,为两者之间重新搭建了一座和谐的桥梁,填充了我们理解西方政治现实的盲点。从这个层面看,卢梭的宗教观即是其社会契约政治理论在宗教领域的延伸,并为道德共同体政治构想的实现提供了宗教哲学的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