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程的体系化建构与教学改革研究才刚刚起步,理论研究尚显不足。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的设置及其体系建构应遵循科学性、系统化、可操作等原则。
早在1988年4月,国家教委曾印发《在普通高等学校中普及艺术教育的意见》,要求普通高校提高对艺术教育的认识,加强领导,开设艺术选修课。1994年6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大学也应开设艺术欣赏课,教会学生欣赏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等,并掌握一定技巧。1996年7月,国家教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要求加强统一规划领导,完善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开设艺术教育课程,开展课外文化艺术活动,加强艺术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并进行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试点工作。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应要求学生选修一定学时的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2002年颁布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开设艺术类必修课或者选修课,艺术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查,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将成绩计入学分。同年教育部下发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则对此做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在2005年前普遍开设艺术类选修和限定性选修课程,并逐步纳入教学计划,计入学分。”“普通高等学校要结合本校的实际,努力创造条件,开设各种艺术类选修或限定性选修课程,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2006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颁发了“教体艺厅[2006]3号”文件,在该文件中明确指出“公共艺术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公共艺术课程教学是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中心环节”。为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推动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健康开展,教育部成立课题组在总结我国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作为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公共艺术课程、制订课程教学大纲的依据。
目前全国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程的体系化建构与教学改革研究刚刚起步,但是理论研究尚显不足,如何建构公共艺术课程体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使公共艺术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以满足不同学科、专业学生的不同兴趣和需求,是目前急待研究与解决的课题。
就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程的设置及其体系的建构而言,应遵循以下几大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程的设置与体系建构不仅必须符合教育的一般规律,还要遵循艺术教育的特殊规律。所谓教育规律就是教育内部诸因素之间、教育与其他诸事物之间的具有本质性的联系,以及教育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教育方针政策不能代替教育规律,教育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内在的本质性的联系及其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明确指出:“公共艺术课程是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而设立的限定性选修课程,对于提高审美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塑造健全人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就是说高校公共艺术课程的性质是高等艺术普及教育。艺术教育必然涉及艺术本身,具有其特定的属性,因而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程与体系建构还必须在符合一般教育规律的前提下符合艺术教育规律。违背艺术教育规律建构公共艺术课程体系无异于以沙造塔。
“在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的学习实践中。通过鉴赏艺术作品、学习艺术理论,参加艺术活动等,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培养高雅的审美品位,提高人文素养;了解、吸纳中外优秀艺术成果,理解并尊重多元文化;发展形象思维,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是《指导方案》规定的课程目标。课程性质和课程目标是课程设置的重要依据,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程的建构必须围绕其展开。
二、系统化原则
首先,开设课程所涉及的学科体系应健全。目前,艺术学为文学学科门类之下的一级学科,下列美术学、设计艺术学、音乐学、舞蹈学、电视艺术学、广播学、电影学、戏剧戏曲学等八个二级学科,每个学科下又有若干分支学科,如美术学下又列绘画艺术、雕塑艺术、美术学等三个三级学科。
教育部《指导方案》所列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包括《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乃是基本遵照了艺术学科体系制定而成,因而在建构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程体系时,亦应遵照并涵盖以上诸学科。
其次,系统化原则还应体现在开设课程的结构完整方面,在建构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程体系时,应对课程难易程度及课程要求等进行评估,使课程的设置分层次、分类别、先导课与后续课有机结合,使学生有一定的选课空间,并且提供可持续学习的余地和机会。正如《指导方案》中已将任意性选修课程分为:作品赏析类,如《交响音乐赏析》、《民间艺术赏析》等;艺术史论类,如《中国音乐简史》、《外国美术简史》等;艺术批评类,如《当代影视评论》、《现代艺术评论》等;艺术实践类,如《合唱艺术》、《DV制作》等。
另外,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程的设置还应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到知识体系完整。若只开设艺术史、艺术鉴赏、艺术批评等艺术理论方面的课程,或只开设技法、技能、技术等艺术实践方面的课程,都不符合知识体系完整的要求。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程的设置要使学生接受全面的艺术教育,不仅提高艺术理论修养,同时又可掌握一定的艺术技能,才符合课程目标要求。
三、可操作原则
由于艺术教育的特殊性,其对师资条件、教学设施、学生素质等方面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因此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程的设置及其体系的建构除了要遵循上述原则以外,还要考虑进行实际课程教学的可操作性。
公共艺术课程的教学对象是不同专业、不同院系的高校学生,他们一方面对于文化艺术有渴望了解的好奇心,希望获得一定知识与技能的培养,但又存在知识储备不足等方面的问题。许多艺术门类在悠长的历史发展与演变中逐渐形成了思想文化与物质文明完美结合的特点,往往具有独具特色的创作过程、方法与工具材料,对于工具、器材和材料的要求高。另外,艺术技法技巧训练,大多需要长期的修学与砺练,一方面是心灵对艺术感悟的不断进步与升华,另一方面则是技术技巧的勤苦磨练与超越,从而达到艺术作品审美品位与技巧功力的共融共进,以至臻于完美,而在学校公共课教育的有限课时内是难于满足客观需要的。
进行艺术教学实践更需要特定的教学场所、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教师以及工具、材料、器材等,比如,钢琴、小提琴、萨克斯等乐器是音乐学专业钢琴课、管弦课必须向学生提供的教学器材,作为专业教育,在保证相应的琴房及专业教师的前提之下,甚至可以实行一对一的教学形式。在这种条件下,学校还需开放琴房,安排学生课下练习的琴班以随时保证练琴的需要。而相应的公共课程则不可能提供上述这些条件,首先不可能有足够数量的乐器、琴房、教师满足公共课程的教学需要,其次,假使上述条件可以满足。也没有如此多的课位提供足够的课时适应一至两三个学生一班的上课形式。同样,比如油画人体课、工笔花鸟课、三维动画课等不仅需要复杂的工具材料和专门的教学场所,还需要较长时间的课时量才能满足实践教学内容需要;诸如上述音乐、美术、艺术设计等学科的课程门类显然不适合作为普通高校艺术公共课程的开设。
总之,由于公共艺术课程属普及性艺术教育,因而必须选择适于教学对象和教学要求的课程门类建构体系。
总之,基于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的性质和目标,根据学科建设、地域特点、教育资源等的优势,遵循科学性、系统化、可操作的原则,建构课程体系,以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和需求。
作者:何 鑫 马振庆 来源:理论观察 2009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