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论语·微子》中的楚狂接舆,到鲁迅《狂人日记》中的狂人,疯癫从来就是被社会所驱逐的“他者”。在新时期小说中,出现了一批小说为此类“他者”著述立传,在这许多鲜活生动的疯癫故事中疯癫的“他者”形象自行解构。从存在论上来看,人此时此刻的当下存在状况深深根基于往昔的生存历程。人的存在从来不是兀自独立于他人之外的独在,而是一种与他人不可分离的共在。本文试图从存在论的视域来探究疯癫的形成,解构其“他者”身份,展现其遮蔽之下的真实存在状态:疯癫,从来不是社会的“他者”,而是更深刻更持久地浸润在社会之中的共同存在者。
论文关键词:他者,共在,存在关联,悬置与驱逐
正如许多论文中对于疯癫形象的描述——“他者”、“边缘人”一样,疯子,如其名称,从来就是社会中的一类非常态人群。他们的行为偏执怪异,语言疯疯傻傻,外表肮脏邋遢,他们为世人所不容,为世界所离弃。那么本文论述的一种疯癫类型就是这一类被社会所驱逐的“他者”。这也是自古以来较为传统的一类疯癫形象,上可追溯到《论语·微子》中的楚狂接舆,中可联想到魏晋时期如阮籍、嵇康等狂人狷客,下可追随到晚明时期如李贽、公安三袁等卓人异士,近可承继于鲁迅《狂人日记》中的那个狂人形象。
在新时期小说中,此类疯癫形象更是作家们最为钟情的一类艺术形象,可谓题材丰广,跨度宽阔:有反应文革时期历史情境的,比如古华的《芙蓉镇》中的王秋赦,余华的《一九八六年》中的中学历史教师,《狗儿爷涅槃》中的狗儿爷,宗璞的《我是谁》中的韦弥,林斤澜的《一字师》中的语文老师,等等,有体现婚恋家庭中的女性形象的,如苏童的《妻妾成群》中的颂莲,张洁的《无字》中的吴为等等,还有一些零散的人物形象,如安妮宝贝的《莲花》中的苏内河,徐小斌的《羽蛇》中的羽,余华的《四月三日事件》中的妄想迫害狂,等等。在这些疯人们的人生故事里,她们歇斯底里的背面绽露出一片鲜为人知的尘世忧伤,究竟是怎样的一种生命际遇导致了他们怪诞奇异的存在状态?而他们异化的背面是否还残存着人性的常态一面呢?这些在现实生活中被远远驱逐在社会之外的“他者”,在文学艺术的殿堂中又将呈现怎样一番独特的风貌?
与我们无意识深处将疯癫视为“他者”相反,许多关于理论家却将其拉回常态。黑格尔在分析《拉摩的侄儿》时,将拉摩的精神分裂看成一种人的自然本性,刘再复在《性格组合论》中也将艺术中的病态的性格比如精神分裂拉回常态范围,而福柯则在《疯癫与文明》中进一步明确:艺术中没有疯癫。看来仅仅将疯癫视为社会的边缘人与“他者”,为其着上怪诞奇特的异化色彩的确将其简单化苍白化了,不然,为何作家们要不厌其烦地为疯人写下如此多鲜活多姿的人生故事?那么,本文将重新对疯癫作“陌生化”解读,从存在论的视域为他们祛除异化状态,解除“他者”身份。
疯癫不仅仅在现实生活中作为远离人群的“他者”被众人驱逐,在许多关于他们的研究论述中也同样作为“异类”而区别对待。在界定当代文学中疯癫形象的特质之前,不如先来看看以往的研究者们的各种说法。在《新时期文学的疯癫主题研究》中,陈力君将疯癫的特质界定为:自恋又自弃的心理特质,残缺而扭曲的幻化真实。[1]秦红雨在其硕士论文《破碎天空下的挣扎与拷问——论新时期文学中的“疯癫”形象》中这样解析疯癫的特征:自恋而又自弃的心里特质,夸张和张狂的日常行为,变形和幻化的碎片世界。[2]而禹权恒在《论新时期文学疯癫形象类型及其特质》中,将疯癫形象的内在特质规划为:自恋与自弃的精神病象,夸张而偏执的行为特征,变形而幻化的内心世界。[3]可以看出,对于新时期文学中疯癫形象特质的刻画,虽然众说纷纭却实质而同归:自恋自弃,变形幻化,夸张扭曲。从这些界定中不难看出,在已有的研究之中,疯癫也同样始终牢牢固定在“他者”的位置上,就像白丽梅的硕士论文标题一样,疯癫始终是“被放逐的他者”,仿佛来自外在星球或另类族群,活在远离人世的另一种时空之中。
然而,新时期的诸多小说都不约而同地生动感性地抒写着历史教师、颂莲、韦弥这些疯人的心理与情怀,耐心细致地展示他们的生活故事,而这仅仅只是为了说明他们偏执夸张、荒诞变形的异化存在么,如此而言,艺术形象的艺术之维在哪里?再者,疯人所展示的自身异化状态仅仅只与他们自身相关吗?如果仅仅只关乎他们自身,为何作者要不惜笔墨地将他们置身于阔大的场面(如《一九八六年》中的历史教师自残时围观人群形成的壮观场景)和庞杂的人群(如《我是谁》中的韦弥面对的庞大繁多而完全无力抵抗的文革拥护者们)之中呢?对于这些淋漓精致的场面描写和群体行为的精细刻画,作者意图为疯癫形象揭示出怎样不为人知的存在之维呢?
实际上,众多的场面描写和对于群体行为的精细刻画已经不由自主地揭示出:疯人是从来不会自己将自己隔离与悬置的,在他们被驱逐被隔离的的同时一种人的存在情况也就昭然若揭了——“疯癫”一词本身就是一种他人对疯人的符号界定,疯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与他人共同在世的存在。前文中所有对于疯人自恋自弃、变形幻化、夸张扭曲的等等描述,都是他人们对于疯癫的界定。疯癫从来不是生活在与世隔绝的外来时空,恰恰相反,疯癫的存在是一种与他人的共同存在,疯癫的世界是一种与他人共同在世的世界。我们中国人的一句老话:“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以及我国古时著名的教育故事“孟母三迁”,都意在说明人的存在深刻地受到他人的影响,为了更好地规范自身的品格,一定要谨慎地择朋选伴。人将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这是众人皆知的道理,而存在论则将此说得更为透彻,人不仅会耳濡目染地受到他人的影响,甚至从根本上来说,人的存在就是一种与他人不可分离的共同存在。从来无所谓人的独自存在,离开了他人的存在,也就失去了人自身的存在。“由于这种有共同性的在世之故,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与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4]我们从来不是兀自独立于他人而存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存在本质上乃是一种与他人共同存在的共在。“‘他人’并不等于说在我之外的全体余数,而这个我则从这全部余数中兀然特立;他人倒是我们多半与之无别、我们也在其中的那些人。”[5]既然是作为一种共同存在,疯人们的疯癫也就不是与他人无关的自我呻吟,而是溶浸了他人们的言行举止的一种整体性存在景观。
以一种离弃怪诞的面貌而现身存在的疯人们,一旦身处社会人群之中,往往的情况便是被驱逐与隔离。也就是说,一旦疯人作为与他人有别的非常态人群处身于社会之中时,被抛弃、被隔离、被驱逐就成了他们注定的命运。人们面对这种言行异常的疯人当然不会从他曾经的生存境遇中理解和慰藉,而是仅仅着眼于他们当下的惊悚行为,不约而同地将其驱逐出境,将之作为异类决绝冷漠地进行严格区分、强制隔离,甚至终生禁闭。疯癫的命名过程也就是这种区分隔离体系中的一环,毋宁说是为了便于区分而做出的一种身份界定。在存在论上,疯癫这种符号的界定绝不是单单指向疯人自身,而是一种包含他人行为在内的一种存在关联。他人的隔离、驱逐、辱没、区分都是他们对于疯人建立的存在关联,而疯人就在也只能在这种存在关联中进一步展开自身的生存。
在疯癫之际,他人对于疯人往往没有丝毫的亲近之感与任何理解之心,相反,大多是对其肆无忌惮地误解嘲笑,孤立隔离、压抑管制,整个常人群体形成一种无主名无意识的团体将疯癫驱逐在世界之外,使之囚禁于一种正常时空之外,无从选择地展开其轮回的病态生存。作为一种共同存在的我们个人,也就在他人的这种冷漠决绝的存在关联之中,不由自主地将自我的“他者”身份进一步加固。
比如《我是谁》中的韦弥,我们首先抛开韦弥自身的存在状态,来看看他是怎样被他人对待,面临的是怎样一种存在关联。原是一名知识分子的韦弥在突然而至的文革境遇中,转眼间被常人们肆无忌惮凶残狠毒的咒骂和隔离,“黑帮的红人!特务!”“别装蒜!你这牛鬼蛇神!自绝于党,自绝于人民!你的狗命值几个大子儿!”“杀人不见血的笔杆反革命!”“她浸透了毒汁!”“她放毒杀人!”人们不仅对韦弥凶狠的咒骂毒打,还肆意侮辱他的人格和尊严,将其剃成非人形状的阴阳头,并焚烧他辛苦多年的视其为自己的心魂和命根子的研究成果。在存在论上,这无休无止地咒骂,毒打,侮辱,剃阴阳头,焚烧知识成果等等行为,都是人们对于韦弥所建立的存在关联,韦弥从不曾茕茕孑立于他人之外,他始终深深牵绊在他人与其的存在关联之中。进一步说,韦弥的存在并非独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共在。而在这种充斥的毒打、羞辱、臭骂的存在关联之中,常人韦弥无从选择地渐行渐远,慢慢展露为与这些存在关联相应的存在状态——疯人。我是谁?在存在论上,我就是一种存在关联。当他人所有的行为态度也即我的存在关联都将我设定为一个大毒虫时,我也就真的成了一条大毒虫:“‘我杀了人!我确实杀了一个人!’”“但她忽然猛省:‘我有毒!’她大叫:不要碰我,我有毒!’”“‘我就是一条大毒虫?不!可我究竟是谁呢?’”韦弥作为一种与他人的共同存在,已经悄无声息地在与他人的存在关联中解构着自身,她分不清自己到底是谁,她甚至认为自己就是一条大毒虫,一条人人不能接近的毒物。于是,就像海氏所言“……以为此在的存在是共在,所以在此在的存在之领会中已经有对他人的领会。”[6]“自我认识以源始地有所领会的共在为基础。”[7]人的存在既然本质上就是一种共在,那么我们的自我认识必然将以共在作为基础,在其自身的存在之领会中已经包含有他人的领会。韦弥的生存始终联系着与他人的存在,其对于自身的领会也离不开他人的行为态度。在长期的密不透风的咒骂、毒打、隔离、羞辱中,韦弥无从选择地在这种非人的存在关联中终于分不清自己究竟是谁,精神恍惚地作为一种存在关联——被驱逐隔离的疯癫——而存在。
又比如苏童的《妻妾成群》中的颂莲,来看看她处于一种怎样的共在状态。在她亲眼目睹了陈府投井杀人的事实后,马上被陈佐千断定为疯子,“陈佐千把被子往她身上压,说,你看见了什么?你看见了什么?颂莲说,杀人。杀人。陈佐千说,胡说八道,你看见了什么?你什么也没有看见。你已经疯了。”一旦经过陈佐千这个权势的权威界定,“本地的人们,上至绅士淑女阶层,下至普通百姓,都在谈论陈家的事情,三太太梅珊害羞投井,四太太颂莲精神失常。”不仅仅是陈府上下,整个当地的人们都如陈佐千一样将目睹杀人事实的知情者颂莲限定在疯子的角色中,异样而怪异地将其区别对待。“这个其它的存在者本身就有此在的存在方式。因此,在共他人与向他人的存在中,就有一种此在对此在的存在关联。”[8]而颂莲最后就在这种他人的存在关联中,在他人对她的界定中建构自身:终日神经兮兮地对着那口死人井一遍遍重复着,我不跳井,我不跳井。疯癫就在这种异化状态的共他人存在中自行呈现,将他人的领会作为自我认识的基础,在面向他人的共同存在中身不由己地将自身认定为疯癫。
还有余华的《河边的错误》中的警察局长,张洁的《无字》中的吴为,徐小斌的《羽蛇》中的羽,苏童的《桥上的疯妈妈》中的疯妈妈,等等,都是原本常态的人们在面向他人的非人化的存在关联中不得不生成的生存姿态。如果他人对于疯人的存在关联是以将他们作为疯癫来特殊化、区别化对待,作为他者隔离、禁闭、抑制,或者作为非人来羞辱、责罚、挞伐,那么作为根据处就是一种共同在世的我们每一个存在者便自然而然地在这种异化的存在关联中一步步“锻炼”成非人,“打造”成他者,“琢磨”为疯子。
我们平日耳熟能详的一句马克思的经典名言是: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是单个的存在者,而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存在。这里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实也就是一种共同存在。无论是马克思的社会关系,或者是海氏所说的存在关联或共在,我们从来就不能脱离他人而存在,甚至我们本质上就是为他人之故而存在,我们自以为自己的个人生存其实从来都不曾摆脱他人的关联而根本就是一种与他人一道的共同存在,甚至,我们对于自身的自我确认也向来已经包含了他人对我们的评价和认证。
列维·斯特劳斯在其《结构人类学》中指出:结构显示一个系统的特征,其中任何一个组成元素发生变化时,都会引起所有其他元素的改变。可见,在系统中没有独立的个体,任何一个个体都是与其他个体的存在密不可分的。著名的语言学家索绪尔在论述语言时,首先将语言放在一个系统之中,没有系统之中其他元素的参与也就无从谈论语言:“语言不可能有先于语言系统而存在的观念或声音,而只有这个系统发出的概念差别和声音差别。”[9]这里将个体看作一种完全不能脱离系统其他个体存在的整体性思维方式,其实也暗含着存在论上关于人的界定。人始终是与他人一道作为整体中的一员而存在,脱离了与他人一道构成的整体也就自行解构了人自身的存在。张祥龙在《海德格尔传》中坚决地将海氏的“此在”翻译为“缘在”也正是依据的这个道理,我们的存在根本上就是一种依据整体之中的各种因缘条件的存在,失却了外在的各种因缘、条件、关联,也就无从建构我们自身。所以,上述文学作品中的疯人不过是无力抵抗他人对自身的身份界定,无力摆脱他人对自身建构的存在关联,甚至最后在潜移默化之中将这种他人对自身的身份界定作为认证自身的认识基础,深深浸润在这种非常态的存在关联之中,作为这种关联的承受者而呈现出来。
就像鲁迅小说名篇《祝福》中的祥林嫂一样,她善良而勤劳,原本是非常健康正常的,她后来的胡言乱语其实是在遭逢生存境遇的急遽反常的消极变化时脆弱内心的一种正常冲突。她逢人便不厌其烦地诉说着自己的艰辛遭遇,没有得到丝毫的理解慰藉却反而被冷漠无情地嘲笑为疯女人。在所有人的眼里,她只是一个疯子,最后,脆弱卑微的她也真的如旁人认定的一样走向了精神的异化。试想,如果所有的存在关联都将我们驱逐出境并悬置起来,共同将我们指涉成一个恐怖怪异的疯子,原本就是一种共同存在的脆弱的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能够不将错就错地自行衍变为一个彻头彻尾的疯子呢?由此,疯癫,从来不只是神秘古怪的“他者”,不只是离奇荒诞的局外人,他们怪异可憎的面貌下深深浸染了他人的行为态度的印痕,烙刻了他人的心理语言的迹象。疯癫,从来就不单单指涉着疯人自身的独自存在,而是一种一并包含了他人的行为态度、回置了他人的存在状态、深深浸润在社会关系之中的与他人一道的共同存在者。
参考文献:
[1]陈力君.新时期文学的疯癫主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
[2]秦红雨.破碎天空下的挣扎与拷问——论新时期文学中的“疯癫”形象[D].西南大学硕士论文.
[3]禹权恒:论新时期文学疯癫形象类型及其特质[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4).
[4]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上海:三联书店,2006:138.
[5]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上海:三联书店,2006:137.
[6]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上海:三联书店,2006:143.
[7]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上海:三联书店,2006:143.
[8]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上海:三联书店,2006:144.
[9]索绪尔.普通语言性教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