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心理学中的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停止犯罪行为动作到被评判前这段时间的行为。犯罪行为决策研究旨在通过运用认知心理学的有关原理,说明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行为决策过程及影响因素,其成果能为国家制定刑事政策与犯罪预防政策等提供理论依据。那么犯罪行为心理学论文怎么写呢?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犯罪行为心理学论文范例,欢迎大家阅读欣赏。
第1篇:以反社会人格障碍为视角对犯罪行为的心理学归因分析
一、犯罪人个人基本介绍
成瑞龙1973年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一个小乡村,在2009年南昌警方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抓获他并于2010年被执行注射死刑。
(一)童年时期
犯罪人在其早期成长阶段对其影响最大的应为其所处的家庭环境,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在这个时期的教育与引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瑞龙幼年成长时期在家庭环境方面对其有最大影响的是其父亲。他的父亲是他所在村的村长,作为一村之长,父亲对人对事都比较公正,为人也比较刚直,对成瑞龙十分严厉,从小对他的教育多为惩罚性的,少见说服、劝导等柔和的方式。成瑞龙在童年时期就经常和父亲较真,因为成在外面做了错事回家迎接他的都是父亲严厉的惩罚。童年时期,成瑞龙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是他自身和父亲教育方式的双重作用的产物,一方面父亲直接肉体性惩罚的教育方式作用在成瑞龙身上,得不到他预期的教育的效果,反而让成瑞龙形成了叛逆的性格,让他以更加过激的行为来回应父亲对他的惩罚。
(二)青年时期
犯罪人的童年时期可以说是其以后犯罪行为的产生的缘起性时期,这个时期各种因素对他的影响是综合性的。童年时期的成瑞龙已经养成了一种反叛的个性特征,是一个有着极强控制欲的人,希望在他所生活的领域里掌握绝对的控制权。他的青年时期,应该是一个对他后来走上犯罪道路有着决定性作用的时期。这段时期对他有重要影响的两件事就是被学校开除和参军被拒。在他看来,他很敬爱和尊重的老师将他从学校开除,还有各项条件都达标的他却不能如愿参军,这让他产生了对社会的厌恶和排斥情结。在成瑞龙十四岁读初中二年级的时候,还有一位潘姓比他稍大一点的同学,也通过向他传授犯罪技巧、鼓动他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的方式对他产生了一定影响。
(三)成年时期
成年时期是成瑞龙犯罪的集中高发时期。早在十几岁的时候,他就树立了一个观念就是“干点违法犯罪的事情钱来得快点”,结合本人两次在法院刑庭和检察院公诉科的实习经历来看,这个观念是绝大多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人都有的,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讲,就是一种做事不计后果、冲动的表现,也是反社会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之一。
二、犯罪人主要犯罪事实
公安部于2009年5月20日发布了佛山市公安局有关成瑞龙基本信息的A级协查,当年5月底南昌市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发现在押的名叫“周全”的罪犯和公安部发布的有关成瑞龙的个人基本信息基本一致,随后佛山市公安局组织警力赴南昌将成瑞龙抓获归案。
成瑞龙的逃亡生涯长达十三年,这十三年中他从未想过要去投案自首,因为他清楚地知道自己犯下的罪行很严重,一旦被抓住了等待他的无疑就是法律的惩罚,因此他只能选择逃避,躲避警方的追捕。成瑞龙被抓后两个月佛山市警方公布了他这十三年逃亡生涯的心理历程,从他的回忆中我们可以看到,他认识到自己失去了很多,找不回人性,找不回家庭的温暖,找不到社会的关爱,这些也表明成瑞龙是有一定悔悟能力的。
三、犯罪行为的归因分析——以反社会人格障碍为视角
在犯罪人格理论与精神病质的介绍中提及的的精神障碍之诊断与统计手册(DSM:DiagnosticandStatisticalManualofMentalDisorders),目前最新的DSMIV列举了297种心理/精神疾病的名称,症状与诊断标准。所有的症状诊断被分别归入五个维度,代表心理疾病或精神障碍的不同方面,在DSMIV的第二轴人格障碍与心智残疾之中分化的怪异人格、戏剧化人格、焦虑人格三个不同的群,三个之中戏剧化人格群包括了四种人格障碍:反社会人格,自恋型人格,边缘型人格和表演型人格,本文述及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是为对社会影响最为严重的的类型,据有关数据显示,反社会人格障碍的患病率目前在部分发达的国家可达到9%,在我国台湾地区则可以达到0.3%,并且在我国刑事犯罪领域被判刑的犯罪人群中约有10%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特质。对于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成因,目前仍处于无法解答的状态,可能是遗传或教养因素,这类人群的特征就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缺乏悔悟与认识能力,自然地带有很强的攻击性,并且不能感受他人的情感与痛苦,极度的感情缺陷。本文中研究的成瑞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在前面对他个人的基本介绍以及主要犯罪事实的概览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证明成瑞龙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第一,患者15岁之前,有过品行障碍发作的证据。成瑞龙在童年以及青年早期,就出现过盗窃、打架等暴力行为,可以认定为符合这一标准;第二,不遵守法律及社会规范,表现为反复出现的足以导致被逮捕的行为。这一点从前面成瑞龙主要犯罪事实概览中我们就可以得到印证;第三,冲动,事先无计划。这里可以从他意识里固化的“干点违法犯罪的事情钱来得快点”的观念得出;第四,欺诈。表现为反复说谎,用假名,为自己的利益或者快乐而欺骗他人。这一标准我们可以从成瑞龙在十三年逃亡生涯中多次用化名最后导致他几近忘了自己真名,以及他在20岁第一次因盗窃被劳教,释放后面对妻儿作出的重新改过的承诺而后马上重返犯罪道路的表现中可以得出。第五,易怒的、具有侵犯性的,表现为反复出现的斗殴或者富于攻击性。判定成瑞龙符合这一标准最准确的应该是他在后来被警方抓捕过程中多次开枪将民警打死可以得出。
下面以反社会人格障碍为视角对于成瑞龙的犯罪行为进行归因分析。
首先,源自先天的问题人格。反社会人格障碍的成因目前还无定论,有理论认为或是遗传与教养因素。结合成瑞龙来看,他童年时期就表现出一系列人格问题,譬如他生性顽劣,好打架,经常对抗他的父亲还有老师,在早年就表现出一个“问题少年”的特征。由此,可以初步认为在其反社会人格障碍后期形成的原因中,他自身先天的问题人格可以成为一个“奠基”性成因。
其次,家庭微环境的影响。在前面介绍成瑞龙个人基本信息时可以看到,在家庭环境方面对他有重要影响的就是他的父亲。父亲在成瑞龙起初成长时期就习惯性的通过暴力惩罚的方式来教育他,这种恶性的家庭微环境还有他父亲“负的”教育方式对正处于极具塑造性的未成年时期的成瑞龙来说影响是非常大的。对于成瑞龙自身来说,他从小身边就没有一个可以对他进行有效教育的人,在早期他的发展就处于一个失控的状态,也就是延续着他先天的问题人格在发展。
最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这里的社会大环境影响对于成瑞龙来说主要应该是在其成长早期,比如本文前面提到的,发生在他青少年时期的在学校被他敬爱的老师开除、参军遭拒,这两件事让他产生了对社会极度的厌恶情绪,而在他成年以后更多的还是他自身的原因,源于他缺乏对自然情感的洞察与感知能力。
总之,外化的环境影响对成瑞龙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形成的作用是微小的,但也是应该予以考虑的,尤其是其家庭对他不当的教育方式以及其他社会外在对他的不良影响。
四、预防与控制建议
对于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人,他们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任何对这类问题研究的最终目的都应放在如何预防和控制此类人格障碍的形成,降低他们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能。
但是从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发病机制来看,它的成因多因为遗传等先天性因素,人格障碍和基因的突变存在某种关联,这也不能绝对认为仅仅单一的先天遗传因素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家庭环境的影响也应考虑在其中。因此,对于反社会人格障碍的预防与控制,一个方面要强调建立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父母对于孩子的早期教育至关重要,有一个在他早期成长过程中可以对他进行有效教育的人;另一个方面要加强监控和辨别,特别针对于那些因罪入狱的刑事犯,因为对于反社会人格障碍者他们并不能从他们的经历中吸取教训,刑罚惩罚并不能达到预期的威慑与教育反思功能,因此辨别出的可能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罪犯应该重点加强心理矫治,弱化惩罚,全面做好预防准备工作。
作者:丽平
第2篇:基于学校心理学视角的青少年犯罪行为研究
学校心理学主要是研究身心有缺陷和学习有困难的5~18岁的“问题”青少年。作为学校心理学最主要的任务和目标是通过心理诊断,把握学生异常行为的原因,为学生身上出现的异常表现进行干预,提供咨询。据统计,在我国中小学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儿童(约占10%左右)学习不良。我们从调查研究中了解到,学习不良儿童不但是中小学教育的一个“顽症”,而且引起了诸多问题(如辍学、逃学、青少年犯罪等问题)。在众多对学习不良儿童进行的研究来看,学校心理学的贡献是独特且令人鼓舞的。
1青少年犯罪高峰现象概述
“青少年的犯罪率远高于其它年龄段的犯罪率”为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一旦迈入青少年期,犯罪率就飙升至高峰,随后逐渐降低。Moffitt通过对官方统计数据的分析发现对于犯罪青少年而言,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一种犯罪称作终身型反社会行为,具体表现为其一生都会持续犯罪;另一种是仅在青少年时期犯罪,其被称为青少年暂时型反社会行为。这也就意味着,在青少年犯罪高峰现象中的大部分的青少年犯罪只是暂时的,仅有少部分的青少年会选择终身犯罪。
2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学原因分析
为什么会出现青春期的大量反社会行为呢?有几种理论对这个现象进行了解释。Moffitt提出的成熟代沟理论认为:由于生理成熟与社会角色的发展不匹配而引起的矛盾引起了行为的偏差。而Newman和Ferracuti对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学说进行整理后,将其分为人际因素论和个体因素论两大类。持人际因素论者认为青少年在人际交往中出现的问题为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影响因素。人际交往问题可能呈现两种情况,要不是与青少年关系密切的家庭、社会团体本身有问题,要不是他们与青少年之间的交流出了问题。个体因素论又被分为可变和不可变两种,不可变个体因素论的学者将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归因于青少年的内在特质或一些难以改变的因素,如遗传基因与生理特质。可变个体因素论的学者将青少年犯罪主要归因于少年个体可改变的内在特质。他们认为如果能够较好的解决这些因素,个体则不会步入歧途。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解释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范式为一般犯罪理论。一般犯罪理论认为所有的犯罪都有共同的特质:为了追求利益。绝大多数会采取犯罪行为的人,只不过是想追寻立即满足,不顾长远后果,行动缺乏计划的犯罪性倾向者。又有人称低自我控制者。Gottfredson与Hirschi认为犯罪人低自我控制归咎于不良或无效的社会化,而学校的教育与家庭的教养为个体社会化主要途径。
3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预防与干预策略
3.1重视家庭教育
事实证明:生长在不和睦的家庭的孩子,由于关爱的缺乏,就难以养成活泼外向热情的性格;父爱母爱的残缺,也必然难以形成健全的性格;家长们尤其是长辈们对孩子溺爱,导致孩子自我中心严重,自私自利;另外有些家长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或是忽视等,都会对孩子的良好成长造成不健康的影响,从而成为青少年犯罪的诱因。抚养子女,教育子女是作为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父母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最基本的要求和体现,同时也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基础。
3.2依仗学校教育
学校作为青少年活动的主要场所,学校教育与学生的心理活动及行为有着密切关系。因此,要落实抓好学校教育,把学校作为青少年违法犯罪控制的依仗。
思想政治教育的辅导:行为上的改变主要源自于思想上的改变,因此,除了在学校进行优秀传统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外,还需要加强对学生思想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的教育。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增强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辨别真假的能力及辨别善恶的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下转第231页)(上接第229页)
道德品格的辅导: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是青少年适应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前提,不良的行为规范是引发青少年适应不良的重要因素。对青少年进行道德品格的辅导就是为了使青少年将社会公认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内化,提高其道德境界。不做有违社会公德与道德的行为,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健康成长指导:青少年在心理上处于一个急剧变化的阶段,在这个时期,他们的身体技能迅速成熟,而他们的心理成熟发展的速度相对于身体成熟的发展较为落后,处于这种矛盾之中的青少年极易引发心理问题。关注学生的心理问题,重视对学生的心理教育应该成为学校的必然工作。除了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进行心理咨询活动外,还要注重对学生进行理性与自控内省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多思考,少冲动,多分析的习惯。明确班主任的责任,以班主任对班上的学生情况的了解,加强班主任与心理老师的沟通与协作。注重对青少年人格的培养,尊重青少年人格,保护学生自尊。
生活方式辅导:由于经历和社会阅历的局限,青少年还难以选择足够正确的生活方式,需要家长或老师等对其加以指导。正确的生活方式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正确的生活方式的培养首先要引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积极参与多种文娱活动。学校适当组织开展社团活动,指引学生合理利用课余时间,充实学生生活。
日常交往辅导:学校周边往往充斥着游戏厅、KTV、酒吧等,并且良莠不齐。基于这种情况,学校应该适当联系社会力量,整顿周边环境,创造良好的校园分为,适当限制学生的外出。
3.3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
家庭、学校和社会是青少年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他们的有机结合为青少年提供教育和成长。因而,他们对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家长要对学校教育予以支持,学校也要认真考虑与采纳家长对教育的有效建议。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需要与家长经常沟通。另外,也不要忽视社区的建设。学生的生活与就业等都与社区息息相关,社区环境深深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因而学校要重视与社区部门的沟通,重视与其合作,争取共同努力为学生营造良好的环境。要经常与社会有关部门沟通,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共同努力,为青少年学生营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
作者:解革辉
第3篇:犯罪行为与心理学探究
犯罪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具有跨学科性的显著特征。犯罪心理学揭示犯罪心理形成机制的神秘面纱,为解决犯罪问题提供一种可能,同时犯罪心理学研究为更好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多地关注犯罪个体与其周围的社会群体心理现象能为犯罪现象的本质探讨寻求有关的合理解释,从而把犯罪基础理论研究转化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而提升犯罪心理学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价值。从行为主义心理学(Behaviorism)角度分析犯罪心理
一、犯罪心理学发展历程
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成熟的过程,各种学说的提出为它的发展提供基础素材。我国法制史中刑事司法关于“五听”制度的运用,充分说明古人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做出的历史性贡献,揭示犯罪心理学的科学性和规律性。在国外各种心理学学说理论关于犯罪心理的提出,使犯罪心理学成为一门学科做出突出贡献。美国心理学家华生为代表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在后天环境影响下形成的,其中也包括犯罪行为。华生曾有一句颇为偏激的名言,他说:你给我一些儿童,在一个良好的,由我做主的环境中,不管他们的天资、能力、父母的职业和种族如何,我可以把他们任意地培养成医生、律师、艺术家、大商人,甚至乞丐和小偷。这种行为主义心理学更多地把人的行为归因于外在的环境。而且在当前的行为改造、心理治疗中行为主义的方法仍占有重要地位。
倘若我们把这种理论与犯罪行为相结合我们不难推知:人的犯罪行为取决于他的外界环境,是环境影响其做出犯罪行为,也就是“犯罪环境成就犯罪行为”这样的假设。虽然这种假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某些犯罪现象,但是却不能采取绝对主义立场,认为一切犯罪行为都是由外部环境造成的,或者盲目排斥认为犯罪行为与外部环境毫无关联。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也可以把这种假设加以灵活的运用。例如,在刑事侦查中,要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对他的外部环境展开调查,作为一种参考。如下图所示。
箭头对代表犯罪嫌疑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密切关系人,比如教唆犯罪行为是与其密切联系的教唆人分不开的。集团犯罪行为是由于集团中密切联系人的影响作用产生的。因此这些调查看似多余,但却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嫌疑人的行为与其外部环境有着某种扯不开的牵连。评价犯罪嫌疑人外部环境的优劣,并以此作为犯罪行为产生的酌情情节加以对待。例如,假如犯罪嫌疑人周围的九个人中,有五个以上有犯罪行为产生,那么犯罪嫌疑人做出犯罪行为受到很大的外界环境影响,并促使他也做出类似的冒险行为,因此可以比照酌情加以刑事处罚。例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人员和组织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为办案提供参考。如果直接套用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这种假设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是违背心理学基本原理的。但也要警惕把这种假设演绎放大,对犯罪行为人以外的人加以“连坐”处罚。
二、从人本主义心理学角度分析犯罪心理
人本主义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主要受自我意识支配,要充分了解人的行为,就必须考虑到人们都有这种指向个人成长的基本需要。如果我们用演绎的方法就可推出,这种观点也同样适用人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受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意识控制的,他们为了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需要去铤而走险,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来换取自我成长的基本需要。例如部分抢劫犯罪行为是罪犯通过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合法财产和人身权益,其目的就可能是满足其个人成长的欲望,但不排除“杀富济贫”的极少个例,所以个人的需要观念成为犯罪分子控制其行为的着眼点。因此犯罪群体的成长需要满足程度,是值得我们加以仔细的研究,提出合理有效的心理模式去验证这种假设的科学性。然后我们在刑事侦查等阶段把个人基本需要满足程度加以比较分析,把相关数据作为刑事审判的参考资料。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成长需要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及满足,或者他有不可告人的贪婪欲望,这些与现实形成落差就可能促使他不择手段去获取非法利益,从而为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个人意识的支持,这种自我意识和价值观的树立会影响犯罪行为。
在刑事侦查中有必要调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成长需要及满足程度,这样可以深入分析犯罪行为产生的深层原因,科学解释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尽管这与司法实践的距离甚远,但它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增加深入剖析具体犯罪行为的科学解释,准确界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这要比简单套用规则更具人性化,也符合以人为本的法制思想。当然我们也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放纵,放弃法律的规范准则,我们强调的是把这种调查作为判案的酌情因素加以分析,使刑事司法活动更具人性化,使法与情的协调更具合理性。我们惩罚犯罪不是最终目的,希望通过惩罚来揭示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及其后果,为犯罪行为的产生给出科学的具有说服力的解释,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从认知心理学角度分析犯罪心理
认知心理学家坚信要先向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行为就必须研究他的内心活动,因为同一个行为可以由不同的动机引起且指向不同的目的。比如对于过失犯罪行为,可能犯罪嫌疑人本不具有这种行为的动机或目的,那么导致过失犯罪行为产生是不同目的和动机综合作用,而不单独是同一动机目的起作用所产生的。
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因为它处于犯罪行为的核心,它一旦形成就会产生动力,就像滚雪球效应一样越来越大,逐渐转化为犯罪目的,并继续起着核心作用引起行为人做出满足犯罪动机的行为,这一过程是内心活动转化为外在行为的过程。在我国法制史中古代就有“春秋决狱”的制度,体现了论心定罪的原则,其中以动机的善恶作为对犯罪行为量刑的依据,因此古人的做法留给我们后人许多有益的启示,尽管随着时代的变迁,我们认定犯罪行为的标准在变化,但是犯罪动机的核心作用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为了更加形象地把握犯罪动机的发生发展,我们可以通过下图粗略地描述一下从犯罪动机至犯罪结果产生的整个过程。
犯罪行为球的内部包含着犯罪动机,在犯罪动机的内力的驱动下,逐渐地形成目的球,但此时并没有达到动机期望的结果,而在虚线处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球顺着斜坡滑下,下滑至犯罪行为结束处,整个犯罪过程呈现出来。从中有些启示,犯罪行为一旦形成并着手实施,便很难被控制住,除非犯罪行为人花费很大的力气才可挽回危害结果的发生,类似犯罪中止行为在实践中很难完成,所以犯罪行为球的危害后果出现是犯罪动机所追求的结果。当然对于过失犯罪行为的动机就复杂一点,过失行为并不具有主观刻意追求的结果,但是很明显它是由于多个不同的动机综合作用产生的不同目的,在着手处可能被意外事件推力作用下滑产生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球在内在作用和外在作用的共同推动下发生发展,其中内在动机是主要的,是动机核心驱动人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把握犯罪动机成了了解犯罪行为的关键,重视犯罪动机何时会形成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战,就要求我们准确地掌握主动权,运用心理学科学,合理地界定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从历史中前人已给我们留下宝贵的遗产,如“五听”“眚与非眚”等制度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启发。但是预防恶的犯罪动机仍然有许多的难题,如良性的社会群体意识和理性的法治理念的形成,这就要从心理学中获取科学的方法指导,使更多的个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我们战胜恶的犯罪动机的有力武器,它可以减少犯罪动机的发生,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无论从哪一种角度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学的关系,都会发现许多有益的启示,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密不可分。通过犯罪心理学对犯罪行为的科学合理的深入分析,增加我们对传统刑事司法活动的科学理解,提高刑事司法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通过揭示犯罪行为人的内部心理规律掌握犯罪行为发生发展的过程,使我们更坚信犯罪心理学对未来的刑事案件发挥更多的指引作用。
作者:杨柳
第4篇: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的发生机制研究
一、犯罪行为的含义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复杂性较强。关于犯罪行为研究的学科也非常多,比如刑法学、犯罪学,还有犯罪心理学等。有学者这么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行为和刑法学中的犯罪行为要一致,因为在刑事法学学科体系中,犯罪心理学的地位较重要;也有学者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行为应该有其更大的外延,它应指的是广泛意义的违法犯罪。正是因为犯罪行为研究的对象是犯罪人心理活动的规律,其目的为了预防、控制犯罪发生的频率,甚至是可以减少犯罪。
关于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心理受到影响和支配而实施的各类行为的总称,这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其理应得到惩罚。
2.犯罪行为是一类具有一系列外在表现动作的犯罪行为的统称,包括偷窃、枪杀、诈骗等,这些行为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实行的。
3.犯罪心理学领域中的特殊领域,有学者认为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且这些行为理应受到相关部门的制裁。
二、影响犯罪心理生成的因素分析
对犯罪心理的产生有影响的因素分为两种。一种是客观因素,可称为客观诱因,另一种是主观因素,是内在的动因。外在诱因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导火索”。外在因素包括自然环境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指的是特定的犯罪作案环境和场地,这些环境因素包括雷电、暴雨等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就是对犯罪行为的产生有促进作用的因素。这些因素往往是一些不良影响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家庭环境等。内在动因指的就是对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促进作用的内在因素,一般指的是人格因素,人格因素通常包括两方面:生理条件和心理素质。在社会环境中,当行为人的不良人格特征得到刺激后,很有可能导致犯罪动机和意识的形成。
三、犯罪心理形成的层次分析
(一)犯罪心理形成的第一个层次是人格缺陷的形成
人格缺陷形成的一般过程是这样的:首先是个体受到先天遗传素质的影响,然后经过后天的不良因素的作用,导致个体社会化过程缺陷的出现,最后使不健全的人格倾向形成。人格必定要受到社会生活准则和法律的评价的原因是个体人格决定了人对社会生活的态度以及习惯性的行为方式。人格特征对人的认知态度和情感倾向有决定性作用,它是心理活动以及行为表现的基础。
反之,个人的人格特质通过外在行为表现出来。在社会化过程中,若一个人社会态度错误,那么就会进一步形成错误的行为习惯,进而导致人格缺陷,这些人格缺陷是导致犯罪心理的基本条件。也可以这么理解,犯罪心理的形成要以人格缺陷为必要非充分条件。
(二)犯罪心理形成的第二个层次是犯罪意识的生成
一个人如果受到社会条件的刺激作用,就需要进行结构的不合理膨胀,最后形成主导需要,个体心理达到紧致的状态,这种状态是不平衡的。这种主导需要会激发人以特定的行为方式来满足需要,以此达到缓解紧致心理状态和达到心理平衡的目的。正是由于人格缺陷的影响,若个体通过社会不认可的方式达到满足自身需要的目的,就会形成犯罪动机。一旦犯罪动机跟头脑中手段方式和对象相互结合起来即形成犯罪意识。
(三)犯罪心理形成的第三个层次是罪过心理的生成
就故意犯罪来讲,不管是犯罪意识还是犯罪动机都要跟具体的满足的对象或方式有一定的关联,一旦在行为人的脑海中形成了明确的目标或意向,犯罪目的就因此形成了。罪过心理的形成过程是这样的,首先是通过犯罪目的的激励,使犯罪意识和犯罪意志结合在一起,意欲在人的意志作用下转变为现实。由此可知,对于罪过心理而言,其基础要素为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是实质的因素。一旦罪过心理在犯罪意志的影响下,就将罪过心理现实化,并产生犯罪行为并最终完成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
(四)犯罪心理形成的第四个层次是犯罪心理的转化
当达到一定条件,犯罪意识和罪过心理的转化随时可能发生。一般而言,犯罪心理转化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良性转化,良性转化有放弃犯罪,中止犯罪,不再犯罪这三种形式。放弃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的进行过程中,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决定放弃实施犯罪行为;中止犯罪是犯罪意志转变成正常意志,成功预防危害的心理过程;不再犯罪即犯罪人在犯罪后,通过改过自新后,最后不再从事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的另一种转化形式是恶性转化,其表现形式一般也有三种,执意犯罪、加重犯罪和屡次犯罪。
四、犯罪心理发生机制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这两者的形成过程和影响因素是不同的。以下分别对这两种犯罪心理的发生机制进行阐述。
(一)故意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
故意犯罪可分为两种法定类别:一种是行为人知道自身的行为有一定几率给社会造成危害,且期望该种结果出现,这种犯罪可称为是直接故意犯罪;另外一种故意犯罪指的是行为人知道自身的行为有一定几率给社会造成危害,但是行为人有意让该行为出现,这种犯罪可称为是间接故意犯罪。
总之,对于所有故意犯罪而言,其都是有一定的心理活动基础的。
1.直接故意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
我们知道,在犯罪意志中,意志的态度、选择、努力是紧密联系的,这些内容由不同侧面对犯罪意志的功能进行反应,他们一起对犯罪行为产生作用。这些内容组成了意志心理活动的整个过程。该过程可对行为人的认识行为的性质进行较为准确的反映,该过程对行为的控制和支配有直接影响作用,最后行为人产生的危害结果就会产生。
2.间接故意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预见自身行为对社会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下,有意识地抉择了不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方式。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忽视了其他人的社会合法权益。换句话说,间接故意犯罪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认识基础上所产生的意志态度,这种罪过基础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可称为是一种社会性缺陷。
(二)过失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
在我国刑法中,过失犯罪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太过自信所造成的过失犯罪,另一种则是因疏忽大意所造成犯罪过失。故意犯罪同过失犯罪在生成机制上有所不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的目的、动机和决意,因此过失犯罪并非在受犯罪动机控制下所发生的,所造成的结果并非是犯罪目的所影响的。过失犯罪而造成的危害结果并非行为人的本意,大多数的行为人都会在事发后反省和后悔,而他们的主观愿望并非是犯罪。
所以,过失犯罪心理机制是行为人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出现的违反本意的行为,是因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而产生消极心理,并在消极心理支配下导致行为的失误,最终出现危害社会的行为结果。
直接故意犯罪心理机制是,行为人在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影响下所产生的犯罪意识,并逐步形成犯罪动机,具有十分明确的犯罪目的。行为人受犯罪目的指引,并在犯罪动机支配下,会为了达到目的而出现危害社会的行为。而间接故意犯罪心理机制则是行为人在明明知道该行为有可能会对社会带来危害结果,却在追求和实施其他目的时,却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行为上并不没有对自身行为方向试图做出改变,而是任由该行为继续进行。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间接还是直接的故意犯罪,都不具备注意失误等问题的存在,也没有违反注意义务,而是对社会规范产生一种蔑视和敌视的主观意识,在这种意识的作用下所出现的产物则是间接故意犯罪行为。因此,故意犯罪同过失犯罪冲心理机制上来讲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犯罪心理的转化机制
行为人在形成犯罪的决意、预备和实行的整个过程中,由于受主客观等相关因素的影响,行为人反社会性犯罪心理加强,甚至有的犯罪既遂后还有了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则称为犯罪心理的恶性转化。恶性转化主要包含了屡次犯罪、加重犯罪和执意犯罪三种。
行为人在犯罪心理出现后,由于受主客观等积极因素的影响下,犯罪心理渐渐弱化甚至消除的过程称为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也可以说是行为人在形成犯罪预备、实施中,由于受积极因素影响所出现的中止犯罪或者放弃犯罪,以及行为人犯罪既遂后通过改造内省后重新改过自新的心理变化过程也成为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
五、结语
通过分析犯罪心理的生成过程和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我们可以发现,要想预防犯罪,就要对犯罪心理的生成进行抑制。详细来说,就是要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充分满足人们合理的需求,要妥善解决好有关社会问题,尽最大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引发犯罪心理的诱惑。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每个人要增强人格方面的修养,学会更加理性,锻炼意志,学会自觉抵御不良诱惑的伤害。
作者:朱学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