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导 言
功利主义经过边沁的系统性阐述后,途经休谟、密尔等人的补充与完善,一直以来都是西方道德哲学诸流派中重要的一员,并一度占据着支配性地位。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一个根本目的就是批驳功利主义,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一种新的正义理论。“本书的目的解释如下: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我希望能够把这种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能够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功利主义解释。”(罗尔斯,1988:2)尽管功利主义经历了很多变化,有着各种形态的表述,但功利主义基本上都具有这样的三个特征(sen, 1979):第一,它是一种后果主义理论,即只有后果是重要的,行动过程是不重要的。第二,它是福利主义理论,即后果中只有福利是重要的,其他的后果是不重要的;第三,它是关注总量的,即只有总量具有意义,不关心总量如何在个人之间的分配。
这三个特征都存在着争议,受到许多反驳,由此也产生了很多的妥协与转向。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第三个特征(总量关注)有一个犀利的攻击。他认为这一点忽视了人的分立性。“在将个人选择的原则扩展到社会上……没有认真地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异”(rawls,1971:27)。因为这种扩展实际上依赖于这样一种类比,个人可以为了长远的打算而牺牲一时之得失,那么社会同样也可以为了社会的利益而牺牲个人之得失。www.133229.Com但是正如诺齐克也强调的,“并不存在它自己的利益而愿承担某种牺牲的有自身利益的社会实体,只有个别的人存在,保有各各不同的有他们自己的个人生命的个人存在。为了别人的利益而使用这些人中的一个,利用他去为别人谋利不用更多,这里所发生的就是对他做某件事而目的就是为了别人。”(诺齐克,1991:33)面对这种攻击,转向之一就是得出福利平等。这种理论要求“一种分配方案在人们中间分配或转移资源,直到再也无法使他们在福利方面更平等”(德沃金,2003:4)。
但是对于罗尔斯与德沃金等人对于福利平等也提出了攻击,昂贵嗜好问题就是重要的反驳。如果一个人有意发展昂贵嗜好,那么我们是否有义务提供满足这种偏好的资源呢?这里隐含的是,个人是能够进行选择,从而应该为他们自己的自主性行动负有责任。为了回应这种批评,福利平等的支持者再一次退让,认为我们需要的不是直接的福利平等,而是福利的机遇平等,从而能够纳入责任考虑。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探讨这种转向是否成功,能否得到合理的辩护。
二 福利的机遇平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 for welfare)
阿内逊是这种福利机遇平等(arneson, 1989)的倡导者。这个平等理论涉及到三个方面,第一是何为福利,第二是何为福利的机遇,第三是何为福利机遇的平等。
我们先来看阿内逊如何定义福利。首先,他认为福利是指偏好的满足。其次,这种偏好是自利偏好,个人寻求的是他自己的利益。第三,这种偏好是一种假设性的,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得到的偏好,个人有充分相关的信息,在一个平静的心态下,思考非常清楚和没有任何推理性错误,从而对我的偏好进行彻底的审思后得到的偏好,这可以叫做合理的偏好,也是一种次优偏好。这可以分两步看:第一步是想象对于选择而言充分的信息,基于理想的审思将能无成本地纠正一个人的实际偏好,这样得到的是最优偏好。第二步考虑:考虑一个人对于偏好合理的抗拒;打破这种拒绝所需要的教育方案的成本;在一个人一生中教育性方案的实际可行性。经过第二步考虑后得到的偏好是次优偏好。一个人的次优偏好满足得越多,根据它们对于个人的重要性,福利也就越高。
阿内逊认为,福利的机遇指的是如果一个人想寻求某种福利的话他得到它的机会。他用决策树来描述福利的机遇。每个人都会面临一系列选项,这些选项会有一个提供某种次优偏好满足的前景。做出一个给定选择或某种结果实现后,每个人又会面临一系列新的选项,以此类推。决策树就是描述一个人可能的完备的生活历史,然后将每一个可能的生活历史的偏好实现的期望值相加。这个决策树就描述出了一个人所具有的福利机遇。
与之相应,在阿内逊那里,福利的机遇平等也是根据决策来阐述的。当人们面临有效的等价决策树时,就达到了福利的机遇平等。在某个人群中,就决策树而言,如果每个人在决策树上最优的、次优的…、n优的期望值都是同样的,那么他们都面临着等价的决策树。但是由于人们具有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因此等价的福利机遇对于不同的人并不是同等有效的,但是这些因素也不是个人的选择或不审慎造成的,因此我们要得到一种有效的等价决策树。只要满足下面的条件,我们可以认为人们面临有效的等价决策树:a,这些选择项是等价的且个人协调这些选择项的能力是同等的;b,选择项是不等价的,但恰好能够被人们协调能力上的不同所抵消;c,选择项是等价的,人们在协商能力上的任何不平等都是因为他们个人应该为之负责的原因。在某一时间两个人是否享有对于福利的机遇平等取决于他们是否面临有效的等价的选择项排列。我们可以在一种扩展意义上说福利的机遇平等,只要他们在一个时刻上的福利机遇是平等的,并且后来时刻机遇的任何不平等都是由于他们自愿的选择或不同程度的粗心大意行为所引起的,这些是被正当地认为是个人应该负有责任的。
三 偏好的形成与改变
上面我们已经简要地介绍了阿内逊的福利机遇平等思想,这种思想可以接受吗?它能够得到的合理的辩护吗?这就是我们下面要进行探讨的问题。首先我们从福利的定义开始。阿内逊强调了偏好是一种合理偏好,但是这种偏好的合理性只反映了一个方面,那就是充分完全的考虑外在的环境与条件,在这个环境与条件之内形成最合理的偏好。确实,无论是谁,只要是进行审慎性的偏好选择,那么必然会考虑各种各样的条件。这种条件包括自身的各种能力、自己能够期望得到的各种外在资源和其他社会性条件。我们会形成什么样的偏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具体条件下这些偏好是否能够得到满足。无疑,我们思考得越仔细,做出的决策越审慎,那么各种各样条件的限制就会越明显。但是这里只展现了理性的一个方面,即让我们的偏好等适应于当时的环境。然而我们的理性还有另一个方面,那就是改变环境,使得其能够适应我们的偏好。如果我们接受这点,并且环境与各种各样的社会性条件确实是可以改变的,那么阿内逊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极其重大的疏忽。这就导致他的偏好是否是合理的就具有疑问。
在这点上,阿马蒂亚·森(sen, 1992:55)提出了直接的反驳。基本理由是人们具有一种适应性预期,并能根据这种预期来调整自己的偏好与抱负。在奴隶制度之下,受虐奴隶可能因为无力反抗而接受现实,形成与他们的处境相适应的偏好,这样的情景下他们的偏好也能够得到满足。伤心的失业者和无望的赤贫者、胆小的妻子等都没有勇气形成一种较高要求的偏好。他们的偏好可能也同样能得到满足,但是这种满足能够作为福利的度量标准吗?绝望性的生活环境会使我们的期待甚少,一个受限偏好的满足能够作为好生活的可靠指标吗?答案恐怕很难是肯定的。
阿内逊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存在,但他认为关注偏好形成的公平和健康只是表明了对偏好满足的补充而不是放弃。他考虑了偏好形成的问题,形成个人偏好的过程可能侵犯了个人的权利,或者是不健康的偏好塑造模式。一个偏好满足的理论需要一个偏好形成的论述,比如说强调人们需要得到受教育的权利和儿童的抚养权等。然而,这种处理是不成功的。因为最大的问题在于,阿内逊对合理偏好的确定只在于这种偏好是否已经完全利用了现实条件。但是我们能够说任何现实的条件都具有合理性吗?因为他也认为需要一种偏好形成的论述作为补充,因此非常清楚,阿内逊并不持有肯定的态度。
但是,一旦我们接受形成偏好的现实条件必须具有限制,那么根据什么准则或标准来确定这种现实条件的合理性就成了一个关键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如阿内逊所言的补充性论述。因为这个条件本身的合理性明显不能根据福利平等或福利的机遇平等来决定,否则就会形成循环。因此我们只能寻找一种不同于福利平等的标准来确立这些条件是否合理,所以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新的独立标准。德沃金在批评福利平等时,实际上已经提及这个问题。他认为“假如人们在选择某种生活之前,需要对自己在生活中能够利用什么财富和机会有一定的了解,那么财富分配方案就无法通过计算他所选择的生活的开支,来简单地确定他应该得到什么”(德沃金,2003:24)德沃金认为任何福利平等理论要想具有吸引力,都需要一个有关社会资源公平份额的独立的理论(德沃金:2003:36)。事实上,这个也就是我们认为个人在形成他们偏好与抱负时的合理条件的一种表达。非常明显,正如德沃金所认为的那样,这里“出现了一种致命的循环危险”(德沃金,2003:24) [①] 。这是阿内逊的平等理论所面临的一个最为根本性的困境之一。
前面提到,福利的机遇平等实际上还是接受了功利主义的前两个特征,即只有后果是重要的,并且后果中只有福利是重要的。这种福利主义观点也会受到罗尔斯(rawls,)的反驳:如果对于人而言,唯一重要的就是福利,那么个人就成为了一个效用容器。关于个人的一切都被视为达到偏好满足水平的手段,只要某个东西会阻碍偏好满足的得分的话,那么这个人愿意去掉任何关于他自身的此类东西。采用如此构想的审慎视角包括使得一个人与其最深刻的价值相分离,从而这个人是一个贫乏的人。个人与他的偏好是分离的,因为超出这些偏好对于最大化他的偏好满足的分数之外,他对于这些偏好没有任何的依附。比如说有一种治疗可以改变你一切现存的偏好,让你只有一种数草的偏好,这可使你的偏好满足得到最高分。根据这福利理论,无疑我们应该接受这样的治疗。
阿内逊(arneson,1990)对此的回应是提出一种新的审慎观来解决这个问题。只让世界(你的未来偏好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服从你的偏好,而不让你的偏好来适应这个世界:1,最大化你的无时间偏好(即过去的,现在的,将来的),和2,在你将来的偏好是可变的内容下,你应该这样行动,即使得你将具有的偏好服从你过去的和现在的偏好,及已经固定的未来偏好(包括你对于偏好的偏好)。这样的话,如果我的过去的、现在的和已经的将来的偏好都不驱动我去接受治疗的话,审慎告诉我不要接受这种治疗。根据这种审慎观点,作为数草者我将具有更高的生活期望效用并不给我一个理由去接受治疗。从而认为更多的偏好满足没有提供理由让我们接受这种治疗。但是阿内逊并没有这种审慎观提供任何论证与支持,只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按需要来更改我们的审慎的意义。在一般的意义上,如果福利是我们生活中唯一有价值的东西,那么根据工具合理性,我们也应该让偏好对外部环境表示敏感。除非阿内逊能够接受一种独立的不同于福利的价值,这种价值认为我们不需要变成数草者,否则,只凭这种更改审慎的意义无法成功的回应罗尔斯的反驳。不仅如此,即使我们接受这种审慎观,他在处理偏好的形成与偏好的改变时所持的审慎观也是相冲突的。在论述应该形成与获得什么样的偏好是合理的时候,他根据的是让我们的偏好适应外部环境。但是在应对罗尔斯的反驳时,他则是认为合理偏好应该让外部世界来适应我们的偏好。这里明显存在着一种不一致性。这是阿内逊的平等理论所面临的又一个困境。
四 机遇与责任
非常清楚,阿内逊的平等理论相对于功利主义而言,做了两个修改:第一是用平等代替了加总,第二是用福利的机遇代替了直接的福利。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之所以用机遇来代替直接的福利,是因为责任的考虑,即人们应该对他们的选择负有责任,否则就会使得公民成为欲望的消极接受者。为了纳入责任的考虑,阿内逊的理论需要个人为他们自愿选择的可预见的后果负有责任。据此,他认为能够回答罗尔斯与德沃金所提出的昂贵性偏好上反映出来的责任问题。阿内逊强调我们只能是对于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事情负有责任。昂贵性偏好的形成有以下几种情形:1,主体并没有选择形成这种偏好;2,主体有意识地选择形成了这种偏好,但这种偏好变得昂贵是无法预知的;3,主体有意识地选择形成了这种偏好,并且这种偏好已经是昂贵的或能够预料到其是昂贵的。昂贵性偏好的放弃也有几种情形:a,主体能够不花代价、很容易地的放弃这种偏好;b,主体能够以一定成本放弃这种偏好;c,主体无法放弃这种偏好。如果偏好属于a或3情形,那么无疑个人应该为昂贵偏好负责。在这些情形外之外,那么个人不应该负有责任,必须将之视为残疾一样的缺陷,如果我们要补偿残疾,那么也必须补偿昂贵性嗜好。
从上面对昂贵性偏好的处理可以看出,阿内逊的平等理论中包含了这么一个命题:就不平等而言,如果某些人并不因为他们自己的任何责任而比其他人更差,这本身就是坏的。并且,这个责任是从控制角度来看的,即只有当一个人对某些事情的发生具有控制(能够进行选择)时他才是应该对此事负有责任的。但是根据决策树来描述机遇平等是能够达到这个目的吗?这是下面要探讨的内容。
在做出回答之前,我们先来看下面这个例子。张三与李四各住在一个火山岛上,两个火山爆发的概率是一样的,并且假定两个人的决策树是有效等价的。他们都意识到火山爆发的可能性并且认为对于此类事件发生的概率是一样的。但是最后,张三的火山在他三十岁时爆发了,他死了。而李四则幸福地活到八十岁死后还没有爆发。如果我们仅仅从福利的机遇平等来说,这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同时我们也知道,阿内逊的平等是需要反映这样的一个命题:就不平等而言,如果某些人并不因为他们自己的任何责任而比其他人更差,这本身就是坏的。但是从控制角度看,张三与李四明显没有事情的发生具有控制力,因此他们对事情的结果并不负有责任,因此尽管满足了福利机遇平等的条件,但是并不能满足平等的要求(rasmussen,1999) 。
为了应付这种反驳,阿内逊(arneson,1999)将其理论进行了修正。那就是当一个人面临一个包括风险性的与令人满意的非风险性的替代的排列时(这样风险性替代的选择可以是自愿的),这个最好的风险性生活选择提供了同样的期望福利。最后还是要求对于所有的个人来说,他们非自愿遭到的风险必须是相称的,因此最优选择为每个人提供了同样的期望福利。这个修正的原则区分了两种落于个人头上的纯粹运气。一种是超出他的控制落在他们头上的,另一种则是个人作为他们自愿追求生活选择而享有的好的或坏的运气,包括彩票。但这实际上是接受了德沃金的两种运气的区分,也就是选择性运气与突兀性运气的区分。“‘选择性运气(option luck)’是一个审思的和经过计算的赌博如何产生的问题,人们的损益是不是因为他接受自己可以预见到的、本可以拒绝的孤立风险的问题。而突兀性运气(brute luck)则是以不同于审思的赌博方式产生的风险。”(德沃金,2003:76)。
但是我们能够说我们对于选择性运气具有控制吗?如果是,那么什么时候我们能够说对这种运气具有控制呢?当我们对一个运气进行预料与计算时,我们得有相应的概率与对应的结果。我们可以根据二种情形来判断。第一种情况是个人在当前的条件下对概率与结果进行主观估算。这里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个人犯有错误。如这个人可能不审慎,或者因为意志软弱犯下错误。但这明显不属于运气因素,因此与选择性运气无关。因此选择性运气只能与第二种情况相关,也就是个人在当前的条件下做出正确的估计。当然还是可能因为信息与能力方面的限制,估计有错误,但这种估算错误又不属于个人能够控制的事情,故这种错误是我们不应该负责的。因此我们可以直接来看理想情况下的估计,也就是个人不犯错,也没有信息方面与能力方面的不足,个人做出了最好的估计与决策,得到的是客观的概率。这个时候,个人能够说他对于运气具有控制吗?
如果在一个决定论的世界里,那么任何事情都是或者发生,概率为1,或者不发生,概率为0。这个时候,自然个人对于结果具有控制。但在决定论世界里,我们不存在着运气,更不用说选择性运气。在这样的世界里,阿内逊自己也承认,机遇平等就是结果平等。如果是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概率大于0小于1,那么个人在准确地做出了估计之后,做出了最好的决策之后,他能够说对后面所发生的事情具有控制吗?明显不能,因此这里个人也无法具有那种控制性责任。(rasmussen, 2001)因此阿内逊的这条退路也是行不通的。
上面的分析实际上表明了机遇的存在并不是我们能够负有责任的充分条件,但它是必要条件吗?法兰克福(frankfurt,1987)的论证表明这也是无法成立的。考虑这样的情境,一个人审慎地发展了一个昂贵嗜好。他这样做是作为一个长期的审思过程,并且对于这样做的后果具有充分的了解。假定,他本来可以控制不去发展这种昂贵嗜好。现在考虑完全一样的情境,除了一些神经科学家监控了他的大脑,一旦他不去发展他的昂贵嗜好,那么就会干扰他让他去有意识地发展昂贵性偏好。由于这个人实际上没有显示出任何不发展的迹象,因此与第一个情境事实上就完全一样。当然在这里具有差别,那就是第一个人具有第二个人所不具有的选项。这个差别重要吗?从控制责任的角度看,这个差别应该是没有影响的,因为两人都对自己的行为实施了控制。但是根据福利机遇来说,两者是有很大差别的,后者应该得到补偿。非常明显,这在阿内逊所维护的平等命题与他的福利机遇平等之间再次出现了冲突。
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得出,如果机遇平等的意义在于它能够让人们负有一种控制性责任,并且只有后果是重要的,那么机遇平等会还原为一种结果平等。阿内逊(arneson,1999)试图通过对责任做出区分来回应这种批评。他提出三种意义的责任:第一,社会在义务意义上有责任为个人提供分配正义要求的公平条件。第二,个人在受到责备或表扬的意义上负有责任,这取决于他做出和实施的选择,是否低于,满足或高于在他的环境下可以合理地期待他行为的标准。第三,个人也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视为对于作为他做出的选择的结果而降临的后果的性质负有责任,他可能被视为对于这些后果负有责任,在他承受它们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意义上来说。根据这种区分,他认为,个人对于一个选择是否负有道德责任是一回事,社会是否对于改进个人所具有的选择机遇又是另外一回事情。
但是只要阿内逊坚持个人只负有控制性责任,并且只有后果是唯一重要的,那么社会提供平等的机遇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机遇的意义依赖于它所能带来的后果,这也是阿内逊明确承认的。他认为从道德观点具有根本意义的不是机遇而是一个人的机遇所产生的结果,从而接受了这种工具性价值的看法。但是机遇只具有工具性价值的话,那么平等最终得从结果上来看,得从个人对于后果是否具有真实的控制来看待。这样一来,如果个人不利用机遇、浪费机遇,社会还是为他们提供机遇就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因此,他的第一个意义上的责任就是不成立的,因为平等机遇作为公平条件只有当它能够为人们的福利做出贡献的时候才是有意义的。所以,只要阿内逊同时坚持控制性责任与机遇的工具性价值,那么他的前两种责任的区分并不能回答法兰克福提出的反驳。
但是阿内逊还提出了另一种意义上的责任,即一种我们对事件没有控制,但是承受这种事件的结果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我们暂且称这为允许性责任。这也是与第二种责任,即控制性责任(在某种环境下可以合理的期待的行为是个人实际行为的一个参照标准,无疑这个合理肯定要求这个人不能犯错,不能不审慎,也就是在这个人的能力范围之内,实际上就是控制责任)相对而言的。但是接受这点马上会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什么条件下我们可以接受某种无法控制的事件的后果。也许阿内逊是认为平等的机遇在这个意义上为我们接受它们的后果是可以接受的,从而我们具有一种允许性责任。但是这将要求机遇本身是具有意义的,否则一种只依赖于其后果才有意义的机遇怎么有资格成为我们接受不同后果的条件呢?但是一旦接受机遇本身具有意义,那么阿内逊必须放弃后果主义。因为并不是只有后果才是唯一重要的,机遇也是重要的。
但是即使阿内逊接受机遇是重要的,他还是会面临另一个问题。我们是否认为只要是平等的机遇,那么产生的任何后果都是可以接受的呢?前面关于张三与李四住在火山岛的例子表明,答案很难是肯定性的。一旦接受这一点,就又有了一个新的困境,那就是在什么条件下我们应该接受机遇的不同后果呢?无论这个条件是什么,它都无法在福利机遇平等的内部得到确定。因为它也如同偏好形成的合理条件一样,需要一个独立于机遇平等理论之外的标准,否则就会又形成一个循环。到此,我们得到了阿内逊平等理论中所存在的另一个根本性困境。
五 结束语
现在我们可以来描述一下阿内逊平等理论的真实意图。他一方面接受人是能够自主的,因此人们应该为他们具有控制的选择负有责任。但是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人们不应该因为不受他们控制的(运气)因素而变得比别人差,因此人们需要不受运气影响的机遇。他的福利机遇平等理论正是想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平等的机遇一方面是消除人们受到的运气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可以让人们发挥他们自己的自主性,去追求他们自己想过的生活,同时也对他们自己做出的选择负有责任。他的基本思路与德沃金(dworkin,1981a,1981b)是一样的。德沃金提出两种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集体责任就是要提供一种平等条件,也就相当于阿内逊的满足分配正义要求的公平条件,实际上就是想抵消运气因素的影响。个人责任则是通过人们如何利用他们的机遇,从而承担这种选择的后果来得以体现。
但是如果要求人们为他们的选择负责,那么也相应地要求他们为其偏好、抱负与信念等负责,因为选择正是根据他们所具有的偏好、抱负等做出的。阿内逊的福利机遇平等与德沃金的资源平等无疑都要求人们为其选择负有责任,那么他们也就同时要求人们为其偏好与抱负等负有责任。但是我们知道,任何人的偏好、抱负等都是与其所处的环境密切相关,在不同的制度与资源环境下,人们所形成的偏好与抱负是大相径庭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有义务通过一种正义制度为人们提供一个形成偏好与抱负的合理环境。在某种意义上说,罗尔斯的《正义论》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认为,在“给定正义的背景制度和在所有公平份额基本善(由正义原则所要求的)的条件下,公民能够根据他们能够合理期待的与根据对某种事情的正义的限制来调整他们的目的与抱负”(rawls,1982)。因此,实际上罗尔斯仅仅主张在正义制度背景之下,人们有能力根据他们能够期待得到控制的资源对他们的目的与欲望进行调整,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他们才能够对他们的偏好与抱负负有责任,从而才能够对他们的实际选择负有责任。
这里实际上蕴含了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人们对形成的偏好与抱负能够负有责任,这需要合理且恰当的条件;另一方面人们必须具有合适的选择条件,这样他们才能对他们的选择负有责任,这也同样需要一种恰当的合理条件。因此任何一种强调人的自主性的理论,如果要求人们对他们的选择负有责任,必须考虑是否提供了两方面的合理条件。明显的,福利机遇平等并没有提供这种合理恰当的条件,因此它并没有取得成功。因为福利本身中的偏好是取决于这种恰当的环境的,因此它不可能用来确定这种恰当的环境,否则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上面的分析,实际上可以得出这么样一个结论:如果接受人们具有自主性,并要求人们对其选择负有责任,那么我们就不能根据人们的实然选择[②](无论是实际的还是假设性的)来确定一种合理性条件和环境,也就是确定上面所提及的两种合理且恰当的条件。这也是阿内逊的平等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无法成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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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但是很遗憾的是,德沃金并没有明确意识到这个循环对于福利平等理论所具有根本破坏性,因此他将其“作为我不想谈及的那类技术问题的一个事例而不论”(24)。正是这一点,使得德沃金在寻求这个独立标准时也犯下了同样的错误,因为他的资源平等是由人们通过在拍卖时的选择以及根据虚拟保险市场理论中所蕴含的选择来决定的。但是我们知道,选择无疑是以偏好、抱负和信念等为前提的,因此德沃金的资源平等也没有摆脱这样的一种循环。
[②] 这里说的是一种实然选择而不是应然选择,应然选择是普遍有效的,并不依赖于人们实际的偏好与抱负。罗尔斯在原初状态里各方的选择实际上是一种应然选择,尽管选择什么可以存在争议,但这种选择无疑不依赖于人们的偏好与抱负。这也是罗尔斯为什么说他想达到的是一种正义原则的演绎推理,并不依赖于一般心理学假定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