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纽伦堡讲稿在黑格尔哲学体系形成过程中的地位
《黑格尔全集》(历史考订版)第10卷,即纽伦堡讲稿,收入的是黑格尔在纽伦堡时期(1808—1816年)的哲学著作和他作为高级中学校长发表的演说。这些论著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他给学生讲课时亲自撰写的手稿;第二类是由他口授和修改的学生笔录;第三类则是所谓的二手流传作品,系卡特·罗森克兰茨(kart rosenkranz)收集和编辑的黑格尔这一时期的稿件,收人《黑格尔全集》(逝者友人版)第18卷(柏林,1840年版)。纽伦堡讲稿在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占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正是这些讲稿在整体上把《耶拿体系草稿》(1803—1806年)从内容方面扩展得更加充实,在形式方面制定得更加系统,从而为黑格尔1817年出版的《哲学全书纲要》奠定了牢固基础。然而,国内至今对黑格尔早期的纽伦堡讲稿仍鲜有论及,大都集中于研究黑格尔成熟时期的哲学体系,而没有关注到他的哲学体系的形成过程,尤其是纽伦堡讲稿在其哲学体系形成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对此,本文试图从黑格尔纽伦堡讲稿的基本内容人手为诠释其哲学体系的形成过程提供一次有益的尝试。在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关于整个思辨体系
我们一般将黑格尔思辨体系的形成过程大致分为这样三个阶段:①耶拿时期,他在《耶拿体系草稿》中初步阐述了他自己的哲学思想;②纽伦堡时期,他在纽伦堡讲稿中开始用“哲学全书”命名他的思辨体系,并对这个体系首次作了较明确的论述;③海德堡时期,黑格尔的《哲学全书纲要》问世,标志着他的思辨体系的成熟。Www.133229.cOm首先,《耶拿体系草稿》是一些关于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第工分册)、关于逻辑学、形而上学与自然哲学(第ⅱ分册)和关于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第ⅲ分册)的不完整的手稿,至于黑格尔是如何规定其整个思辨体系的,该手稿没有作出论述。况且,由于部分手稿的遗失,致使我们已然无从查证。但是,他在180i/02年讲授的“哲学导论”里曾说过,“绝对存在者的理念是作为思辨理念、然后也是作为宇宙得以表现的”,“自然哲学将向精神哲学过渡”,理念最后“在宗教哲学与艺术哲学中返回纯粹理念,建立起对上帝的直观”;并且,他在同时讲授的“逻辑学与形而上学”里也说过,“哲学作为研究真理的科学,以无限的认识为对象,或者说,以对于绝对者的认识为对象。”这些表述说明,黑格尔正在创建的思辨哲学是对绝对理念、绝对者的圆圈式运动的认识,阐述绝对理念在经历自然和人类精神之后,最终在宗教和艺术中回到自身的发展历程。
其次,他在1808/09年“高级班哲学预备科学:哲学全书”里开始以“哲学全书”命名自己的思辨体系,给它作了这样的规定:
哲学全书是研究必然的和由概念规定的关联的科学,是研究各门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在哲学上的形成过程的科学。
全部哲学科学分为三个部分:逻辑学,自然科学,精神科学。逻辑学是关于各种作为纯粹思维产物的纯粹概念及其规律和运动的科学。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可以看作应用科学,它们不同于纯粹科学或逻辑学,因为它们是以自然和精神的形式体现的纯粹科学的体系。
这就意味着,绝对理念的运动是概念的认识和范畴的推演,而且纯粹逻辑与应用逻辑的划分已将整个思辨体系的轮廓基本勾勒成型,要比在耶拿时期更加具体和系统。不过,黑格尔这里的体系表述似乎仍不够周全,因为这个定义显得忽视了理念的圆圈式运动,亦即理念在外化为自然和精神的形式后最终还是要返回自身之内的。但我们仍可以在黑格尔下文以及以后对其思辨体系的阐述和修订中发现这个圆圈式的运动。例如,他在下文继续讲到,“自然相对于绝对存在者的中介,是具有直接性规定的绝对存在者;自然的变易是向精神的变易”,又在该讲稿的1810/11年修订稿中补充说到,“从精神在艺术、宗教和哲学中的表现和绝对知识看,[精神学说]是精神的完成”。也就是说,绝对理念从这里返回到自身。
最后,在1817年《哲学全书纲要》中,他就更加确切地规定:“[哲学]科学也把自己分作三个部分,即逻辑学,自在自为的理念的科学;作为理念在它的他在中的科学,即自然哲学;精神哲学,精神在此作为从理念的他在中返回自身内的理念。”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定,他在《哲学全书纲要》里概括地写到,“哲学全书统含着一切真实的科学”,“[哲学]科学的整体是对理念的阐述~,从而真正说明了他的思辨体系的研究对象。
在外在的结构方面,尽管在纽伦堡讲稿中占主导地位的始终是三分结构,但在最初的“逻辑学”和“各门特殊科学的体系”中占主导的仍是二分法,而且两者内部的结构安排也是二分法。“各门特殊科学的体系”二分为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的做法是很明确的;精神哲学的第一章又分为理论精神(现象学和心理学)和实践精神(法权和道德),第二章分为家庭和国家联合体,只有第三章才分为艺术、宗教与哲学科学的三重结构。尽管黑格尔在纽伦堡之初已经考虑采用客观逻辑、主观逻辑和理念论的三分法,但主观逻辑与客观逻辑的划分仍具有主导性,并且这种二分结构在《逻辑学》(1812—1816年,俗称“大逻辑”)中变成现实的形态。当然,黑格尔也曾表明:“不应特别地在意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之间的区分”,应当“更加确切地”将逻辑学划分为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纽伦堡中期以来,黑格尔对他的体系进行了一种连续的三分法的结构转变,例如,他在与尼特哈默的通信中将哲学划分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并通过逻辑学的三分法将人类学补充进精神哲学作为理论精神与实践精神的第三者,又将市民社会补充进法权哲学,从而产生了各个三分结构。在1817年《哲学全书纲要》中,二分法已不再有任何结构性的意义。
总的来说,思辨哲学的发展过程在纽伦堡时期尤其是其前半段完整地得到展现。纽伦堡讲稿相对于耶拿体系草稿在一种更高的意义上构成了“哲学全书”的发展史,在其中,黑格尔的思辨体系形成了基本完整的形式,他正是以这种形式在1816年秋赴海德堡不久后写成《哲学全书纲要》的。
纽伦堡讲稿在内容上基本延续了耶拿时期自然哲学的观点。黑格尔是这样规定自然的:
自然是绝对理念的反应,或以他在的形式,以漠不相关的、外在的直接性和对象性的形态存在的绝对理念。
自然理念的运动是,从自然的直接性回到自身,扬弃自身,并成为精神。
显然,这一界定是黑格尔在《耶拿体系草稿》中就已作出的。但同时,黑格尔在组织结构方面也对耶拿时期的自然哲学作了适当修订,例如:他在耶拿草稿1805/06年“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中把第一部分定为“力学”,在谈论时空概念后转而探讨时空在运动中的实在性和物质概念;他在纽伦堡1808/09年“哲学全书”中则将第一部分定为“数学”,也是首先探讨时空概念,但随后过渡到算术、几何和微积分的研究。像在1817年《哲学全书纲要》中一样,黑格尔是在第二部分“力学”开头谈到物质和运动的。不像耶拿时期的自然哲学,他把第二部分称为“无机物理学”,第三部分称为“关于有机自然的科学”。这些构想以更加详尽的形态展现在1810年“各门特殊科学的体系”和1810/11年高级班“各门特殊科学的体系”里,也保留在黑格尔随后几年着重修订的讲稿里。在《哲学全书纲要》中,自然哲学最终被描述为“理念在它的他在中的科学”,理念经历数学、无机物理学和有机物理学三个阶段的发展,上升到主观精神。而在精神哲学中,理念“从理念的他在中返回自身内”。可以看到,纽伦堡自然哲学的讲稿不论在形式还是内容方面都对包括“自然哲学”在内的《哲学全书纲要》的问世具有重要意义。
四、关于精神哲学
精神哲学构成纽伦堡体系形成过程中继逻辑学之后的又一重点。但我们还是首先要从耶拿时期谈起。黑格尔最早在《耶拿体系草稿ⅰ》和《耶拿体系草稿ⅲ》两部分中探讨精神哲学,而《草稿ⅲ》逐步摆脱了《草稿ⅰ》中的谢林思想的影响,也克服了黑格尔早期信奉的潜能学说,显得更加独立和成熟。相对于《草稿工》的意识概念,《草稿ⅲ》凸显出精神概念的重要性:精神的关联在这里不是一种意识关联,即与他物的关联,而是一种自我关联;精神的对象也不再是一种外在的对象,毋宁说,精神的独立存在得到扬弃,“我的自为存在是作为事物本质的对象”,对象在精神中得到接受,在精神中得到保存。所以,精神自己把握自己,自己认识自己。在《草稿ⅲ》中,黑格尔将其精神学说分为“ⅰ,遵循其概念的精神”、“ⅱ,现实性精神”和“ⅲ,宪政”三部分,它们分别对应于《精神哲学》的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当然这种“对应”仍处于一种非常初级的阶段。
及至纽伦堡时期,黑格尔最初是在1808/09年“精神学说:各类意识、知识和认识的精气学”课程中探讨精神学说的,随后在“作为哲学导论的精神学说”中继续加以研究。他是这样规定精神学说的:
一篇哲学导论首先要考察精神的各种不同性状和活动,精神历经这些性状和活动,才能达到科学。当精神的这些性状和活动处于一种必然的关联中时,这种自我认识就同样构成一门科学。
对此,可以发现,这时的精神学说与《精神现象学》仍具有相同的范围和地位,黑格尔甚至还用“作为哲学导论的精神学说”这样的标题来刻意强调这种相似性。他的这种规定还不是像在耶拿时期那样把精神学说看作其思辨体系的一门具体学科“精神哲学”,而是仍受到其刚刚出版的《精神现象学》的影响,把它看作与《精神现象学》地位相当的“哲学导论”。只有1810/11年“高级班哲学全书:各门特殊科学的体系”才对精神学说的基本状况作了全面的阐述,对精神学说的体系地位作了系统的规划。但这个讲稿不是来自黑格尔的手稿,而是重新通过传抄笔录流传下来的。其中,精神哲学探讨以下三个部分:(1)精神的概念,即一般心理学。黑格尔这时把先前探讨的“精神学说”变成扩充后的草稿的第一部分,《精神现象学》被纳入精神哲学的“主观精神”部分,用于考察意识或显现的精神。黑格尔在1812年给尼特哈默的通信中这样解释说:“我把心理学分成①显现的精神和②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精神两个部分讲授,在显现的精神中我根据我的《精神现象学》研究意识,但只涉及《精神现象学》中描述的最初三个阶段: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精神中我研究感觉、直观、表象、想象力等等阶段序列。”(2)精神的实现,即法学、伦理学、国家科学和历史。(3)精神的完成,即艺术、宗教和哲学科学。
纽伦堡精神哲学讲稿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在整体结构的三分法,即精神的概念、实现和完成中,精神哲学后来的结构(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的一种预先形式第一次呈现出来,而这种结构在《耶拿体系草稿ⅲ》中是看不到的;虽然艺术、宗教和哲学科学的三分结构最早在《耶拿体系草稿ⅲ》中就已存在,但在这里,黑格尔还是第一次使它们成为“精神的概念”和“精神的实现”的第三者。另一方面,黑格尔在“精神的概念”中将考察在其单纯自然的定在中的人类学置于精神现象学之前,再把心理学置于精神现象学之后加以探讨,这样就使人类学构成精神现象学的前提,把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合乎逻辑地衔接起来,从而使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圆圈。所有这些构想都标志着包括“精神哲学”在内的《哲学全书纲要》的基本成型。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最终将精神的本质规定为自由,是“概念的绝对否定性和自身同一性”。而精神学说包括:(1)精神自身内的主观精神,(2)精神实现自身的客观精神,(3)将精神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加以统一的绝对精神。当然,由于纽伦堡讲稿这一部分的篇幅和课程的限制,它在内容上显得仍要逊于《耶拿体系草稿ⅲ》的“精神哲学”部分。
最后,在精神哲学各个环节的具体展开中,黑格尔专门讲授了法权、道德和宗教方面的内容。他按照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的关系把意志规定为实践领域的普遍基础,规定为法权、义务和宗教学说的基本概念,强调这种意志不是单纯形式的自由意志,即可以将外在的多样性内容纳入自身的意志,而是真正的、绝对自由的意志,它旨在达到的不是任何特殊的内容,而是作为自由的、普遍的意志自身。“自由意志”概念中的“自由”正是在于:它希求其自身。正是凭借自由意志概念,《法哲学原理》的出发点才得以确立。法权、道德与宗教的概念是在精神本身中有其根据的领域,因而属于理智的世界,并且通过行动获得一种外在的定在。在此,我们扼要介绍一下黑格尔纽伦堡讲稿中关于法权、义务和宗教的学说:
(1)黑格尔把“法权”看做以自身为旨归的、普遍的自由意志的实现,其中包括这样的要求:“任何个人都被他人当做一个自由存在者加以尊重和对待”,亦即当做人格。像康德一样,黑格尔从“人格自由”概念得出结论:“一切不限制他人自由或不扬弃任何他人行为的东西”,在法律上都是允许的;相反,“限制一个他人自由或不将他人承认为自由意志”的行为则是违法的。而为了扬弃这种违法的强制,合理的强制就是允许的。在法哲学的构思方面,黑格尔早在1810/11年精神学说修订稿的边栏中就已制订出《法哲学原理》的基本架构:“法学,道德,国家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