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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占有在观念交付中的扩大适用

2015-07-23 11:1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在间接占有与观念交付的相互关系中,间接占有之移转一直是作为观念交付的逻辑前提,但实际上作为传统观念交付之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并未完全挖掘间接占有之价值,间接占有均存在扩大适用的空间,为物权变动提供了新的途径。

关键词:占有;间接占有;观念交付
  一般认为,近现代的占有制度是罗马法的占有(possessio)与日耳曼法的占有(Gewere)两种制度的混合。从历史沿革来看,间接占有制度也是上述两种占有体系相互冲突而调和的产物。关于间接占有之概念,通说认为是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但本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其物之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于物有间接管领力。从内容而言包括:1、必须存在占有媒介关系;2、根据占有媒介关系,占有媒介人作为下属占有人必须承认间接占有人作为上位占有人享有更强的法律地位。3、占有媒介关系必须是暂时的,但时限是否为时限确定与此无关。4、间接占有人必须对占有媒介人享有返还请求权。须指出的是在上述构成要件中,占有媒介关系之无效并不影响间接占有之事实的形成。间接占有之最低构成要件仅为,占有媒介基于哪怕是假想有效的法律关系,而为上级占有人行使占有。
  间接占有制度首见于《德国民法典》。整体上来说,德国民法以占有客观说为基点,以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为骨干,构建了比较完整的间接占有制度。
一、间接占有是观念交付的逻辑前提
  对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而言,间接占有制度之首要功能在于其与直接占有构成完整之占有体系,同时为观念交付,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融资租赁等一系列现代民法之制度提供理论基础,有利于法律体系逻辑自足性之证明。其中,观念交付就是以间接占有之移转为其逻辑前提。所谓观念交付,“乃动产占有在观念上之移转,故又称之为交付之替代”。与现实交付相比,现实交付使动产的事实管领力发生移转,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具有可以被认知的现实形态,而观念交付则是以间接占有之产生或移转为表现形式,物之实际占有并没有移转,权利人取得的仅是对物的间接占有的观念事实。具体区分为如下三种情况:其一,在简易交付情形下,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租赁、保管等法律关系而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的事实,此时的交付表现为间接占有事实的消灭,受让人原来的据为他人所有的直接占有变为据为己有的直接占有。其二,在指示交付情形下,让与人与第三人基于租赁、保管等法律关系而使第三人直接占有该物,此时的交付,则表现为让与人将间接占有的事实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间接占有人。其三在占有改定情形下,让与人直接控制标的物,此时的交付表现为,标的物由让与人据为他人所有直接占有标的物,在此基础上设立受让人基于所有人的身份而间接占有该物的事实。 上述以间接占有事实之产生或移转的观念交付,是物权在观念上的交付,免去因现实交付所带来的手续上的麻烦,达到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费用的目的。
 二、间接占有在观念交付中的扩大适用
   观念交付虽以间接占有为逻辑前提,且大多数学者认为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与间接占有联系紧密,而简易交付与间接占有无关,但实际上此种观念并没有完全挖掘间接占有制度在观念交付中的完整价值。
  (一)间接占有在简易交付中的扩大适用。 在一般的简易交付情形下,受让人是动产的直接占有人,因物权的公示己经在事实上完成,故物权的变动当然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生效时起生效,但是受让人也可能是动产的间接占有人,即简易交付情形下,受让人的占有实际上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情形如上所述,是常见的简易交付形态,而间接占有情形则是理论和立法所忽略的。笔者认为基于观念交付的实质和功能,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应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此种情况下的物权变动应予以承认。
  此外,在上述情形下,受让人于取得动产物权之前己经间接占有该标的物,对该间接占有的性质是有权间接占有还是无权间接占有,可在所不问,即有本权之间接占有和无本权之间接占有都可以适用简易交付。所谓有本权间接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合法原因,而取得的间接占有,即有本权的间接占有。如在甲和乙形成动产租赁关系,乙和丙形成动产转租赁关系中,在甲和乙合同有效之情形下,乙基于租赁关系形成有债权基础的间接占有,甲出让所有权如上所述可适用简易交付,从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受让人便应当取得动产物权。所谓无本权间接权占有,主要是指作为间接占有基础的占有媒介关系无效或非法,而使间接占有丧失了背后的权利基础。如上述甲和乙合同无效之情形下,乙是无本权之间接占有人,如果出租人此时愿意将标的物所有权让与原承租人,即无权占有人,并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则该协议仍然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判定一个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间接占有之情形下,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瑕疵,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法律强制性规定,无论是有本权之间接占有还是无本权之间接占有,均可适用于简易交付,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二)间接占有在占有改定中的扩大适用。在占有改定之情形下,一般认为让与人作为占有媒介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占有,但实际上让与人也可以对标的物进行间接占有。若让与人为间接占有人,则让与人只不过为受让人设定了具有所有权基础的间接占有,受让人为更高层次的间接占有人。如甲将动产租用给乙使用后,又将动产出售给丙,并与丙签订租用合同,使丙取得动产的使用权,而甲又可以继续获得受益。在此案例中,存在多个层次的占有关系,甲是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人,丙是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人,乙是直接占有人,甲和丙签订买卖合同时,所有权转移的效果就产生,交付的实质是使丙成为了具有所有权基础的间接占有人。如此,间接占有在占有改定扩大适用的情形下,受让人既可以取得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经济利益,而让与人既取得了转让标的物的价金,还可以从物上获取其他经济利益。
  综上,在间接占有与观念交付的相互关系中,间接占有之产生或移转一直是作为观念交付的逻辑前提,但实际上在观念交付之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的情形下,间接占有均存在扩大适用的空间,为物权变动提供了新的交易途径。
参考文献: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27页.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11页.
[2]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84页.
[3]【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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