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功,民众生活水平也大幅提升,但高速发展所伴随的其他新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包括社会正义、城乡差异、官僚贪腐、失业和环境污染等。追求富裕的进步主义史观背后所隐藏的西方理念与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发展理念之间也出现了难以遮掩的矛盾,这些矛盾在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都切实发酵着,并造成不可小觑的思想混乱。此时,我们不禁反思,能从马克思那里寻求哪些思想资源和方法启示呢?方法很重要!换句话说,马克思的研究方法和辩证的思维方式是今天最需要借鉴和学习的。没有这种辩证方法的融会贯通和熟练运用,我们很容易在错综复杂的现代社会迷失方向。
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一个重要方法论特征就是“历史性”,这一特征一方面植根于马克思对历史与现实始终如一的理论关照,另一方面更得益于他对辩证方法驾轻就熟的掌握和应用,尤其是他的抽象方法,赋予每一个原本抽象干瘪的概念丰富的内涵、准确的解释力和源源不断的活力。这种抽象方法继承自黑格尔,却又超越黑格尔,是马克思整个方法论应用的坚实基石。然而,马克思的这种抽象方法一直不受重视,甚至不被理解,这对我们研究整个马克思的哲学是一种莫大的损失。因此,只有弄明白马克思的抽象方法,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哲学的精髓。
一、问题的提出:“历史性”概念范畴的方法论困惑
当代西方学界有一种较为流行的批判性观点,即认为马克思研究方法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一个所谓“严谨和清晰的标准”,尤其是对一般性概念范畴(包括“超历史”与“非历史”的概念范畴)的使用上存在某些混乱之处,也就是说,马克思既批评了这些所谓的“一般性范畴”,但在很多情况下又依靠它们,并且对这种概念的使用也没有给予额外的方法论说明。从逻辑上讲,离开先验的一般,我们无法正确地建立任何特殊,“我们不可能在没有事先假定‘社会构成’的普遍概念的情况下,确立‘资本主义社会构成’的特殊概念。特殊性的方法论必须来自普遍性的元方法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描述”[1](P6061)。甚至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阵营中也有人批判“马克思用一种概念变戏法(Conceptual Sleight)来完成马克斯·韦伯做过的大量经验研究的任务”[2](P33),为了从“货币”概念中得出“资本”的概念而不得不解释“剩余价值”概念,而这种论证本身不可能为资本的真正存在提供可靠的解释,被称为“概念性还原的缺陷”[2](P34)。持这种看法的主要代表流派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他们追求的是一种符合20世纪分析哲学标准的理论,即概念清晰、论证严谨,这种哲学思维从本质上说是排斥辩证法的。实际上,几乎在所有分析哲学家们的眼中,黑格尔式的“矛盾”就是造成一切混乱的源泉,因为从一种传统哲学所遵循的形式逻辑来看,辩证法对“矛盾”的解释和处理是行不通的,因为它是一种自相矛盾的“普遍欺诈”,这种缺乏知性统一的思维方式只会导致概念边界的混乱不清和是非不明。
诚然,尽管有些学者指摘马克思方法的“缺陷”,但也一再强调了马克思的功绩就在于他对历史特征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描述,也就是说,马克思使用了特定历史下的社会-经济系统的概念,从而将研究的方向引向了一个新的地方。相比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和后来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们,
他更注重着眼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经济系统的变革,而不是一些静态的经济均衡和要素分配问题。简言之,马克思对概念的使用是包含“历史性”特质的,在这个过程中,一个“一般性范畴”被赋予了特定的历史解释,从而成为一个“历史性”的概念范畴。譬如,斯密说,分工是“人性中某种确定的倾向,即互通有无、物物交换和互相交易的倾向,是必然的……为一切人所共有的”[3](P10)。可见,斯密认为交换是普遍的、“自然的”,是源自“人性”的,从而将交换简单地视为商品、劳务或货币在人们之间的流动。对于同样的一个概念“分工”,马克思的理解就不一样了。他说,“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成为真正的分工”[4](P162)。马克思看到的“分工”不是斯密理解的源自人性的本性,而是一种包含矛盾的现实活动。“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批次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4](P163)。于是,这里就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对概念范畴理解上的差异,斯密对“分工”的理解显然是在传统抽象的意义上进行的,而马克思对“分工”的理解包含了“历史性”的因素,一方面他从“分工”这个现实活动本身的内在矛盾中看到了“分工”形成的历史因素,即“分工”是环境强加于人的,“只要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4](P165)。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批评国民经济学只是“把私有财产在现实中所经历的物质过程,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把这些公式当作规律。它不理解这些规律,就是说,它没有指明这些规律是怎样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5](P266)。
用马克思的话说,这些所谓的规律和公式不过是一种“虚构的原始状态”,是一种脱离历史和现实的状态,以其虚幻的权威性外表获得范式性的认同,而实际上并不能解释现实问题。
那么至此就产生了一种方法论困惑,即马克思对概念范畴的使用是否真的混乱不清?如果不是,那么马克思的方法具体是怎样的?既然马克思对一个概念范畴的理解加入了非常充分的历史性特征,他的出发点不是一般性概念本身,而是具有特定内涵的历史现实,到底这种使用概念的方法是不是具有合理性呢?是不是如西方学者所批评的,马克思本人并没有对此给出任何方法论上的说明呢?其实不然,马克思在致安年科夫的信中就曾表述过,他批判蒲鲁东“不是把政治经济学范畴看作实在的、暂时的、历史的社会关系的抽象,而是神秘地颠倒黑白,把实在的关系只看作这些抽象的体现。这些抽象本身竟是从世界开始存在时就已安睡在天父心怀中的公式”[6](P413)。在这里,马克思说得非常清楚了,我们能够理解和运用的所有经济范畴都是“现实关系”的抽象,如果不能从这些范畴的现实历史关系出发,只会导致逻辑先行的错误。先决性地用一个已经具有普遍效力的一般抽象概念去解释现实关系往往是行不通的。马克思的抽象方法恰恰是要求“历史先行”。那么,到底该如何理解马克思对“历史性”概念范畴的把握与运用呢?这种方法的合理性到底在哪里?这就必须从马克思的“抽象方法”说起。
二、辩证抽象:对“变化”与“关系”的把握
一般来说,我们定义“抽象”,即认为它与“具体”相对,是一种“从具体事物中被抽取出来的相对独立的各个方面、属性、关系等”[7](P1788)。例如苹果、香蕉、桃子、橙子,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水果”,得出“水果”这个概念的过程就是抽象过程,是一个抽取共同特征而舍弃个性的过程,这种抽象方法属于知性逻辑。“知性逻辑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从经验对象中排除差异性和特殊性的内容,并抽取其共同之点,从而形成抽象概念”[8](P12)。这种抽象方法的本质要求是排除不确定性和异己性,追求纯粹性,但它忽略抽象背景,即成为依据的事实的历史性质。马克思指出,这种抽象过程其实只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历史特点。尽管早在古希腊就已经有了对一般和共性的追求,但以往任何一个社会阶段都没有像资本主义阶段这样对纯粹抽象表现出如此大、如此广的依赖。一切事物都成为逻辑范畴。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这样批判:“如果我们逐步抽掉构成某座房屋个性的一切,抽掉构成这座房屋的材料和这座房屋特有的形式,结果只剩下一个物体;如果把这一物体的界限也抽去,结果就只有空间了;如果再把这个空间的向度抽去,最后我们就只有纯粹的量这个逻辑范畴了,这用得着奇怪吗?如果我们继续用这种方法抽去每一个主体的一切有生命的或无生命的所谓偶性,人或物,我们就有理由说,在最后的抽象中,作为实体的将只是一些逻辑范畴。”[4](P129)当整个现实世界淹没在抽象世界和逻辑范畴的世界之中的时候,我们就只是抽象和逻辑范畴的奴隶了。所以,马克思是绝然不会同意抽象形态的运动的,也绝然不会同意纯粹逻辑公式和纯粹理性的运动。
相反,辩证法的主体是变化,包括不同程度和性质上的变化与相互作用关系,是一种动态的观察、感知与理解的方式,这就必然要求一种动态的抽象方式。笔者把这种动态的抽象方式称为“辩证抽象”。当然,必须说明的是,辩证抽象不是一个完全与传统抽象方式截然不同的东西,而是对传统哲学抽象方法的扬弃,是一种更高境界的抽象方法,它融入了“变化”和“关系”这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传统抽象方法揭示了人的思维最一般的运作方式,也为思想提供了可能性的解释,而辩证抽象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升华,在不忽略和歪曲我们以一般方式知道的“真实”的情况下更深一步地揭示变化和相互作用。
黑格尔是第一个将“变化”和“关系”带入抽象过程的人。他说,“抽象作用就是建立这种形式的同一性并将一个本身具体的事物转变成这种简单性形式的作用”[9](P247)。看起来这定义与传统抽象并无两样,但深究起来又不尽相同。“形式的同一”与“内容的具体”在此处是辩证统一的。所谓“具体”,即“不同的规定之统一”,即抽象不是单一地抽取共同点,而是包含许多对立的规定。黑格尔所运用的抽象概念“是‘具体概念’所包含的许多不同逻辑规定间彼此联系、转化和统一的过程,而且更具体地说,是‘具体概念’所包含的两相对立的逻辑规定间彼此联系、转化和统一的过程”[10](P96)。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所要求的抽象模式一定是“反思的抽象”,这种“反思”是内部反思,而非外部反思。“外部反思的过程是诡辩论的现代形式,因为它任意地把给定的事物纳入一般原则之下”[11](P111)。所谓“内部反思”就是对于自身“变化”和“关系”的承认,并将它们融入概念和抽象过程当中。这一点马克思是完全赞同黑格尔的,并且深受其益,正像他自己所说,“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12](P22)。黑格尔对现实和经验并不是极端忽视的,他的问题在于过度痴迷建造一个理念王国与思维谱系,从而陷入了神秘主义的泥沼,也就不可避免地丧失了抽象的真正来源和根基。马克思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绝不是具体本身产生的过程”
[13](P42)。也就是说,马克思反对黑格尔将抽象之后的东西当成源头而产生“具体”,这就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因为思维和理念产生不了概念的具体,真正的源头只能是“现实的具体”,即我们生活其中的真实的复杂多变的物质世界,“抽象”只不过是人的思维作用于这个活生生的世界而将之分解成可以用来进一步思维的精神要素,这个过程虽然的确是在思维领域进行的,但它不可能离开现实基础而独立存在。抽象的逻辑范畴不能反过来代替现实的具体而成为人们活动与认识的源泉。
因此,马克思的“辩证抽象”,顾名思义,是一种辩证的抽象方法,有两层含义。第一,打破了传统的“实体思维”,转而在“关系”和“变化”中理解每一个单独的概念,即将概念或范畴放置在一定的现实背景、关系语境中考察与运用,避免纯粹和绝对的抽象。在很多场合,马克思的抽象不是静态的事物,而是过程和关系,是融入了“变化”和“相互作用”之后的结果。正因为“每个过程都是其他过程的一个方面或者一个从属的部分,一并被理解为关系丛。用这种方式,马克思在同一抽象中涉及所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双重运动(它的历史和有机运动),将现实中统一的东西真正统一在了思想之中”[14](P68),因此马克思可以收放自如地将现实中原本就统一的东西重新在思维中准确地再现,也不会以偏概全地将过程的某一个要素或环节当成全部过程,以抽象的姿态混淆视听。第二,对概念或范畴本身做多方位、多角度的解剖,揭示一个抽象概念自身具有的丰富关系,使得每一个概念的抽象和具象统一在该概念的物质基础之上。所谓概念的物质基础,指的是任何一个实物的现实存在的物质形态,也包括它之所呈现这种物质形态的历史条件。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几个基本核心概念,如商品、货币、价值、资本,均是在这种辩证抽象方法下运作的。
那么,要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抽象方法,必须要搞明白马克思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抽象”这个术语的。奥尔曼总结过,马克思总共在四种意义上使用过“抽象”,首先就是“一种把世界细分成我们借以思考的各种概念的精神活动”[13](P6162),这也是我们最直接最容易理解的一种使用含义;其次,是指这个精神活动过程的结果,也就是将“抽象”作为名词使用,如“水果”;再者,马克思还专指一些不恰当的或者需要遭到批判的精神性建构,比如,他经常指责黑格尔、鲍威尔、费尔巴哈只懂得“抽象”,特指一些与“现实”相对立的东西,这一点跟马克思使用“意识形态”这个范畴有点类似;最后一种对“抽象”这个概念的使用是指“对现实生活各要素的一种独特组织方式——与资本主义运作息息相关,即为上述提及的大多数意识形态抽象提供一种客观基础”
[14](P62)。这种“抽象”是现实的,但它隐藏在实际的物质性存在的背后,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发挥作用,属于资本主义历史条件下的特有的客观结果,被马克思称为“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13](P114)。奥尔曼对马克思使用“抽象”范畴的四种情境的分析很重要,前两种可以说是在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动词与名词),第三种是马克思在行文中特指从前的意识形态或思辨哲学时的代称,第四种则是马克思进行资本主义批判时发现的现实状况,一些被一般形式褫夺了历史的和具体的特征的东西。这四种意义的“抽象”在马克思那里是交融在一起的,他在不同的情形中使用便有不同的含义,却是我们了解“辩证抽象”方法最基础的一步。其中最独特的地方当然是马克思将资本主义时代的变化和相互作用纳入其中而产生的独特的抽象形式,这也是历史辩证法在具体运用中的真正意义所在。
三、辩证抽象的几种具体形式
事实上,马克思在早期已经有了充分的关于抽象方法灵活性的某种先觉,例如,“消灭哲学”、“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的关系和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的关系”等语句的使用,已经明显体现出“辩证抽象”的倾向性。但那时他并不是完全自觉地使用这种方法,更深入更游刃有余的应用则发生在他深入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之后。马克思“吸取了黑格尔使现象变成概念的方法”
[15](P121),逐渐形成自己的对“网性”、“流动性”和“历史性”颇为强调和自觉的抽象方法,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和运作方式上表现得尤其突出。相比传统的抽象方法,他更注重抽象过程的历史条件、历史情境和差异变化。总的来说,“辩证抽象”具有四种具体形式。
第一,“在总体中抽象”。这种具体形式的抽象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比比皆是,也是最基本的“辩证抽象”形式。譬如,马克思抽象“个人”概念,绝不是单纯地从一个具体的个人抽象而来,而是一定范围内的个体,即“整体中的个人”。这个“整体”也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正如马克思所说,“最初还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13](P25),再往后到18世纪,在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又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也正是在最后一种历史情境下才会出现“孤立个人”的抽象结果。因此,只有具备“在总体中抽象”的能力,才能看到每一个独立的单个的个人背后的社会关系及其历史发展的流变。这样一来,也更容易理解马克思并没有拿“阶级”去褫夺“个人”的存在,因为他自始至终并没有否认个人的特殊性,但没有总体性,谈何特殊性。人既是特殊的个体,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正如他在现实中既作为对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
[5](P302)。这里的“总体”有两层含义,从纵向角度说,“总体”是所有人类的具体历史,是历史总过程;从横向角度说,“总体”意味着“类”以及影响个人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只有在这种把社会生活中的孤立事实作为历史发展的环节并把它们归结为一个总体的情况下,对事实的认识才能成为对现实的认识。”[16](P56)对于“个人”这样一个表面上看起来极其一般的抽象,我们必须还原它到最丰富的具体的发展的地方重新加以理解,否则抽去所有具体的内涵,纯抽象地谈论个人,甚至个人意识,都是脱离现实基础的空谈。但是,我们也要十分谨慎地理解“总体”,不能轻易遁入旧形而上学的机械思维中去。辩证的总体认识并不意味着总体对部分的绝对优先权,也不意味着总体以其僵化的同一性去吞噬各个部分,而是强调各个部分的内在关联和相互作用,及其与总体的联系和作用,因为整体恰恰是在各个部分的相互作用中构建自己的[17](P2223)。简而言之,辩证法不但要回答整体与部分的组成关系,还要回答作为部分的各种关系、事实和过程是如何形成的,以及他们的结构与生成。这种生成的过程就是辩证的“总体”。对马克思而言,任何看似抽象的范畴都有一定具体的内容,都可以作为某个既定总体的抽象的某一方面的关系而存在。
第二,“同一性抽象”。主要是指在差异性中发现同一性,这层含义是建立在前一层“在总体中抽象”的基础之上的。“在总体中抽象”必然会导致“同一性抽象”的出现。关于这种形式的一个直接例证就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对“劳动与资本”、“价值”、“生产与分配”等现象上看起来是具有差异的东西进行了重新诠释。在很多场合下,“劳动”就是“资本”,“价值”就是“劳动”,“生产”也直接等同于“分配”。依靠一般的传统抽象只能从不变的、人类本性出发去理解生产,只能得出与一切历史发展无关的抽象;马克思则不然,他从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发,就能够发现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个具体阶段是一切抽象得以被正确理解的历史条件。马克思说,“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可是同时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中介运动”[13](P32)。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和消费之间存在直接的同一和对立,“它们与黑格尔所提出的量与质,或有与无之间的同一与差异相一致。在一个简单的意义上,生产和消费由于各自取消他者的结果而对立。消费毁坏了我们在生产中制造的产品,因此是生产的‘解构性反题’,而同时生产消耗了在消费中产生的体力和脑力。另一方面,在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直接同一性’,因为生产就是原材料以及在‘生产性消费’过程中生产者精力的消费,而消费则无非是在马克思所提出的‘消费性生产’中生产者的生产”[18](P105)。生产和消费之间的这种同一性说明它们并非孤立的行为结构,而是同一过程的不同抽象结果。同理,“生产与交换”的关系也是如此,“交换只是生产和由生产决定的分配一方同消费一方之间的中介要素,而消费本身又表现为生产的一个要素,交换显然也就作为生产的要素包含在生产之内”[13](P40)。这就是辩证抽象的魅力,只有对生产、分配、消费和交换做“同一性抽象”,才能得出如此这般的结论。
第三,“现象—本质抽象”。有人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定义为完全的实证科学,并认为他所做的工作大部分都是对现象的描述性分析。事实上,马克思恰恰是反对那种以现象代替本质的抽象方式的,因为对某一现象的片面关注可能会造成对一个真实关系的误解,只有现象与本质的辩证统一才是正确的思维方式。最显著的例子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商品”这个“最一般的抽象”的分析。商品,乍看是极其简单而平凡的,实际上却充满了形而上学的微妙和抽象象征的神秘性。这种神秘性在马克思看来不过是“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12](P89)。可见,“商品”之所以是“商品”,不过是一系列社会关系抽象的结果,以“产品”这种物的形式出现,它本身就蕴含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基本的关系。在一般人通过一般抽象方法只能看到“物”的形式的同时,马克思通过范围抽象这种辩证的抽象形式就可以看到“物”背后的“社会关系”。因此,某一个具体的现象往往是马克思介入抽象过程的结点,是一个特定的切入口或角度,但他在描述现象或者运用某个特定的“物”的概念的同时一定是处在“现象—本质”的结构当中。只有通过这种抽象形式,才能挖掘现象的本质,以及现象之所以以特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具体原因。
第四,“动态抽象”或“流变抽象”。这种辩证抽象形式的关键在于“变化”这个因素,因为范围总是相对一定的,在抽象的过程中经过沉淀和推理把握一定的时空范围似乎也并不很难,难的是对变化着的各种形态的把握。马克思说“价值”可以是“商品”、“货币”、“资本”、“工资”、“利润”其中的任何一种,关键在于对“价值”本身的“形态变化”的理解。奥尔曼指出,“蜕变是一个系统内相互作用的有机运动,即一个部分的性质(偶尔是现象,但通常是功能)被转移到其他部分中,以至于后者可以被当作前者的形式”[14](P83)。事实上,“价值”既有真实的形态变化,也有人为的形态变化,前者是的的确确发生在生产过程中的,如使用价值的消耗和变化;后者则是商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的领域后,被抽象为纯粹的交换物而失去了本身的价值,这样就会出现很多其他的形式,如“工资”、“地租”、“利润”等。这种变化的要义在于使用同一个抽象范畴的时候必须对其各种变化的形态有充分的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使用一个一般概念之所以会让人产生模糊不清的方法论困惑,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他的辩证抽象囊括了各种形态变化,尽管在使用的过程中没有加以说明,但在思维中已经达到了形式与内容的辩证统一。倘若我们并不能明白这种抽象过程的特殊性,就自然会产生对传统概念理解的偏差,如果理解了辩证抽象的应用,所谓的方法论困惑也就迎刃而解了。
四、结语
既然辩证抽象的方法那么重要,为什么平时我们总是不能做到像马克思那样呢?因为经历抽象过程的思维结果往往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我们由于长期受知性思维一对一的静态抽象模式的影响和束缚,往往很容易固化思维本身的力量,而忘却思维所依赖的现实关系,因为知性逻辑只关注形式,不强调内容的丰富性。尤其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一方面个体的丰富性和独特性得到极大的发挥;另一方面也被同一的社会规则和符号所替代。人们不再在乎那些从人类历史发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到底有什么真正的内容,而只在乎这些抽象符号的加减乘除,甚至做任何事情都离不开对数字、符号和建模的迷恋与依赖。这也是中国现代性矛盾的一个具体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我们重新反思这种现代社会所谓“固有的思维方式”到底错在哪里。在一切坚固的东西都可能烟消云散的今天,我们更应该从思维方式的源头上寻找突破的根源,这也是学习、了解马克思辩证方法的关键所在。只有通过长时间的思维训练,才能避免掉入一个抽象的陷阱而不自知,才能真正游刃有余地运用辩证抽象来解释和回答当今社会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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