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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政府利益的综述

2015-08-12 09: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多数情况下,人们对某一事物的理解往往被其现实表象所左右,而对其应该是什么样的却缺乏足够的认知。当今,言及体育政府利益,大多数人的反应是扩张的、越位的、侵犯的、非合理的等负面印象。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体育政府利益的表现似乎也的确如此。而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却又将体育政府工作人员视为人民公仆,将体育政府视为代表和维护人民体育公共利益的公共部门,否认其存在自身利益或与体育公共利益不相一致的部门利益。那么,体育政府利益应该是什么样?体育政府利益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体育政府利益和体育公共利益及官员个人利益的关系如何?体育政府利益涉及具体利益形态间的关系又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亟待做出理论释解!
遗憾的是,当前学界对政府利益问题的研究刚刚起步。关于体育政府利益的理论研究几近空白,只在局部领域存在一些与体育利益相关的探讨[1-4]。总体而言,这些研究仅停留在关于体育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描述性分析层次,缺乏对体育政府利益的具体性、层次性分析,缺乏在体育利益分化现象分析的基础上对政府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关系的探索,未能对体育政府利益进行分化解构、梳理,并建立体育政府利益理论体系。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体育利益分配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因此,有必要对体育政府利益问题展开探讨。基于此,本文试图开体育政府利益研究之先河,以引学界争鸣与探索之效。
1 政府利益概念辨析
1.1 政府与利益概念的界定 鉴于学界对政府利益概念认识悬而未决,我们试图首先构建起本文的上位概念——政府利益。政府利益一词又涉及政府与利益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为此,在界定政府利益概念之前,我们必须明确界定“政府”与“利益”的概念。
政府有广义政府和狭义政府之分。广义的政府通常由三大块组成,即掌握立法权的立法机关(组织)、掌握行政权的行政机关(组织)、掌握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组织);狭义的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一般设有外交、国防、公安、司法、财政、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科技、文教、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等机构,分别管理国家各方面的具体行政事务[5]。在大多数西方国家,政府一词主要是在广义上使用。在我国,政府一词主要是在狭义上使用[6]。本文遵循认识惯例使用狭义的政府概念。
利益是人类历史上最动人心弦的现象之一。古今中外,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利益一般含义的探讨一直没有间断。利益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严肃的哲学理论问题[7]。在运用利益范畴时,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8]。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利益决定思想,利益推动生产和生活。“‘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9]”学界一致认为“利益问题始终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论述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不可缺少的内在基础之一。”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动力。利益是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范畴[10-11]。必须承认,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给利益专门下过定义,但他们在运用利益范畴时却赋予其许多唯物主义的意义,但利益历来都被他们当作分析社会现象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概念[12]。
当前,我国学界比较集中并且较有代表性和说服力的是从“需要”角度出发,运用唯物主义观点对利益概念的探讨。这些认识概括为,在任何一个具体的社会形态中,人的需要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就表现为利益。“需要是利益的前提和基础”。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社会主体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才能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是利益[13-20]。应该看到,“利益”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单靠以往那种属加种差下定义的方法是行不通的,因为利益不是一个纯粹理性可以有效解决的问题。王伟光教授认为,所谓利益,就是一定的客观需要对象在满足主体需要时,在需要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时所形成的一定性质的社会关系的形式。利益是一个十分庞大与异常复杂的体系,是由不同性质、不同特点、不同功能、不同类别的利益有机地集合而成的[21]。本文采用这种利益观点的认识。
1.2 政府利益概念的界定 利益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社会现象,任何人类社会行为主体均有一定的利益诉求。一般认为,政府利益是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能、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学界根据不同认识及分类标准,对政府利益进行了不同的划分。从内容来看,政府利益可分为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个别学者还提出精神利益);从层次上来看,政府利益可分为中央政府利益、地方或部门政府利益、政府官员个人利益,或分为政府系统的利益、政府部门的利益和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从政府的地位、职能与管理方式来看,政府利益可分为统治阶级利益、公众利益、政府自身利益[22-27]。其中,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成为学界争议的焦点。
当前,围绕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其一,不存在所谓的政府利益,政府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其二,政府利益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的政府自身利益,政府利益就是政府自身利益;其三,公共利益隶属于政府利益,是政府利益的一部分。政府利益由统治阶级利益、公众利益、政府自身利益组成[22,28-32]。
那么,到底存不存在所谓的政府利益?当代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理论以及公共选择学派均将政府看成“经济人”,作为“经济人”的政府总会为自身的利益去行动,去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30,33-34]。可见,政府是有其自身特殊利益的利益群体。政府利益是必然存在的客观现实!
那么,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如何?限于本文重点,我们仅对此问题进行概要分析。恩格斯承认剥削阶级国家的政府拥有独立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自身特殊利益。而在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政府利益就是社会公共利益。不过,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自利性、公共利益和人民性很快被随后建立起来的各种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实践所证实[32],因此,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始终未能完全合二为一。“政府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的观点实 际上抹杀了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存在的本质区别。而“政府利益是与公共利益相区别的政府自身利益”的观点从根本上区分了社会公众与政府所扮演的不同角色,进而明确了两者不同的利益需求。还应该注意的是,同其他人类社会行为主体一样,政府既然存在组织边界,存在组织生存或发展需要,就必然存在以这一边界为限度的团体利益——政府自身的利益。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对应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提供管理与服务的政府与享受管理与服务的公众是对应的,而二者分别形成的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顺乎自然地构成一对矛盾统一体。
基于此,本文倾向于上述关于政府利益的第二种认识,即政府利益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的政府自身利益,并把政府利益分为中央政府利益、地方或部门政府利益、政府官员个人利益三个层面作为政府利益基本存在的基本形式进行探讨。这样,把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视为并列关系,放到同一逻辑层面成为本文探讨体育政府利益问题的平台。
2 体育政府利益概念辨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体育政府”一词是专为满足本文研究需要而使用的一个特定概念。在我国,体育行政部门属于政府的基本组成机构,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专门体育行政部门。政府专门体育管理系统由各级体育局系统组成。在这一系统中,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体育总局。本文的“体育政府”是“体育行政部门”的别称,即对我国各级政府机构中专门设立的体育行政部门的总称。“体育政府利益”是政府利益谱系中的一个特殊部分。为了更好地表达体育领域中的政府利益,我们姑且使用“体育政府利益”这一称谓,其义等同于政府机构中体育行政组织(部门)的利益。
我们认为,所谓体育政府利益是指体育行政组织(部门)在履行政府体育工作职能,行使公共体育权力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体育政府利益是多元的,其利益主体也是多元的。就我国体育行政组织(部门)而言,存在横纵两套系统,即由不同部门或职能部门构成的横向系统,以及中央与地方职能部门构成纵向系统。因此,在不同的参照系内,从中央体育政府到地方体育政府或某个体育政府部门所追求的利益,都可被视作“体育政府利益”。体育政府利益源于体育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团体所产生的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求,它是体育政府对满足自身需求资源占有的一种内在动力。
当前学界对政府利益的种种争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政府自身利益与政府代表利益概念混同的结果。虽然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但政府利益却有别于政府所代表的利益——公共利益。政府的政策应维护公共利益,这是学理上的应然。体育政府自身利益与政府所代表的利益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淆。体育政府自身利益表现为政府为自身运作所需的必要成本,包括行政经费、执行公务所需的物资、行政人员的薪酬福利、教育培训、享有的社会服务等。这方面的利益主体虽然是政府,但却无须由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去刻意追求,而是由国家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主管部门承担的职能、履行的职责和完成的任务来分配;而体育政府所代表的利益是由一国或地区政府的性质所决定的。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政府的性质。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政府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府,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的政府[35]。中国共产党的无产阶级政党性质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资产阶级的政党不能代表全社会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只有无产阶级政党才能从根本上代表了全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36]。所以,我国体育政府也必然是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的代表,是国家利益的代表。体育政府的纵横系统特征客观决定了体育政府也是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代表。
3 体育政府利益的存在形式
3.1 体育政府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任何利益都会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从内容上来看,体育政府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是体育政府利益的基本形式,是其他任何利益类型都可能表现出的形态。不管是国家体育、地方或部门体育,还是政府官员都会有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合理诉求。
体育政府的经济利益以物质资源、商品、货币、生存硬件环境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具体如体育组织经费、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组织成员薪金、福利、教育培训、享有的社会服务等。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现代体育本身所蕴含的巨大经济功能与价值越来越被人们认同,以奥运会为代表的商业体育赛事引发世界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在经济利益为重要追求目标的驱使下,现代奥运会已成为各国政府竞相争夺的焦点。不难看到,当前国内某些体育政府热衷于举办各类大型赛事,在体育经济活动中既管又办,不惜“越位”与“错位”,这与体育政府自身的利益追求有很大关系。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体育政府以赢利为目的,利用职权大搞集资、拉赞助去粗制滥造一些体育活动现象的发生。
体育政府的政治利益以权力、官衔、职务、地位、关系等形式表现出来,具体如组织成员的发展机会、干部的提拔任用机会、上级给予的人才配置和优惠政策、表彰奖励等。积极发展体育运动,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民众的公共体育需求,获得民众的肯定与支持是体育政府获得政治利益的根本途径。正是由于体育所具有的强大政治功能,使得体育成为政府政治利益诉求的良好媒介。体育政府大力发展体育,努力扩大体育的社会影响,向上级机关积极争取政策、财政等支持,千方百计展示体育运动成绩,不仅是出于本身工作职责的需要,也是出于政治利益诉求的合理需要。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体育政府为了赢得政府、上级部门及民众的重视与支持,大搞“政治体育”,不惜动用行政力量干涉本应属于市场领域的体育经济活动。不难看出,在一些省市扶植下的“政治足球”即如此。
3.2 国家体育利益、地方或部门体育利益和体育政府官员个人利益 从层次上来看,体育政府利益包括国家体育利益、地方或部门体育利益和体育政府官员个人利益。
国家利益是由国家维护的在形式上表现为各阶级共享的普遍利益。国家体育利益代表一个国家体育的整体利益。体育政府是国家进行体育公共事务管理的执行机构,因而是国 家利益的代表。体育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利益是在对外情况下显现出来的,是体育政府最高层次的利益表现形式。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地方或部门体育政府均向中央看齐。改革开放以来,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分权改革”、“权力下放”使地方或部门体育政府拥有了较大的决策权、财权和事权。地方或部门体育政府的利益主体地位日渐凸现,这又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或部门体育政府的“经济人”特性,导致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出现体现本地区和本部门体育利益的情况出现。
体育政府工作任一级别的官员都具备双重角色:作为官员,应当为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而服务,不得通过牺牲公共利益谋取私利;作为利益个体,又会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因此,官员就可能利用职权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并由此产生政府官员的自身利益诉求,如工资收入、奖金福利、工作稳定性、灰色收入、职位升迁、社会声誉、个人经济利益的增进、对舒适生活的追求等等。正如恩格斯所言:“像任何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官员们经常地——尽管不是唯一地——受其自身利益的驱动……”[37]
4 体育政府利益与体育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
4.1 体育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体育政府利益与体育公共利益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体育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就在于维护体育公共利益。体育公共利益决定体育政府行为的基本走向。前者是体育政府利益存在的理由和主要方面,后者是体育政府利益实现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体育政府利益是以实现体育公共利益为前提的,此时体育公共利益与体育政府利益是一致的。传统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均证明,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在追求利益的驱使下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合理范围内的政府利益是政府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之一。我国政府把“发展体育运动,提高人民体质”作为工作方针,把体育作为提升综合国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展示对外形象的良好媒介……这些举措应该说都关乎广大民众的个人利益,同时也就满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因此,体育政府利益可以与体育公共利益达成一致性。例如,在上世纪90年代前的一段时期,我国综合国力相对薄弱,政府基于国家利益需要实施“举国体制”,大力开展竞技体育,把体育作为激励民族精神的有力工具。此时的“金牌体育”成为国家、政府及全社会共同的利益诉求。由于体育政府代表了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体育政府利益与体育公共利益之间达到了较完美契合。
体育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也可能产生矛盾与冲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竞技体育飞速发展,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的金牌总数位居第一,在历届亚运会上的金牌总数均遥遥领先。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我国广大民众体育需求的内容及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开始追求竞技体育的娱乐性、表演性、欣赏性、普及性及大众性等因素。然而在国家对竞技体育投入越来越巨大的同时,全民健身越来越成为短板。我国青少年的身体素质、中国社会越来越严重的高血压、高血脂、超重及肥胖现象已然相当普遍。公众不再满足于体育的单一发展目标,“金牌体育”的发展模式已不能满足民众的体育需求。社会民众开始对“金牌体育”发出不同的声音,甚至开始质疑国家“金牌体育”做法的合理合法性。
作为体育政府而言,发展体育是代表国家利益的行为,而国与国之间体育竞争的最高层面就是奥运会,一切以奥运为核心的发展显然是国家及政府的利益诉求。在我国各级政府对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业绩评价标准上,竞技体育成绩有明确量化指标且多为硬性任务,而群众体育工作的量化指标则显得模糊且评价标准较低。由此可见,体育政府发展“金牌体育”可以最大化政府组织的利益,以获得更多的发展资源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
作为民众而言,政府大力发展体育事业,在国际竞技体坛争金夺银本无可厚非,而问题就出在体育政府是否也应考虑公众的利益诉求,应该对关乎民众利益的全民健身、青少年体育等予以更多关注与投入!可见,如果体育政府过分追求自身利益或忽略公共利益,则会与体育公共利益背道而驰,则会产生矛盾与冲突,此时的体育政府利益也会受到阻碍。同时,在强调体育公众利益的同时,也应兼顾合理正当的体育政府利益。二者完全可以在利益共同点上达成共识。
4.2 体育政府利益与官员个人利益的关系 从终极意义上说,体育政府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代表,不存在政府自身利益与官员个人利益。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组织和个人“经济人”利益的存在,体育政府又不可能不存在自身利益与官员个人利益。
体育政府利益与体育公共利益协调发展的深层障碍是体育政府官员个人利益。按照卢梭的观点,机构利益和部门利益代表着“‘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代表着“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仅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38]。而体育政府官员往往打着体育公共利益招牌,有可能夹杂在政府利益中把个人利益巧妙地内化为体育政府利益。例如,体育政府机构往往会以组织名义满足公众短期利益或眼前利益的需要而为政府官员的连任或提拔创造条件。
4.3 体育公共利益与官员个人利益的关系 体育公共利益与体育政府官员个人利益是通过体育政府作为桥梁发生联系的。体育公共利益的实现有赖于体育政府组织与官员,作为体育政府官员理应尽职尽责为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而服务,不得通过牺牲社会公共利益来谋取部门与个人之私利。但作为独立的利益个体,体育政府官员又往往有着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冲动。此时体育公共利益与政府官员个人利益发生矛盾与冲突则是无可避免的。
由于体育政府官员过分追求个人经济或政治利益,从而对体育公共利益造成影响和侵害的情况在现实中也是存在的。例如,个别体育政府官员为追求个人私利,在涉及公共体育项目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吞公款等,严重损害了体育公共利益。
5 各类政府利益在体育中的矛盾与冲突
5.1 中央与地方体育政府利益矛盾与冲突 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同利益主体与其他相关利益者有可能发生利益矛 盾与冲突。政府利益的分类表明,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而利益客体本身又是复杂多样的,因此,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因多样利益客体追求产生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一定的利益矛盾可以发展为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利益矛盾的外部表现形式[39]。
中央与地方体育政府间的利益博弈经由代表中央政府的国家体育总局和代表地方政府的省(区、市)体育局进行。首先,二者利益具有一致性。国家体育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我国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是国家及中央政府利益的代表。不管是现在的国家体育总局还是其前身中央体委、国家体委都致力于“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国家及中央政府利益。地方体育局是地方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其事权、财权等受地方政府管辖领导。为与中央保持一致,在业务上必须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其工作开展的宗旨与目标基本上与国家发展体育的大方向是一致的。同时,也只有服从国家体育的基本利益,才可能获取掌控国家体育资源分配权利的国家体育总局的支持;另一方面,二者之间也可能产生利益矛盾与冲突。这是由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地方政府基本按照中央政府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权力不断调整,地方政府获得的财权和事权不断扩大,地方政府的利益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使地方政府具备了相应的同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甚至公开叫板的实力和冲动。
我国体育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思想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的举国体制发展模式,在这种发展模式下,国家体育总局代表国家主导全国体育政府的利益,能够以国家利益为最高目标,动员和调整全国有关的力量,包括精神意志和物质资源,攻克某一项世界尖端领域或国家特别重大项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进,国家体育总局的职责经过调整,原有包办一切的事权、财权等开始下放与分权,市场配置体育资源的份额逐步增加。体育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大致形成自身利益的几个主要来源,如政府经营体育、政府承办大型赛事、政府直接投资体育、政府行政许可及政府直接管理体育企业方面。如果中央与地方体育政府追求公共利益,各级体育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它们之间不会存在利益的冲突。但各级体育政府都有自身的利益,地方体育局是地方政府利益的代表,服从于地方政府的利益安排,它们在自身利益方面存在着矛盾。这些矛盾影响到各级体育政府的政令通畅,也极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于是利益矛盾与冲突在中央与地方体育政府之间的存在在所难免。
中央与地方体育政府的利益博弈代表了我国纵向体育政府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同理,地方体育局与下一层级体育局之间体育政府利益情况与此类似。
5.2 地方或部门体育政府利益矛盾与冲突 根据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的特点,处于不同分割“块”的地方或部门体育政府各为其主。一般情况下,它们之间发生利益关系的情况不多,但由于同级别体育工作目标任务大致类似,在各自谋求同一目标的情况下,则会无可避免的出现利益矛盾与冲突。
应该承认,以全运会为代表的各类综合性运动会成绩是考察各省市体育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运动会的定期举办对推动我国体育事业乃至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不能忽视的是,近年来赛会上的浮夸之风以及办赛过程中的一些非理性现象也日益突出,在奥运会等重大赛事努力谋求“瘦身”的时代背景下,国内的综合性运动会却逆流而行,各类赛会规模越来越大,耗时越来越长。为数不少的东道主好大喜功、求全责备,以承办一届“历史之最”的赛会为荣。在把“运动会牌”当作打响城市知名度的流行趋势后,举办地对办赛规模、档次的攀比,同样令运动会举办初衷本末倒置[40,41]。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还是由于地方体育政府各自的利益诉求所致。综合性运动会是稀缺资源,当多部门为获得举办权这同一目标而竞争时,自然就会产生地方体育政府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就各地方体育政府而言,取得参赛成绩几乎无一例外是主管领导“论功行赏”的凭证,一块金牌会触动整个利益链条——团队的奖金、官员的政绩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取得最好的工作业绩,各地方代表团也就必须在全运会赛场上展开全方位的竞争,甚至不惜不择手段,兴奋剂、黑哨、假球、修改年龄就成为赛场上难以回避的污点,在这样的选拔氛围中大量有潜力的年轻队员很难获得实战经验而逐渐遭到淘汰[42]。
地方体育政府间的竞争与上级考评标准、行政资源分配方案关系密切。对于各省区市体育局来说,为了维护资格利益,全运会成绩也是体育局展示工作业绩最主要的渠道,由于有了成绩任务的要求,地方体育政府必须将金牌作为自己工作中的第一任务。而出于获取上级信任,进而保证自己利益的需要,上级政府管理者更是变本加厉地将“金牌论”植入了体育各个领域之中。一些地方体育主管部门甚至滋生了“锦标至上”、“唯金牌论”的思想。当北京奥运会圆满结束,中国正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之际,中国的竞技体育领域为何仍旧锦标主义大行其道?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处于不同级别体育政府部门利益的考虑。由于上级政府部门对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业绩评价体系仍以竞技成绩作为主要考核标准,体育政府部门开展体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就无可避免地停留在“重竞技轻群体”的阶段!
我国部门体育政府利益博弈突出体现在体育与教育两大部门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体育系统形成了“业余体校—省市专业队—国家队”的运动员培养模式。这套体系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运转较为顺畅,并对我国竞技体育的崛起起到了巨大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这一体系的弊端开始显现,其培养出的专业运动员因在文化教育方面的缺失,退役后就业面临困境。1985年,原国家体委和原国家教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学校开展业余训练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通知》,摸索建立一个除传统体育系统培养运动员渠道外从小学、中学到大学的体育人才培养新体系。1987年,原国家教委和原国家体委联合下文,在高校中试办高水平运动队。中国的“体教结合”之 路由此出发。2003年,国家将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外联和组团任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移交给教育部,使得推行近20年的“体教结合”有了一个支撑点。此后,高校成为我国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一支有生力量。但同时,由于体育与教育部门利益的存在,“体教结合”的推进与理想目标相距甚远,有待体制与政策方面的深度改革[43]。
地方或部门体育政府的利益博弈代表了我国横向体育政府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任何同一层次的地方或部门体育政府间体育政府利益情况与此类似。
5.3 体育政府内部不同部门利益矛盾与冲突 体育政府各组成部门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也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这些部门处于相同的分割“块”,“块”与“块”均对纵链条上的同一“节点”(主管上级)负责,一般情况下它们之间的横向联系不多。在上级部门分工明确、授权清晰、保障及服务到位、奖惩分明等情况下,体育政府各组成部门间能够相互配合,不会干扰其他部门利益,会形成帕累托最优的局面。
一定情况下,体育政府各组成部门间可能会发生利益矛盾与冲突。1)由于任何社会及行政资源均是稀缺的,而这些资源的配置掌控在上级部门手中。为谋求本部门的利益最大化,各部门均可能向上级提出更多的利益诉求,有时被满足的部分往往会超出实际的需要。体育政府年终岁尾的“突击花钱”就是这种现象的体现。在这一过程中,为争夺有限的资源,各横向同级体育政府间可能会产生利益矛盾与冲突。2)由于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体育政府部门的利益有些是靠所辖部门予以满足的,在获取同一下级部门利益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利益纷争。3)体育政府各项职能都是由各行政部门承担,各部门的职能不同会形成某个或某些部门的“比较优势”。由于“比较优势”的存在,形成了以行政部门为单位的利益差别,由此可能产生了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并有可能形成体育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竞争。
6 结束语
利益是体育政府行为的基本动因,任何体育政府行为不论其实际目的如何,几乎总是伴随着“利益”。对体育政府的利益没有必要去回避,不能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应该面对现实,应该假设政府就是要在市场经济中寻找自己的利益,要把体育政府利益、体育公共利益与官员个人利益放到一个可以公开讨论的层面来看待。毋庸置疑,体育政府利益已然成为一个探悉释解体育领域诸多矛盾与问题的新工具、新视角。借助它,可以使我们对体育政府职能、体育管理体制、不同体育组织间关系等有一个全新认识。更为现实的是,明确体育政府利益也是约束体育政府自身利益扩张和实现合理体育公共体育管理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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