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发生以来,全国发生多起因“砍人谣言”而引发群众集体狂奔的闹剧。这一现象说明,暴恐事件的传播给民众制造了媒介恐慌。当“恐怖事件”进入新旧媒体融合的环境之中,以社交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并非拘囿于小众的朋友交际,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媒体的大众传播功能。
一、困境描述:“共生”迷局及其新闻专业主义质疑
1、恐怖事件传播的争辩:“共生论”与“工具论”
“恐怖事件”有特指含义,即由恐怖分子制造的针对民众社会或公共设施的暴力和破坏活动。一直以来,学界对恐怖分子与媒体之关系有“共生论”和“工具论”两种倾向,“共生论”将媒体与恐怖分子视为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一方面,恐怖事件为媒体报道输送广为关注的话题,恐怖事件制造的社会混乱和不安全感也增加了民众对媒体的依赖;另一方面,媒体报道为恐怖份子提供了信息输送网络。在西方社会,持“共生论”观点的研究者不在少数,美国学者鲍耶·贝尔认为,“就像媒体无法抵制恐怖事件那样,恐怖分子也离不开媒体。他们俩处于一种共生的关系中”。① “共生论”持有者在“恐怖分子需要媒体来帮助传递信息”这一论点上达成共识。“工具论”则认为媒体是反恐阵容的一把利刃,通过媒体报道,政府可以宣传反恐力度,疏导民众心理,管理社会秩序,从而降低恐怖事件风险。
随着近年来社交媒体的繁荣,“共生论”与“工具论”进入一个全新视野。由于恐怖话题的敏感性,社交网络随时有可能成为恐怖扩散的温床,从而为“共生论”提供更多的现实依据。而“工具论”也在新媒体的土壤中生出新枝,特别是随着媒体“官微”的开启,以及媒体人和社会精英的网络参与,不仅抑制了社会恐惧感,而且对自救常识、防暴策略的宣传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2、“二论”争辩中的新闻专业主义悖论
新闻专业主义职业理念是在20世纪初西方媒体煽情主义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存在着两种理解维度:“一种理解把新闻专业主义看作是新闻业的专业意识形态;而另一种理解则把新闻业看作是一种社会角色分工。”②实际上,这两种维度规划出了新闻专业主义的两种话语方式,其一是媒体作为独立行业所引申出的中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伦理话语,即专业意识形态,其二是社会或政治为了呼应这一独立的专业意识形态所实施规训的权力话语,促使其合理履行社会角色分工。“共生论”和“工具论”可看作是新闻专业主义两种话语方式的矛盾外化。“共生论”的潜在思维是媒体作为一种中立的社会公器,既可为反恐阵营所用,也可为恐怖分子所用,任何社会力量对媒体资源的争夺处于公平关系;“工具论”的潜在思维在于政治和社会对媒体的规训拥有绝对权力,媒体应该具备社会责任、行业道德和公共追求。
但是,以媒体人和社会精英个人名义开设的社交平台却让“工具论”陷入悖论:一方面,社会个体话语权的即时性和随意性,使权力对媒体的规训在理论上不可能实现,因而社交媒体难以成为驯服的“工具”。另一方面,社交媒体的网络互议不仅在“规训”传统媒体自律,而且在各个领域督导政府行为,这种“反规训”颠覆了新闻专业主义中政治和社会对媒体的规训功能。
3、新闻专业主义核心理念在恐怖事件传播中的存疑
新闻专业主义在中国本土化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刨除了西方新闻理念中某些不切实际的空想,存留了适应中国本土文化与现行制度的成份,“一是客观性新闻学,二是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独立地位和独特作用。”③也可以说,“客观、独立、真实”是新闻专业主义在中国的集中体现。然而,在恐怖事件传播中,这三种专业秉性均受质疑。
客观性原则要求传播中每一个具体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在态度上不带有主观情绪。在恐怖事件中,情感指向性异常明显,以昆明暴恐事件为例,大部分伤亡者为农民工及家眷,现场视觉冲击力无法让传播者完全处于一种“冷眼看世界”的理性客观之中;新闻独立性原则要求传播者处于被传播事件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之外。在恐怖势力与普通民众对峙的格局中,作为普通民众的传播者无法处身事外;真实性原则要求被传播事件的每一个具体细节都是符合实际的。在恐怖事件中,具体真实受到道德质疑,比如行凶时的残暴镜头和行凶后的血腥画面可能点燃社会复仇情绪,引起潜在恐怖势力竞相模仿,关于警方侦查计划的真实传播也将扰乱反恐布局。
二、案例分析:昆明暴恐事件中的媒介恐慌与新闻专业主义
1、新媒体与媒介恐慌
媒介恐慌论是“9·11”事件之后,国际大众传播研究学会(IAMCR)于2002年提出的概念,其思想脉络承袭了“共生论”主要理论,承认了媒体对民众恐慌心理的制造功能。在新媒体环境中,社会信息以幂计算的速度扩散,恐慌的传播速度迅速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昆明暴恐事件发生之时,最早通过网络对外发布消息的是网名为“我要存钱买药”(9点25分)的网友:“为什么警察救护车还没来!”,这条微博引起了恐怖消息的井喷式爆发,信息中的恐惧信号也明显上升,9点31分网友“黄Y3欣-Dione”发布:“在餐厅吃饭,突然冲进一大堆人,然后看见一个穿着全身黑的,拿着两把长刀追着人砍,太恐怖。”当信息渐趋清晰之后,网络中的恐怖分子形象从“疯子”变为“维族人”。类似恐惧性信息发布之后,全民陷入恐慌。这种社会情绪蛰伏期很长,乃至事发半个月之后,全国多地发生了因“砍人谣言”而造成的大规模人群逃散。
2、昆明暴恐事件的媒介传播过程与专业主义演进
通过对昆明暴恐事件新媒体传播和传统媒体报道的研究发现,整个过程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这五个阶段形成了一个循环的舆论场,形成
信息递进推力,给恐怖事件制造想象空间的同时,也给新闻专业主义带来了挑战。
在第一阶段,网友报料信息较为零散,散布的信息中蕴含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恐惧感,对恐怖分子的第一感觉是“疯子”,镇定之后的目击网友甚至开始对恐怖分子进行文学性描写:黑色蒙面人、统一的侠客着装、秘密组织的图腾、身手不凡的女杀手。这种信息刻画具有文学叙事情结,客观性和真实性元素稀缺;第二阶段,当晚10点钟之后,当地媒体开始介入调查,并公布了一些眼见或耳闻的表面信息,多数只追求“现象真实”。这一阶段的媒体尚处于兴奋期,传播血腥画面是一种媒介本能。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中当地媒体的官方微博体现了专业精神,快速、权威地传递了有效信息;第三阶段,媒体传递了中央及省市领导在现场的指示和表态,将事件升级至仪式化的政治高度;第四阶段,“人民日报”、“新华视点”、“央视新闻”等 “官微”开始对歹徒动机、警方进展、伤者救治、死者人数等信息进行定期发布,保证了信息的权威性;第五阶段,随着网络互议话题方向的多元化,专业主义出现分歧。
3、新闻专业主义的媒介修正
随着事态发展,新闻专业主义在“五阶段”循环中逐渐苏醒,媒介的社会功能也在“共生”和“工具”之间拉锯。在昆明暴恐事件中,媒体官微的新闻专业主义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清理谣言,阻止媒介恐慌的蔓延。
相较传统媒体,新媒体在以下两方面更好地实现了专业主义理念:第一,时效性。现场的职业记者和公民记者都可以以个人名义通过网络随时、随地、随意发布信息,这是传统媒体不可能做到的;第二,解释性。新闻记者不可能精通包括政治、经济、刑侦、国际关系、少数民族历史在内的所有专业性知识,这些知识正是恐怖事件传播中“整体真实”和“本质真实”所需的背景或因果,网络互议平台足以吸聚社会各方面的知识精英,参与事件评价,并对事件表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这比传统媒体新闻评论栏目邀请一两个专家现场解说更具有知识广泛性、深邃性和互动性。
三、路径研究:恐怖事件传播中新闻专业主义的话语重构与应用规范
1、新闻专业主义的话语重构
伦理和权力是新闻专业主义的两种话语方式,前者要求传播具备客观性、独立性、真实性等职业理念,后者则暗指政治对媒体的权力规训。在恐怖事件传播中,新闻专业主义存在着诸多悖论,阻滞了恐怖事件的正常报道和理性传播。因此,在新旧媒体融合的环境之下,新闻专业主义的话语建构理应有所突破。新闻专业主义应积极强调媒体的公共属性,在恐怖事件传播中,传播者与社会公众共同面对恐怖袭击这一巨大的现实,传播目的在于尽可能地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而非借机争夺眼球、讨好政治或资本权力。
在伦理话语中,传播者无法逃离伤害、死亡等一系列悲剧性语境和恐惧性阴霾,传播者让受众读懂了恐怖事件所带来的内心恐惧与悲伤;传播者更无法享受超脱的独立性,在传播之时,不仅需要受到来自法律的管制,同时需要承受社会和文化的制约,比如针对某一民族或宗教的挑战性、亵渎性传播,即使没有触犯法律,也应该受到制裁。在恐怖事件传播中,传播者本身处于反恐阵营,立场鲜明;真实性是一个逐渐显形的过程,上述的传播五阶段实际是现象真实向整体真实,具体真实向本质真实的转换过程。
2、新闻专业主义的应用规范
在新旧媒体交替时代,对恐怖事件传播中新闻专业主义的应用需要进行规范:1、对整体真实与本质真实的不舍追求,是传统媒体得以存在的优势之一。这就需要传统媒体发出权威声音,挖掘深度信息。2、与官方保持“可视距离”,即互相在视线范围之内,能够及时获得权威信息或官方指示,但也避免个别官员利用权力对具体报道的无理操纵,妨碍受众知情权。3、谨慎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标明消息来源,同时做出理性鉴别。4、不策划、不煽情,维护社会情绪稳定和公众心理健康,促进事态往良性方向发展。5、不采访恐怖分子,不以客观性为借口为其提供话语平台,不擅自宣传其政治主张和谈判条件。6、不公布官方不愿公布,或者认为暂时不适宜公布的信息。7、 避免将恐怖分子与民族、宗教等概念混同,在新闻叙事和传播修辞中,避免民族歧视或宗教亵渎性质的话语或画面。8、不传播血腥画面和残忍镜头,避免以真实性为借口对恐怖细节进行描写。
参考文献
①苏珊·L·卡拉瑟斯 著,张毓强 等译:《西方传媒与战争》[M].新华出版社,2002:196
②胡翼青,《自媒体力量的想象:基于新闻专业主义的质疑》[J].《新闻记者》,2013(3)
③李岩,《新闻专业主义在中国大陆的实践与变异》[J].《当代传播》,2011(1)
(作者:深圳大学传播学院讲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