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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新闻报道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2015-07-04 20: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犯罪新闻报道是新闻报道的一项重要门类,由于其关系社会秩序稳定、个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危等,因而得到了国内外媒体和受众的特别关注。犯罪新闻报道的话题主要是“警察和安全、司法、腐败和恐怖主义,以及个人犯罪,而且包括对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的报道:街头犯罪、恐怖主义、腐败、毒品以及 经济 犯罪”。
  【关键词】犯罪新闻报道 犯罪心理
  
  一、犯罪新闻报道的双重效应
  
  1.正面效应
  (1)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 发展 ,媒体的关注从单一的 政治 相关事件拓宽为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呈现多元化趋势。(2)报道的深入性。随着舆论监督功能的加强,犯罪新闻报道的数量和分量都得到大幅提升,强有力的震撼犯罪分子,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威力。(3)报道方式的引导作用。犯罪新闻的主要报道角度是公检法在案件破获过程中的英勇忘我、群众的态度、对罪犯的惩戒、罪犯的后悔等等,注重社会效果与 法律 效果的统一。(4)报道的主动性增强。新闻记者主动进入案件调查过程,以报道推动法制建设。
  2.负面效应
  “传媒之所以热衷于报道犯罪,主要原因就是犯罪新闻容易获得受众的关注,对他们更有吸引力。犯罪新闻报道往往具有曲折的情节、暴力的色彩,因此比之其他新闻有着更强的故事性、刺激性和娱乐性。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又使它在描绘犯罪尤其暴力犯罪带给受害者的严重后果上,比之虚构的影视文学作品有着更强的震撼力。Www.133229.COm传媒为了实现其经济效益,不惜用大量珍贵的版面和黄金时间不厌其详地突出报道形形色色的案件。这种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的行为往往使犯罪新闻的传播发生偏失走入误区”。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犯罪新闻报道也不可避免的对真实社会现象有所扭曲:对于恶性案件的过度渲染、突出残忍情节、披露案件相关人员个人隐私等。
  
  二、犯罪新闻报道对犯罪心理的双重影响
  
  1.正面影响
  (1)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的正面影响
  犯罪心理的偏执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观察事物和考虑问题的单一性。即他们容易将多元简化为一维、将自我放大到无限、将犯罪作为解决问题或矛盾的唯一方法。许多被捕后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司法人员的 教育 后能够痛改前非,原因就在于司法人员的认真教育让他们看到了问题的全部,使他们幡然醒悟。若事前能够让犯罪嫌疑人全面地考虑问题,就可能预防犯罪事件的发生。媒体就能够肩负此任务。因为犯罪心理的隐蔽性使其身边的人无从知晓其犯罪动机,但是通过犯罪新闻报道,犯罪的反社会行为和心理不可能得到主流意见的认同,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将感受到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同时全面的犯罪新闻报道可以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全面看问题的机会和途径,重新认识分析自己行为的正确性。而警方侦查力度的加强,能够及时地侦破犯罪事件,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严惩,犯罪总体而言是失败的。对一些极其重大的恶性案件侦破的汇总报道,等于给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一个警告:铤而走险是没有出路的,从而打击他们的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可能出现良性转变,反思其行为的恶性,对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产生悔恨情绪,进而自首、坦白或者检举揭发同案犯。

  (2)对被告人犯罪心理的正面影响
  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后,犯罪嫌疑人被称为被告人。由于在被起诉前,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会经历畏罪潜逃、被逮捕、羁押、审查起诉等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行为人的心理压力会因为受到讯问、社会大众的负面评价而增大,在强大的舆论谴责以及可能遭受 法律 严惩的心理之下,被告人可能会出现认罪服法的情形,从而使得案件尽快真相大白,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对社会普通受众的正面影响
  犯罪是社会的毒瘤,社会以极大的法律威慑和道德谴责抑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就给犯罪人造成了无法消除的心理压力。因此,对刑罚的恐惧感、意识中的是非观念、情感中的道德感、理智感、社会责任感便转化汇聚为一种抵制犯罪冲动的罪恶感。罪恶感是一种抑止犯罪动机,以减力性出现的情感,是扼制犯罪的力量。
  通过准确的犯罪新闻报道,社会受众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犯罪事实,缓解因为不明所以而造成的一些紧张、猜疑、造谣等负面情绪的产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惩恶扬善的环境。
  2.负面影响
  由于对“言论自由”和商业利益的过度追求,使得某些重大、恶性或者新型案件成为整个社会舆论热衷的话题,舆论的导向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 发展 ,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在西方,这样的一种情形被称为“报纸审判”或者“媒体审判”(报纸审判是指在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以前,新闻媒介就对犯罪事件和嫌疑犯进行带有偏见或暗示嫌疑犯有罪的报道,从而影响到法庭的审判和公众对犯罪事件和嫌疑犯的看法)。
  对于社会过度关注型的犯罪新闻报道,主要会对犯罪心理产生以下负面影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不存在刑法评价上的“犯罪心理”,而是一种贪财图利的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心理”。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由法官通过正当的程序作出。社会大众无法理性公正地站在法官的角度对一个行为作出合法或者非法的评价。但是社会舆论的主流观点会产生一种导向,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一种合法的肯定,从而削弱其内心的罪恶感,甚至可能会有一种“沾沾自喜”的情感产生,认为自己的支持者众多,行为的合法性已经获得社会的承认,刑法不能对其进行制裁,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坦白、不认罪,减低诉讼效率、增加司法负担。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不认罪态度,会与社会主流舆论相互呼应,更进一步加强主流舆论的效果,而产生模仿行为,对于整个社会风气的良性发展不利。对于有着犯罪倾向的潜在犯罪人而言,由于当前我国对于犯罪新闻报道没有专门的规章制度调整,一些非主流的报纸、网站为了提高利润、点击率,会通过某些不当手段获知比较隐秘的侦破信息而予以皮率,使得犯罪分子能够通过犯罪新闻报道获取自身犯罪所需要的信息,加以利用,完善自己的犯罪计划。
  
   参考 文献 :
  [1]praeger q td.in jeremy h.l ipschultz & michael l.hilt,crime and local television news———dramatic,breaking and live from the scene[g].gd.a.(1980) crime news and the public.new york: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inc publishers,2002. 24-36.
  [2]潘晶安.犯罪新闻报道的犯罪学思考.公安研究,2002,7(43).
  [3]皮艺军.犯罪学研究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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