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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对“封口费”

2015-07-04 20:2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关键词: 新闻舆论监督 封口费

  新近发生的山西洪洞县“封口费”事件,在

  为什么会出现“封口费”事件?答案似乎很明确:当事利益集团害怕“新闻舆论监督”,防止不利消息的广泛传播。真记者也好,假记者也罢,伺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对此,人们通常会开出两个“药方”:其一,在新闻传播业界内部加强职业道德 教育 和规章制度建设以自律;其二,对新闻传播业违法行为进行 法律 严惩。笔者认为,这些做法虽然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和威慑力,但是仍然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要想彻底根治这一弊病,必须解决关于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问题。为更好地阐释这一观点,寻找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让我们从此类事件的发生机制入手加以分析。

  一、“封口费”事件发生机制探析

  从 政治 经济学角度分析,“封口费”事件的实质是当事利益集团无法干涉新闻传播权力时,其对于新闻传播机构或者个人所采取的一种经济贿赂或者新闻传播权力交易的行为。如果我们把两者的关系绘成简洁的图形,“封口费”事件的发生机制就变得显而易见了。

  如图1所示:a代表当事利益集团;b代表新闻传播权力;c代表社会环境;ab交集代表利益集团下属新闻传播机构,包括自办报纸、广播电视等。以山西洪洞县“封口费”事件为例,该县的霍宝干河煤矿发生矿难,煤矿公司不愿意让外部知道这个消息,这时依靠煤矿公司权力只能控制a部分,煤矿公司以外的新闻传播权力,即b部分,则不受其控制。www.133229.Com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舆论监督”选择用“封口费”方式“买断”新闻传播权力的情况发生了!

  让我们再深入一个层次进行分析。当利益集团想“买断”新闻传播权力时,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摆平”:一是新闻传播权力框架内的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即图1中的b部分;二是社会环境中的伪新闻传播者,即假记者,这些人散布在图1中c的部分。正是这样两个方面的人员,合成了“记者”争相排队领取“封口费”的丑闻。这也是利益集团明知有些领钱者并非“真记者”, “封口费”却照发不误的原因。因为就其本质而言,“封口费”买的是一种新闻传播权力,记者身份的真假只是图中圈内和圈外的区别。

  图1:新闻传播权力交易的发生

二、阻断新闻传播权力交易的根本途径

  从图1中涉及的a、b、c三个部分进行考察分析:a是新闻传播权力的购买方,b是新闻传播权力的出卖者,c是买卖交易的“容器”。切断交易途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当事利益集团根本没有可能买到新闻传播权力;第二,拥有新闻传播权力的机构和个人违规成本巨大;第三,社会环境对新闻传播权力交易强力监督。

  这三个条件相辅相成,互相制衡。其中有一个贯穿始终的关键环节,那就是对新闻传播权力的监督。有了对新闻传播权力的监督,当事利益集团购买新闻传播权力时“有需求无市场”的状况才可能实现;有了对新闻传播权力的强力监管,拥有传播权力的机构和个人的违规成本必然增大。总的来看,阻断新闻传播权力买卖的根本路径,就是在加强行业自律和法律制裁的同时,成立媒介监督组织,早日结束“媒体监督别人,无人监督媒体”的尴尬境况。因为“新闻舆论监督”是具有超强社会影响力的新闻传播权力的集中体现,所以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是对新闻传播权力监督的重中之重。

  三、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现实不足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解决新闻传播权力交易问题主要从业界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在新闻传播业界内部,加强职业道德 教育 和规章制度建设以自律;在新闻传播业界之外进行 法律 监督和严惩。这种解决方法,存在着认识误区和客观上的制度缺陷。

  首先,我们从新闻传播业内部治理方面进行分析。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

  客观来讲,这些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值得称道。但是,如果我们从新闻传播权力交易发生机制来考察就会发现,这些举措力图解决的是图1中b部分的内部问题,即从思想教育的高度弘扬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行业自律。这种做法,在新闻传播业作为纯粹的事业单位时,应该说效力极强。但是,新闻传播业从“事业单位”逐渐向“ 企业 化管理”转型的当下,传媒产业化大潮下的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业者根本不可能变成 经济 社会透明的“玻璃人”。无论从个人角度,还是机构组织角度,经济考核成为一把必不可少的量尺。换句话说,图1中b部分本身正在产业浪潮中逐渐走向市场,经济需求非常明显。一旦出现了a部分的召唤,少数自律不足的机构和个人仍然会苟且交易。从根本上来说,新闻单位“企业化转向”,极大地削弱了这种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其次,我们从对新闻传播业的外部法律监督方面进行分析。显然,这种方式着力解决的是图1中a部分和b部分以外的问题,即假记者问题和真记者超出新闻传播权力之外的违法问题。这方面的治理,近年来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屡见报端的新闻敲诈勒索案件报道就是明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存在着一个“内部留白”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新闻传播权力的拥有者(机构或者个人)在职权范围内发生了新闻传播权力的买卖,换句话说,在“违规不违法”的状况下从经济利益出发与交易对象“合谋”,这时违规者就会成功地避开法律的制裁,轻而易举地把新闻传播权力的交易变成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同时由于行业监督的不力成为逍遥一族。

  第三,我们应该认识到现行制度的缺陷。从表面来看,我国的新闻传播权力监管部门门类齐全,各级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广电局林林总总,对于不同形态的新闻传播媒介屡出新规、严加管理。但是问题往往就在这里,我国现行的媒介监督管理存在“以管代监”的制度缺陷,比如某个部门下辖的媒体机构出现问题,主管部门会制定新规加强“管理”,这类新的管理规定的出台往往是由于该类问题社会反映强烈,换言之,“监督”新闻媒体的工作一直由社会大众自发完成。更值得注意的是,各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把新闻传播机构视作“手足”,新闻传播机构出现问题就等于自己的身体出了问题,如果这问题有碍观瞻、有失体面,就万万说不得,甚而讳疾忌医。比如,三年前河南汝州矿难的“封口费”事件,《河南商报》的公开报道让有关管理部门恼羞成怒,竟然拿着数百家新闻机构“我单位没有人参与汝州事件报道”的证明材料兴师问罪,做出让商报停刊整顿的处理决定,开了新中国报业停刊处罚的先河。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以管代监”的制度缺陷。

  四、成立强有力的媒介监管组织

  目前,我国对于新闻传播权力的监管存在“管理有余,监督不足”的问题,已陷入“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如前所述,“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传播权力具有超强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因素,而“无人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谁来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成了一个棘手的难题。笔者认为,根据新闻传播行业特点,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应成立一个强有力的媒介监管组织对新闻传播权力进行监督。

  图2:媒介监管组织与法治社会环境

  如图2所示,这个媒介监管组织的成员应该超越新闻传播机构的边界,广泛吸纳社会代表各界参加,在法治社会环境中对新闻传播机构和从业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新闻传播界的行为不当(如不作为和不当作为等)进行督导。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样一个组织应该有特别的授权,能够对于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新闻传播机构加以制裁,甚至拥有对新闻传播机构经营权进行取缔的权利,监督引导新闻传播行业在公共利益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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