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自由与国家利益并不相悖
新闻自由是传媒行业所尊崇的重要价值,也是新闻行业存在及持续繁荣的保障;新闻自由对新闻行业来说不可或缺,而且,新闻自由对于现代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国家利益则是每一个以国家为单位的社会族群之利益的总和,而构成这个总和的则是族群的每一个构成因子(最终来说是每一个自然人)的个体利益。一般来说,新闻自由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统一关系通过以新闻立法的途径实现。
一方面,新闻立法保障新闻自由。近代以来,各国都通过立法的途径在不同程度上保障新闻自由。从17世纪中叶开始,新闻自由(当时是出版自由)的主张就在英国兴起,约翰·弥尔顿在英国议会发表被称为《出版自由请愿书》的长篇演讲,第一次提出了出版自由这一口号。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在法律上保障新闻自由的国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从该修正案通过时起直至今天,新闻自由一直是各国新闻界所追求及奉行的理念,世界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新闻自由。尽管我国迄今尚无具体的法规明确保障新闻自由,但是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言论自由就可以广义地解释为包含着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方面的权利。所以,我国《宪法》中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是我国新闻自由得以保障的法律基础,可以说,在我国新闻自由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另一方面,新闻立法规范新闻行为。孟德斯鸠曾在其著名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说过:“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如果把新闻自由看作是新闻行业的权利,那么亦应该看到,权利的对立面是义务,毫无疑问,新闻行业也应该承担一定程度上的义务,而这种义务的最低标准则是新闻立法,即新闻活动不得以违反新闻立法的方式进行。新闻活动需要受到立法的规范。
因而可以看到,通过新闻立法保障新闻自由和规范新闻行为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立法一方面保障新闻自由,另一方面也是对新闻行为的规范,通过立法的媒介作用,新闻自由和国家利益并行不悖。
二、近期国际热点事件中各国媒体角度分析
我们可以从近年来的热点事件中分析各国的新闻界是如何实现新闻自由和国家利益之统一的。
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之后,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able News Network,简称CNN)、美国之音、纽约时报等美国主流媒体纷纷大篇幅发表反对恐怖主义的评论,并从不同角度弘扬美国精神,鼓励美国人民不畏邪恶势力的冲击并发扬互助友爱的精神。在之后由美国发动的对阿富汗和伊拉克的反恐战争过程中,美国媒体也一如既往地站在美国政府的立场,为这两场正义属性受到世界各国广泛质疑的战争摇旗呐喊,从不同角度为美国的政策辩护。总体上来看,由美国媒体主导的为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政策辩护的新闻言论,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英语世界中起到了积极的维护美国国家形象以及美国国家利益的作用。
在涉及中国南海问题的事项上,从2009年开始,各国媒体特别是南海周边国家的媒体比如中国、越南、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的媒体对南海问题的关注度上升趋势明显。越南媒体更是积极配合越南政府在2010年担任东盟轮值主席国期间的活动,在多种国际场合将南海问题推向国际化。2011年至2012年前后,随着中越割缆事件、中菲黄岩岛事件的发生,越南和菲律宾媒体更是努力发酵相关事件的国际影响,企图在国际上营造受害者的形象。国际媒体随之在涉及南海问题事项的关注度也达到新的高点,反映出了越南和菲律宾等国炒作南海问题的企图获得了一定成功。同时,我国媒体也积极地报道相关事态的发展以及诠释中国在有关区域的合法权益,在国际舆论界中发出中国的声音,良好地维护了中国的国家利益。
叙利亚问题是另外一个典型的各国媒体在报道和评论中展示出不同角度和立场的国际事件。近年来东西方各国在叙利亚问题上多方角力,加上叙利亚国内宗教教派、政治团体等众多利益交缠,使得叙利亚问题格外错综复杂。最先,由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对叙利亚国内事务的介入以及对叙利亚内政的干涉导致叙利亚国内问题激化,反对派兴起,内战爆发;这个阶段,西方媒体往往从人权角度抨击叙利亚政府对人权的侵害,并以此为立场评论相关事态,维护西方各国政府对叙利亚干涉的正义性主张。在西方各国政府不愿深陷叙利亚国内问题抽身远离,而俄罗斯则出兵打击叙利亚国内反对势力之时,西方媒体反转态度,抨击俄罗斯的干涉行为为非法。我国媒体在叙利亚问题上的态度则较为中立,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历来对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的秉承,另一方面亦反映出新闻媒体应该坚持的中立立场。
三、传统媒体应在舆论导向中起主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各种新的媒介手段的出现,国内外新闻舆情在新闻自由的大环境下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与传统新闻媒体接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因而具有较高水准的专业素养不同,新生的媒介手段的操作主体很多时候带有鲜明的个人特色,时常带有较为强烈的个人喜好的色彩;更为重要的是,它们缺乏传统新闻传媒之间那种内在的追求正义价值的行为取向。这种现状所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很多时候他们有意无意地助长了负能量的蔓延,激化社会矛盾。因而,作为以新闻传播为职业的传统媒体,应致力于主导新闻传媒的舆情方向,肩负起引领社会舆情、宣扬社会公义的责任,最终维护代表各社会个体的国家利益。总的来说,传统媒体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以实现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一)加強自律,以身作则树立正面的传媒形象
传统媒体应该遵守行业已建立的自律机制,在新闻活动中展示传统新闻工作者的优良形象。而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自身修养以及专业素质是展现正面媒体形象的基础,同时,新闻工作者还应该培养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有意识地承担起宣扬社会公义的主要责任。传统新闻媒体可以通过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自律意识以及提高自身修养作为实现平衡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主要途径。
(二)接受他律,坚持正面的价值取向
要肩担起引领社会舆情、宣扬社会公义的责任,传统新闻媒体还应该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他律监督,并因应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相应地完善新闻传媒行业他律机制。在这当中,最主要的是要遵行国家的有关新闻立法,在没有相应的具体法规条例的情况下则应该注重对行业规范和公司制度的执行。对具体的新闻工作者来说,传统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更应该坚持自身对社会公义等正面价值的追求。
(三)充分发挥传统传媒的专业优势,引领舆情方向
传统新闻媒体拥有新兴媒介所缺乏的专业优势,更有力量引领并主导国内外新闻舆情的方向。传统媒体要当仁不让地承担起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引领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传统媒体通过关注社会热点、关心弱势群体、追求公平正义等方式,实现新闻媒体所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以此为基础,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构建和谐的公共秩序,为中国梦的实现贡献自身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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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尹海新(1980-),男,广西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