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自由现状
当今中国传媒出现两大趋势:信息化与民主化。互联网为传媒信息化与民主化的契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互联网的出现,大众掌握了话语权,每个人都可以是信息的发布者,同时也可以是信息的接收者,真正实现了信息反馈,传播学上完整的传播过程在互联网时代得到了完美的体现,新闻自由度大大提高。
二、新闻自由泛化导致的问题
(一)信息混乱
网民文化程度不同,素质良莠不齐,接受信息的能力、理解信息的能力各不相同,网民计算机水平技术高低各不相同,网络上难免产生“信息富人”与“信息穷人”。 新闻的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对信息的掌握程度难免有差异。新闻自由,可以理解为记者有报道某一新闻事件的自由,同时也有不报道这一新闻事件的自由,记者在报道某一新闻事件的时候有自由选择不同的报道方式传播信息,可以毫无保留的报道信息,也可以只报道事件的其中一小部分。过度泛化的自由必然导致混乱。
真实性一向是新闻的生命,但是网络却为虚假新闻提供了滋生的温床。信息真实是所有网络用户在网络上浏览信息时所期望的。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自由性,人们平时在现实社会无法发表的意见在网络社会可以淋漓尽致地释放出来,网络上的信息真实性值得探讨。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之快是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一个帖子可以在短短几分钟内点击率上千上万,谣言一旦产生,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甚至可以到难以控制的地步。与传统新闻媒体的严格把关相比,互联网提供了一个没有把关人就可以发表言论的新形式。而由于没有把关人,一些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言论就得到了传播机会。
(二)新闻侵权
1.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从来都是互相矛盾的。张新宝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书中指出:“隐私权的理论与法律,从其一产生就是针对新闻出版界的,因为大众传播媒介最容易、最经常地越出道德行为准则,宣扬他人隐私。”
隐私权的主体要求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城免受非法干涉和侵入,从而保证自己的人格利益;而新闻媒体要想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必须得提升自身知名度,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新闻媒体的新闻就需要有爆点,而这些爆点大多数都是抓人眼球的稀缺的信息。新闻媒体与隐私权主体之间利益的冲突必然导致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两种权利冲突的出现。
媒体间商业竞争日益激烈,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新闻媒体往往借新闻自由之名,热衷于炒卖奇闻轶事、曝光他人尤其是名人隐私,以追求新闻的刺激性、娱乐性。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和网络科学技术的进步,针孔摄像机、远程监视监听技术被广泛运用到了新闻工作中,借助于这些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新闻资料的获取变得非常便捷,同时网络的普及也使得信息的流通速度异常迅速,新闻媒介一旦捕捉到了其认为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通过网络便可以迅速、广泛地传播,一条包含隐私信息的新闻,通过互联网传播,可以在第一时间内被全世界人知道。
南都娱乐周刊的记者卓伟,在进行八个月的秘密跟踪之后,爆出著名演员文章婚内出轨。之后一段时间,“文章事件”成为网络热议话题。对此次事件进行评论的网络舆论也明显分为两种,一种支持南都娱乐周刊的行为,认为这种报道本就属于新闻报道的范畴;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新闻报道有悖新闻伦理,侵犯隐私权不值得提倡。至此,一件关于娱乐圈明星出轨行为的讨论转变成为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之间如何平衡的讨论。
2.新闻自由与知识产权的矛盾。
信息共享是网络的基本特征,正是无数的信息资源汇集在一起才形成了网络。“网络是基于信息共享建立起来的,所有网的子网可以在彼此免费的情况下获得别人的信息,同时也要无偿地为网络提供资源,否则,就没有网络。”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传统的知识产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但是由于网络开放性、匿名性的特点以及复制、传递信息的简单、迅速,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层出不穷。一些网站转发其他网站的新闻信息,既不付费,也不标明出处;有些网民把网上的信息稍加修改就写入自己的文章,即不征得原信息所有者的同意,也不注明出处,直接把信息占为己有。
新浪网因未经北青报报许可转载《我为何要公布公务员“收入真相”》、《发言人是“兼职”学术研究是老本行》等9篇文章,被该报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海淀法院。北青报诉称,自2014年9月起,新浪网在未经报社同意,也没有向报社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新浪网大量转载本报享有著作权的9篇文章及相应配图,索赔各项经济损失9万元。而新浪网辩称,9篇文章的性质是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新浪网未经原告许可,也没有向原告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站擅自使用涉案文章及配图,已构成对原告报社合法权利的侵犯,应承担责任。故此,法院一审判令新浪网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和配图,并赔偿原告报社经济损失等共计1.8万元。
3.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新闻自由和知情权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一方面,知情权需要通过新闻自由的保障来实现。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递与传播逐渐趋于多元化。所以信息传播价值的提高需要通过新闻传播媒体传播信息可。另一方面,新闻自由依靠知情权来保障。新闻自由要求的前提是“首先知道”,否则“新闻”就不能称之为新闻,这里首先知道意是指新闻记者应该首先知道,即采访权应该得到保障,否则,记者无法获取信息,信息传播活动也就无法进行。
互联网时代,由于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把关”,网民拥有更多的自由,再加之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虚假信息、谣言的产生相比之前数量更大,传播速度更快。信息的真实性下降,非真实信息与公众的知情权相冲突。
网络舆论在反腐斗争中发挥了越来越突出的巨大作用,网络反腐集广大网友的力量,借助网络平台迅速、易操作的特点逐渐成为反腐的新渠道。网络反腐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纪检部门的查处力度,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和情妇的不雅视频曝光后,仅63 小时重庆官方即宣布将雷政富免职,并进行立案调查。而“庐江官员 6P 门”艳照事件中,有人人肉出男主角并与其通电话,发现男主角并非庐江县委书记。由于网络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网络舆情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不当干扰和网络信息公开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等局限。如果不加以规范,当事人的隐私权、公民的知情权势必会受到影响。
三.结束语
新闻传播者的特殊地位和身份,导致他们对社会的显著影响,并因此承担道德责任。所以,新闻工作者应该首先做到自律,严格要求自己,维护网络社会的整洁干净。社会网民也要建立起对新闻价值观念,新闻法制规范等方面的认知。任何新闻传播活动并非是独立自发的,都必然处在一种控制的网络中受到制约。所以更要建立健全新闻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陈力丹.第四权力[J].新闻传播,2003(3).
[2]黄琪.网络时代的新闻自由与规范[J].今传媒,2010(5).
[3]龔小兰.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J].法制与社会,2013(5).
[4]刘瑛.试析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J].新闻爱好者,2011(3) .
作者简介:车冉(1991-),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文学院2015级广播电视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