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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的时事新闻论文范例鉴赏(共3篇)

2023-12-09 12:2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时事新闻报道如何避免“同质化”


  如今,时事新闻报道已经成为我国新闻媒体互相竞争,争夺读者的关键阵地。但是,很多新闻媒体为了吸引更多读者的眼球,开始恶意抄袭,导致时事新闻报道出现了“同质化”问题,而且愈演愈烈,无法突出时事新闻报道的特色,也降低了时事新闻报道的可读性。因此,新闻媒体必须认识到避免时事新闻报道“同质化”问题出现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控制对策。


  一、时事新闻报道的选择要求新


  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时事新闻时,必须要有选择性,而且要求新,对于那些无关紧要的时事新闻报道和一些礼节性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无需占用新闻版面,属于浪费资源。时事新闻报道只有不断的创新,不断的作出调整才能突出自身的特色和优势,才能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才能体现其价值,扩大社会影响力。时事新闻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政治,二是经济,三是军事,四是外交,五是文体,六是科教,时事新闻报道的信息来源比较多,新闻工作者到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时事新闻,成为新闻工作者工作的难点和重点。事实上,要想实现时事新闻报道的求新,时事新闻报道就必须贴近读者的生活,从读者的角度出发去看待新闻事件,这样才能增强时事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可读性,才能做到为读者服务。新闻媒体必须要合理的对时事新闻进行定位,又必须考虑到读者对时事新闻的实际需求。时事新闻工作者必须有自己的见解,引导读者正确地看待社会事件,这样才能避免时事新闻报道“同质化”问题的出现


  二、时事新闻编辑的“有为”


  要想做到避免时事新闻报道的“同质化”,就需要时事新闻编写人员把好这一关,这对时事新闻编写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报纸还是网络,时事新闻报道都必须实行实时更新,如果有一些比较重大的或者是突发性的时事新闻事件,都需要在第一时间编写出时事新闻报道,这样才能保证时事新闻报道的时效性。一件时事新闻事件发生后,时事新闻编写人员首先要先确定新闻事件的核心和主题,但是时事新闻工作者不可能把新闻事件原封不动地呈现给读者,需要后期进行整理加工,然后新闻工作者还需要对新闻事件进行分析,站在读者的角度,并加入自己的见解。对于比较抽象的时事新闻报道,新闻工作者需要把时事新闻报道具体化,增强读者对时事新闻报道的理解。如果新闻媒体需要借鉴其他媒体的时事新闻报道,就需要对时事新闻报道进行大量修改,并对其中的图片进行二次处理,突出自身的特点,强化时事新闻报道的宣传效果。目前,很多时事新闻报道都是在原有时事新闻报道的基础上展开加工的,以形成一篇新的时事新闻报道,把各种新闻报道整合在一起。但是,无论新闻工作者如何修改时事新闻报道,都不能脱离时事新闻报道的主题和核心,而且必须遵循时事新闻报道的基本规律。时事新闻工作者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一是负责的工作态度,二是敬业精神,三是诚心的付出,四是潜心钻研,五是不断创新,新闻工作者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不断收获,才能开拓创新,才能具有预见性。时事新闻工作者需要定期参加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才能保证时事新闻报道具有特色,避免时事新闻报道“同质化”问题的出现。要想让新闻工作者认识到避免时事新闻报道“同质化”问题的严重性,时事新闻媒体需要在新闻工作者内部设置奖励和惩罚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时事新闻工作者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提高新闻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三、时事新闻报道的版式要突出


  通常情况下,时事新闻报道的版面头条需要刊登一些国家大事或国家领导人活动,根据时事新闻事件的重要性进行排版。除此之外,现有的时事新闻报道版面过于平,导致部分比较重要的时事新闻报道只能被迫排在了次要的位置。针对上述问题,时事新闻报道版面要想做到全面兼顾就需要对版面做出调整,突出其特色,对于特别重要的时事新闻报道可以加上重点边框,突出新闻的重要性,吸引读者的眼球。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也在不断加快,人们的阅读习惯正在发生改变,人们没有过多的时间去阅读时事新闻报道。因此,时事新闻工作者必须把单纯的时事新闻报道转变为图文结合的形式,并在时事新闻报道版面上增加图片专栏,达到最佳效果。


  结语


  时事新闻报道只有不断的创新,不断的作出调整才能突出自身的特色和优势,才能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新闻媒体必须要合理的对时事新闻进行定位,又必须考虑到读者对时事新闻的实际需求。要想做到避免时事新闻报道的“同质化”,就需要时事新闻编写人员把好这一关,这对新闻编写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闻工作者需要把时事新闻报道具体化,增强读者对时事新闻报道的理解。无论新闻工作者如何修改时事新闻报道,都不能脱离时事新闻报道的主题和核心,而且必须遵循时事新闻报道的基本规律。要想让时事新闻工作者认识到避免时事新闻报道“同质化”问题的严重性,时事新闻工作者需要定期参加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作者:孙嘉鑫

  第2篇:浅议时事新闻侵权行为的规制


  我国法制的完善过程,也是对公民的各项权利保护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法律制度已经趋于完善。同时,我国对公民的各项权利保护也切实得到了加强。我国于1990年开始施行《著作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入法制化轨道。对时事新闻的侵权模式、成因进行分析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规制,无疑能有效促进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


  正确理解“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含义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相应规定在1990年开始施行的《著作权法》中就以明确法律条文确定,后来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继续沿用。为了明确“时事新闻”的概念内涵,避免执法中的混乱和相关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对“时事新闻”做出了定义。“实施条例”之所以强调时事新闻为“单纯事实消息”,就是针对当时“克隆新闻”的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制定的。


  然而,现实中的时事新闻往往被错误地理解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对于新闻的报道,将在媒体上的新闻报道均理解为“时事新闻”,加上《著作权法》第五条“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各媒体中的“克隆新闻”越来越多,新闻报道的秩序越来越混乱,对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巨大挑战。随着网络技术日益的发达,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使新闻信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传播,网络、报纸、电台、电视等各种媒体无时不刻进行着各种各样的新闻传播活动。网络等新媒体的发达使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著作权法》规定:“媒体刊载或者转播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实时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稿酬”,导致了不同媒体之间相互刊载新闻作品的混乱状况。新闻工作者辛辛苦苦采写的稿件,其他媒体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也无须支付稿酬就被广为转载,转载新闻作品的媒体没有付出任何成本而坐享其成,打击了新闻媒体及其工作者的热情。新闻报道的内容真实性和质量保障力大大减弱。新闻报道是一种特殊的文化产品,国家法律对新闻报道这种商品应予以特殊保护,而目前的法律规定不利于对新闻报道的保护,亟待加以规范。


  我国自1990年颁行《著作权法》以来,一直遵循“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观念。虽然国务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了时事新闻的定义,但是对于定义中的“单纯事实消息”有着不同的理解,因而导致对“时事新闻”的定义自始至终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这就成为许多纠纷和问题的根源所在。要准确理解时事新闻的概念和内涵,就首先得对“单纯的事实消息”进行明确。笔者认为,“单纯事实消息”的作品,其文字表述应该是简洁的,肯定不是长篇大论的。“单纯事实消息”中包含的主要内容是新闻消息的时间、地点、人物、发生的事情等基本概念,除此之外不应该包含其他的修辞和情感色彩、观点主张、主观感受。


  时事新闻使用的侵权模式简析


  即便当前《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时事新闻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导致侵权,主要有如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转载转播其他媒体的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媒体刊载或者转播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实时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稿酬”,即便法律做出此类规定,但是,如果媒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在转载其他媒体的时事新闻作品,如果连作者的署名也给省略了,这很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笔者认为这样的转载构成了对原刊载媒体、原作者的侵权。何况,民事活动中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许多媒体声明“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果其他媒体仍然不予理会其声明,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予以转载,就构成了侵权。1999年11月,《中国青年报》发表《偷文章就是偷钱偷正义偷良心》一文,该文认为“我们被偷了”、“我们遭遇了最无耻的偷窃”,并且指出,1998年12月24日某报转载《中国青年报》的八篇文章,并且这八篇文章没有任何一篇注明“摘自《中国青年报》”,其中有五篇连作者姓名都没有署具。①《中国青年报》的文章刊登后,引起了众多媒体对此种转载行为的谴责。此事并没有诉诸法律,但在新闻行业中形成了对此类转载行为的共同抵制。


  第二种,提前在采写媒体之前刊登相关时事新闻。提前在采写媒体之前刊登采写媒体的新闻稿件,可能导致时事新闻的侵权使用。比如,某地发生新闻事件,A媒体以本媒体名义指派记者前往采访并写出新闻稿件,后B媒体从各种正常的或者非正常的渠道获得了A媒体采写的时事新闻,便抢先在A媒体报道之前在B媒体刊发、刊播了A媒体采写的时事新闻报道,则B媒体构成了对A媒体时事新闻稿件的侵权。A媒体指派记者以本媒体名义前往新闻现场采访,A媒体付出了包括交通费、记者工资在内的相应采访成本。B媒体没有付出任何成本的情况下刊发、刊播A媒体采写的时事新闻稿件,很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并且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转载或者转播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实时性文章”的免责条款。由于新闻稿件此时还没有发表,如果时事新闻的采写者对此没有过错,就构成对A媒体的侵权。


  第三种,未进行任何采访活动而据他人的独家线索撰写并刊发新闻稿件。对于此类侵权模式,我国已有法院相关审判案例。1995年9月,广东省汕尾市广播电台记者曹伟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余海龙(原《汕尾广播电视报》记者部主任)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1994年8月,原告接到了被拐卖妇女的求救电话之后,即刻联系公安、妇联等部门对被拐妇女进行解救,原告也参与了解救活动。在解救成功之后对被拐妇女进行了独家采访,在广播电台播出后引起强烈反响。后来,原告向被告汇报相关工作,并且提供了一些文字素材。8月18日,被告在未进行任何采访的情况下,根据原告的文字素材和口头汇报掌握的情况,撰写了《热线电话骤然响起》的文章,该文的立意和视角与原告的文字表述相同。被告撰写的新闻稿件,是根据原告的材料整理之后进行发表的,后来还在1994年度全国城市广播电视报的新闻评比中获得两项奖项。本案中,被告撰写的稿件线索完全来自原告的有价值的独家新闻素材,并且其成文发表时并未获得原告准许,被告的行为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②其实,类似事件在当前的新闻界时有发生,只是只有极少部分对簿公堂。


  第四种,网络背景下盗链其他服务器的服务内容。除了上述时事新闻使用侵权模式之外,还有盗链等模式可能造成时事新闻使用侵权。所谓盗链,就是服务提供商自己不提供服务内容,通过网络技术手段绕过广告等其他有利益的最终用户界面,直接在自己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内容,以此骗取用户的点击率,而在此过程中,真正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得到任何利益。以盗链方式构成时事新闻的使用侵权,在国外已有具体审判案例得到法院支持。但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侵权的七种形式为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其中并未规定网络环境下的“盗链”构成侵权。所以,如果在我国发生盗链行为,司法审判机关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必定存在不同的观点主张,导致案件的审理存在争议。


  时事新闻使用侵权的成因分析


  时事新闻被我国《著作权法》确定为不受该法调整的范围,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时事新闻”的概念和内涵,法律和道德之间仍然存在一定冲突,仍然容易在具体的新闻事业发展中产生时事新闻使用的侵权行为,其成因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被侵权的时事新闻具有经济价值。时事新闻具有新闻价值。在我国学者专家对新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提出新闻的商品性、产品性,认为新闻具有交换性等商品价值,新闻能够在其传播的过程中为刊发媒体带来相应经济收入,新闻的商品性和经济价值由此体现。时事新闻的时效性特征十分显著,在以前的新闻出版过程中,如果某媒体刊播了某条新闻之后,对于之后会产生的时事新闻使用侵权似乎不是那么重视,媒体在乎的是时事新闻是否在第一时间刊播,新闻的时效性会使新闻在媒体发布之后导致其价值迅速递减。然而,目前的网络技术、印刷技术、通讯技术、复制技术已经达到非常高的水准,网络等技术的高度发达使新闻信息可以呈现几何级的速度和增长,被侵权的新闻可以在极短的时间之内迅速传播。正因如此,各媒体均以能够在第一时间报道重大新闻、独家新闻为荣,在新闻的经济价值刺激下,给时事新闻侵权行为提供了动力。


  时事新闻使用侵权不易调查取证。时事新闻使用侵权调查取证难,是导致时事新闻使用侵权现象普遍存在的重要因素。因为存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困难,许多时事新闻使用侵权纠纷案件不了了之,侵权行为并未付出违法成本,更加造成时事新闻使用侵权现象的越演越烈,难以通过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自我约束解决问题。当前信息社会的背景下,媒体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一条具有重大价值的新闻是媒体及其记者竞相追逐报道的对象,国内新近发生的重大新闻,一时之间众多媒体立刻跟上进行报道。对于此类新闻报道,不同媒体的采访时间、成稿并刊播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在其他媒体已经报道同一件新闻事件的情况下,后报道的媒体如果完全重复报道之前的已经报道的内容就会导致新闻的价值贬值,在通过广大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在报道完全相同的新闻,其新闻价值可能接近于零。媒体及其新闻采写者为了实现新闻的传播价值,千方百计挖掘和新闻事件相关的新内容。此时,不同的媒体及其记者之间如果出现完全相同内容的报道,双方或者多方就可能到法院起诉,而法院对此难以进行调查取证。


  《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够规范。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本身并没有对什么是“时事新闻”做出界定,国务院颁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界定为:“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是,实践中对于“单纯事实消息”存在不同理解,导致时事新闻侵权纠纷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规制。此外,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在实践中,各媒体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扩大化应用”,导致时事新闻以及其他相关文章转载的秩序较为混乱。


  时事新闻使用侵权行为的规制


  明确“时事新闻”的定义。当前新闻行业中新闻转载秩序的混乱、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以及法律对时事新闻侵权现象的难以规制,十分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法规对“时事新闻”的概念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为此,必须在《著作权法》中明确“时事新闻”的定义,从而使人们对“时事新闻”不会产生认识上的歧义。目前,学术界、新闻界和司法实践界还没有对“时事新闻”做出突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界定,对于“时事新闻”概念的明确界定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做出,建议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将“时事新闻”的定义予以明确。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当前,许多时事新闻侵权行为均以“合理使用”为借口规避法律的制裁。对此,司法机关在审理时事新闻侵权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已经构成侵权行为的,对侵权行为者依法从重予以制裁,通过具体的司法审判案例确立“侵权可耻”的观念,以法律制度推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当前,需要对“合理使用”形成正确的理解,形成行业内统一的认识,避免更多的媒体及其从业者以“合理使用”为借口实施新闻时事使用的侵权行为。关于“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何时发表、是否发表、怎样发表等问题均需由著作权人决定,任何媒体不得在未经著作取人准许的情况下擅自发表他人未发表的时事新闻。③同时,任何媒体在转载已经发表的时事新闻之时,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定,对此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著作权法中某些较为规范的法律条文,将引用时事新闻后导致著作权人无形资产损失且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均视为侵权,当然,这样的规定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


  明确对时事新闻使用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何种情况下构成时事新闻使用的侵权,是规制侵权行为的前提。明确时事新闻使用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须从如下方面考量:第一,以新闻的来源作为标准进行认定,未经许可而转载“独家新闻”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独家新闻”的来源是针对唯一媒体的,如果没有经过“独家”的许可而擅自转载,无疑构成了时事新闻的侵权;第二,以涉嫌侵权的媒体及其新闻作者是否有深入的采访作为认定标准。如果涉嫌侵权的媒体及其新闻作者通过自己的深入采访后,创作出和其他媒体已经刊登的内容相似或者相同的新闻报道,则不构成侵权;第三,以被转载的新闻作品是否有独特的构思与艺术品质作为认定的标准。如果被转载的新闻作品并非“单纯的消息”,那么该新闻作品就具有独创性,比如包含富有特色的摄影作品等,此时如果转载行为未得到著作权人准许,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作者:张严

  第3篇:时事新闻保护问题及对策


  改革开放前,新闻媒体被视为国家大政方针的宣传工具,一切所谓的新闻都是经过人为的安排与组织的,在表现内容上往往是“报喜不报忧”,在表现形式上也基本上都是一致的,新闻在那个时代失去了他本来的含义,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人民大众的社会思想得到不断的解放,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新闻的本真性与专业性也越来越被强调,在这个时代,对新闻的定义出现了比较科学的认识与长久的进步。但是对时事新闻的内涵与定义却一直处于初级阶段,在新闻学界,关于时事新闻的定义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协定。目前比较通行的定义是注明新闻学家陆定一的定义,他指出:“时事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这个定义之所以被大部分学者认可,是因为它更贴切的体现了时事新闻的特征,同时联系到发表这个定义的社会背景,则更具有进步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完善,也造成了对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的错误认识。不但受众认为如此,就是包括血多新闻媒体对此也没有正确的认识,这就导致时事新闻的首发媒体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另一方面,即使知道相关法律,但是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媒体也还并不多。综上所述,新闻学界和法学界对时事新闻定义模糊不统一,也就造成新闻界对时事新闻保护认识不清晰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中国互联网的告诉发展,整个社会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就导致了人们对实时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同时对时事新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3G网络的发展,手机实时通讯方式变得越来越普及,时事新闻的速度以及新闻价值也越来越高,这就无疑要求媒体投入更大的智力劳动和成本,但是但是,如果时事新闻保护体系没有更好完善,则会对原创媒体不公平,久而久之,影响新闻传媒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1.时事新闻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1概念界定不清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对时事新闻的需求越发的高,可以说时事新闻在新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恰恰想发的实施新闻界的研究以及法律界的规定都难以满足时事新闻的快速发展,无论是新闻界还是法律界对试试新闻的概念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新闻界对时事新闻的概念与内涵的界定都没有统一的认识。在本文作者查阅众多资料后,发现法学界和新闻学界内对这种单纯事实消息认识与保护还停留在表面:依据时事新闻的字面意义来理解,时事新闻就是一种单纯的实时消息,包括新闻中地点、人物、时间等客观要素的纯客观事实,不包含作者的主观内容。但是在实践中,各大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中几乎找不到这样的单纯时事报道。只有一些新闻媒体的新闻标题符合这种字面上的定义,新闻正文几乎没有不加入作何或者编辑个性色彩的报道,而且这样的报到对时事新闻的发生情节以及场景进行细致的描述。在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受到《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保护的时事新闻几乎涵盖了现在各大新闻媒体新闻报道的大部分。因此对于时事新闻概念和内涵的界定,需要新闻界以及法学界界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以对时事新闻的概念与内涵做粗更符合新闻业界实际的界定。


  1.2适用于时事新闻法律细节需要补充


  在新闻界,由于时事新闻的专业性,判定是否构成侵权,不但需要有新闻界专业人士的参与,例如一些资深媒体人和新闻专业的学者等,另外还需要相关法律的专家参与,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的规定不够规范,尤其是一些判定是否否成侵权的法律细节尚待补充。


  1.3侵权问题解决缺乏专业机构


  由于时事新闻的专业性,同时由于同时需要新闻专家和法律专家的共同协同才能有利于解决目前时事新闻侵权问题,所以时事新闻侵权问题的解决需要有一个专业化的组织协调这些事务,这个机构既要能够很好的代表媒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有需要很好的公信力,这是最重要的,从目前全国记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来看,其能够很好的代表媒体以及媒体从业者的利益,如果能和地方法律执行机构沟通合作,可以及时大家相关的侵权问题,协调好各路媒体间的纠纷,尽量友好协商解决,维护好媒体良好的竞争秩序和发展环境。


  1.4新闻媒体间的不正当竞争需要法律规范


  无论是在新闻界还是再其他的商业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恶性竞争行为,是市场主体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侵权行为。随着网络的普及,大部分的媒体作为独立经济的市场主体,其时事新闻的报道也遭到其他新闻媒体的抄袭剽窃行为的情况时有出现,这种行为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以较低的成本获取相对低成本的高额利润,但是时事新闻的首发媒体却为此付出高昂的成本,获取较低的利润。那么这样就没有人愿意做首发媒体,从而影响到整个新闻业的发展,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极大的损害了新闻业的健康的发展,所以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最为规范,制止这种恶性竞争行为。因此正确适用法律对新闻作品剽窃的规范意义重大,


  2.对时事新闻保护的对策性建议


  2.1从“时事新闻”的概念和内涵出发


  要实现对时事新闻的保护首先就要分清时事新闻与其他形式的新闻差别,最基本的既要在其概念和内涵出发。时事新闻与其他作品在实践中有明显的差别:“时事新闻没有创造性或者是其创造性有限。”[1]时事新闻是依据事情的事实而写,而事实是不能创造的,不能包含在作者主主观的创造当中,但是也恰恰是这个特点,使得发了不能给时事新闻著作权给与法律保护的一大重要原因


  同时由于时事新闻发展历史较短,在新闻界和法学界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和内涵界定,这也是对时事新闻侵权难以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这是一个亟需加强相关理论研究问题,不但要结合新闻行业内实际发展状况,同时也要结合时事新闻保护的需要以及现有法律的规范,对时事新闻含义做一个更加明确的界定。


  2.2借鉴国外先进保护模式


  由于时事新闻作品不同于其他著作权作品,时事新闻作品一般都为职务作品,所以权益享有者不是个人而是提供创作条件的媒体,另外由于时事新闻具有时效性的特点,他不需要像其他新闻形式或者文学作品那样举要长期或者永久的保护期。这方面应该借鉴美国以及意大利给予相关时事新闻作品一定时间优先传播权的做法,充分保证保护好原创媒体的合理利益,以激发更多媒体敢于投入人力物力,挖掘、采编出更多更好的时事新闻作品。


  所以可以考虑借鉴传媒发达国家美国给予原创媒体优先传播权的做法,当然考虑到我国国情,可以对相关规定时间做具体调整。


  2.3衔接好法律保护体系


  时事新闻的侵权转载,对时事新闻原创者的作品抄袭剽窃后,要根据恶劣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要给与不同程度的法律惩罚,但是用不同的法律处理后果却差别很大。给时事新闻的侵权成为变成了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大致有三个显著特点:形式主义、无限复制、独立创作。因此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需要完善对时事新闻含义的界定,本文建议,除了规定单纯的事实性消息不予适用外,还应增加一个例外规定,就是有独创性的,含有创作者智力劳动因素等时事新闻作品应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维护合法权益。对时事新闻作品抄袭剽窃往往发生在有竞争存在的两个媒体之间,此类抄袭剽窃行为则不仅是对著作权法规的侵犯,还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权利者也可以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救济。当然具体何种法律来进行救济,则要视侵权具体情况而定。选择不同法律进行救济,得到的救济结果就会不一样,因此时事新闻保护要衔接好法律保护体系。


  综上所述,保护好时事新闻作品的合法权利,首先要从“时事新闻”的概念和内涵出发,界定好时事新闻的概念与内涵,同时要处理时事新闻侵权事件时要衔接好法律保护体系,最后要新闻界和法律界做好理论和实践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的保护模式,拿来为我所用,更好的保护好时事新闻的权益。进一步讲,做好传媒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面众多,不仅包括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而且还包括各路媒体及媒体从业者,营造一个良好的传媒竞争环境,需要立法机关能够完善好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专门的维权机构或维权岗位,媒体专业者也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的同时,也要保持自律,不侵犯他人的合法著作权益。


  作者:陈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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