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汶川地震中及此后,人们在对我国新闻传媒反应及时、信息透明大加赞叹的同时,也对某些传媒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伦理方面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这样那样的质疑,有的对记者不在现场却胡编新闻提出批评,有的对记者屡屡提出刺激采访对象的问题表示不满,有的对电视台播放不尊重死者的画面显露激愤。其实,类似的问题困扰国内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久矣,在特定情况下,则有可能比较集中地表现出来。可见,新闻伦理问题尚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
对新闻伦理问题的探讨,无疑应当结合对引出此类问题、引人注目的媒介事件的评判一并进行,但是又不能待到发生问题时才予以特别的关注;固然也应注重于一事一议式的讨论,然而又不能满足于此,不能将问题简单地归咎于传媒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个人素质水准低下,不可避免地要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批评,不过更为重要的是进行深入的学理分析和推进新闻伦理建设。
以往,新闻业界和学界对新闻伦理问题已经给予了应有的关注,并进行过颇有成效的研讨。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缺憾。有的研究者对新闻伦理的界定不甚准确,将更多是属于编辑记者的业务素养的问题或采访写作中一些属技术层面的瑕疵,归入了新闻伦理的范畴,这就有将新闻伦理作不恰当延伸之嫌。与此同时,也有不恰当地缩小新闻伦理所涉范围的倾向,持相应观点者认为,新闻伦理仅是媒介从业者个人品质问题。由此,笔者认为,在展开论述前,有厘定新闻伦理概念之必要。
一些论者未对新闻伦理和媒介伦理加以区别,或者将新闻伦理等同于传媒从业者职业道德。应该说,新闻伦理与媒介伦理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但两者又并非等价的概念。前者侧重于从道德的层面规范传媒从业者的新闻活动,它理当包含在后者之中;后者除包含前者之外,还应涵盖传媒及其从业者的其他活动,例如媒介经营活动等。同样道理,传媒从业者职业道德除包括从事新闻活动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以外,还应包括传媒从业者从事其他传媒活动时所应悟守的职业道德。
即使后退一步,权且认可新闻伦理与媒介伦理可以大致等同,某些关于媒介伦理的定义也还是存在有待推敲之处。例如,有研究者认为:传媒伦理是系统地研究道德善”的大众传媒当如何履行其职责、大众传媒是否符合它的应当以及媒介从业人员在其媒介行为中对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的认识与抉择等问题的学科。[]这个定义将媒介伦理提到了相应高度,但是没有对新闻传媒和传媒从业者进行必要的区分,而在许多情况下,两者作为不同的责任主体,有不能混为一谈之处。因此,在看待媒介伦理问题时,应将传媒实体、传媒从业者和由上述两者参与构成的新闻传播业加以恰当的区分,必须视新闻传媒、传媒从业者为彼此相关然而又区别对待的主体。对从业者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不宜一概而论,其中,有些是因自身原因导致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有些则是屈服于媒体的内部规则而导致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在前一种情况下,从业者个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媒体应承担主要责任。
笔者认为,新闻伦理是业内适应新闻活动特点而形成的要求自己应当如何”的自律规范,以及公众认为该业在新闻活动中应当如何”的观念和舆论约束。£]新闻伦理当由业内自律规范和公众的观念和舆论约束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其核心内容是应当如何”,自律规范由此而设定,公众的约束由此而展开。应当如何”是由业内人士约定的,体现了传媒从业者的责任、良知与操守,它同时也是公众的带有共识性的认知。应当如何”即可为和当为,其对立面是不应当如何”,即不可为和不当为。主体作出了不应当如何”的行为,则属于违背新闻伦理,会招致同行的批评指责和公众的舆论谴责。应当如此”和不应当如此”,两者的边界通常是大体清晰的,当然也会有不甚清晰的情况,以致会让当事人困惑。这在下文将有所提及。
二
大多数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在从事新闻活动的过程中能恪守新闻伦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在真实性问题上,从两个不同的方向违背新闻伦理。
在违背新闻真实性因而违背新闻伦理的问题上,存在两种方向各异的情况。其一是新闻失实。这已是一个老话题了。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违反真实性原则会导致新闻生命的丧失,这是新闻从业者必须懂得的基本常识。相当一部分新闻失实属行为主体知不可为而为,故意与应当如何”背道而驰,从而造成违背新闻伦理的后果。其二是指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展示不应该或不适宜展示的内容。有些报道虽然逼真,不可谓不真实,然而是以有违新闻伦理的自然主义的表现为代价。如一些传媒在报道中不顾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名誉及人格尊严,程度严重者甚至可能引起法律诉讼、被追究法律责任,退后一步说,即使不构成法律纠纷也已经违背了新闻伦理。再如某些案件报道所涉犯罪嫌疑人作案细节过细、过详,涉及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血腥和恐怖场面。有责任感、恪守新闻伦理的传媒及从业者,必定会拒绝此类行为。
二是错误理解传媒功能,以致程度不等地亵渎新闻伦理。
新闻传媒的重要功能,是通过报道事实为受众提供信息、对社会进行瞭望并以自己的方式恰当地干预社会生活。但有的传媒却将传媒功能任意发挥,毫不顾及社会效果。一度产生了相当大影响的杨丽娟事件,与某些传媒及从业者的导演、策划不无关系。某些传媒的做法看似充满人情味,其实是一种不顾及后果、不负责任的表现,在客观上鼓励和助长了某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新闻伦理一次次受到挑战。
在当今条件下,受众对表现出较强可读性可看性、可听性)的软新闻发生了更为浓厚的兴趣,这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让新闻报道向娱乐类节目靠拢是不合适的,使之娱乐化就更不可取。因为新闻娱乐化趋势偏离了新闻传媒传播新闻的本义,即使是新闻传媒中的娱乐类节目,也不能过于强调娱乐至上。传媒不应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能只讲娱乐而将新闻伦理、媒介伦理置之不顾。现实情况是:选秀、情感类、游戏类节目良莠不齐,有些已背离了社会正常的伦理观念,而娱乐化倾向甚为严重的某些传媒似乎完全忘记了自己所应具有的引导功能和引导责任,认为娱乐功能就是娱乐功能,甚至会利用某些媒介事件进行炒作。其结果正如尼尔•波兹曼那本批判电视文化的书名所说——娱乐至死”,这并非危言耸听。
三是为经济利益所诱、所困,而将新闻伦理置之于脑后。
早在1904年普利策就说过:商业主义在报业经营中具有合法地位,但它仅限于经理部。如果商业主义侵犯了编辑权,它便成为必然的堕落和危险,一旦发行人仅仅注意商业利益,那将是报纸道德力量的结束。”]我国新闻传媒在程度不等地进入市场以后,上述情况时有发生。经济压力和收视率收听率、订阅量)压力导致国内的一些传媒走向了媚俗化,忘却了舆论引
导者的身份和社会责任感,性和暴力方面的内容充斥媒体版面和节目时段;另一方面,资本对传媒及其从业者的影响作用时有显现,新闻伦理在另一个方面陷入窘境,传媒该出声时却失声、明明正当报道却是有偿不闻”等类情况,让人不得不感慨金钱的魔力。
2006年4月4日,兰州晨报》上刊登的题为垃圾场惊现儿童残肢》的报道,引起很大社会反响。记者在公安部门就此案做出最终定论前,仅凭现场人员的议论,就判定为‘杀人碎尸案”,与最后的侦查结果严重不符。从本质上说,这是对利的不恰当强调催生了类似的新闻。有论者说:假新闻之中,不排除极少数记者有不择手段的动机,但若没有报社为了求新求奇求异那根鞭子,没有报社领导对违背常识性原则视而不见,没有报社考核和残酷淘汰机制,以及利益驱动的诱惑,假新闻的出炉率或许就像外星人光临地球一样稀罕了!”4]此言并非无懈可击,假新闻的出现有着相当复杂的原因,不是利益驱动”一言所能完全概括,但它又不无道理,因为超越限度的利益驱动毕竟是诱发假新闻的主因之一。
四是面临社会伦理与新闻伦理的矛盾,从业者常感无所适从。
在新闻实践领域,面对上述三种情况,要想做出正确选择并不困难当然也会遭遇来自外界的抑或来自自身的阻力),困难的是:在特定情况下,新闻从业者身处于新闻伦理与社会伦理的矛盾之中,而恪守其中的哪一种伦理规范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当事人必须在窘境中艰难地做出选择。以著名的摄影作品饥饿的小女孩》为例。作为摄影者,记者凯文•卡特陷入了如上所说的窘境,来自社会伦理和职业伦理之间的矛盾冲突,使他无法排解内心的深深痛苦因而最终选择了自杀。这种选择是否正确姑且不谈,在类似的情况下,新闻从业者所面临的往往不是在大是大非之中进行选择,而且需要做出选择的命题没有显而易见的答案。该尊重手中的笔或是相机,还是信奉人类的普世伦理,确实是把人带进了两难境地。
三
有学者曾经试图在时间的维度上掲示新闻伦理范畴出现突出问题之因。他认为,在不同阶段上存在着不同的原因,大致可以概括为:传媒政治化时期政治因素,传媒商业化时期——商业因素,传媒垄断化时期——资本因素。^笔者认为,将政治因素、商业因素和资本因素纳入考量的范围,这在某种意义上确实触及了新闻伦理领域出现突出问题的重要原因,但是,在新闻伦理方面出现突出问题,绝不是单个原因所能简单概括和对应的,此其一;其二,在处于转型期的当今中国,对新闻传媒的发展阶段并不能简单套用西方模式来说明;其三,在新闻伦理方面出现突出问题,常常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传媒自身等多种因素交互作用和共同发生影响所致;其四,政治、商业、资本等三种因素并不能完全穷尽新闻伦理方面发生突出问题的原因。
笔者认为,当下中国新闻伦理出现这样那样的突出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原因之一:在一些媒介和记者那里,关于新闻的基本理念被扭曲。
新闻必须真实、及时、有价值、可公开,能满足受众的新闻需求,以上所述既是新闻的重要特征,同时也构成了关于新闻的基本理念。
在上述重要特征和基本理念中,新闻真实性尤为重要,对它再怎样强调都不为过分。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就体现出了对新闻生命的重视、敬畏,同时也就在一个重要方面恪守了新闻伦理规范;相反,如果在新闻真实性方面失守”,那么就会在新闻伦理方面失节”,就无恪守新闻伦理可言。倘若认为真实性无关紧要,只要有利可图就可以杜撰事实、改变事实、歪曲事实,其结果,必然是既践踏了新闻又践踏了新闻伦理。
新闻的重要特征和基本理念的另一内容是满足受众的新闻需求。满足受众需求,是新闻有效传播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可是,有的传媒和从业者却将此理念曲解为一味迎合受众,这种无原则的迎合甚至演变为媚俗和低俗,从而大批煽情性的、耸人听闻的和娱乐化的新闻纷纷出炉,一些根本不能存在的价值观成了确定的和首要的判断标准,注重社会责任的理念则消退了。
作为新闻的重要特征和基本理念,及时性抑或时效性理当得到强调,激烈的传媒竞争,必然也要在这一重要方面展开。对此所作的错误解读:一是认为抢新闻高于一切,抢新闻可以不顾一切,由此,通过影响新闻真实性而使新闻伦理受损。在这一方面,尤以网络媒体为甚,滚动播出的新闻固然可以说是做到了迅速,然而关于同一件事大相径庭的报道内容却经常让人不知所措。二是不顾正常社会伦理和新闻伦理获取消息源,不顾当事人利益、竞争对手利益以及公众福祉进行及时”刊播,超然于任何社会约束的情况,也不是绝无仅有。
新闻是可以也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于新闻信息而言,当然是传播得愈是广而远、愈是知者众愈好,对此重要特征和基本理念的扭曲,则是一些传媒及其从业者认为自己拥有了解任何信息和公开任何信息的权力,而不顾及国家安全、当事人隐私,不顾及正常的社会伦理和公众的真正需求。例如汶川地震中,一些媒体刊登未经处理的死难者惨不忍睹的现场照片,既是对死者极不尊重,也是对公众神经的巨大刺激。而在有关报道中,稍有不慎就会有泄密的情况发生。伊拉克战争爆发后,著名战地记者唐师曾前往伊拉克采访前夕,一名法国西格玛图片社的记者希望他能提供伊拉克最大油田基尔库克的照片,此人称一张模糊的照片就可以判断出这个油田恢复生产的能力,《这样的情报对于西方来说是梦寐以求的,然而无原则的公开显然是不妥的。
原因之二:权力和资本的影响对行为主体恪守新闻伦理构成考验。
在许多媒介事件中,人们往往将责任归到有关记者和编辑等新闻从业者身上。例如在刚刚发生的汶川大地震的报道中,有记者在一些采访场合问出令人不快或欠妥的问题,人们往往习惯于将问出这些问题的记者和主持人拿来抨击一番。其实,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加拿大传播学者麦克卢汉从媒介是人的延伸”的基本立场出发,认为媒介本身也有道德价值属性,而不是技术工具的使用者所犯罪孽的替罪羊,《新闻伦理的主体,除传媒从业者而外还有传媒本身,传媒的许多新闻传播行为,都不是从业者个体就能独立地、轻易地完成的,而往往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也需要逐级把关。就此而言,将责任简单地归于具体执行者,是不甚公平的,一部分编辑记者,充当的只不过是由某些媒体所造成的违背新闻伦理行为的具体执行者和显性责任者而已。
资本和权力对媒介超越限度的幕后影响常常是新闻伦理方面突出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资本与传媒的结合是媒介市场发展的重要方向,现行的政策较之以前为传媒产业的融资提供了相应的更多便利。这于媒介当然是一种利于其生存发展的外部条件。作为一个行业,中国的传媒业被称作最后几个可能产生暴利的行业之一。一些传媒,定位的实际出发点是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其实际所为,已经超越了伦理底线。比如说,以自己手中的权力去谋求、去换取本不该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为获取私利而以违背新闻伦理规范为代价,或者以手中的媒介权力去换取其他机构、部门的权力。在这里,权力部门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的行为得到了延伸,权力寻租”现象在新闻业内时有发生,而公众利益则被抛到了脑后。s]在激烈的同行竞争中和巨大的生存压力下,新闻传媒往往会面临在利”与义”中进行艰难选择的严峻考验。毋庸讳言,有的媒体、有的从业者为利所诱,已经到了挑战新闻伦理底线的地步,导致暴力色情内容泛滥、虚假新闻屡现、传媒公信力下降等诸多问题出现。
原因之三:在新闻伦理与社会伦理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误识。
一些传媒从业者在潜意识层次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识,认为新闻伦理是超越一般伦理的,持此观点者也许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有这样的想法,然而其某些职业行为恰恰说明了他们认为自己有权秉持超越一般伦理之上的新闻伦理。为了追求新闻真实而任意曝光消息来源,公开涉及有关当事人和知情者的私人信息,之所以会发生这类事情,是因为这些记者认为自己有权暴露这些信息,并认为这样做可以维护新闻真实性和新闻自由,以及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等等,而曾经发生过的媒介审判,其实也是对这种心态的注脚。
笔者认为,并不存在独立于社会伦理之外的新闻伦理,新闻伦理是社会伦理在新闻传播领域中的延伸和扩展,是社会伦理的一种较为特殊的表现方式。从传媒与社会相互之间的关系来看,传媒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社会系统的一个构成部分。传媒的意义是由社会赋予的。传媒作为一种信息交流的载体和中介,只是改变了人们的交往手段和方式,但并没有改变或是仅仅遮蔽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关系。§]2005年5月10日,福建东南快报》刊登了一组新闻图片马路陷阱”太坑人》,记录了整个新闻事件,拍摄了许多骑车人摔倒的镜头,视觉冲击力很强,但始料不及的是,由此引发了网民关于记者在新闻从业者专业职责和社会公德之间应如何平衡的争论。这是一个新闻从业者应当如何”与不应当如何”之间的边界不甚清晰的案例。从一个方面看问题,拍摄者所摄图片不可谓不真实,其行为在新闻伦理规范方面似乎是无可挑剔的,但此记者忘却了如下要旨,即社会伦理所要求的使人幸免于难较之抓精准新闻更为重要,如果忘记了报道这些新闻时应当持有的道德立场,那么就会进入为了报道而报道的误区。
其他一些个案也有利于说明上述道理。发生在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的巴勒斯坦恐怖组织黑九月”绑架以色列运动员的惨剧,因为记者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直播,导致同样在收看电视的恐怖分子发现正在试图迂回靠近房屋解救人质的西德警察,从而直接导致救援失败。从一个方面说,西德电视台记者确实完美地完成了他们的报道工作,然而从另一个方面说,他们毫无疑问也必须对人质最后全部死亡的后果负责,其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因而同时也违背了作为社会伦理的构成部分的新闻伦理。无独有偶,在俄罗斯文化宫人质事件、秘鲁日本大使馆人质事件中,也都存在类似的记者干扰人质救援的问题。最近的例子则发生在我国汶川地震中,有的记者在履行工作职责,但在救援现场却又显得碍手碍脚,有的记者甚至闯进无菌手术室污染医生手术服以及打扰伤员接受手术、使用强光灯直射刚被挖出的幸存者的眼睛。对于上述案例,倘若单从专业的角度来考察,似乎无甚不当,但倘若从社会伦理的角度加以考量,则并非无可挑剔。
传媒的正常工作被赋予耀眼的光环,传媒从业者具有受人尊敬的身份,并且一些媒体有着半官方色彩。上述因素在两个不同的方向上同时发挥着作用。一种作用是,使相当一部分从业者具备职业荣誉感,因而深感对职业荣誉须倍加珍惜,不敢稍有懈怠;另一种作用是,为一些传媒从业者的自我膨胀提供了土壤。在某些情况下,一部分传媒从业者往往以异于社会伦理观的行为行事,其结果是在违背社会伦理规范的同时也违背了新闻伦理。在异化的、脱离了正常社会伦理规范约束的伦理观的指导下,许多在一般人看来无法理解的事发生了,其中,最为令人沮丧的就是讨论类似于记者是应当救落水者还是抢新闻、拍照片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这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任何一个懂得并恪守社会伦理的记者,都不可能做出冷眼旁观抓新闻这样荒唐的事情。
四
上文已经分析了在新闻伦理方面出现突出问题的原因。在进行破”的工作的同时,还需要进行立”的工作,而此项工作是极为困难的,这既是因为许多解决之道往往流于务虚或是较为表面,也有的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要解决资本权力寻租及其对恪守新闻伦理构成的负面影响问题,常常会出现学者提醒人们注意资本操纵媒体,而实际上又无法提出避免这一问题的良方。[°]笔者认为,从细节做起应当是解决在新闻伦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本思想,由具体性的工作逐个解决问题才是务实的态度。
首先,要将新闻伦理纳入社会伦理的正常轨道。
任何职业伦理都不能凌驾于社会伦理之上,应当致力于实现新闻伦理和社会伦理在大方向的统一。其一,新闻伦理的建设,包括学术讨论和传媒实际工作,必须在社会伦理的基础上进行,不符合社会伦理普适性内容的新闻伦理应在被摒弃之列,否则,持超然伦理观的传媒从业者就难免被摒弃。其二,必须借助外界的力量实现他律,记者的新闻活动和报道内容在伦理方面倘若不能被一般社会受众所接受,社会受众有权对媒体进行监督、施加压力迫使其改正。传媒和传媒从业者应当明白,其权力来自于何处,笔和相机应当指向何方。假若传媒无法在社会伦理的基础上进行新闻传播活动,那将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情。
其次,伦理两难问题的解决之道。
那些在应当如何”方面有着明确判断标准的新闻伦理问题,或者在应当如何”与不应当如何”之间界限分明的新闻伦理问题,都不难获得解决之道。只要行为主体能做出正确的是非判断并坚持身体力行即可当然身体力行也并非易事困难的是,面对带有两难性质的问题应该怎么办。戴伊教授给出的建议是:当没有正确”答案时,伦理常常涉及在对立的正当之间找到平衡点,应当在现实世界的情境中来应付问题,并不存在一贯的对或错的答案,但总会有更合理”的答案。⑴虽然这个答案其实不能算是答案,可操作性也不强,但是笔者认为,以职业伦理服从于更具普适性的社会伦理,应当是一个更合理”的答案,毕竟在最底层的意义上说,对于生命和人性的尊重始终应是第一位的。
2007年4月16日,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恶性校园枪击案,造成33人死亡,事后NBC等各大电视媒体反复播放枪击案疑犯、韩国学生赵承熙邮寄给NBC的多张图片和录像资料:枪手持枪或榔头摆出各种暴力姿势,加上充满威胁的言语,让尚未平静下来的美国人再次遭到巨大的心理冲击。NBC此举令很多美国公众不满,特别是很多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学生对此表现出厌恶。其实,传媒可以有三种选择:选择公布罪犯的自白录像和图片,因为这能使公众了解其行凶的动机所在,确保大多数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另一种则是选择放弃播放,以免对
受害者和疑犯家属带来更多伤害。NBC作出了第三种选择,也就是部分播放,既对公众知情权予以尊重,同时也照顾到了受害者家属,虽然笔者并不认为这是最好的解决之道,但这也许是NBC所认为的最好的选择。
另一方面,受众并不能深入了解传媒其实是处于这样的一种两难境地。因此,笔者认为,适当地在容易引发受众非议的报道旁添加编者按或编后话来阐述传媒的立场,这应当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在受众媒介素养日益提高的今天,相信受众是可以理解传媒的两难处境的。
再次,妥善解决传媒生存和坚持新闻伦理之间的矛盾。
在谋求生存和坚持伦理中,究竟该选择何者,这历来就是一个经典性的、难以索解的命题。笔者认为,换一个角度看问题,两者之间的矛盾其实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大,尤其是在媒介产业化进程加快的今天。
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往往会将谋求生存和坚持伦理道德加以绝对对立,将此理解成非此即彼的问题。然而实际的媒介经营活动并非如此,目前媒介产业化的态势非常明显,传媒生产的产品质量优良的话,也就是新闻报道真实、及时、全面、客观以及接近目标受众的话,这样的传媒没有理由没有受众,而受众群体就是传媒最大的资源所在,余下的才是经营策略和市场开发问题了。以上的分析是建立在逻辑推演基础上的。那些生存艰难的传媒的最主要问题,恐怕不在于经营不善,不在于人员拉广告不够,而是在于产品受欢迎的程度不高,在如此情况下抱怨生存问题,是没有道理的。而如果借生存问题降低产品质量标准,突破新闻伦理底线,趋向于媚俗、低俗,那就更是舍本趋末了。
最后,将行业自律置于重要位置。
法律与伦理是人类建立和维系社会生活秩序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两大规范。法律是以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伦理是基于道德的价值取向和原则规范。[13]在许多人眼中,自律往往是一句空话,既不相信记者和传媒会讲行自律,自己的自律意识也很淡薄,而法律只能要求人们公私分明”,这样的思想境界只有让道德伦理来约束。因此,要使社会进步,对法制和法治加以强调是应当的,但绝不能放弃对道德伦理的追求而把问题都交给法律去处理。
如下个案颇有启发性一名少年犯罪后承受不了心理压力,打进午夜节目的听众热线谈了他作案的经过,主持人劝说这名少年,并与邮电公安部门通力合作,一个月后这位主持人陪同该犯罪嫌疑人去投案自首。一名党报记者被派去采访此事,他只要写出报道就一定会是热点,但这位记者在对自己报道刊登后将会引起的轰动效应和犯罪嫌疑人家庭难以走出阴影的后果进行权衡之后,毅然选择了放弃报道。他一个多月的精力也都白费了,但他至今认为很值得。[4]这位记者和这位主持人在面对很值得热炒的新闻题材时,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放弃,这让笔者对传媒及从业者自律充满了信心。毕竟坚守新闻伦理最终还是要靠行业自律来解决问题,虽然实现的时间可能会相对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