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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度”的把握研究

2015-11-04 10:1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8-0175-02

  隐性采访指的是记者在采访对象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语言或行为进行偷录或偷拍以及隐瞒自己记者的身份深入采访对象的生活,获取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新闻信息的采访形式。与公开采访相比,隐性采访具有主动性和隐蔽性的特征,主要目的是为了直观有效地批判或揭露一些新闻事实和现象。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电视新闻记者为了获得大量的一手资料,即使针对的是比较中性的新闻现象,也常常运用隐性采访这种隐蔽性的方式,所以造成了很多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严重的甚至会对新闻记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所以在电视新闻记者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把握好“度”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电视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把握“度”的必要性

  电视新闻记者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能够提高新闻信息的现场感和真实感,使其具备较高的可观性,更能获取公开采访难以得到的新闻信息,创造较高的新闻价值,所以在信息时代迅速发展,人们对第一手资料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的前提下,隐性采访因为具备挖掘深度新闻素材和独家新闻信息的优势在广大电视新闻媒体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总之,隐性采访已经成为电视新闻记者在激烈的新闻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重要手段,电视新闻记者越来越依赖这一新闻采访方式,但是正是因为隐性采访的特殊性,所以如果电视新闻记者对其进行滥用,不仅会造成对社会以及他人的伤害,还会影响电视新闻记者自身的信誉甚至人身安全,所以在运用这种新闻采访形式时,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约束或限制。

  隐性采访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害,近几年来由于隐性采访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因为隐性采访的主要对象是社会上的一些丑恶或不公平的现象,电视新闻记者或编辑的价值倾向会在新闻报道使对观众的道德判断产生一定的影响,违背了新闻的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严重的还可能与采访对象产生道德或法律上的冲突。另一方面,因为我国相关的新闻法律法规还没有正式出台,所以这就导致了电视新闻记者隐性采访对象和内容上的无限制,虽然对一些不利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社会实践进行了揭露和鞭挞,但是如果为了片面追求新闻价值的实现和视觉效应的轰动,对隐性采访的对象和内容都不加节制,不能很好地把握住“度”,极易造成新闻侵权诉讼案件的产生,更有可能被处以相当严重的处罚,所以,在隐性采访中,电视新闻记者掌握好科学合理的“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视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应该把握的“度”

  (一)控制好电视新闻记者隐性采访的使用频率

  针对隐性采访的频繁使用的后果,国外学者曾经有这么一段话:“偷拍(录)采访是一种很吸引人的方法,但太过频繁地使用就会使这种技艺变成一种轻浮的小把戏;而在被错误地使用时,它就会使这一手法的价值降低,滥用它也会引来对此加以限制的呼声。”通过隐性采访,电视新闻记者能够获得有效的新闻素材,但是要明确隐性采访只是诸多新闻采访方式的一种,不能将其作为电视新闻采访的主要手段,不能形成为了方便获取新闻素材,而不分事情大小、不顾采访后果,滥用这种采访方式的意识和习惯,如果新闻信息能够通过公开采访的方式获取,还是应该尽量使用公开采访,切记隐性采访是在不得以的情况下,基于一定价值判断的需要的形式才利用的,而在对新闻事件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要根据新闻报道的实际主题,找寻此类事件的深度内涵和相关影响,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倾向,不能采访与新闻信息主体无关或者相关性不大的问题,尽量做到简明扼要。在采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新闻记者要铭记其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是为了曝光并解决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它并不是常用的一种新闻采访手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要尽量减少使用,在不得已而使用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其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控制好电视新闻记者隐性采访的内容限度

  由于新闻市场的推动作用,媒体为了提高自身的影响力,都想争先报道第一手新闻,而为了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高其收视率和关注度,电视新闻的引导作用被不断削弱,越来越迎合观众的需求,所以新闻媒体不顾及其公正公平,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的目标和原则,一味迎合和满足广大观众的要求,无节制地采访报道社会新闻中阴暗消极的一面,过多地对暴力、色情等内容进行隐性采访,不仅污染了媒体环境,还对社会健康价值观的树立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所以电视新闻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要做好采访内容的控制和掌握,慎重选择一些犯罪、恐怖或色情内容进行揭露,要掌握正确和适度的隐性采访技巧,对于一些犯罪细节不能深挖,旨在向观众传输正确的道德判断标准,将解决问题而不是揭露问题放在首位,提高观众对社会的信心,不能一味为了提高收视率,而对隐性采访的内容不加限制,影响广大观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的正确价值选择,要理智选择采访选题,需要经过深思熟虑确定采访内容和形式。

  (三)避免新闻侵权

  隐私权是每一个现代人最关注和重视的人权之一,而由于法制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力。在电视新闻记者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偷录或者偷拍的行为极易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甚至造成对他们的隐私权的侵犯,所以现阶段大量的新闻侵权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所以这就要求电视新闻在进行隐性采访时把握好“度”,减少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如果仅仅是为了制造电视新闻卖点而故意去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或隐私权,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容忍的,所以即使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情有可原,因为对于普通的公民来说,个人隐私权的地位要远远高于知情权,所以电视新闻记者不得以隐性采访为借口,肆意披露公民的个人隐私,在对社会一些不良现象进行采访和报道时,极有可能会对相关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一定的侵害,但是即使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也必须在基于不故意伤害公民个人尊严的基础上进行。而如果隐性采访中涉及到的公民行为与社会的治安、文化、交通以及教育有关,就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新闻报道具有一定的优先权,但是电视新闻记者也要注意适可而止,因为隐性采访是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一经电视报道播出,很可能会影响其正常生活,一定要把握好采访的“度”,避免侵犯采访对象的相关权益,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影响电视新闻的社会价值。   (四)提高人文关怀

  电视新闻记者在运用隐性采访获取新闻素材的过程中,要将其作为公开采访的补充或辅助手段,是基于一定的公益性目的而进行的采访形式,不能肆意侵犯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忽视采访对象的内心感受,不能利用隐性采访的隐蔽性特点,故意伤害当事人的自尊,一定要在采访过程中,把握好限度,谨言慎行,确保进行的采访活动和语言都在道德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正视当事人的主观情感,不能以自己的价值偏向影响大众对当事人产生的消极心理,更不能故意使用各种语言技巧,歪曲采访对象的正常心理,应该在隐形采访中提高电视新闻记者对新闻现象的人文关怀,当采访的对象或者现象没有触犯法律并且也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时候,要为当事人考虑在电视播出时可能会引起的不良后果,提高电视新闻记者的人文关怀意识,保护弱势群体,对于社会阴暗面的揭露要在基于公益性目标的基础上进行,而不是纯粹为了收视率和社会效应,要使自己的隐性采访获得一定的积极效果,推动事态的良好发展,促进事故的有效解决,使新闻媒体更好地服务于民。

  (五)减少“以身试法”

  电视新闻记者有监督社会不法行为的权力,但是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电视新闻记者要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使用正确的采访手段,坚持公正的采访目的,禁止接触法律的禁区,还要考虑到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在新闻采访中坚持遵纪守法的原则,并将其作为进行隐性采访的基本前提,由于现阶段的电视新闻记者为了有效披露社会上的不良现象,通常会通过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深入不良现象发生的环境中进行体验,比如假扮成假发票购买者、文物贩子、嫖客等身份,诱使人进行违法行为,其实这是一种既危险又可能触犯法律的行为,不仅威胁记者的生命安全,还有可能降低记者的形象,引起大众的不满,所以电视新闻记者要减少这种“暗访”行为,杜绝“以身试法”,坚守法律道德底线,不能为了揭露违法行为而违法,掌握好“暗访”的限度,要在不会触犯法律的前提下进行,控制好时间,为了获得更有价值的新闻线索而长期潜伏更是不可取的。

  三、结 语

  综上所述,隐性采访是为了提高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深入性而进行的一种采访方式,目的是为了通过揭露一系列的不良社会现象而引导大众正确的舆论倾向,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但在电视新闻记者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要控制好其使用频率,把握好其内容限度,将其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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