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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2015-10-30 10:0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概述

  新闻自由,包括公民新闻自由和新闻媒体报道自由两个方面,分别体现为自然人权利和法人权利。法人的新闻自由,主要指新闻媒体的采访自由、报道自由、出版自由和发行自由等方面的权利;自然人的新闻自由,主要体现为公民个人自由搜集和传播新闻等方面的权利。但是,新闻自由权并非是绝对自由,根据宪法第38条和第51条的规定,新闻自由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自由权利的限制。

  隐私权,宪法上是指公民的私生活不受窥测、监视、公开、侵扰和干涉的权利,即公民有选择、控制和决定自己私生活之事务、保持私生活安宁和处置私生活信息的权利。是公民享有不被非法侵扰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它包括公民私密信息、私人空间和私密亲密关系的保护,是一种绝对权。具体而言,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姓名、肖像等私人信息,个人活动不受监听、监视和录像,个人的亲属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的权利。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本质分析

  新闻自由的主体是企业化运作的新闻媒体,为了增加销量,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新闻媒体善于挖掘他人的隐私,利用“独家新闻”抓住观众心里。新闻自由本质上是对各种信息的公开。而隐私权强调的是对个人信息的专有和保护,它的实现途径就是不被外界侵入和干扰,本质上是对个人信息的不公开。为了各自的利益,一个希望“广为人知”,而另一个希望“不为人知”,这种本质上的对抗性,必然带来现实生活中两者冲突。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现象分析

  从我国新闻传播和司法实践来看,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新闻采访和报道中。在新闻采访过程中,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新闻从业者可能隐藏记者身份、采取跟踪窃听等方式获取事实,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公民的个人信息、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和亲朋好友关系等,虽然相关信息尚没有向社会大众公布和宣传,但已经有可能造成采访对象隐私信息的泄露,并进一步给后期新闻报道阶段的大范围泄露隐私造成隐患。在新闻报道中,为了博取公众眼球,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可能会公布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姓名、肖像和家庭信息,公职人员的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等,这些都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容易造成新闻传播和隐私权的冲突。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

  (一)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新闻侵权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一种,应该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由于隐私权的特殊性,新闻报道对隐私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会有一些不同于一般侵权的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损害结果上。一般侵权行为要求有明显的损害结果,明显损害结果是认定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但新闻侵权行为,公开的是个人隐私,会影响个人的生活和工作状态,甚至会影响到个人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对于生活和工作上损害的认定比较容易,但对精神的影响和损害的认定较为困难,而隐私权的损害更多的是精神损害。因此,对新闻侵权的损害结果的判定,不能单纯的以明显损害结果为标准,只要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就应该认定为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新闻侵权的免责事由

  从上面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分析可以看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本质上是冲突的。如果对隐私权的保护不考虑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事实的还原和公众的判断,影响新闻自由的发挥。因此,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方面,对隐私权采取相对保护的原则,尽可能的保障新闻自由。

  1. 公共利益原则。所谓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统称,包括社会与个人利益在内,乃促进社会身心发展不可欠缺的合理秩序,应于个案就权利人的行为客观地加以判断。一旦涉及到公共利益,就不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新闻媒体的报道也就不属于侵权。比如,违法犯罪分子的姓名、肖像、家庭关系的隐私会因公共利益而有所限制。公共利益涉及公共场所、公众人物、公开记录三方面。首先,在公共场所获取的新闻事实,经相对人同意,可以把公共场合作为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其次,公众人物的隐私受到限制。作为公众人物,民众对其生活、社交、事业等方面有了解关注的欲望,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会受到很大限制。最后,新闻媒体报道公开文件、通知、判决书上的个人姓名,不构成侵权。

  2. 相对人同意原则。隐私权是一种以支配权为核心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如果当时人愿意公开自己的私密信息,这样的报道就不属于侵权行为。但本人的公开的隐私涉及到第三方的隐私时, 应得到第三方的同意。

  四、结语

  随着微博、微信的广泛使用,新闻传播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在这样时代背景下,如何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两方面找到平衡点,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社会中的个人,我们有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非法采访和报道,同时,我们也应该遵循法律和道德底线,不传播不可信不属实的报道。作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该坚守基本的法律底线和职业道德,在充分了解事情真相和保护相对人隐私权的基础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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