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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新闻角度研究我国民众法律认知的现状

2015-10-30 10:0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法制新闻视角下的民众法律认知

  (一)民众在立法方面的法律认知

  随着传媒的普遍发展,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在崛起,法律认知在提升。但从立法方面说,我国民众的立法参与意识仍显薄弱。从历史上看,中华民族是一个性情温和的民族,中华文化推崇的是孔孟的中庸之道,人们习惯于对法律赋予义务的履行,却对应有的权利很少争取。如今,民众则习惯于遵守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自身很少有参与法律法规修订的意识。民众立法意识薄弱,不论对于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的参与热情都与理想状态相差甚远。

  (二)民众对司法的法律认知

  由眼球经济的社会现实所决定的,传媒与司法之间并非只是友好合作关系,司法报道为博取社会的关注易于发表倾向性意见,报道具有明显暗示意味的新闻,容易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制新闻报道中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为“罪犯”仍然常见。法制新闻工作者极力渲染偏激观点,夸大犯罪情节,煽动民众的情绪,给公众灌输错误的法律知识,造成公众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质疑,给法院审判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审理。这其中有传媒的宣传方式问题、媒体想吸引读者眼球的原因,有司法行政各部门的原因,也有法官自身的原因,如法官缺乏强大的“自我信仰”,难以抵抗外界压力,对自己的裁决不自信,最终导致民众对法律的权威也半信半疑。

  (三)民众对执法的法律认知

  2010年12月14日,四川省双流县交警大队的一名交警在执勤中,由于言语失当,因对驾驶员说了一句“我是为领导服务的,是领导重要还是你们这些人重要?”的话语,便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事发后仅1小时,搜狐网、百度网、凤凰网等众多网络媒体便纷纷将该交警讲话视频登载到网站的醒目位置,并以“交警队长出牛语:我只为领导服务”为题,引来了数百万网民的热议。这件事折射出网络媒体在当代执法监督中新兴的影响力和巨大的作用。传媒引导的民意具有不完整性,当传媒发起一场针对某个特定问题的讨论时,参与讨论的主体都是随机的,他们既缺少代表性,也缺乏全面性。

  (四)民众在守法方面的法律认知

  中国法制新闻节目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扮演着高高在上的法律与市井百姓生活中间的桥梁角色,对民众的守法意识有很大影响。如今,法制节目日益丰富,法制节目已经进入繁荣阶段,据统计,全国已有法制节目的频道多达200多个。随着法制节目收视率的提高,国民素质的进一步提升以及迫切的现实考虑,媒体更加注重对法律问题的深入报道,知名学者纷纷现身说法,这样一种浓厚的舆论氛围在以前是看不到的。民众也愿意关注法律问题,学习法律知识,在提高自身守法意识的同时,懂得在自我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但受众对节目内容却存在选择性注意。即受众往往从自己原有的意见、观点和兴趣出发去关注节目内容。

  二、法制新闻影响民众的法律认知

  (一)法制新闻为民众法律认知提供一个法治镜像

  传播学者麦克卢汉的代表性观点即媒介是人体的延伸。简言之,媒介延伸了人体了解外在世界的能力,人们能够更好的以有限的躯体了解无限的世界。作为法制新闻报道,最基本的功能可以说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法治镜像。因为,它成为了人们感知、认识、创建法制社会的耳目手足,人们可以及时地了解到下至法律法规的在社会中实践与运用情况,上至国家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动态;近可观身边小事的法律意义、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的距离,远可知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发生的重大法律事件与案件、法制创新与进步。

  (二)法制新闻为民众的社会活动提供法律参考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贫富悬殊拉大,社会矛盾复杂多样,无论民事与婚姻家庭方面还是社会治安与刑事犯罪方面,均呈现出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而法制新闻的作用包括:一方面,它的基本功能是传播法制信息;另一方面,法制新闻也直接或潜移默化的影响者受众的各种社会活动,为受众的社会活动提供法律参考。人们通过法制新闻报道提供的法律信息,可以选择自己的社会活动方式。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民众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而非暴力途径来解决问题。这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三、法制新闻与民众法律认知的互动

  (一)法制新闻行使舆论监督权,有利于推动我国民众法律认知水平的提升,同时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更新与完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法律意识的崛起,新的社会问题的日渐突出,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大部分法律亟需修改或废止。通过法制新闻报道社会中的潜在性问题,民众参与法制新闻的舆论监督,让社会问题进入公众视野,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让政府高度重视,加速法律体系的更新与完善。

  “孙志刚事件”是典型的新闻媒介激发民众讨论,法制新闻行使舆论监督权,推动法制体系完善的例子。“孙志刚事件”之后国务院废止《城市流浪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孙志刚的死最终促成了一部实行了21年的国家法规的废止。这是因为孙志刚的不幸以及媒体、学者和许许多多向前的人穷追不舍的呼吁。”传媒之所以被人们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第四种权力”,其无与伦比的舆论监督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通过法制新闻,民众广泛参与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不仅可以提升民众的法律认知水平,还可以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推动法治社会的向更高水品发展。   (二)法制新闻报道有利于公众对社会事件的法律认知,能够有效防止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腐败

  媒介对社会事件的报道有其个人观点与倾向性意见,但是通过法制新闻报道能够提升民众的法律认知是毋容置疑的。媒介监督法律适用既是公众参与权、表达权的要求,也是法律适用公开性的需要。轰动一时的“打虎事件”进一步见证了媒体的作用,让政府谈“虎”色变。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宣布陕西发现华南虎,但这一轰动性的消息随即引来广大网友质疑,指可能是纸老虎造假。最后,网友的质疑得到了证实,与“华南虎事件”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周正龙涉嫌诈骗罪被立案。

  “打虎事件”的胜利是公众广泛参与,运用公众智慧的结果。它不仅使公众可以从法律的高度了解社会事件,更可以防止执法、司法的腐败。“打虎事件”就是地方政府、公权力与公众的参与权、表达权的博弈。最终,通过媒介的法律监督,公众的参与权、表达权取得胜利,有效防止了执法过程中的腐败。

  (三)民众的法律认知也影响着法制新闻的进程

  一方面,人们对媒介内容存在选择性注意是一种常态。受众往往从自己原有的意见、观点和兴趣出发去关注节目内容。据央视―索福瑞媒介公司对重庆卫视《拍案说法》的监测数据显示,案件回放的收视率远高于专家点评等其它部分。因此,法制新闻报道呈现出在节目中过于详尽的描述犯罪手段,强化受众的选择性记忆,过分渲染犯罪过程等特点,使观众的注意力由关注法律对事件进程和结果的影响转为血淋淋的作案细节和赤裸裸的犯罪过程,从而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另一方面,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民众的法律认知水平在提升。人们不再是单纯的关注过程刺激的刑事案件,民众对民事案件与婚姻家庭案件的关注度持续升高,行政案件也得到了民众的广泛监督。媒体报道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带来的变更过户登记热潮,舆论关注的2013年国务院 “国五条”施行前的离婚队伍的壮观,法制新闻关注的国家新政策的变化都是适应民众法律认知的结果。因此,民众法律认知的全面化使法制新闻不再局限于某方面的报道,推动了法制新闻报道向多元化、纵深方向发展。

  四、以法制新闻创新推动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

  (一)法制新闻报道关注民生,选材多元化

  法制新闻创新过程中应做到从单纯的犯罪报道到多重的民生报道。观察法制新闻的播报,可以看到法制新闻报道案例的数量在增加,但仍然集中在刑事案例方面,过度报道刑事案例,而忽视民事案例、行政案例和经济案例的报道,使法制新闻报道成了犯罪新闻报道。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制新闻应多重视民生报道,注重新闻题材的多元化,为民众全面提升法律意识拓展渠道。

  (二)法制新闻报道要做到“做新闻要有想象力”

  中央电视台新闻栏目的主力编导王阳曾提出过一个大胆的观点――做新闻要有想象力!只是这想象力只能用在寻找更新更俏更妙的角度或表现手法上,而断不能用在虚构细节、“合理想象”上。长期以来法制新闻报道之所以大多在刑事领域,主要是由于刑事案件细节丰富、理解力强,能吸引人们的眼球。同时法制新闻题材内容具有一定的趋同性,案件的法律程序有一定的一致性,使法制新闻在报道上思维模式单一、结构雷同。为了打破单一的思维模式,发掘丰富的法律题材,就必须要求法制新闻记者拥有做新闻的想象力,以更新更俏更妙的视角关注法律事件。做到“做新闻要有想象力的”程度,就抓住了受众的眼球,也实现了法制新闻报道的旨意――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

  (三)法制新闻报道的“理性品格”与“感性形象”兼备

  新闻专题报道分为三个层次,即就事论事、联系实际、哲理思辨。纵观法制新闻报道,最常见的是“就事论事”,采用新闻“纯客观”的手法展现社会事件的背景材料和相关信息。当讲清故事的来龙去脉后,就给出一定的评论,表达一定的观点,然后分析这类社会事件的共性,由点及面,将主题升华到这类事件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之上。这类报道缺乏的是“哲理思辨”。我们在做法制新闻时,不仅要就事论事、联系实际,维持法制新闻节目的理性品格,更要将其“理性诉求”外化,做到哲理思辨,让法制新闻报道具有能更好的为受众接受的“感性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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