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通过对在校大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发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与种类进行分析,参考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探讨发生伤害事故后的法律责任认定原则,以期为合理解决此类事件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大学生;体育竞赛;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体育比赛的竞争性、对抗性决定了其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风险。安全措施极其严密的奥运会也不能保证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因此,在体育竞赛中的伤害事故是人们不希望发生但又是在所难免的。近年来随着校园内外体育竞赛活动日益增多,在校大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发生伤害事故的数量也随之增加[1],如何处理这些伤害事故关系到在校大学生、学校、比赛组织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对相关法律的适用与认定也是一个现实性强、且敏感的问题。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方面给参与学生带来痛苦和损失,另一方面也向我们体育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课题:伤害事故是客观存在的,发生伤害事故后的法律责任界定和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伤害事故等问题就显得很有必要去研究。
1 大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时发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与典型个案
大学生参加竞技体育比赛发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校内外的各类体育比赛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1],可以被认为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2004年10月,一年一度的北京国际马拉松赛如期举行,北京交通大学机电学院2003级一名学生跑到17公里处时突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医务人员证实是由于剧烈运动导致运动性猝死,此外还有来自清华大学的男、女两名学生和北京邮电大学的一名男生共三名大学生在比赛过程中出现缺水、虚脱症状而被送进医院抢救,上述由大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引发的极其严重的安全事件最终把学生家长、大赛主办者、学校三方引入了一场持久的法律纠纷中。关于运动猝死,李之俊的研究发现:在40例运动性猝死的病例中,大中学生已经占到一半,有20例,其次是教师,有7例;运动员或曾是运动员的有5例[2]。2003年1月,北大登山队突击希夏邦玛西峰途中遇难。2006年 9 月,登上海拔 8201 米山峰女大学生,曾被雪围困 8 天。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大学生发生极端伤害事故如运动性猝死占整个运动性猝死病例的比例较大。北京国际马拉松赛发生大学生运动性猝死只是极其严重伤害事故的个案,实际上每年有相当数量的大学生在竞技体育比赛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各种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伤害事故,不利于学生、家长、也不利于学校和比赛组织者。是一个影响面较宽也比较复杂的问题。
2大学生参加竞技体育比赛发生伤害事故的种类和原因
体育活动量的增多,不可避免地带来运动安全事故的增加。另一方面,肥胖率增高,身体机能、素质下降逐渐成为当前青少年体质变化的主要特征,青少年的不良体质状况和饮食习惯影响其参与体育运动的效果和安全性,运动安全事故随之增多。大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发生伤害事故的种类较多,如一般性擦伤、碰伤、较严重的扭伤、撞伤、骨折、甚至死亡。经过专业训练的职业运动员在激烈的比赛中也难免受伤,我们经常能在电视画面上看见拳击、足球、篮球等对抗激烈的一些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受伤被抬出场外的镜头,究其原因,有些属于项目特点造成,一些高强度、大运动量、对抗激烈的项目,如中长跑、足球、篮球等;还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项目,如各种极限运动;有些属于学生自身原因,与专业运动员相比,大学生身体素质和对自己身体控制能力、自我保护意识等都有不小差距,这都是导致受伤的潜在因素;此外比赛组织者体检不严、缺乏必要合理的医务监督等都可能造成参赛者在比赛中发生伤害事故。
3 大学生参加竞技体育比赛发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适用
安全问题是每个学校工作的头等大事。体育竞赛又是大学校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体育竞赛引起的伤害事故远高于其他学科,稍有不慎就会发生肌肉拉伤、皮肤擦破,甚至骨折的现象。在比赛中受轻伤,不会影响学生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一般进行简单处理就可,因此也就不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受重伤,如严重挫伤、骨折、撕裂伤等需要住院做手术才能痊愈的伤害,明显影响到学生的学习、生活,还会产生大量的医疗费用。还有一些经医院治疗也无法恢复的伤害如截肢、瘫痪等,还有最严重的事故,即导致参赛者死亡,这些大多要涉及到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大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发生伤害事故主要涉及到的是学生身体的伤害,即学生人身权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3]。2010年教育部最新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对《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8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学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4大学生参加竞技体育比赛发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4.1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原则
大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时发生伤害事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均适用[4];我们认为,大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发上伤害事故只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为无过错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而不得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也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4.2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由于大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发上伤害事发生的原因多样、情况复杂,实践中确定学校、体育比赛主办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上比较有争议。因此,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就几种争议较大的情形作类型化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首先,竞赛组织者是否为避免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其次,用于比赛的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第三,竞赛组织者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对
参赛学生进行了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安全教育。第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竞赛组织者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以上几方面对最终确定相关民事责任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此外,如果学生代表学校外出比赛或参加其他竞赛而致受到伤害,虽然学校本身没有过错,但由于该学生是学校派出的,是代表学校履行竞赛职责,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在学校组织的一些体育竞赛中学校与学生都没有过错,例如学生进行越野长跑时突遇山洪、雷击等一些意外原因而致的伤害,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共同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学生未经学校安排私自外出参加竞技体育比赛,由于以上原因受到伤害,学校由于没有过错,则不能由于他是在校学生而要求学校承担民事则任。而且即便是要负民事责任也应区分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如果是直接原因、主观原因就应该负主要的民事法律责任,反之则应该负次要的民事法律责任。
5大学生参加竞技体育比赛伤害事的故预防措施
实践证明,体育竞赛的竞争性、对抗性决定了其存在一定的风险、参与者的身体素质较差、安全意识不强,场地器材条件存在隐患,缺乏必要的义务监督等问题都可能造成参赛者的健康状况受到伤害伤。因此学校、竟赛组织者应加强对参赛大学生的安全教育、确保场地设施的安全性、加强体检和医务监督。大学生参加竞技体育比赛应坚持因人制宜、量力而行、竞赛组织者应切实加强对整个比赛的有效组织和管理,对一些高强度、大运动量对抗激烈的项目实施重点监控,提高预见性,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强对大学生独自参加校外竞技体育比赛的管理力度和审核,对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参加校外竞技体育比赛的严加处理,起到教育他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邹志俊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之法律分析「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4,21(4) :99-101.
[2]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N].中国教育报,2002 年8月21日.
[3]邓国良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探析「J].体育与科学2005,26( 1):71-73.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
[5]江平 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