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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艺文志·六艺略》“家”字的考察策略

2015-07-31 10:5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清儒金榜曰:“不通汉艺文志,不可以读天下书。艺文志者,学问之眉目,著述之门户也。”由此可见《汉书·艺文志》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的目录学史上的重要地位。然而凡读过《汉志》的人不难发现,《艺文志》中有诸多著录家数、篇数与其后总数不符之处。本文通过对《汉志》中“凡××家”中“家”字的用例加以考辨,简单的窥探一下《汉志·六艺略》部分的著录体例。
  前人对“家数”的探讨也不在少数,但观点有所不同。颜师古认为:“删去浮冗,取其指要也。其每略所条,家以篇数,有与总凡不同者,传写脱误,年代久远,无以详知。”杨树达《汉书管窥·艺文志第十》认为“凡数每多不合,盖因传写讹夺致然,不复详校。”张舜徽《汉书艺文志通释》认为:“书经传写,凡计数之字多误,小有不齐,不足诂也。”对于以上几家观点,笔者对《汉书·艺文志》六略的各个家数作了详细的统计发现:《六艺略》中,除了乐的六家没有疑义外,其他八家的家数均与总数不符。但《诸子略》、《诗赋略》、《兵书略》、《数术略》、《方技略》这五略之中,除了《兵书略·兵技巧》和《数术略·天文》中有家数不符的现象,其他略中,家数与后计的总数均悉符。以上三家认为是由于传写脱误造成,同为《汉书·艺文志》的一部分,为什么只有《六艺略》传写脱误严重,而其他各略却影响不大?由于传写脱误这一原因造成的家数与总数不符的说法,似乎不那么让人信服。
  顾实《汉书艺文志讲疏》认为:“六艺百家之书,大都别家不别人。盖其师徒授受,述作不必一手,而实出自一家,故如管子、孟子,即管氏、孟氏之家言,本志每略每种结束,率标若干家,其义自瞭。袁山松《后汉续志》犹而。晋《中经簿》始不曰家,而后书志,率标一人作。汉诂久湮,近世浅人,或更绳以出版营利之品,益不容辨矣。”又“本《志》盖以所载之书目每一提行为一家。如《易经》十二篇,施、孟、梁丘三家一行,即一家也。虽内包施、孟、梁丘三家,勿问也,故适符十三家之数。惜他类多已传写错乱,不能一律耳。”
  顾实认为:“六艺百家之书,大都别家不别人。盖其师徒授受,述作不必一手,而实出自一家。”皮锡瑞《经学历史》中说:“前汉重师法,后汉重家法。先有师法,而后能成一家之言。师法者溯其源,家法者衍其流也。师法、家法所以分者,如《易》有施、孟、梁丘之学,是师法;施家有张、彭之学,孟有翟、孟、白之学,梁丘有士孙、邓、衡之学,是家法。家法从师法分出,而施、孟、梁丘之师法又从田王孙一师分出者也。”吴翊寅《易汉学考》云:“两汉易学凡四派,曰训诂举大义,周、服等是也;曰阴阳灾变,孟、京是也;曰章句师说,施、孟、梁丘、京博士之学是也;曰彖象释经,黄、高是也。”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卷十一:“家者合父子师弟言之。父传之子,师徒之弟,则谓之家法。六艺诸子皆同,故学有家法。称述师说者,即附之一家之中……其学虽出于前人,而更张义例,别有发明者,则自名为一家。如《儒林传》中某以某经授某,某又授某,由是有某某之学也。其间有成家者,有不能成家者。学不足以名家,则言必称师,述而不作。虽笔之于书,仍为先师之说而已……。”既然施、孟、梁丘三家为章句师说之作,即应当是以师法相区别。
  另,顾实认为“每一提行为一家”,作者考察《六艺略·易》中,《孟氏京房》十一篇、《灾异孟氏京房》六十六篇、《五鹿充宗略说》三篇、《京氏段嘉》十二篇为一提行,应计为一家,但从汉代《易》学的传授看,京房、段嘉、五鹿充宗虽都从田王孙处受易,但是田王孙授易于施雠、孟喜、梁丘贺三家,孟喜授于焦延寿,延寿授于京房,京房授于段嘉,而五鹿充宗则是从梁丘贺处受易。虽然他们师法相同,但家法不同,不应放入一家,当分为三家。
  姚振宗对“家数”的考订注重“今、古文”分家,认为附经之传应单独分家,突出的特点是从书之作者的角度来探讨“家数”的划分问题,对于一书作者考订不明的,绝不罔分为一家,例如《诗》三家《故》、《传》、《说》、《记》的划分。姚氏的划分看来更加合理,但是他没有提出这样划分的理据。
  笔者对《讲疏》中《六艺略》各家的划分方法,存有异议。依笔者看来,《汉书·艺文志·六艺略》中对“家”的划分,以及对“家数”的统计,是按今、古文;不同作者,分属不同各家;一书有多个作者的,列为一家;同一师法列为一家四个标准来划分的。
  一、今、古文分家著录。《尚书古文经》、《传》;《礼古经》、《记》与《经》;《春秋古经》、《左氏传》与公、榖二家;《论语古》与齐、鲁二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西汉后期之前,今文经学特受尊崇而被立为官学,古文经学却长久流行于地方或传播于民间,带有一定私家性质。然而,元帝、成帝以后,随着王朝权势的由强转弱,古文经学发展的渐趋壮大,今文经学的统治地位开始受到一定的质疑和挑战,出现了古文经学争立学官的现象。先是成帝末年,刘歆在编纂《七略》中公然对今、古文的经籍兼收并列,开始视二者有不分高下的同等地位。哀帝时,刘歆更进一步建议哀帝将“(古文经)《左氏春秋》及《毛诗》《逸礼》《古文尚书》皆列于学官”,并写下著名的《移让太常博士书》,为古文经学的争立积极呐喊。又由于《汉书·艺文志》承刘歆《七略》之体式,固然这种著录传统没有改变。
  二、不同作者,分属不同各家。即同一作者的作品列入一家。现将几家分家不明确者列出,并说明理由。
  (一)《齐诗》、《诗》、《齐后氏故》、《传》:应劭认为:“申公作《鲁诗》,后仓作《齐诗》、韩婴作《韩诗》。”姚明辉认为:“此今文经也,有三家传本耳,申公、后仓、韩婴皆有传,仓、辕固再传弟子也,今三家传本皆佚。”王先谦认为:“后仓也,辕固再传弟子,详《本传》。”张舜徽认为:“《传》之为体多征引史实以发 明经义,与‘故’相异而实相辅。故既有《后氏故》,亦可有《后氏传》,皆出一手,并行不悖,故《汉志》兼载之。”
 (二)《毛诗》、《故训传》:王应麟引云:“《六艺论》曰:‘河间献王好学,其博士毛公善说《诗》,献王号之曰《毛诗》。’(《正义》云:毛为《诂训》与《经》别,二十九卷,不知并何卷。)《经典序录》:‘河间人大毛公为《诗故训传》,一云鲁人,不言其名。’《初学记》:‘荀卿授鲁国毛亨,作《诂训传》以授赵国毛苌,时人谓亨为大毛公,苌为小毛公。’……曹氏曰:‘许氏《说文》援据古文,《毛氏诗》其文与今多异。’吕氏曰:‘《左氏》所引《诗》多与《毛诗》合。’……《隋志》:‘毛苌善诗,自谓子夏所传,先儒相承谓《毛诗序》子夏所创,毛公及卫敬仲又加润益’(《后汉·儒林传》:卫宏作《毛诗序》,郑氏以为诸序,本自合为一编,毛公始分以寘诸篇之首。)”又姚振宗引云:“本书《儒林传》:‘毛公赵人也,治《诗》为河间献王博士。’本《志》叙又有毛公之学,自谓子夏所传,而河间献王好之,未得立。”“又《景十三王传》:‘河间献王德,修学好古,实事求是,其学举六艺,立毛氏《诗》博士。’郑康成《六艺论》曰:‘河间献王好学,其博士毛公善说《诗》,献王好之,曰《毛诗》。’(范书《儒林传》云:赵人毛苌传《诗》,是为《毛诗》。)孔颖达《正义》曰:‘汉初为《传》《训诂》者,皆与经别行,故石经书《公羊传》并无经文,毛亨为《故训》亦与经别。’王氏《考证》:《正义》云:‘毛为《诂训》,与经别,二十九卷,不知并何卷。’”又姚明辉认为:“《毛诗故训传》毛亨传。今存。《四库提要》云:‘《艺文志》称《毛诗》二十九卷。《毛诗故训传》三十卷。然但称毛公不著其名。《后汉书·儒林传》始云赵人毛苌传《诗》,是为《毛诗》。《隋志》载《毛诗》二十卷,汉河间太守毛苌传。然据郑玄《诗谱》、陆矶《毛诗草木虫鱼疏》则作传者乃毛亨,非毛苌也。朱彝尊《经义考》以《毛诗》二十九卷提毛亨撰,注曰:佚。《毛诗故训传》三十卷题毛苌撰,注曰:存。意主调停,尤为于古无据。今参稽众说,定作传者为毛亨。’”
  (三)《鲁论语》、《传》:顾实认为:旧本与《鲁》二十篇不分行,盖《鲁》传也。
  三、一书有多个作者的,列为一家。例如:《曲台后仓》九篇,《淮南道训》二篇。
  四、按“师法”别家,而非按“家法”别家。依据有以下几条:
  (一)皮希瑞《经学历史》中提到“前汉重师法,后汉重家法”的观点,前面已经涉及到,这里不再作赘述。然而前人认为师法与家法有区别的,也不在少数。如王鸣盛:“不改师法,则能修家法矣。”又“盖前汉多言师法,而后汉多言家法。”赵春沂认为:“有所师,乃能成一家之言。师法者溯其源,家法者衍其流也。”又“大抵前汉多言师法,而后汉多言家法。”缪荃孙认为:“不改师法,则能修家法矣。”又“东京经术盛行于西都,而其守家法益严……盖前汉多言师法,而后汉多言家法。”钱穆在《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中认为:“今考汉博士经学,分经分家而言‘师法’,其事实起于昭、宣之后。”
  (二)香港岭南大学赵燦鹏在《论汉代经学的师法与家法》一文中统计:“‘师法’一语,在班固的《汉书》中出现了九次,在范晔《后汉书》中出现六次,其中包括李贤注引谢承《后汉书》一处,又有一处为郅郓劝谏傅俊语:‘将军如何不师法文王……’与我们的讨论无关,也应剔除,实际上只有四处。‘家法’一语,不见于《汉书》,仅一见于《史记》,意又非指经学而言。《史记·梁孝王世家》载袁盎等言:‘方今汉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当立子’在范晔《后汉书》中则出现九次。”这也为《艺文志·六艺略》按“师法”分家,提供了有利的证据。
  (三)班固《汉书·艺文志》师袭刘歆的《七略》,按六略三十八种门类,著录体例延袭《七略》而来,刘歆为前汉时人,“前汉重师法”的背景大抵影响了刘歆的《七略》创作,也就势必影响班固的创作思想及《汉书·艺文志》的著录体例。
  参考文献:
  [1]王应麟. 汉艺文志考证(二十五史补编本) . 北京:中华书局,1955.
  [2]姚振宗. 汉书艺文志条理(二十五史补编本) . 北京:中华书局,1955.
  [3]王先谦. 汉书补注 . 北京:商务印书馆,1941.
  [4]姚明辉. 汉书艺文志注解 . 上海:大中书局,1933.
  [5]顾实. 汉书艺文志讲疏 . 上海:上海古籍,2009.
  [6]杨树达. 汉书窥管 . 上海:上海古籍,1984.
  [7]张舜徽. 汉书艺文志通释 . 武汉:华中师范,2006.
  [8]皮锡瑞. 经学历史 . 北京:中华书局,1989.
  [9]王锦民. 古学经子——十一朝学术史新证 . 北京:华夏出版社,1996.
  [10]钱穆. 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 .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11]余嘉锡. 四库提要辨证 . 北京:中华书局,1980.
  [12]王鸣盛. 十七史商榷 . 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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