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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美与美感关系研究的回顾与分析

2015-07-06 11:0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内容提要:中国当代美学对于“美与美感关系”问题的研究在世界美学范围内也可说是极为详尽而深入的。对其发展历程及代表性论点的分析表明:该问题从字面上看是不能成立的虚假问题;从实质上看,意义在于探寻美感的来源,因此应表述为“事物与美感的关系”。从原始发生上说,是美感在先而事物的审美属性形成于后;当审美发生之后,美的事物和美感可以互为起因,没有固定的决定关系或先后关系。

关键词:美本质;美与美感关系;认知科学美学

美与美感关系问题,是美学研究中久久悬而未决的难点之一,对各个理论学派都是严峻的考验。中国当代美学的有关研究经历了不同时期的发展,构成了几个里程碑式的步伐。回顾有关的研究历程,对其中有代表性、建设性的学说思路、脉络加以整理、分析,可得到深刻的启示。
1,1950-1960年代:美与美感孰先孰后的论争
中国当代美学美与美感关系研究的起始,主要反映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美学大讨论中。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美学中的基本问题,如美学史的事实所证明,首先就是美在于心抑在于物?是美感决定美呢还是美引起美感?”[1](p239) 这一问题就像一块试金石,立即深刻地显示出各理论主张的内蕴和观点的对立,由这种对立出发可界限分明地划分成两个阵营:
主观论为一个阵营,主张:“美产生于美感,产生以后,就立刻溶解在美感之中,扩大和丰富了美感。”[1](p285)
客观论为另一阵营。其中,自然客观论认为:“是美引起美感而不是美感决定美。”[2](p28)社会客观论同样认为:“美是不依赖人类主观美感的存在而存在的,而美感却必须依赖美的存在才能存在。WWW.133229.COm美感是美的反映美的模写。”[1](p117)
两大阵营之外的主客观统一论的立场有些游移,它说:“问题的关键在于美与美感的关系。美是引起美感的,这个事实大概没有人会否认。”[1](p256)照此,它应归入客观派的阵营;但它同时又提出“物甲物乙说”(“物甲”指自然存在的物,“物乙”指物的形象——作者注),认为:“美是对于物乙的评价,也可以说就是物乙的属性。美感能影响物乙的形成,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美感能影响美。”[1](257)依此,人们一般把它归入主观派的阵营。但尽管主客观统一论作为一个独立学派的归属地位不甚确定,其主张或理论仍在问题范围之内——不是美决定美感就是美感决定美。
不过,主客观统一论这种似乎矛盾的见解倒是真切反映出一个问题:美与美感的关系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怎样认识“美”。对“美”的认识又突出地表现在对美本质的哲学属性的界定上,“美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还是主客观的统一,这个美的本质问题是美学的哲学基础问题。”[2](p275)
主观论认为:“美是人的一种观念,而任何精神生活的观念,都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而形成的,都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观念。”[1](p5)
自然客观论认为:“承认美是客观的,承认客观事物本身的美,承认美的观念是客观事物的美的反映,就是和唯物主义一致的,而这种论点就是唯物主义美学的根本论点。反之,认为美是主观的,不是客观的,否认客观事物本身的美,也否认美的观念是客观事物的美的反映,就是和唯心主义一致的,而这种论点就是唯心主义美学的根本论点。”[1](p46)
社会客观论认为:“美是客观的。这个‘客观’是什么意思呢?那就是指社会的客观,是指不依存于人的社会意识、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不断发展前进的社会生活、实践。”[2](p284)
主客观统一论认为:“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肯定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意识受客观存在决定。在肯定了这个基本原则之后,唯物主义并不否定主观能动性的作用,并不否定意识可以影响意识;这一类意识形态(例如哲学)可以影响那一类意识形态(例如文艺)……美学如果接受了在感觉阶段意识反映客观存在的大原则,承认了美必有美的客观条件,美感必须在感觉素材上加工,它已经就是很稳实地建筑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了。”[1](p363)
这些讲述表明,尽管各学派有关美本质的主张各有不同,但都在自觉地遵循着辩证唯物主义,其哲学立场也的确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原则的。那么,为什么同样的哲学基础会形成完全相反的美学主张?
从字面意义上看,认为美先于美感的观点在逻辑上是最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但如果采取这种观点,则需要说明先于美感而存在的美是个什么。偏偏这个问题极其难以回答,所有做此主张的理论从来也没能明确地说出美是什么,只能是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一般原则,逻辑地做出推论:美应该先于美感而存在,没有美就不能有美感,正如没有事物就不能有反映一样。
反之,如果如主观派所说,美产生于美感,则需要说明美感怎样先于美而形成。对此,主观派的阐述同样不明确。一方面,主观派不把美与美感的关系看成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认为,虽然美感是由外物作用于我们的感官所引起,“但是人的感觉所知道的只是物的形状、颜色、声音、味道、气味等等,这些形色声味是美还是不美……就要通过意识的判断。”[1](p277-278)另一方面,他们又解释说:“美和美感,实际上是一个东西。”[1](p285)因此,主观派的观点显得不合逻辑,难以成立。
反思这一时期的美学研究,可以感到,除简单化的倾向外,最重要的问题是:各学派都没能对“美”概念的真实内涵做出正确分析,就连其论争也不在同一焦点。主观派之说美是观念,实际意义是说,“美”概念指代的对象是观念性的东西;客观派之说美是客观的,是说“美”概念所指代的对象是客观实存的东西。这本来应是概念内涵之争,却被当作物的哲学属性之争。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虽然各学派都在力图得出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结论,其实却是在按照以唯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美学命题方式解答问题,所以不能不陷在深深的矛盾之中。
“美本质”问题的前身是“美本身”问题。“美本身”是柏拉图在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形成的概念,以“美理念”的存在为依据。而“美理念”作为概念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虚幻的设定,因而其内容是虚空的,没有唯物主义意义上的真实内涵。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美是什么”命题必然是伪命题。中国当代美学在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做出美学阐述时,并未对传统美学问题的哲学前提加以批判,只是从经验出发,按照人们日常的习惯和理解原封原样地接受下来。被错误命题的内在前提所限定,人们很容易产生一种错觉,以为“美”概念是个名词。既然是个名词,就可以认为“美”是个独立的实体,是主观意识之外的存在。显然,对客观存在的物而言,感觉必定是第二性的。如此,一旦把“美”作为实体事物看待,必定要与“美感”形成认识关系、反映关系。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理,顺理成章的答案就是美先于美感,美感是对于美的反映。在这种思路主导下,客观派在当时及以后的相当时间内占据了上风。但是,由于“美本身”意义上的“美”概念本来就是虚空的,从客观存在中不可能找出叫做“美”的东西,所以客观派的理论始终难以成立。
比较来说,主观派更尊重客观事实,强调审美现象的意义。它已经觉察到,人们所说的“美”,实指“美的事物”;在日常审美经验中,事物是不是美的,取决于人的观念、判断。这一思想本是正确的,但其表述却很成问题。当它说:“美和美感,实际上是一个东西”时,其本来意思应该是:“美”概念不是名词,“美”概念表示的是对人的感觉的形容。可惜它没能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终不免被错误的思路所束缚,也被人们所误解。在人们的一般理解中,美就是个客观的事物;把作为客观事物的美与作为主观感觉的美感相混同,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2,1980年代前期:不同的美可以与美感结成不同的关系
此时,主观派的声音已经基本消失,代表客观派观点的社会客观论即人们后来所称的实践美学在中国当代美学论坛中一枝独秀。它所主张的美本质的哲学属性问题似乎已成定论,不再形成激烈的论辩。相应的,中国当代美学也不再以美与美感关系问题为论争的焦点。但也只是不再争辩而已,原有的观点继续存在,新的观点一波波地产生,自然地出现了多种观点并存的局面。
在此阶段,社会客观论暨实践美学的观点原则上没有变化,仍然批评主观论“都不外是说……美是由人的美感、感情、意识、直觉所创造。这在哲学上可说是主观唯心论。”[3]p71但其理论还是有所深入,其论说也做出了微妙的调整。
吸收以往论争的经验,实践美学对“美”概念的内涵做出详细划分,“美”可以分别作为审美对象、审美属性和美本质而存在。美的不同层次的存在,使得美与美感结成了不同的关系:一方面,“美作为审美对象,确乎离不开人的主观的意识状态”。[3](p68)就是说,如果“美”是指审美对象,则美感决定美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另一方面,“无论人的主观条件起多大作用,总还要有一定的客观根据或资料,而且其艺术作品又总和这种客观存在的某种审美素材相关联,即最终还是不能脱离客体一定的审美性质。”[3](p68-70)这种审美性质最终来自美的本质。“所谓‘美的本质’是指从根本上、根源上、从其充分而必要的最后条件上来追求美。”[3](p75)即:如果“美”是指审美性质和美本质,则独立于主观意识之外,不被美感所决定。
综合起来,实践美学的理论思路是:“自然的人化”造成客观的美本质,美本质使事物的性能、形式具有客观的审美性质;以此为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再“经由审美态度即人们主观的审美心理这个中介”,[3](p127)就形成了作为审美对象层次上的“美”。或者可再做这样的理解:客观的本质层次上的“美”决定了事物的审美属性和美感的产生,审美属性和美感共同决定了审美对象层次上的“美”的形成;其中,审美属性只是为事物成为审美对象提供了可能性,美感才为事物成为审美对象提供了具有决定作用的现实性。
这就以新的形式清晰地表现出与主客观统一论几乎相同的理论主张:无论说“美决定美感”还是说“美感决定美”都有一定道理,关键在于对“美”概念的内涵做出判断。用实践美学的理论来说,就是要明确界定“美”是哪个层次上的。主观派说“美感决定美”时,“美”是指审美对象;客观派说“美决定美感”时,“美”是指美本质。而实践美学认为,只有对“美”做本质意义上的理解才是正确的。从而人为规定性地维护了自己原来的观点。
但是,从前面的讲述中可以知道,“美本质”概念的提出本是虚幻的,没有事实和逻辑的根据,因此其存在是可疑的,作用是不确定的。在这种状态之下,美本质的实际意义也无从谈起。所谓美本质决定事物审美属性的说法只是人为的假设。反之,人的审美经验、审美活动才是真实可感的、可确定的。所以有关美概念内涵的判断及美与美感关系的认识只在审美活动及审美经验的层次中才有意义。就是说,在审美活动实践中,人们确切感知的、可以肯定的是:事物的美与不美,取决于人的感受,不取决于美本质。这就等于说:美本质的有还是没有,美本质是什么,都影响不到人是不是能把事物看成美的。美本质对审美实践而言没有必要,美本质问题也是虚设。
排除了由美本质造成审美对象的可能性,就只剩下另一个因素——美感。由此推导出来的结论是:实际审美活动中所说的“美”就是审美对象,而作为审美对象的美是由美感所决定的。这样一来,实践美学的理论调整,表面上看是在坚持美与美感关系上的客观派立场,实际上恰好证明了主观派的合理性。但是,美感怎么可能先于美而存在呢?这仍是难以逾越的障碍。
3,1980年代后期:美与美感同时存在
实践美学的理论阐述以其时代特有的权威性影响了一代人的看法,也在一定意义上开阔了人们的思路。从此,中国当代美学在看待美时,都不再抱以笼统的眼光,而是做出不同层次的分析。同时,从1980年代开始,国外的美学思想被大量引进。其中,对美与美感关系研究有较大意义的,主要是西方的语义-分析主义美学、现象学美学及前苏联的审美价值理论。语义-分析主义美学曾对“美是什么”命题及“美本质”问题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致使“美本质”研究在西方美学界乃至世界范围内基本上被搁置;现象学美学把世间的一切存在都视为与人的感觉相关联的现象性存在,否认脱离于人的感觉的纯客观存在;审美价值理论则从事物与人的价值关系中解释美的形成和性质。
受这些学术思想的影响,中国美学界虽然没有普遍地放弃美本质研究,但对“美”的认识已有所改变。这种改变首先表现在方法论上,认为,如果用反映论的方法看待美与美感的关系,势必要把“美”看成一种实体存在物,这是不符合审美事实的。人们看到,“美并不是一种实体性存在:它既不是一种主体性实体,也不是一种客体性实体,当然更不是主客体之外的第三实体(如“理念”、“神”等)。”[4](p106) “反映论只是从总体上解决审美意识与审美存在(关系、活动)的关系问题,而不可能解决审美活动中主客体的关系问题。”[4](102)
被用以弥补认识论方法的,是实践论方法。“人类的审美关系,不能不首先是一种实践关系。对这种关系,只能在对象——实践的意义上去理解。那种仅仅从认识论或反映论范围去理解审美关系的观点,是极其片面的。”[4](p103)
依照这种观点,在审美关系之中,美与美感是同步形成的,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主体审美感觉从一般感觉中的分化,以及客体审美属性由物的自然属性向人的生成,实际上同主客体之间审美关系的建立是同一个过程。所谓主体和客体,都是属于关系概念。……无论是主体审美感觉力的形成,还是客体审美属性的形成,都同时意味着人类审美关系的形成。它们都统一于人类的审美活动。”[4](p101)这种观点打破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式的循环,不失为良好的思路。但联系到具体的审美现象,情形不免有点复杂。
处在审美关系中的“美”,是个具体的存在,由所处地位、所居层次、所具价值的不同,要具体表现为审美客体和审美对象。审美客体必定要与作为审美主体的人相关。但这种“相关”是一种客观存在,与主体的感觉无关。而“作为审美对象,它不能离开主体的审美感觉而存在,它只能是主体所感觉到、所意识到的对象。”[4](p92)所以,“从可能性上说,审美客体也就是审美对象;而从现实性上说,审美客体并非必然是审美对象。”[4](p90)

这样,审美关系要有两种层次、两种性质:一种是可能的,一种是现实的。具有现实性的审美关系指的是审美对象与审美感觉间的关系,在这一层次上,审美感觉具有决定意义,按照马克思的见解,“审美对象只能对我的审美感觉存在;任何没有被我的审美感觉感觉到的存在,不具有审美意义,对我来说就不是审美对象。”[4](p91)显见的,虽说审美感觉形成于同审美对象相碰的瞬间,没有审美对象,审美感觉也不能出现,但从逻辑上说,审美对象之得以成立,毕竟要以审美感觉的形成为前提条件。审美感觉之所以能成为前提条件,是由于审美主体的审美感觉力即审美能力的先期存在。没有审美能力的预先具备,审美客体不能实现为审美对象。这样,审美能力的形成就十分重要了。对审美能力的形成过程,可以一步步向前追溯,直到审美态度乃至审美注意的形成。审美注意是目前为止人们所发现的审美主体心理构成的最初环节,它“无疑是形成审美态度的一个必要条件。”[4](140)如果继续向前追问审美注意来自何处,这一理论只是说:“注意由对某物的兴趣而产生,又反过来加强对某物的兴趣。”[4](p140)既然说到兴趣,则主观的成分就很强了,致使这个方向的发展最终追溯到主观因素。
另一方面,“仅有主观的审美态度,没有客体所必须具有的某种物质因素,客体的审美属性也就无从形成。为什么有的东西可以成为审美客体,而有的东西却不能?这就因为前者具有某种能构成审美属性的客观因素,而后者却不具有。……这种能够构成客体审美属性的自然物质因素,主要是物的形式因素,如色彩、音响、线条、形状等。”[4](p97)这种阐述,同历史上的客观论基本一致,表现出在客观性质中寻找审美属性的倾向。
由这主客两个方向构成的逻辑线索是:客观实践过程决定了人的审美能力和事物的审美性质的形成,分别造就出潜在的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构成了可能性的审美关系;当审美主体产生某种兴趣时,就渐次形成审美注意、审美态度;此时再与处于可能状态的审美客体发生适宜的对象性关系,就使审美主体形成了审美感觉,同时使审美客体转性为审美对象,以此构成了现实性的审美关系。
问题是:从理论上讲,现实性审美关系必须依靠事先具备的、可能的审美主客体条件及审美关系。而从实际审美经验上讲,事先具备的、可能的审美关系及审美主客体只是一种假定;这种假定的根据和来源乃是实际审美经验中现实性审美关系及审美对象的存在。如果不以现实性审美关系为根据、为限定,则任何事物都可以被说成是可能的审美客体,其理论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这样,虽然美与美感可以同时存在,不再需要互为因果,从而化解了一个难题,但另一个同样难解的矛盾又生成了——可能性审美关系与现实性审美关系必须互为因果:逻辑上应该是可能性审美关系在先,而实际审美生活中则是现实性审美关系在先。更令人气馁的是,似乎已经打破的美与美感孰先孰后的问题,又以新的形式出现:在从可能性审美关系向现实性审美关系的转化过程中,总要有一个最初的契机,一个决定性的因素;那么,究竟是客观事物的特殊性质引发了主体的兴趣,还是主体的兴趣发现了客观事物的特殊性质从而形成审美关系?
4,1990年代:美与美感关系问题的本体论遮蔽
进入1990年代,西方存在主义哲学极大地影响到中国当代美学,促进了“后实践美学”诸学派的形成。它们以生存、存在、生命等概念为核心,构建了以存在主义本体论为基础的学说。虽然它们的观点、思路及阐述不尽相同,但都首先主张更彻底地抛弃传统美学研究中的认识论方法。认为,不仅是美与美感的关系问题,包括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关系问题,从性质上看,都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都属于认识论范畴。以认识论态度看待问题,势必造成人与世界的分裂,形成主体与客体间的二元对立。要消除这种对立,必须用存在论或曰本体论取代认识论。“二元对立只是在认识论中存在,在本体论中它根本就不存在。” [5](p13)这种思路的新颖之处不是表现在将传统美学问题的研究推向深入,而是表现在对美学问题及研究方法的“另起炉灶”,从而呈现出完全不同于传统理论的面貌。
存在论美学认为:长期以来传统美学之所以一直陷于尴尬境地,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它们总是“从主体与客体的镜象关系上来说明美与美感。”[6]从本体论角度看待问题,才可知道,“所思者即知识的真不能只根据认知的目标来评判,所感者即感性的美也不能只从经验的客体去判断。这意味着美的研究必然要回归体验的领域。” [7]
超越美学认为:“生存范畴克服主客二分模式,把主体与客体统一于生存状态之中。……因此,也就解决了美的主客观属性问题,即美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客观的,审美消除了主客观对立,美在主客观范畴之外。”[8]
生命美学说:“在审美活动中不存在彼此对峙的审美主体、审美客体,只存在互相决定、互相倚重、互为表里的审美自我与审美对象。”[5](p38)
这些阐述中表现出来的所谓本体论美学方法,就是把人的生存、生命看成本体性存在,把审美活动看成人的基本存在方式,从而看成人的本体性存在的一个部分。其主要根据在于:审美要以人的感性体验为表现;而感性体验是人类生存、生命活动的最初级的方式,是人的生命的最直接的表现。“所谓审美活动,正渊源于一种只为人所具有的‘享受的感觉’(马克思),渊源于一种意识到自己能够通过自身的感性器官把理想之‘像’从实在之物中成功地剥离出来时所产生的一种生命愉悦。它是眼睛的愉悦、耳朵的愉悦……总之是感性器官本身的愉悦。…… 也因此,作为人的本体存在的本体证明的感性器官才首先是审美者的生命存在方式,其次才是审美者的把握世界的方式。”[9](p80-81)“审美活动正是以人类自身本体论意义上的感性存在作为自己的存在本体与存在根据……”[9](p78)
其阐述关系线索为:第1层次:进化----人的生存----实践活动或审美活动----第2层次:审美关系----审美对象(美)----美感。第1层次中的诸要素是实体性的,它们之间虽有逻辑上的先后关系或因果联系,但由于都是在同一层面上生成的,所以具有同一性质,都是原生的、本来就有的,是生命的体现,是本体性存在;第2层次是第1层次的外化或二级转化,是非本体性、非实体性的、非真实存在的。“美与现实世界并非同一层次,或者说,美并不属于现实世界。”[9](p242)于是,以本体论观点来看,在生命的初始阶段、感性阶段,由于一切都是混沌一体的、彼此不分的,因此不存在审美主客体关系,不存在美与美感关系;它们不是本体性的美学问题,不需研究或解决。
可见,对于美与美感关系及审美主客体关系问题,后实践美学只是要在生存-生命本体的层次上,即感性体验的层次上加以消除;并不是从现实审美活动及审美现象中加以消除。在这一层次上,它们还是承认有美存在的。“美是相对于审美活动存在的,审美活动不存在,美自然也就不存在……这也就是说,不是先有了美,然后才有了审美活动,而是在审美活动中才有了美。”[9](p242)
问题是:体验是人自身的主观感觉,当然没有主客体之分,这一点似乎不成问题。人们需要弄清的是体验的性质、形成过程和机制。对审美体验性质的认定,首先就来自人的切身体验;这种体验,就相当于以往人们所说的美感。所以,在本体论美学这里,美感也应有两种体性、两个层次:一是本体论层次上的、原初的,一是认识论层次上的、次生的。其关系是:本体性的美感(审美体验)决定了美,美决定了认识(反映)性的美感。于是,关键在于本体的、原初的美感即审美体验由何而来?疑问仍然是:第1,审美体验的发生不可能是无原由的;为什么有的东西能引起审美体验,有的不能?能引发审美体验的事物是不是可以称之为“美”或说具有客观的美的属性?第2,审美体验不是任何时候都能发生的,必与主体的一定状态相关联;这种主体状态的形成是自发的,还是由客观对象事物引起的?
显然,在存在-本体论美学原则下,虽然美与美感的关系很自然地不再作为一个显问题存在了,但不等于问题得到了解决,只是在特定的视角下,将问题“括出去”、遮蔽起来而已。
5,2000年代:前瞻与设想——美与美感关系问题的辩证解析
1980年代以来的研究历程显示出一种强烈的倾向:轻视认识论而强调本体论,弱化乃至取消美与美感关系作为一个美学问题的地位。今后是否还会沿着这一方向继续走下去?恐怕不会。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遮蔽起来不予回答,已经是这一方向所能达到的最终尽头;目前的困境和理论力量的匮乏也显示出它不再有可发展的空间。
审美活动是人类在与外界发生一定联系时特有的一种活动;审美活动性质的最确切的标示是审美体验即美感的发生,审美活动的直接途径是对于事物外在形式表现的知觉。既然涉及到外在事物和人的感觉,就不能不涉及到人的认识。以往的研究之陷入困境,不能归咎于认识论方法的不正确、不适用;更多的原因在于:概念辨析不清晰、对审美活动特征的认识不准确、对审美知觉和审美情感的内在机制不了解。今后研究的方向,将是正确地应用认识论,对审美活动的各个环节加以准确把握。
现有研究成果使人们非常清楚地看到:无论自然事物还是社会事物都是一般性的客观存在,的确无所谓美丑;意识、观念都是客观存在基础上的产物;人不能凭空出现审美能力和审美意识。最终,所有的问题集中于一点:一般的物何以能具有审美价值?何以能引起美感?
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指导,以审美事实和认知科学材料为依据,可以形成新的理论观点:以实践过程中的认识活动为中介,客观事物以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与人结成了最原初、最自然的需要-价值性关系,即功利关系,影响到人的意识、观念及特定知觉模式的形成,进而影响到人对该事物的态度和情感反应。在早期人类社会,客观事物、意识、观念、知觉、情感反应等等只能具有功利性质,不能具有审美性质。以后,人类终于完成了完全抽象思维能力的进化发展,可以形成相对独立的形式知觉力。此时,当主体没有即刻需要加以满足的功利要求时,即当主体处于非功利状态时,就可以对事物的外在形式进行相对独立的知觉。如果主体的愉悦性知觉模式恰好同事物外在形式相适合,就可以因此而产生快感。这样,人与事物之间的需要-价值性关系就可以向非功利的知觉性关系转化。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情感反应就是非功利的快感,又被称作美感;此时的知觉主体就成为审美主体,知觉对象就成为审美客体或审美对象,这样的非功利对象性形式知觉关系就是所谓审美关系。[10]
所以,事物并非本来就是美的,而是被称作“美”的。之所以被称作“美”的,是因为人由对它的形式的知觉而形成了被叫做“美感”的非功利性快感。人的形式知觉本身可以说是对于客观的事物形式的直接反映,但是,由反映性形式知觉而形成的美感体验就不是对于客观存在物的直接反映了。这一表述有两个意义:1、不能说,美感是对于客观的美的反映(因为没有客观的美);2、知觉引起什么样的情感体验取决于主体的内在加工;所以,对同一事物的同样知觉,可以因主体状态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体验。
某些客观事物之能成为审美对象,当然需要具有特定的属性。不过,从发生学意义上说,这些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不天然地、先于主体非功利性情感反应地、在作为审美对象之前就具有审美性质。事物在作为审美对象之前先在地具有着的只是功利性质的属性和价值。当人与事物之间由功利实用关系转化为非功利知觉关系后,主体的美感体验随之形成,相应的可以引发美感的事物才被称为美的,可以作为审美对象而成立。由于习惯和经验的原因,可以或可能引起人们美感反应的事物的属性,就被称为审美属性和审美价值。就是说,事物的审美属性和审美价值不是在它作为审美对象得以成立之前就事先具有的;相反,只在事物作为审美对象得以成立之后,其属性(包括其他事物的类似属性)才被赋予了审美性质,被当成审美属性和审美价值。将一般功利关系点化成审美关系的,是由自然和社会功利因素决定的主体的功利需求状态:主体处于功利需求状态时,是功利性质的;主体处于非功利状态时,才可能是审美性质的。
一般地讲,潜在性都具有先在性,应该存在于现实性之前。但需辨析的是: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潜在性的先在,不是发生学意义上的、全人类性的;而是审美发生之后的现象学意义上的、人类个体性的。在审美发生之后,相对于后世的人来说,已经具有一定属性、可以及可能成为审美对象的事物就是既定的、先在的具有审美属性或审美价值的存在物了,是潜在的审美对象。同样,具有非功利认知能力的人成为潜在的、可能的审美主体。这时,具有审美属性的对象事物和具有审美能力的人可以互相影响,互相决定,互有先后。
以这种思路看待美与美感关系问题,首先,要区别它的字面意义和它蕴含的实质性意义。从字面上看,由于没有实体的“美”,所以的确不存在“美”与美感的关系问题;而从它所蕴含的实质意义上看,美感必须要有个来源的问题则确切存在。因此,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地取消或遮蔽,而应改换表述方法。正确的提法应该是“事物与美感的关系”。就是说,美感的来源不是“美”,而是一般事物。一般事物之能引起美感并不神秘,它是人类智能发展、内在机体状态和形式知觉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次,要区别审美发生之前与审美发生之后不同性质的主客体关系。审美发生之前,主客体之间只有一般功利关系及认识关系;审美发生之后才可以形成现实的及潜在的审美关系。这样,就解释了美感的来源,也解释了事物之审美价值的来源,是最终解析“美与美感关系”问题的合理设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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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志宏. 现代认知科学的发展对美学创新的启示——认知美学论纲[j].长春:社会科学战线.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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