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这是一篇全面研究柏拉图音乐美学的论文,讨论了他的音乐的概念、音乐判断的标准、音乐教育以及剧场政体和贵族政体,涉及了柏拉图音乐美学的各个方面。最后的结论是,从其理论性质看,柏拉图的音乐美学是一种理想主义的音乐美学,从其理论形态看,柏拉图的音乐美学是一种规定的体系,而不是描述的体系。
关 键 词:柏拉图;音乐教育;剧场政体;贵族政体;歌词中心主义
abstract: this is a paper which studies plato’s aesthetics of music comprehensively, discussing his concept of music, the criterion of music judgment, the education of music, theatrocracy and aristocracy, involving every aspect of his music aesthetics. the final conclusion is that, as viewed from its nature of the theory, plato’s aesthetics of music is a kind of idealism and elitism; that, as viewed from its type of the theory, plato’s aesthetics of music is a kind of the system of provision rather than a kind of the system of description.
keywords: plato; aesthetics of music; education of music; theatrocracy; aristocracy
柏拉图(427bc-347bc)是古希腊的伟大的哲学家,雅典人。wWW.133229.COm
研究柏拉图的音乐美学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他没有像研究美那样有一篇专门的对话来研究音乐。关于音乐的美学主要散见于《理想国》第三卷和《法律篇》第二卷。为了系统地把握他的音乐美学,本文将不拘于其原来的编排和位置,而是按照思想的逻辑性将它们重新排列来阐释。第二,柏拉图的音乐美学主要是从音乐教育的角度来考察的,它的重点在人的德性。他是为了讨论人的美德教育而涉及音乐的美学问题。
音乐的概念
柏拉图关于音乐的概念有三种,第一种是科学;第二种是艺术;第三种是美德教育体系。现分述如下。
在《会饮》篇,柏拉图借厄里什马克医生的口说:“音乐也可以说是研究和谐与节奏范围之内的爱情现象的科学。”[1]这里需要对“爱情现象”作一番解释。《会饮》是一篇讨论爱的对话,厄里什马克所说的“爱情现象”指的是,相反因素之间的协调融合,因此,“和谐与节奏范围之内的爱情现象”就是指声音的高、低之间的协调融合、节奏快、慢之间的协调融合,音乐就是研究这些现象的科学。将音乐定义为科学,源自毕达哥拉斯。据传,毕达哥拉斯有一次路过一个铁匠铺,听到里面传出一阵阵和谐的声音,就进去作了一番探究,发现铁锤的重量为2:1时,发出八度音,3:2时,是五度音,4:3时则是四度音。[2]从那以后,数-比例和谐就成为音乐的本质,同时,在概念上,音乐也成为研究和谐的科学。柏拉图在音乐方面是全面接受了毕达哥拉斯的观点,音乐的概念当然也不例外。
在《高尔吉亚》对话中,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说出了第二个音乐的定义:“音乐是关于旋律创作的艺术。”[3]这个定义反映了古希腊音乐的一般情况,即单音音乐,这就是它只有旋律而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和声,所以说,音乐是关于旋律创作的艺术。
第三个定义是这样的:“当声音渗透到灵魂里的时候,我们把这看作是美德教育,我们试用音乐这个词来描述它。”[4]虽然这不是一个直接了当的关于音乐的定义,但是它仍旧在告诉我们音乐是什么,这就是,音乐是关于美德教育的。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其他种类的艺术,如绘画和诗都是模仿,它们对于真理没有多大的价值,还迎合人性中低劣的部分,并且诗人还要被驱逐出理想国。唯有音乐,他认为具有深入人心的力量,比其他教育都要重要:“音乐教育比起其它教育重要得多,是不是因为这些理由?头一层,节奏和调式有最强烈的力量浸入心灵的最深处,如果教育的方式适合,它们就会拿美来浸润心灵,使它也就因而美化;如果没有这种适合的教育,心灵也就因而丑化。其次,受过这种良好的音乐教育的人可以很敏捷地看出一切艺术作品和自然界事物的丑陋,很正确地加以厌恶;但是一看到美的东西,他就会赞赏它们,很快乐地把它们吸收到心里,作为滋养,因此自己性格也变成高尚优美。他从理智还没有发达的幼年时期,对于美丑就有这样正确的好恶,到了理智发达之后,他就亲密地接近理智,把她当作一个老朋友看待,因为他的过去音乐教育已经让他和她很熟悉了。”[5]他还说:“用体操来训练身体,用音乐来陶冶心灵。”[6]因此,在柏拉图看来,音乐作为一种美德教育与其它教育比起来,是一种无可比拟的、深入心灵的教育,它陶冶人的心灵,使人的性格变得高尚优美。柏拉图的这种观点,对于我们现代人来说是陌生的,但它却是柏拉图教育思想的核心部分。
音乐判断的标准
音乐或音乐美的判断的标准在柏拉图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他是这样提出来的:“凡是美的事物不是对于我们一切人都同样是美吗?还是它们本身就同样美,不是按照我们的意见才是同样美?没有人会承认在舞蹈里表现罪恶的形式比表现德性的形式还更美,或是会承认他自己喜爱表现罪恶的形式而旁人却喜爱另样的形式。但是多数人都说,音乐的好处在使我们心灵得到快感。”[7]这段话的意思是这样的:美是依照我们的意见才美,还是不依照我们的意见而本身就美。这里柏拉图提出了一个美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问题。而一般的人却认为音乐美不美在于是否给与我们快感,有了快感就美,没有快感就不美。显然,这是从主观角度看待音乐美,也就是说把音乐美看成主观的。柏拉图从两个方面分析了这种主观的快感论的观点,一个是从逻辑的角度,一个是从伦理的角度。我们先看第一个角度的分析。
柏拉图说,假定我们安排一场艺术比赛,把全国居民都召集起来作为评判者,任何想获奖的都来参加,就给我们以快感进行比赛,这是唯一的标准。谁给与最大的快感,谁就获胜得奖。至于参赛者表演什么,他完全有自己的自由,不作限制。因此,参赛者中有演出荷马史诗的,有唱配乐抒情诗的,有演悲剧的,有演喜剧的,还有演傀儡戏的。柏拉图说,在评判时,如果将决定权交给婴幼儿,他们一定会选木偶操纵者(即傀儡戏);如果决定权交给较大一点的儿童,他们会选择喜剧;如果是由有教养的年轻人来做选择,他们一定会选择悲剧;而老年人则会喜欢《伊里亚特》和《奥德赛》。这样一来,就不会有最终的结果,因为主观的东西必然是相对的。但是,柏拉图自己还是做出了一种最终的选择,这就是,他认为,老年人选出的结果就是最终的获胜者,他说:“你和我显然被迫说,恰如其分的获胜者会是我们这辈人选出的人。从今天全世界每个城市的习惯来看,这对我们是最好的。……这样,我是在有限的意义上同意普通人的看法:音乐的优美要凭快感来衡量。但是这种快感不应该是随便哪一个张三李四的快感;只有为最好的和受到最好教育的人所喜爱的音乐,特别是为在德行和教育方面都首屈一指的人所喜爱的音乐,才是最优美的音乐。所以裁判必须是有品德的人,这种人才要求智勇兼备。如果一个法官在作判断时,听取的是观众的意见,受到了乌合之众的大叫大嚷的影响,而他自己又缺乏训练,那么他做出的判断就不会是恰当的。”[8]这段话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点,所谓“有品德的人”就是从道德的立场来评判音乐美,即将艺术的审美判断归于道德判断,或者说,以道德的客观性与普遍性取代审美的客观性与普遍性。第二点,他又以法官的法律判断来比喻审美判断,也就是希望审美判断像法律判断一样来获得它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综合这两点,可以说,柏拉图是从审美以外来讨论审美判断,以非审美判断的原则来解决审美判断的客观性和普遍性问题。美的客观性与普遍性确实是美学中的核心问题,可惜柏拉图走错了路。
我们再来看从伦理角度所作的分析。这种以屈从于观众的快感来决定获胜者的做法,柏拉图认为,它会导致作者以迎合观众的低级趣味来进行创作,这样必然带来两种灾难性的后果。第一个是,本来是作者教导和引导观众,现在成了观众教导作者,这意味着作者丧失了创作的主动权,被观众的趣味牵着鼻子走。因此,只要是以观众的快感作为判断标准,它必然使作者走向“迎合”接受者的趣味的方式进行创作(因为这样,才有市场,有市场就有经济效益;趣味和经济效益的这种内在的联系,使审美成为一种快感消费。在柏拉图时代是这样,现在仍旧如此)。因此,这种被观众的趣味牵着鼻子走,就会丧失掉艺术的客观性和绝对性,对于作者来说就是灾难性的。第二个是,观众本应该从观赏作品中得到更为高尚的快感,但是事实恰恰相反,他们将不停地接受低级趣味的作品。这种不停地接受低级趣味的作品,必然导致越来越低级趣味化,因此,柏拉图认为这样对他们,即观众也是灾难性的。
经过上述两方面的讨论之后,柏拉图为评判音乐制定了三条标准:“凡是想合理地判断绘画、音乐或别的艺术的每种描写,就必须具备以下三种东西:首先须了解描写的是什么,然后了解写得是否正确,第三,了解语言、歌唱、节奏中所做的任何描写是不是好。”[9]我们完全不能同意:音乐艺术的尺度是娱乐。如果在什么地方存在着这种音乐艺术,那么它就最不值得把它当作一种重要的东西去寻找……因此,寻找最美丽的歌曲的人,一定不去找那个看来使人快乐的缪斯,而是去找正确的缪斯。”[10]相信公众在和声和旋律方面能形成一种恰当的对优缺点的判断,是可笑的;他们只不过是跟着喇叭声练习唱歌和踏步前进,他们绝没有想到,他们所作的一切,却压根对这一切毫不理解。”[11]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柏拉图的三条标准里,隐含着这样一个原理,即理性内容决定感性形式、客观决定主观、善决定美。这是柏拉图关于音乐判断标准的一个基本思想。也就是说,首先是正确,即认识的真、道德的善,其次才是美(丽)。正因为音乐判断有上述特点,柏拉图不相信大众有判断音乐的能力,他说:“第一点最为重要,它指的是对象或主题。所谓“描写的是什么”,在柏拉图那里,不仅仅是一般意义即认识论上指这个对象或主题是什么,而且还包含从道德的角度来看这个对象是什么,是低级趣味的,还是高尚的,是善的还是恶的。比如,描写的是人,那么,人存在善恶两个方面,哪一个方面代表人的概念呢?显然是善。因此,这第一条就是要确立音乐判断标准的客观性和绝对性,避免从主观的角度来评判音乐,这是三条标准中第一重要的。第二点是指,出现在作者所描写的作品中的东西,即内容与被描写物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要符合原物,即对象,这样才正确;不符合就不正确。第三点是指,所运用的材料,以及形式是否恰当。所谓“描写是不是好”即是指形式是否与内容吻合。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三者之间是一个第一点决定第二点,第二点决定第三点的关系,即对象决定内容,内容决定形式的关系。由于“对象”,即是什么,是通过理性来把握和规定的,因此,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看作是理性决定感性(即形式是感性的)的关系。这就意味着,音乐判断首先要从理性的、知识的立场来把握被描写的东西,然后再来了解内容的正确性,和形式的恰当性。因此,音乐欣赏就决不是娱乐的事情,而是一种接受美德教育的过程,一个认识的过程,柏拉图说:“
音 乐 教育
音乐教育在柏拉图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在中期的《理想国》和晚期的《法律篇》都有专门的讨论。他认为音乐教育在于培养和谐:“教育已被证明是一个吸引的过程,即引导儿童们接受正确的原则。这就是法律所肯定的而年高德劭的人们的经验所证实为真正正确的道理,为着要使儿童的心灵不要养成习惯,在哀乐方面违反法律,违反服从法律的人们的常径,而是遵守法律,乐老年人所乐的东西,哀老年人所哀的东西,为着达到这个目的,我说,人们才创造出一些真正引人入胜的歌调,其目的就在培养我们所谈的和谐。”[12]这个和谐是技术性的还是道德性的呢?哪一个代表音乐教育呢?下面,我们先来看看他的音乐教育的概念。
1、音乐教育的概念:技术性与道德性
柏拉图认为,教育最初来自阿波罗和缪斯,因此,受过教育的人,就是一个受过良好合唱训练的人,没有受过教育的人就是一个没有受过合唱训练的人。合唱包括舞蹈和歌唱两部分。现在柏拉图问,受过良好教育,是不是就等于“唱得好”和“跳得好”?“唱得好”和“跳得好”显然指的是能力,也就是技术方面。柏拉图说,我们还应该加上一句,那就是他唱好的歌,跳好的舞。柏拉图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两者之间的区别,他说,设想一个人他在方法方面知道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也会相应地利用它们,会按照一般所理解的正确的方式去移动身体和运用声音,然而却不喜善憎恶。另外一个人在姿势和声音方面虽然都不太正确,但是他却在快感和痛感方面很正确,也喜善憎恶。柏拉图问,哪一个在音乐方面受到了好的教育呢?他马上回答是后者,并认为只有把握了歌唱和舞蹈中的好东西,才有了区分受过教育与没有受过教育的正确的标准。显然,柏拉图在“唱得好”、“跳得好”与“唱好的歌”、“跳好的舞”之间作了这样的区分,即,前者属于技术的方面,后者属于思想内容的方面,音乐的内容必须符合善的标准才是好的,即使是技术方面有所缺陷也无所谓,这样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一个人“唱得好”不等于就喜欢“唱好的歌”,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一个代表能力或技术,一个代表德性。因此,他要以目的,即善或德性,来统一方法和技术的运用。和谐不在于技术性而在于道德性,道德性而不是技术性才代表音乐教育的概念。柏拉图的这个思想与中国古代《乐记》里德成而上,艺成而下的观点颇相吻合。
2、音乐教育的内容:调式、乐器、节奏
[1] 柏拉图. 会饮篇[a]. 朱光潜译. 柏拉图文艺对话集[c]. 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235.
[2] 吉米·詹姆斯. 天体的音乐[m].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31-32.
[3] 柏拉图.高尔吉亚[m]. 宋祥瑞译.据benjamin jowett英译本,http://classics.mit.edu/plato/gorgias.html
[4] 柏拉图. 法律篇[m]. 张智仁、何勤华(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66.
[5] 柏拉图. 理想国[a]. 朱光潜译. 柏拉图文艺对话集[c]. 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 62-63.
[6] 柏拉图. 理想国[m]. 郭斌和、张竹明(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70.
[7] 柏拉图. 法律篇[a]. 朱光潜译. 柏拉图文艺对话集[c]. 北京:人民文艺出版社,1983. 303-304.
[8] 柏拉图. 法律篇[m]. 张智仁、何勤华(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46.
[9] 柏拉图. 法律篇[a]. 何乾三. 西方哲学家文学家音乐家论音乐[c]. 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6. 8.
[10] 同上,第9页.
[11] 柏拉图. 法律篇[m]. 张智仁、何勤华(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62.
[12] 柏拉图. 法律篇[a]. 朱光潜译. 柏拉图文艺对话集[c].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 309.
[13] 柏拉图. 理想国[a].同上,57.注释2.
[14] 柏拉图. 理想国[m]. 郭斌和、张竹明(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04
[15] 柏拉图. 理想国[a]. 朱光潜译. 柏拉图文艺对话集[c]. .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 58-59.
[16] 曹础基. 庄子浅注[m]. 北京:中华书局,1982. 175.
[17] 柏拉图. 理想国[m]. 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10.
[18] 柏拉图. 理想国[m]. 郭斌和、张竹明(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18.
[19] 柏拉图. 理想国[a]. 朱光潜译. 柏拉图文艺对话集[c]. 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 63-64.
[20] 柏拉图. 理想国[a]. 朱光潜译. 柏拉图文艺对话集[c]. 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 65.
[21] 柏拉图. 法律篇[m].宋祥瑞译.据benjamin jowett英译本,http://classics.mit.edu/plato/laws.3.ii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