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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美学视角下的音乐录音师“把关”行为研究

2016-03-11 15:4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在声音艺术的创作过程中,虽然我们研究的唯一对象是音乐音响,但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声音的(客观)物理特性、生理反应、心理效应和美学属性等。而满足人的审美需求,是音乐音响创作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又是这一创作的归宿点,更是检验声音艺术创作的唯一标准。

  

  音乐录音作品作为包含了创作的艺术思维、审美情感的艺术品,是大众音乐传播领域中不可或缺的成分。作为音乐信息的传播者,在这个过程中也同样融入了丰富的情感因素和多样的审美观点,它集中体现了主体内在固有的审美尺度的要求,而这一点与传播活动中传播主体的美学素养有着紧密联系。

  

  1关于审美传播活动中传播主体的责任心

  

  从功能上看,任何人都有对世界的审美看法,而传播主体有自觉的观念意识,体现其内在的精神构架,透露其对自然、历史、社会、人生的哲学理智与情感体验。从传播学的角度上来看,任何一个传播主体的目的都是为了产生效果。在大众传播领域,特别是大众音乐传播发展到了有记录载体的出现,商业化的目的使艺术活动不能免俗。

  

  对于传播者的责任心问题,要通过重建良好的审美标准予以规正。一个在音乐审美标准上背离了真正的美而一味地追求俗,并不是艺术最终应该发展的方向。正确的审美标准应从小树立,使这种审美标准成为传播主体重要的“把关”依据。用真正鉴赏的耳朵去欣赏,才能体现出音乐作品本身的艺术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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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传播主体的心理机构

  

  对于音乐传播活动来说,传播主体包括从事音乐创作的每一个环节,他们都为音乐作品的创意、制作到完成、发行付出劳动。在这种劳动过程中,就必然凝结了其心理机构对这种“把关”行为的影响。

  

  《乐记•礼记》中有一句话:“情动于中而形于色”。在具备知iR经验结构的基础下,对具体事物的理解,得力于理智,创造什么,如何创造,都是有用意的。这种具有理趣之美的传播信息,才能通过传播晓人以礼,铭刻于心。作为音乐信息的传播主体来说,就应将知识经验与情感审美相融合,只有这样的艺术作品,才能真正通过传播给人以审美享受。这种心理机构影响下的“把关”行为,从理论、艺术美感双方面对音乐作品形成再认识,并通过大众音乐传播的多个信道,将包含录音师个人创作思维的作品传播出去。在大众传播这个链条样态的传播体系中,作为传播主体的心理状态,会影响整个传播的过程与结构。

  

  3传播主体的思维方式与基本技能

  

  作为音乐的三度创作,音乐录音融合了录音师的录音技巧与其思维内涵、美学思考等多重内容。从传播学领域来看,其思维方式主要分为抽象、现实的,以及在艺术创作过程中凌驾于二者之上的灵感。无论是抽象的或是现实的思维,都是基于现实的深层思考;而对于灵感的产生,周恩来曾经说过:“灵感的产生是“长期积累,偶然得之”,灵感的实质是长期社会实践与艺术积累的偶然反映。而传播主体,特别是音乐录音师的基本技能,包括对录音技术所应掌握的方方面面来说,也都是将理论用于实践,用实践来验证理论的过程;也可以说,这是传播主体在确立了审美意图后,通过想象构思来形成审美意象,并进行审美意象物化的过程。在大众传播的过程中,传播主体将信息传播给大众,尽管音乐的传播是一种艺术信息的传播,但这种信息也不能脱离实际、脱离现实。对于音乐录音师来说,要想更好地将其“把关”作用发挥出来,就要从现实出发,锻炼自己的思维方式与基本技能,学会技巧技能和形式的选择,这是一个优秀录音师所必须具备的。

  

  4要了解传播受众的审美接受心理特点,要注重反馈信息

  

  无论何种信息,传播过程本身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音乐信息的传播亦是如此。我们可以通过作品的销售数量来衡量受众的接受程度,通过演出市场的情况来预测唱片市场,通过各种形式的受众反馈信息来及时了解受众心态,调整自身工作的缺漏。因为音乐传播在今天已经被商业化,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音乐,最终都要在市场上接受检验,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任何音乐作品如果在市场上无法得到认可,那么无论多么不舍,这样的音乐作品最终都是失败的。对于音乐来说,正所谓众口难调,“百家争鸣”是一件好事,但最终音乐的传播不能脱离受众,真正的“小众”仍然会得到某个特定的“小群体”的青睐,但却无法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因此,对于音乐从业者来说,了解传播受众的审美接受心理特点,并且根据这种心理进行定位,是更有利于整个唱片市场发展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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