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带来的未知风险是人们非常担忧和关注的问题。从伦理学角度,研究了转基因作物是否应该产业化的问题,认为从伦理学的道义论和后果论来考察其实质伦理,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辩护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合理性。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学研究重在程序伦理,即应该如何产业化。要建立一种合理的程序伦理,包括确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评价的伦理原则,建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审查机制,建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综合效用评估机制,提高政府、科学家、工程师和公众的伦理素养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科学家与伦理学家的沟通和对话,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进行科学有效的决策,规范管理,使其为人类带来更多的福祉。
关键词: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N03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1.04.001
自1996年全球大规模种植转基因作物以来,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连续15年持续快速地增长,2010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1.48亿公顷,与2009年的1.34亿公顷相比,增长了10.45%,是1996年种植面积170万公顷的87倍。近年来,我国政府从战略决策、经费投入、安全评价、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都非常重视转基因作物的研究与发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把“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列为关系到我国未来科学发展,堪称“重中之重”的16个重大专项之一,并且在“十一五”期间对该重大专项实际投入260亿元。2009年10月,农业部批准了两种抗虫的转基因水稻品种和一种转植酸酶基因玉米品种的安全证书,这为推进我国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进程迈出了重要一步。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的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国家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对“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的投入预算约300亿元。与此同时,围绕转基因主粮、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争论也非常激烈。大部分从事转基因作物研究的科学家甚至院士(诸如张启发、陈章良、黄大日方等)也提出要大力发展转基因作物,推进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进程。但是,一些学者和许多公众并非支持政府和科学家的决策。在2010年的两会召开期间,130多名学者联名致信全国人大,亦有50多名政协委员提交两份提案,反对转基因水稻和玉米商业化生产,亦有50多名政协委员分别联名提交两份提案,要求政府缓行转基因水稻和玉米的商业化生产,对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一定要慎重,决不能仓促决策。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公众反对转基因水稻发展的示威游行活动等比较极端的行为。面对学者、政协委员和公众的反对,我国政府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中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是“放行”、“限行”还是“禁行”?各种事实表明,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不仅是我国学术界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政府科技决策的重大实践问题,还是和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民生问题。本文主要是从伦理学视角探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实质伦理和程序伦理,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学研究重点应该由实质伦理走向程序伦理。
一、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实质伦理
实质伦理主要研究一个行动或者决策是否应该做,而程序伦理重在研究一个行动或者决策应该如何做。实质伦理和程序伦理研究的重点不同,但彼此之间又相互联系。一项行动或者决策只有在实质伦理上得到辩护,其程序伦理的研究才有基础、价值和意义。例如,从实质伦理来讲,生殖性克隆基于生命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和尊重原则而得不到伦理辩护,在立法上表现为禁止生殖性克隆,联合国和许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生殖性克隆,也就没有必要研究生殖性克隆的程序伦理。相反,治疗性克隆基于治病救人的义务和长远的效用而得到一定的伦理辩护,因而有必要研究治疗性克隆的程序伦理。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实质伦理是研究转基因作物是否应该产业化,一般分为三种情况:应该做,禁止做,允许做。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程序伦理是研究我们应该如何对转基因作物进行产业化,即采取什么样的评价标准、决策体系和管理办法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只有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在实质伦理上得到一定的伦理辩护,才有研究程序伦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笔者主要从伦理学的道义论和后果论来分析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实质伦理问题。从伦理学的道义论来看,转基因作物是否应该产业化的论证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论证认为,转基因作物是非自然的,我们不应该发展非自然的转基因作物。在这种观点看来,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实行跨物种的基因转移,本身是“反进化”和“违背自然”的。人类发展转基因作物是运用“上帝之手”干预自然,是在“扮演上帝”的角色。转基因作物是一种内在的错误。人类不应该研究和发展非自然的转基因作物,更不应该对非自然的转基因作物进行大规模的产业化,否则会遭到自然的报复,后果将不堪设想。
笔者认为,“转基因作物是非自然的”不能成为反对转基因作物发展的充分的伦理理由。这主要是因为:其一,自然界的进化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并非神圣不可侵犯。自从人类在自然界出现之后,人类就开始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认识、改造和干预自然。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和干预能力在不断提高。而当前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和干预达到了令人担忧甚至恐惧的地步,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和干预导致地球千疮百孔,水土流失严重,各种自然灾害频繁爆发,生态严重失衡,地球――人类生存的家园在哭泣。一些学者对人类使用科学技术改造和干预自然进行了批判,法兰克福学派是典型代表。但是,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要求人类不干预自然是不可能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对自然干预的“度”的把握问题,这个“度”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不应该破坏自然的完整性。只要人类能够正确把握对自然干预的“度”的问题,干预自然也可以得到一定的伦理辩护。其实,人类干预自然是人类生存方式的展现,关键在于这种干预是否“适度”与“合理”。其二,转基因作物是自然和非自然的统一体。转基因作物有非自然的一面,它是利用转基因技术将跨物种的基因转入目标作物之中,将动物的基因转入到植物之中,完全打破了物种之间的界限。这在自然状态下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同时,转基因作物又有自然的一面。从量上看,转基因作物中转入的发挥特殊功能的基因数量是极其有限的,在整个转基因作物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小的,而原来的自然的目标生物才是转基因作物的根本。从质上看,将具有特定功能的基因、病毒转入到目标生物中得以表达和实现,并能发挥延迟成熟、抗虫、抗病毒、抗除草剂等特殊功能,这本身说明它没有从根本上违背大自然的内在规律,否则转基因作物也不可能研发成功。由此可见,转基因作物具有自然的与非自然的双重属性,以“转基因作物是非自然的”来反对转基因作物发展缺乏应有的说服力。
第二种论证认为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对于解决发展中国家人民的饥饿与贫困问题是道德至上命令。给饱受饥饿之苦的人提供更多的食品是对那些反对转基因作物的人进行有力回击的一个重要的“伦理武器”。
从转基因作物的发展现状来看,它不仅在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吃饭问题方面有一定的潜力,也为解决全球人口不断膨胀,耕地不断减少的矛盾提供了一条路径。但是,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并非是“道德至上命令”,更多的是为我们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提供了一种选择。其一,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对于解决全球人的吃饭问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跨国私人公司发展转基因作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人口的吃饭问题、贫困问题和饥饿问题,而是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资本的本质是追求利润,跨国资本也不可能摆脱资本的特有本质。同时,从目前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来看,各国推广的转基因作物主要是延迟成熟、抗除草剂、抗虫和抗病毒等特性的作物,重点不在于提高产量和改善营养成分,提高产量也并非是转基因作物的特有优势,因此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对解决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和饥饿问题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帮助。其二,即使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能提供更多的食物,这也未必能解决发展中国家人民的饥饿与贫困问题。解决发展中国家人民的饥饿与贫困问题也有不确定性。主要是因为,当前发展中国家的饥饿与贫困问题主要不是世界粮食总量不够,而是分配不均造成的,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分配制度造成的。按照世界粮农组织的统计,全球的粮食完全可以满足世界所有人的吃饭问题。因此,如果不解决旧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不解决不公平的分配制度,不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结构问题,那么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吃饭和贫困问题也仅仅是一句空话。
第三种论证认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所带来社会不公问题,本身与社会公正原则是背道而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的一个基本要求是促进社会公正,为人类带来更多的福祉,转基因技术也应该遵循这一要求。但是,从当前转基因技术/作物的发展现状来看,它不仅没有在“促进社会公正”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导致了社会不公。我们应该禁止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以防止其破坏社会公正。
从目前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发展进程来看,确实存在着利益与责任分担不公的现象,不符合伦理学的社会公正原则。但是,这种分配不公的关键并非在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本身,而是我们的制度设计(包括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等)不合理。一方面,在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决策中,没有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各自利益进行综合考虑,这在我国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在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决策之前,没有充分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忽视了公众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作物或者具备什么样特性的转基因作物,没有充分考虑公众究竟从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中获得何种利益。如果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中,不能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那么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利益相关者反对转基因作物的发展也是必然的。另一方面,责任的分担、风险的承担与利益的分享没有很好地统一起来。利益主要由发达国家,大的跨国私人公司(主要是提供转基因作物种子的公司、销售除草剂的化学公司)和从事研究的科学家所享有,发展中国家、中小公司、农民和消费者不是利益的主要获得者,相反还要承担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风险。这显然违背了伦理学的社会公正原则。这些分配不公主要是由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公共政策和制度设计的不合理造成的,并非是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本身。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措施是从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层面进行完善和创新。可见,以社会不公正来反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在伦理上也是很难站住脚的。
从后果论来讲,转基因作物是否应该产业化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伦理论证。
一是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能够带来巨大的效用,我们应该大力发展转基因作物。张启发院士指出,推广转基因作物的效益主要表现在少用杀虫剂、除草剂;有效地控制害虫和杂草;免耕,保护土壤;减少排放;增加食品安全性,有益于健康;提高作物产量;增加农民的收入等方面。既然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能够带来诸多方面的效用,大力发展转基因作物是有伦理基础的。
如何评价上述的效用论证?转基因作物的确给农民能带来一些经济利益,对环境的改善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转基因作物的发展会给经济发展、人类健康、生态风险和社会发展带来危害。转基因作物的效用应该是多向度的。从横向来看,转基因作物的效用包括短期效用和长期效用。当前转基因作物产业化面临的一个困境是,随着商业化种植时间的延长,转基因作物的优势会越来越弱,并逐渐变为劣势,这在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实践中已经体现出来。例如,中美两国的科学家联合研究表明,转基因抗虫棉在种植的第3年给农民带来的收益最大,从第4年开始递减。而2009年江苏转基因抗虫棉的次生害虫的大规模爆发,也证明转基因作物优势的稳定性存在问题。从纵向来看,转基因作物的效用应该包括经济效用、健康效用、生态效用和社会效用。从目前来看,转基因作物所产生的主要效用还是经济效用,例如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用。但是,转基因作物的效用不仅仅是经济效用,还有健康效用、生态效用和社会效用。因此,如果我们综合考虑转基因作物的经各种效用,我们目前还很难说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正效用一定大于负效用,受益就一定大于风险。既然我们还无法确定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效用,从伦理学后果论的效用原则来看,转基因作物只能得到部分的伦理辩护,可以产业化。
二是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还没有定论,存在各种风险,我们不应该发展转基因作物。有些学者认为,转基因作物可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了避免其给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带来各种风险,我们应该禁止发展转基因作物,更不应该实行产业化。
“以转基因作物不安全为由”来反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是否能够得到伦理辩护?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的确有安全隐患。但是,以转基因作物不安全或者存在风险来完全禁止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在伦理学上也很难得到辩护。因为转基因作物是否安全,在科学上还没有定论。那么“以不安全为由”来反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就缺乏应有的说服力。综上所述,从实质伦理来看,要完全禁止和任意放开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都是不符合伦理的,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可以得到部分的伦理辩护。
二、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程序伦理
既然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可以得到部分的伦理辩护,研究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程序伦理就有其价值和意义。程序伦理的关键在于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制度和方法来实施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政策,减少其风险,扩大其受益,使其为人类带来更大的福祉,这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和可行的程序伦理。
(一)确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评价的基本原则
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评价的基本原则方面,大多数国家都遵循不伤害原则、效用原则、尊重原则、预防原则。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评价的不伤害原则是指在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进行伦理评估和价值判断时,防止其产业化给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确保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安全。效用原则是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的风险一受益比进行分析,当其受益大于风险,则应该产业化,在产业化实践中积极提倡和鼓励;反之就不应该产业化,在立法上表现为禁止产业化;风险一受益比不能确定,则可以产业化,重点在于通过管理包括伦理治理等规范产业化。尊重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尊重公众和消费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例如,一些国家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其主要目的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让公众参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决策是为了尊重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尊重自然规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不应该违背自然规律,破坏生态环境。预防原则凸显一种风险意识,强调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前瞻意识和忧患意识,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决策中通过风险评估、风险预测、风险交流等风险管理来事先预防和规避风险。我国在遵循这些基本原则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和我国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实践,还应该坚持整体性原则和责任原则。整体性原则是为了防止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会影响和破坏自然的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而提出的原则。整体性原则凸显的是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对生态系统有自身的内在规定性的破坏性影响的边界效应,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对处于边界效用的生态系统破坏性更大。责任原则是科技时代的伦理原则,凸显责任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或者决策有一种责任意识和观念,并在实践中践行之。由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存在各种风险,政府、科学家、公众和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减少其风险,扩大其受益,促进转基因作物又好又快地发展。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评价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这六个基本原则构成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评价的原则体系。
(二)建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审查机制
以上述伦理评价的基本原则为依据,根据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实践,充分发挥伦理审查在转基因作物发展中的规范作用,促进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健康和有序推进。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已经越来越脱离人的控制,导致了“技术也疯狂”并产生各种风险,这就有必要对技术的应用进行规范。技术应用的伦理审查是规范技术应用的重要途径,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重要方法。尤其是生命科学技术,对其研究和应用进行伦理评价和伦理审查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般来讲,生命科学技术的研究项目在研究之前都要接受伦理委员会(IRB或ERB)的伦理审查,防止研究项目用于不良的目的。转基因技术的应用涉及到多种风险,有些还可能是特大风险。这就要求对转基因技术进行伦理评价和伦理审查,以便确立转基因技术应用的界限、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促进转基因技术/作物的良性发展。
那么,怎样建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审查机制?如何评价或者确保伦理审查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行性?以下四点是关键。
第一,建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审查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伦理审查委员会分为政府类和企业类,政府类又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地方政府级,代表各级政府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进行伦理审查;企业类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进行自我伦理审查,分析存在的伦理问题,也可请政府类的伦理审查委员会代为审查和把关。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立应该科学、合理,确保工作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该考虑学科的多样性,应该包括从事转基因作物研究的科学家、哲学伦理学家、生态学家、法学家和公众代表,一般由单数组成,其中伦理审查委会的主席或者主任应该由哲学伦理学家担任。
第二,确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问题和伦理困境,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安全性及其风险,不同转基因作物产业化风险的差异,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利益分配与责任分担及其整体的效用,公众对转基因作物的态度及其价值取向,如何保障公众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进程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等。
第三,确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审查的合法化和制度化。我们应该以立法的形式赋予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审查的合法性,并作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管理的一种基本制度确立下来。
第四,建立和完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自我评估机制。伦理审查委员会作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审查、评估和监督机构,自身的建设和评估直接关系到科学家、政府和公众对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是否认可和信任,这不仅是伦理审查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伦理审查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的重要保障。
(三)建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综合效用评估机制,科学、合理和客观地评价其效用
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效用评价中,必须建立经济效用、健康效用、生态效用、社会效用及其短期效用和长期效用,正效用和负效用的综合评价机制。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效用评估中,我们必须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关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短期效用,忽视其长期效用,二是过度注重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经济效用,忽视其健康效用、生态效用和社会效用,这就需要建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综合效用评估机制。要在动物实验的基础上,开展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人体试验。必须改变转基因作物的动物实验时间过短的做法。当前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动物实验的时间一般都不超过半年,我们应该适当延长,应该规定转基因作物动物得实验期限为3至5年。在获得动物实验比较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实施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人体实验,并制定转基因作物人体实验的规则和办法,以便使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人体实验能够顺利进行,从而获得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科学数据。要重视研究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影响的长期累积效用。一方面,在获得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人体实验数据的基础上,应该关注和研究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长期累积效用,这是证明转基因作物的人体健康安全的关键。另一方面,对转基因作物对生态的影响应该进行长期的监测与评估。生态影响应该重点研究转基因作物对传统作物、土壤、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的长期累积效用。只有这样,才能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效用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和客观的评价,也有利于政府、专家和公众作出合理的决策。
(四)扩大公众和社会的参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执行力
我国当前的科技决策体制还是一种传统的,政府主导的专家决策体制。这种科技决策机制在大科学时代,在高风险的高科技时代,尤其是在转基因作物这种全新的,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事物面前,有很多局限性,其主要表现为公众参与科技决策的渠道匮乏,科学家和公众的对话和交流的机会很少,公众向政府反馈信息的渠道不畅通,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很难实现。例如,对于我国农业部已经批准了安全证书的转基因水稻和转基因玉米是像有些科学家所说的那样,尽快推广其产业化,转基因水稻在3至5年之内走进老百姓的餐桌,还是等到转基因水稻的安全性有比较可靠的保障时再实施其产业化?我们认为,转基因主粮的产业化是属于重大的民生事情,应该把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信息公开,需要充分考虑和吸收公众的建议,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在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决策中,必须改变政府主导的专家决策体系,扩大公众与社会的参与范围,建立政府、专家、公众和社会四维一体的对话、协商和决策机制,这不仅有利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而且有利于公众认可和接受政府的决策,提高决策的可行性,有利于更好地推进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
(五)提高政府公务员、科学家、工程师和公众的伦理素养和社会责任意识
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实践中,政府、科学家、工程师和公众的伦理素养和社会责任意识的高低是转基因作物能否造福于人类的关键。当前,我国政府、科学家、工程师和公众的伦理素养不高,社会责任意识还比较薄弱,伦理素养和社会责任感都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加强政府公务员、科学家、工程师和公众的伦理培训与教育,为他们提供各种伦理学习的机会。一方面,政府公务员、科学家、工程师和公众自觉地学习各种职业伦理,通过道德的内化和积淀,不断提高伦理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政府、相关机构和单位定期举行各种伦理学习、培训和教育的活动,为政府公务员、科学家、工程师和公众提供学习机会,提高他们的伦理素养和社会责任感。政府公务员的伦理素养直接关系到转基因产业化决策的价值引导,社会责任意识与转基因产业化决策的责任导向密切相关。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进程中,政府的主要责任是搭建科学家、伦理学家和公众相互交流和对话的平台,促进他们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平等对话,制定科学、合理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评价、决策和监管制度,并有效执行。科学家的伦理素养是关系到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是否是“善”的逻辑起点。在转基因作物的科学研究中应该树立责任意识,对那些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威胁产业安全的转基因作物研究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对那些可能被人用于不良目的的转基因作物的科学研究及其应用(例如,妄图通过转基因作物来控制世界粮食市场的跨国公司)应该自觉地抵制和揭发。工程师在技术的应用和工程设计时应该考虑其对环境、社会和未来人的各种影响,在基因工程的应用中,以一种对环境、社会和人类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审视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综合考虑基因工程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多方面影响。公众有责任参与转基因技术及其产业化风险的讨论和监督,各种集体、组织以及全社会都应该有一种责任意识和责任伦理的精神来处理各种问题。只要政府、科学家、工程师、公众、媒体、集体、组织以及全社会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过程中都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树立过程风险意识,减少风险源,并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过程中践行之,我们就有理由相信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风险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就能够造福于人类。
(六)加强科学家和伦理学家的沟通与对话
当前,在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问题上,科学家和伦理学家之间的分歧很大,这在我国表现得更为突出。一方面,伦理学家批评部分科学家在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的问题上过于急躁,缺乏整体思维和长远考虑。另一方面,科学家批评伦理学家没有从事转基因作物的研发,无权也没有资格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评头论足。科学家和伦理学家在科学技术应用的初期出现这些分歧也是正常的,但是长期下去,不仅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也不利于科学技术造福于人类目标的实现,在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方面也不例外。为了解决科学家和伦理学家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方面的分歧,需要建立科学家和伦理学家交流的平台,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对话,就转基因作物的科学问题、伦理问题、安全评估、风险管理及其决策进行交流与对话,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求同存异。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形成共识,有利于解决分歧,有利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有效决策。
三、结语
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不仅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决策和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伦理学研究是其重要的一环,是制定产业化政策的道德基础和价值依据。在当前的境遇下,转基因作物的伦理学研究的战略应该从伦理批评、伦理批判的视角转向伦理治理、伦理建构的视角,即由实质伦理转向程序伦理,这样不仅有利于科学家和伦理学的沟通和对话,增进相互的认识和了解,解决现有的分歧甚至对立,也有利于研究和探索转基因作物健康、有序发展的伦理治理机制,这里就需要重点研究转基因作物产业伦理治理的结构系统,包括原则和标准、内容和机制等等。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强科学家和伦理学家的交流和对话,消除科学家与公众之间的鸿沟,也有利于公众参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决策,推进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从而共同推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本文来自《伦理学研究》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