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从上个世纪80年代多子女家庭快速进入独生子女家庭,此时的婚姻法在确保男女婚姻自由、一夫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与子女合法权益上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时隔30年之后,婚姻法遭受到市场经济发展的冲击,原有的婚姻法已经无法满足时代变迁的需要。所以婚姻的稳定性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有效地降低各类社会问题的关键。
一、目前婚姻法当中的问题阐述
(一)婚姻法财产、债务分割问题
在婚姻法当中,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几个关键点,成为夫妻关系稳定的关键,同时当夫妻在婚姻续存期间,形成的债务是否为一方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这些在婚姻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以下几点当中,会对婚姻法的具体界定产生其难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夫妻是否约定为共同财产:二夫妻双方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的共同财产,因一方的死亡,另外一方的财产归属问题;四是夫妻婚姻续存期间,因一方承担的债务,另方是否有责任偿还该笔债务;五是如果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确定为个人债务的,该债务由一方承担。在上述的几点当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具体界定问题,存在着一定的模棱的地方,在遇到具体问题涉及到法律的具体界定时,存在着一定的难题。
比如说夫妻在婚姻续存期间确定为共同财产,但是因为一方以个人投资的名义进行炒股,因投资失利导致夫妻承担一定的债务。那么根据婚姻法规定,此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投资所导致的债务,应该由夫妻一方来承担。但是如果债权人不愿意指正为夫妻一人的债务,那么该债务由谁来承担,这个也是法律当中存在的难点。同时也会出现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其他问题出现的界定难的问题。
(二)男女结婚法定年龄问题
我国是全世界法定年龄结婚年龄规定最低的国家,其中男子需要达到22周岁,女子要达到20周岁。一般农村青年有早婚的习惯,比如说在偏远山区男子会在辍学之后进入社会打拼,有的18岁想要结婚。但是因为不到法定年龄,往往会办理假身份证来登记结婚。而这类婚姻往往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受到高等教育的青年,其结婚年龄往往会在25岁到30岁左右,有的会到40岁左右结婚,可見不同人群对于结婚年龄的选择是不同的。所以对于婚姻法当中法定年龄的界定既要考虑到低学历人员的结婚问题,又考虑到高学历人员的结婚问题,同时也要看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热潮以及人口年均增速率,但是目前的婚姻法在法定年龄设计上具有唯性的特点,如果再提前两年会直接导致人口的快速增加,如果晚两年又不能符合所有人的结婚需求。所以这一点也成为婚姻法法定年龄界定难的一个问题。
(三)现有婚姻法推行当中的不足问题
近两年来,婚姻法当中涉及到的买房增加名字的做法成为一时热潮,此外又相继出现了购买房子的房产热问题,这对于已经拥有房产的用户来说可以作为其购房投资。那么一个公民自身名额下有多处房产,在与配偶离婚时,房产归属问题则成了离婚的时的拦路虎。具体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婚姻法当中有相关规定,子女会判给经济能力强,与孩子感情关系好的一方。但是目前由于生活压力增大,整个宏观经济经济处于下行之下,经济能力强的一方未必与孩子关系好,而与孩子关系好的一方则经济实力欠佳。伴随着女性受教育文化水平的提升,女性收入逐步提升。所以若以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处理离婚事宜,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加以判定。
所以这一点就涉及到婚姻法之外的家庭伦理问题,这可以作为婚姻法的一个补充部分,但是家庭伦理性需要融合到婚姻法的相关具体法律判定的过程当中。
二、婚姻法适用性与伦理性调适策略
(一)细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与偿债问题
不同的夫妻在共同财产的界定以及偿债方面的策略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一条法规的规定并不能够完全地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以及偿债方面的问题,需要多条法规或者是相关补充法律条款来加以判定。
就目前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看,社会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升,夫妻在共同财产的取得方面日益多元化。所以不管是财产还是债务都需要进行具体的法律界定,不管是通过法律公正的共有财产或者是夫妻私下制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方式都具备其法律效率。但是在这里需要细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债务时,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债权人能够指证为夫妻一方债务的,该债务由一方偿还(这个适用于夫妻离婚之后);二是债权人不能指证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并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夫妻一方的,需要一方在找到足够充足的证据之下才能视为是夫妻一方债务:三是夫妻一方的债务可以通过约定变成夫妻共同债务,在约定之下则需要共同偿还。
综上,不管是在结婚之前还是在结婚之后,夫妻共同财产及偿债问题,如果双方能够事先进行约定,就能更好地减少共同财产纠纷问题,也为偿债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保障。
(二)在男女结婚法定年龄问题不变情况下适当调整人口增速比例
目前我国的生育率低下,国家提倡二胎政策,这一基本国策是为了缓解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同时通过人口红利缓解企业用工难的问题。但从现有的婚姻法来看,不管是减少法定年龄还是增加法定年龄,都会影响人口增速比率。在具体婚姻法条款修改层面,一方面鼓励高学历人才实行优生优育,提高优质生育率比例;一方面对于早婚社会人员,在现有法定结婚年龄不变的情况下,针对于低于法定年龄结婚的人员进行多项资料的审核,双方是否是直系亲属,一方是否有传染疾病(医学生定义的不能生育的隐性疾病)等因素,在法定年龄未到但是想生育的夫妻发放生育卡。通过宏观政策调控,既能在现有法定年龄不变的情况下,适当增加人口,又可以减少短期内人口过度激增所带来的社会公共资源紧张的问题。
(三)将伦理性与婚姻适度结合起来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西部经济增速相差较大,各个地方的人员思想观念不同,在婚姻法的具体修改上,要充分考虑其婚姻法的伦理性与适用性的问题。伦理性是指夫妻婚姻续存期间,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商来进行处理,在伦理规范的范畴内处理好夫妻关系。婚姻的适度性是指婚姻法条款的制定,既要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规范,在介入婚姻关系时,做好相应的尺度标准。当超出伦理规范时,婚姻法相关条款的适度介入,适当改善夫妻婚姻状况,并作出合理的离婚判定。
在婚姻法当中明确规定,一旦夫妻感情破裂便准予离婚,那么如何界定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可以从夫妻分居时间、夫妻之间是否有暴力行为发生、是否存在感情冷淡影响孩子成长的各类因素,对这类因素加以考虑,最终决定是否判定离婚。
在崇尚个性自由的法治国家当中,是否离婚的标准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考虑,所以在具体的婚姻法制定标准上,可以多方面考虑,将伦理与婚姻法条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在降低离婚率来确保社会的繁荣稳定。
三、结论:
不管是适当增加婚姻法当中的赔付比例要求,还是在男女结婚法定年龄问题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人口增速比例以及将伦理性与婚姻法适度结合起来,其根本在于婚姻法的修正是否能够对每个人的伤害系数降到最低。在婚姻法具体推行当中,婚姻法修正是否有效要通过社会的发展来加以判定。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发展当中的教育问题、就业问题、年轻一代与老年人代的思想沟通问题,都成为夫妻离婚的导火线,所以注重婚姻法当中的伦理性与婚姻法具体推行的适用性要结合起来,在创造一个适合其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环境时,让每个人都能获得全面的发展,从而拥有幸福快乐的婚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