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杭州一男子花30万元找人代孕生子,因抚养权之争,最终“对峙公堂”;2013年9月,吉林“代孕母亲”于某千里寻子事件,引发热议;2012年3月,厦门一企业主张某因找人代孕生子,丧失抚养权,且需支付抚养费;2011年7月,湖北一名32岁女子为南京夫妇代孕,因意外流产产生纠纷;2010年10月,广州富商通过代孕生下八胞胎,因抚养权产生纠纷,引起舆论哗然。现实是:不孕夫妇确有代孕需要,而政策、法规又“一刀切”地禁止代孕,许多非法、地下代孕机构应运而生,由此引发越来越多的纠纷,对代孕现象及其产生的伦理和现实问题深人、系统研究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将从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视角,对适度放开代孕进行讨论。
1.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概述
女性主义起源于20世纪的女权运动,在人类思想文化领域引发了一场革命。女性主义伦理学即是这场革命在伦理学领域的突出成果。
1.1女性主义伦理学
女性主义伦理学是运用女性独特的道德体验,来“破”与“立”的一种旨在促进妇女解放的理论,以弥补男性看待、研究问题中理性有余,感性不足的缺陷。所谓“破”,指的是以女性独特的视角对“父权制”下贬低妇女的社会制度、法律和权利问题进行批判,而“立”则是指对女性权利的重新审视,并建构男女平等的女性主义伦理学说。
该学说并非仅仅局限于研究“妇女问题”,或是“妇女的道德问题”。它从女性和女性视角出发,研究社会生活中面临的伦理道德问题,即用这些角度来看待世界、自身、两性的关系,看待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伦理道德问题。
1.2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
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作为一种全新的理论视角,它强调的是以关怀、包容的态度去看待问题,被广泛运用于女性对传统伦理价值的批判和对女性主义伦理学说的构建。该理论肯定女性独特的道德经验,注重人际之间的责任、情感、关系以及相互关怀,并将视角转向关怀、保护、引导等方面,期望实现兼顾各方利益的道德结论。
作为关怀伦理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赫尔德认为,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注重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怀和联系的伦理学说。她还强调:“关怀伦理学承认道德价值中的重要内容是对孩子和依赖者的关怀,它不是独立的个体存在,它把人看成是相互依赖的。”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的主要特征是:关怀发生在人际关系中,且在关系中注重情境、情感和经验的探析,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有效的伦理推理;试图探析当今社会上的各类伦理道德问题,关注女性的权利和地位,达到两性平衡发展。当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临床应用中面临着伦理道德的拷问,而争议最大的“代孕”也随着其问题的频发而受到更多的关注。
2.代孕的内容及其形式
古往今来,人类一直以性交这一自然生育方式繁衍后代。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水源等受到严重的污染,加之妇科疾病、人工流产等生育功能障碍的影响,女性先天无法生育以及患有不孕疾病的人数逐渐增多,它阻碍了育龄夫妇生儿育女的愿望,扼杀了不育妇女的生育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这类人群期望拥有自己的后代,寻求代孕。代孕是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而派生的,它是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而来,以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和人工授精作为技术支撑。代孕作为伦理学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自产生以来一直引发学术界的热议。
代孕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是否存在亲缘与血缘关系;二是代孕母亲是否是出于利他的动机而接受代孕行为的。前者关注的是客观的生物联系,把代孕按方式分为“妊娠代孕”和“遗传代孕”;后者关注的是主观的动机,可以把代孕分为商业代孕和利他式代孕。所谓“妊娠代孕”即代孕母亲以自己的子宫为载体,植人约定夫妇的精子和卵子,或者进行胚胎移植,完成怀孕和分娩的行为,也称为“完全代孕”。“遗传怀孕”即代孕母亲用自己的卵子和约定夫妇中的男方提供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或者采用精子库中的精子,运用医学技术进行受孕的行为,也称为“部分代孕”。
3.从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的角度看待代孕
3.1从情境分析看待代孕
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注重对事件具体情境进行深人细致的推理,旨在使与主体事件相关的每位成员的利益得到保障。其中既包括对社会背景的考量,又包括对事件本身周围的小情境的分析。我国代孕产生的社会背景是:我国大约有4000万个家庭存在生育障碍,平均每8对夫妻中就有1对存在生育障碍。每年大约有过百万的人需要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来孕育子女,其中约有1/10的家庭需要通过代孕来实现拥有下一代的愿望[9]。可见,代孕在我国有巨大的、潜在的需求市场,能够满足不孕夫妇拥有孩子的愿望。另一方面,在代孕活动的小情境中,代孕夫妇因无法正常生育而面临压力和痛苦,人生变得不完整,渴望拥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从公正角度看,育龄夫妻拥有生育权,也拥有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因此,在此情境中,代孕行为是可以得到伦理辩护的。
3.2从情感和经验分析看待代孕
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还注重从情感和经验分析的角度来看待问题。不孕家庭,缺少孩子,即缺少了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同时,来自自身、家庭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使得他们迫切期望拥有完整的家庭,拥有自己的孩子。
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利用自身的道德经验和女性特有的情感进行分析,强调同情、关怀的意义。同情、关怀被看作是女性普遍具有的特点。代孕体现行善,是代孕母亲自主决定从事代孕的行动的行为。十月怀胎不易,代孕母亲也要承受极大的痛苦和风险,这表现了代孕母亲对患有生育功能障碍的育龄女性的同情、关爱,也体现了代孕母亲高尚的人格。
3.3从关怀角度看待代孕
从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角度来看,即使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社会道德规范和评价标准虽不尽相同,但也不是不存在统一的道德准则。人们能够理解并接受代孕母亲,就是从“关怀角度”出发,出于对不孕女性的同情,理解她们对拥有孩子的渴望,甚至出于对利他式代孕母亲的无比尊敬的道德准则。
3.4从“包容”角度看待代孕
“包容”是关怀伦理学理论中又一重要的特点。患有不孕疾病的育龄女性在受到病痛的折磨之后,还要承受来自各方的压力。社会对这类特殊人群的包容,即可让他们通过代孕的手段,拥有孩子。
关怀伦理学认为,对孩子和依赖者的关怀是道德价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对孩子的关怀的重要性。在代孕行为中,孩子是整个事件的焦点。孩子既是代孕委托方的渴望,又是代孕母亲高尚道德的体现。因此,代孕行为在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视角下,是有着强大的理论支撑的。
4.代孕问题的伦理探析
当下,患有生育障碍的人群逐年增加。我国全面禁止代孕行为不仅不利于不孕夫妇的家庭稳定与和谐,反而会使他们铤而走险,寻求地下商业代孕,致使双方权益都得不到保护。代孕纠纷不断,也给社会与家庭带来更多的伦理纷争。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们应当通过理论研究为代孕寻求合理依据,为代孕进行伦理辩护,对代孕行为报以客观、包容的态度。
4.1代孕的伦理辩护
一种行为是否有意义,其一般标准是:是否有利于人类的健康、稳定、和谐的发展。每一项科学研究的实施都应符合伦理学的主导思想,即价值论和生命质量观,符合现代伦理道德原则,即以尊重、公平、无伤害、有利原则为前提条件,其次才应该考虑是否尊重科学技术,是否符合大众的文化、心理需求。
代孕是伴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它既能实现不孕人群的生育愿望,又能推动人类和医学事业的健康、和谐的发展。需要明确的是,代孕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一些生育功能障碍的特殊群体身上的应用。代孕本身不是技术,是技术应用引发的社会问题。其次,代孕并不伤害女性的人格尊严,而且代孕母亲利他的代孕行为是行善,更是女性高尚道德的体现。
4.2代孕的伦理规约
面对巨大的、潜在的社会需求,在法律之外游离的庞大的地下商业代孕产业迅速发展。有关部门采取“鸵鸟政策”有悖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代孕应在逐渐完善其伦理规约后稳妥的推进。伦理规约既能合理处理代孕活动所产生的伦理纠纷,又能起到保护代孕双方权益的作用。
第一,明确规范代孕的条件和行为。限制单身、同性恋以及有生育能力的人群进行代孕活动。规定代孕是代孕母亲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无偿帮助不孕育龄夫妇拥有自己的孩子的行为。近亲之间的代孕会引发更多的伦理问题,因此,在代孕活动中,应避免近亲代孕的行为。
第二,正确处理代孕所产生的纠纷,明确代孕中亲子的伦理关系,即所生育孩子的所属权问题,以及明确代孕双方的隐私权和孩子的知情权。
第三,禁止代孕商业化、产业化,明确代孕的无偿性,即利他式代孕方式。商业代孕行为,把女性身体作为商品明码标价,贬低了女性的人格尊严;商业化代孕增加了代孕双方的风险,极易产生伦理纠纷。更应该明确的是,商业化、产业化代孕与现存的社会伦理道德相悖。子宫不能出租,孩子也不能成为商品。
第四,禁止人为“设计婴儿”。代孕的目的是帮助患有生育障碍的夫妇拥有自己的孩子,不应有另外的目的。禁止在代孕过程中运用现代科技的手段决定胎儿性别及其基因。更不能把代孕当作设计完美婴儿的手段。
基于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的视角,代孕行为得到了强大的理论支撑。代孕是生育权的体现。从情境分析、道德经验、包容等角度考量代孕行为不仅有利于不孕家庭的稳定,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合理的代孕伦理规约,适度开放代孕政策,已经是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本文作者:龙 艺 张程琪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