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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伦理学运用伦理学理论的方式

2016-04-20 16:4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本文的目的在于讨论伦理学理论被直接应用的方式。而如果要研究伦理学理论被应用的方式,似乎首先需要从形式方面入手,即先不涉及理论的具体归属,例如被应用的理论是目的论•义务论或别的理论等等。因为在应用伦理学的讨论中,伦理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被形式化了。应用伦理学似乎已经习惯于把它提出的案例或问题当做题材或质料,而把所有理论当作形式的和可以形式地表达的东西尽管这在哲学的思考上存在有待省察之处,但作为对应用伦理学的考察,似乎仍可作为一个出发点在与应用伦理学相关的意义上,可以把一种伦理学的理论理解为由某个或某些相关联的伦理学论点及其支持性论据构成的系统一种论点与它的支持性论据构成一种理解或解释,这种理解或解释构成通常所说的伦理学的理由。多数伦理学理论最终需要诉诸某种直觉或从那里寻求支持。但即便是这样的伦理学,其理论也不是直接基于直觉,而是基于推理的理解或解释。

  

   一


  除了伦理学理论不是直接诉诸直觉的这点外,在伦理学理论与应用伦理学相关的性质的其他方面中,还可以举出以下两个主要之点。

  

  其一,伦理学理论系统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合理的完备性。P任何一种伦理学理论都期求达到这两种性质间的某种程度的平瓶一种好的伦理学由于较好地具有这种平衡而产生较大说服力一种伦理学理论的内在的一致性在于它的各个论点以及每个论点的那些有效论据之间相互配合并且相互支持它的合理的完备性在于它在省察人类实践事务时不致遗漏某个重要方面,并且它在所理解和解释的范围内不致忽略重要的例证这样的伦理学理论是对于人类实践事务的一种全面的理解或解释,试图涵盖人的行为的所有领域另一方面,在这个系统中,每个论据尽管单独有效力,其全面效力却取决于它同这个系统的联系。

  

  其二,伦理学理论也像科学理论一样寻求真,尽管伦理学的题材是充满变化的人类实践事务。伦理学寻求这类事务上的某种真,即相对于“我们”而言的真但是与在科学中的情形不同,“我们”的地方性在对这种真的确定中是十分重要的考量伦理学寻求的相对于“我们”的真也就是正确或正当:相对于“我们”是真的也就是正确的或正当的应当诉诸某种被理解的正当,而不是相反伦理学是说,你“应当”做“正当(正确)的”事,而不是说,你做“应当的”事是“正当的”。伦理学说,“你应当做某件事”,这意义即是,“对你而言做某件事是正当的”[31此外,在对相对于“我们”的正确或正当的寻求中,伦理学是从某种共同的直觉信念或意见,以及某些事实观察出发的它从这种前提出发,在变动的题材中,寻求各种考虑的相互协同配合,以形成一种内在一致的理解或解释。这种理解或解释成为一个人选择某种行为的理由,也成为人们评判自己或他人的选择行为的理由。选择行为即人的经过考虑的、有目的的行为。只有选择行为才构成伦理学的题材应用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讨论的一种发展,也具有伦理学的这些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性质。首先,它像它的母体一般规范伦理学一样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在所说的行为案例或场合,就它们是选择行为的例证而言,可以找到某种对“我们”而言的正确的、适合的行为方式,即使目前还没有找到它至少是,应用伦理学认为这种努力值得做。应用伦理学质疑的,只是现有的伦理学理论已经提供关于那些被视为案例的正确行为方式的答案其次,一般地说,应用伦理学相信对于这种确定性不能够简单地诉诸直觉来寻求问题不仅仅在于许多道德直觉都距实际发生的问题比较遥远,不像一些近代哲学家认为的那样,是自明的,并且可以因人的道德经验的不同而有许多差异,而且在于,即使存在可充分依赖的直觉,它们的充分涵义也需要借助伦理学理论来理解或解释,更不消说对应用伦理学问题的解答。第三,应用伦理学也需要内在的一致性与“合理的完备性”,并且力求这两者达到适度的平衡。

  

    二


  由于对“我们”的地方性的考量在应用伦理学中具有更为重要的分量,应用伦理学需要更多的权衡的考虑说它在应用伦理学中比在伦理学理论中具有更为重要的分量,一种重要的意义在于,伦理学理论可以不追究“我们”的地方性的含义,但应用伦理学则需要以对它的某种理解为出发点。对伦理学理论来说,“我们”的普遍的主体,对应用伦理学来说,“我们”的普遍性具有地方性并且不能脱离地方性。

  

    三


  应用伦理学提出了这一有意义的问题:“我们”由于“我们”的生活技艺及由此带来的存在样式的变化而不再是过去的“他们”,由于空间的约束性而不是地理上的“他们”,对“我们”的时空地方性必须有一种正确的理解但是应用伦理学由于对“我们”这一重要考量因素的处理显示出极大的复杂性。一方面,“我们”意味一具体的伦理社会,即具有稳定的时空的、历史的(宗教的、文化的)地方性的伦理共同体。另一方面,“我们”是复数的第一人称主体,意味某种“交互主体性”这种特性又意味着,地方性不具有绝对的意义,主体借助交往与话语而相互建构,“我们”同时空上的“他们”之间不存在永久的隔障应用伦理学对“我们”的处理因之显示出两种倾向之间的紧张:基于与“他们”相异的“我们”的共同性,和基于“我们”同“他们”都作为潜在的“我们”的“交互主体性”。地方性是必须考虑的,但地方性在何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与普遍性毫不相干的特性却需要小心地对待应用伦理学摆脱不掉这种紧张它应当努力抓住某种适度,但可能有时偏向前者,有时偏向后者。

  

  四

  

  应用伦理学在现有伦理学理论中,带着质疑地、实验性地运用某种或某些理论,来理解和提出所面对的伦理学疑难,检验这种(这些)理论是否具有充分性,是否应当根据新的应用伦理学案例补充新的条件、补充或修正原有论据,对某些原有论点做出重新陈述,或彻底摒弃某些人们已经习惯于认同的理论这些应用伦理学案例包括行为或场合,作为一种重要主体的制度的程序、立场或政策,以及作为促使相关个人与制度的行为交织地发生作用的某种紧急事态的事件。

  

  毋庸置疑,在看来已完全或基本不适合的理论的基础上不可能从事这样的工作对于应用伦理学来说,挑选某些最能帮助寻找对那些应用伦理学案例而言的正确行为方式的答案的伦理学理论是重要的应用伦理学对理论的挑选一般来说是“问题定向”的那些提出接近问题的案例构成某种应用伦理学问题,这类问题的提出以及解决这类问题的需要,确定着在现有理论中挑选适合理论的方向但是,如已说过的,应用伦理学寻求的适合不是权宜之计:在每个这类问题上,应用伦理学都试图找到相对于“我们”是正确的、有某种普遍诉诸力的行为方案。

  

  五

  

  就与被应用的伦理学理论的关系而言,一种应用伦理学可用两种主要的方式运用伦理学理论。它可以把某一种或少数几种伦理学理论体系应用于某个或所有应用领域,也可以把一种或少数几种体系的某个部分应用于某个或某些领域、某个或某些应用伦理学问题乃至某个或某些案例或场合比较有抱负的应用伦理学可能采取前者,温和些的应用伦理学可能采取后者在采取前种方式的应用伦理学中,把某种或少数几种主要的理论运用于所有应用领域的应用伦理学与只将它(们)运用于某个领域的应用伦理学之间又有重要的区别。因此,有三种主要的运用伦理学理论的方式。

  

  (1)将一种伦理学理论系统应用于全部应用领域的应用伦理学的方式

  

  这种方式的主要优点,在于它有望提供一种透视所有应用伦理学领域、问题乃至案例的理解或解释。这种周详的理解或解释如果获得足够的说服力,寻求在所说的行为场合中的正确行为方案的任务将有望完成这种应用伦理学如果完善,它的结构就清晰可见,理由的脉络就可以寻溯,并且自成系统。

  

  然而,其他不论,对于这种应用方式,一个核心的问题在于,在正在发展的各个应用伦理学领域中,应用伦理学是否可能达到某种始终一贯的理解或解释,达到某种“一”,并基于这种惟一的理解或解释给出对所有应用伦理学问题的实践的正确解答?人们也许难免希望这样一种惟一的理解与解释,但是未必有希望获得它。此种怀疑的一个根据在于,同样的问题指向已经使一些哲学家尝试应用这种伦理学理论,而使另一些哲学家尝试应用其他某种理论的可能性。一种理论是否具有内在一致性和合理完备性,与它是否正确即是否是对伦理学疑难的正确回应这两者间,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一种理论的内在一致性与合理完备性的契合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哲学家们的工作的逻辑性。这显然意味着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一种实际上不那么好的理论被“加工”得非常好。

  

  也许,应用伦理学是否能达到某种“一”的问题,首先依赖于对这种“一”即统一性的理解它是否并不意味着一种应用伦理学要给出某种能直接地给出正确解答的理解或解释,而仅仅意味着“每个案例或问题都可能有一个适合它的正确解答”,不论这解答将是哪些或少数几种彼此很难分出高下的行为方案?可以说,前者是解释意义上的“一”,后者是形式的正确解释意义上的“一”。这两种“一”在约束强度上存在着差别是不言而喻的在具体的疑难方面,应用伦理学的帮助也许首先在于排除那些不可能正确的选择对它何以能够这样做的最终解释权,也许应当像罗尔斯在说明宪法民主政体的公共政治文化的理性时所做的那样,保留给各个理学体系。应用伦理学如果草率地对待这一问题,可能非但无助于它的解决,而且会由于简单化而使人们对它的理解受到歪曲。

  

  七

  

  (2)把一种或少数可能最有帮助的伦理学理论应用于某一个应用领域而不是其他领域的方式。

  

  这种应用伦理学的目标稍微温和些。对于这种应用伦理学来说,一种伦理学理论的理解与解释,只在某个特定的领域中才能对疑难做出正确的回应,才具有可以企求于它的内在一致性和合理完备性。所以,这种应用伦理学努力把自己限制于某个特定的领域,在这个领域外不确定任何东西,尽管不排除它对于其他领域可能具有意义[7以这种方式建立的应用伦理学可能能够避开前者的一个可能的弱点:把某种或某些伦理学理论体系不适合地应用到某些其他领域所以,它如果是完善的,可能较前者有更为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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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与第一种应用方式的情形相似,每一种以这种方式运用伦理学理论的应用伦理学也会遭遇强劲的反对者。其他不论,从一种理论出发,显然既可以对一种行为、立场或政策以及事件提出赞同的论据,也可以对它提出反对的论据。深层的原因在于,每种伦理学理论都以某些确定的信念(意见),许多理论还以或多或少的不甚明确的直觉以及一些对伦理生活事实的观察所构成的复杂复合体作为前提在这个复合体中,有些信念、直觉和观察处于核心地位,有些则处于某种边缘地位而且,这些信念、直觉与观察都需要借助理解与解释而引申对于人类实践事务的意义所以,即使在一种理论传统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形:有的理解或解释系统可能更强调某些特定的信念、直觉和事实,有的理解或解释系统可能更强调其他一些信念、直觉和事实,它们之间仍然可能存在严重的对立。

  

  八

  

  (3)部分地应用伦理学理论的方式

  

  以这种方式建立的应用伦理学,把某些伦理学理论的某些部分应用于所说的案例或问题,作为对某种行为、立场或政策的支持,而不是把一种伦理学理论体系应用于所有领域或某一领域的所有场合。这种应用伦理学理论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应用主体的性质,援引不同体系中的有关理论作为支持某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论据。所以,部分地应用伦理学理论的实践,自然地引向混合的伦理学理论应用方式在混合的应用方式中,对某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支持常常由不同论据构成这些论据是不同的伦理学体系的构成部分,每一个单独论据都是一种理解或解释,而它的周详解释又在那个体系自身,即在这个论据和同一理论的其他论据的相互关联之中。不过混合应用方式的各种论据,在所讨论的案例中,又共同构成对那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支持或反对。

  

  所以,尽管具有灵活性的优点,部分地应用伦理学理论的方式却可能付出过大的代价首先,它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对问题的一种策略性•权宜性的解决它所诉诸的只是各个理解和解释系统中的“碎片”,它出于权宜的考虑拾取这些“碎片”。这些“碎片”因而失去了它们在各自原来系统中的联系,解释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理解或解释系统它们被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像一个临时拼凑的“拼盘”。所以,它可能因此而丧失一种伦理学需要的内在的一致性与合理的完备性,更不消说达到两者的某种平衡其次,它对“我们”的地方性的处理偏向狭义性的极端与被应用的理论相同,只存在作为“碎片”的参照者“我们”。它仿佛同其他参照者失去了任何联系,以致很难找到从“这里”到“那里”、从“此时”到“彼时”、从“我们”到“他们”的任何过渡与联系“我们”成了非伦理的惟一存在者。

  

  九

  

  似乎不能因此就推断,任何应用伦理学都不能完成以具有某种内在一致性和合理完备性的方式寻求应用伦理学问题上的适合“我们”的正确解答的任务。因为,若把应用伦理学的统一性理解为“每个案例或问题都可能有一个适合它的正确解答”,应用伦理学中有一些体系就已经把“我们”向这个方向推进了。这至少表明,在某些领域,应用伦理学取得了进展。

  

  在这三种应用伦理学理论的方式中,第一种方式的应用伦理学过于强调内在的一致性,而在一些重要的领域显得缺少说服力。第二种方式则过于重视对每一特殊领域和特殊问题做出完备的解答,而牺牲了其必需的内在的一致性。第二种方式看来较为适中,它不像第一种方式那样期求在所有应用领域都适用,并能够提供正确解答的惟一一种理解,也不像第三种方式那样,听任应用伦理学的解释由主要基于权宜考虑而拾取的各个解释系统的“碎片”构成但是,如已说过的,即使这种方式,也难免受到对立理论或同种理论传统中对立理解的攻击。

  

  十

  

  既然直接提供一种系统的伦理学理解或解释的应用伦理学一直不甚成功,解除应用伦理学的提出理解或解释的工作,使它在最能改进人类应对问题的能力方面取得进展并贡献于伦理学,是否是更好的选择?

  

  应用伦理学也许的确不应当期求对人类实践事务提出理解或解释。这项工作如果保留给哲学和伦理学理论,也许于今天的人类有更大福利因为,对人类实践事务提出理解或解释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对实践事务的性质做全面的探究如果要求一种应用伦理学,在研究人类今天面对的案例与问题的同时进行这项工作,那将一方面使这项工作被草率地对待,一方面使应用伦理学不能专心从事它能最好地从事的工作伦理学理论上始终存在严重分歧这一事实不应当成为反对把这项工作保留给伦理学的理由。因为,如果不把提供惟一一种理解或解释视为伦理学的理论统一性的根本意义之所在,有些分歧的解释就有可能都是最终的合理解释的候选者。而且,尽管存在这样的分歧,伦理学理论一直都在加深对人类实践事务的性质的理解与解释尽管不同伦理学理论可能在一些应用案例和问题上引出不同的实践结论,但不应以此作为贬低伦理学理论、解除它的这项工作的理由因为,这些可能都属于相对于“我们”的正确解答,只是它们之间何者更好尚缺少参照者来确定在这方面,对辩法可以对澄清伦理学理论的不同推理的可靠程度有所帮助伦理学理论能够从应用研究的这种检验中汲取教益以修正自身,至少是一些有希望的伦理学一直在努力地这样伯做。

  

  十一

  

  而且,如果应用伦理学能够逐步确定不同伦理学理论的共同点,并以这些共同点作为某种出发点,而不是直接诉诸这些作为对立体系的理论本身,引出对立结论的可能性至少会更小些应用伦理学恰恰可以在这个方面发挥自身的优势。它可以帮助打破不同伦理学理论间的壁垒森严的状况,使一些潜在的共同点释放出來在壁垒森严的状态中,不同伦理学间的分歧常常比它们之间的共同点更为彰显应用伦理学在努力确定并诉诸这些共同点时可能表明,这些共同点比人们通常认为的还要重要同时,应用伦理学可以表明,重要的在于这些共同点在不同伦理学体系的不同理解和解释系统中得到支持,而不是它们传达给“我们”某种惟一的理解或解释而应用伦理学如果免去了提供某种理解或解释系统的工作,它也就避免了这种理解或解释的系统由很难彼此协调的各个理解或解释系统的“碎片”构成的这一困境借助于通过这些共同点而汇合起来的伦理学的理解与解释,来省察人类今天面临的疑难问题,应用伦理学可以检验这些共同点是否有需要补充或修正之处,从而帮助检验已有的伦理学理论是否需要补充或修正其前提、作重新的阐述甚至彻底摒弃它正在起着这种作用,正在刺激伦理学理论省察它们自身。所以,应用伦理学不会由于同伦理学理论的这种分工而失去应对今天的伦理学问题的动机和活力,更不会因此而失去省察和批判伦理学理论的眼光如果它沿着这个方向发挥积极作用,将不仅对于解决人类今天面对的伦理学疑难问题,而且对于伦理学这一古老而常青的学科再度发挥其历史生命的辉煌,都是一件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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