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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研究现状与展望

2016-04-01 17:3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我国的生命伦理学教育、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后的三十年,由于研究不断发展壮大,已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研究的问题也涉及生命科学及临床医学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包括试管婴儿、器官移植、安乐死、基因治疗、脑死亡、干细胞研究、人类基因组研究、以及医疗卫生改革等,并且部分研究成果在实践应用与政策制定中被采用,显示出其巨大的应用价值。但同时各领域各问题也充满着争议,专家学者们对同一问题的观点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大相径庭。为此,本文就当前部分研究热点展开加以述析。

  

  1 生命伦理学的研究现状


    1.1辅助生殖技术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repro¬ductivetechniques,ART)是20世纪发展起来的最为激动人心的技术之一。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卵子和精子)、合子(受精卵)或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它是替代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医学技术。现代生殖技术,广义上分为三个部分:人工授精,指收集丈夫或自愿献精者的精液,由医师注入女性生殖道,已达到受孕目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各种衍生技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液,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技术无性生殖、又叫克隆技术。它指运用现代医学技术,不通过两性结合,而进行高等动物生殖的技术。辅助生殖发展,自1978年第一例体外受精成功后,逐渐成为一种广泛应用于治疗不孕不育的技术。但这一问题却越来越严重,从1980年到2000年的时间里发达国家中每7对夫妇中就有一对患有不育症。在芬兰,每年都有3000对夫妇寻求辅助生殖的帮助。而在中国通过辅助技术治疗不孕不育技术人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多。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给无数不孕不育家庭带来了幸福与希望,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尚存争议的社会伦理问题。

  

  辅助生殖技术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也很多,至今仍颇受争议,没有得到解决。以代理母亲为例:代理母亲主要解决因妇女子宫疾病引起的不育问题。代理母亲是用不自然的手段达到自然生育的目的。但是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什么是“非自然”“自然”本来就很难划清。代理母亲涉嫌买卖婴儿,这种行为等于是有意放弃孩子而去怀孕,如果代理母亲靠它赚钱,这就等于是买卖孩子,将儿童当成可任意交易、处置的财产,这种论点值得思考,特别是在商业味十足的今天。代理母亲将第三者引入生育过程,破坏了爱情和婚姻。但是这样的观点同样存在于领养关系,所以很难确定。代理母亲的孩子归属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代理母亲十月怀胎与腹内胎儿有了难以割舍的母子之情,她们会不情愿把子女交给委托夫妇,甚至想方设法与孩子保持联系,这种扯不清的母子之情会给几方都带来感情上的伤害。

  

  对于辅助生殖技术中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逃不出以下几种争论:谁是孩子的父母;他有几个父亲母亲;精子卵子及其子宫代孕能否成为商品吗;还有就是在这种可控制范围内,人工授精能用于优生吗;人们认为一方面人类生殖技术将破坏自然法则,当精子、卵子、受精卵在应用中商品化后,都会去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追求高质量,只需求提供最好的精子,结果直接导致人类基因因此变得单调、缺乏多样性。另一方面,人类生殖技术会导致人类伦理关系的复杂与混乱。母亲分为“孕育母亲”遗传母亲“养育母亲”,而父亲又分为“遗传父亲”“养育父亲”,这对于人类传统的家庭模式、人伦关系等将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影响。特别是在商业化的今天,这一系列问题都涉及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侵犯。也可能涉及这一代、下一代和未来世代。所以我们应该正确、理性地使用,而不是被错用和滥用。

  

  1.2安乐死近三十年,安乐死已成为生命伦理学中一个非常重要而敏感的话题。安乐死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国内目前对安乐死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有人认为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为解除其极度的痛苦,由病人本人或亲属要求,经医生鉴定和有关司法部门认可,用医学方法提前终止其生命的过程”。

  

  关于安乐死的概念,中外学者都曾企图给以科学的界定,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综观学者们的观点,它包含了以下几种含义:对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为减轻其死前的痛苦而主动采取积极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对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为减轻其临死前的痛苦,应患者的要求而采取积极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对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为减轻治疗给其带来的痛苦,放弃治疗,不再人为地延长其生命。国外有些学者将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某种措施加速患者死亡,亦被称为积极安乐死。它是根据垂死患者或家属的要求采取某种处理办法,让其安然舒服的死去,迅速完成死亡过程。被动安乐死是对于确定无法挽救其生命的患者,在预测后果的基础上,根据垂死患者或家属的要求,停止无望的救治,故又称“听任死亡”,国内不少医疗单位实际上正在悄然实施。

  

  对于安乐死的观点,学者们众说纷纭,褒贬不一。对安乐死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赐人以死亡与医生的职责不相容;安乐死是一种对生存权利的剥夺,它将造成社会对生命的理解的漠视、丧失爱心、越发的功利化;安乐死容易被不怀好意者利用,很多时候并非出于病人的真实意愿。肯定者则认为:安乐死体现了尊重患者的人权,符合生命伦理学原则中的自主权原则;安乐死符合患者及其家属的自身利益体现了生命质量,符合生命价值的原则;安乐死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节约医疗卫生资源,体现了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安乐死符合现代医学目的和医学发展目标的价值取向。除此以外他们认为对于医学中所理解的不可挽救、濒临死亡的危重病人,只要通过严格的审查,实施的安乐死,体现了人类对死亡认识的理性觉醒,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人既然具有生存的权利,当面对死亡时,为何就不能具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当一个经历病魔折磨又无法救治的人来说,就是生不如死。他们已感受不到任何的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的存在,增加亲人痛苦、社会的负担以及日复一日的忍受病痛的折磨与煎熬。社会应该保护个人对其生命的自由选择。安乐死的目标是维护死亡的尊严,免除病人精神和肉体遭受痛苦折磨,达到舒适或愉快地死亡的状态,同时还是走向死亡的一种良好的状态。安乐死并不在于人为地加速死亡,而是尊重人的自主权,肯定人类通过对生命的觉悟来控制死亡过程,减少痛苦,显示死亡过程的应有尊严,这充分体现了善待生命丰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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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脑死亡自1959年法国学者第一次提出“脑死亡”(BrainDeath)概念后,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在1968年提出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的四条标准:即在排除了体温低于32.2°C、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这两种情况外,如果一个病人没有反应性和感受性,无运动及呼吸、各种反射消失,脑电图平坦、而且24h内反复测试后无变化、这个病人即被宣告死亡。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在人类史上了开辟了人们对死亡认识的新阶段。这种标准已为医学界普遍接受、并在相当多的国家得到承认。全球发达国家无一例外的将脑死亡或脑细胞完全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唯一而科学标准,同时联合国个成员国中已有80个国家承认脑死亡的标准气然而长期以来,医学上把心肺活动不可逆的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依据。在中国临床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将心脏跳动、呼吸运动作为判断人生命终结的标准是一直被社会公众和医学界所认可实施。但现代科学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脑功能活动已经成为了人生命最重要的特征,也就是说不管采取何种医疗手段最终都必然导致心脏死亡,因此面对历史的进步,给脑死亡以应有的地位已是势在必行。

  

  为什么要放弃传统的心脏死亡概念?提出这个问题就因为有了新的生命维持技术。新的生命维持技术(life-sustainingtechnologies)是指一个人还能维持其心跳、顺畅的呼吸当他已经出现了全脑死亡,但是这种维持超不过两个星期,因为他的大脑已经不可逆转的死了。同时我们还需要审视一下这种脑死亡的判段标准是否会对病人、家庭和社会有利、或造成伤害?对“脑死亡”判定持肯定意见的人认为:脑死亡是真死亡。“脑死亡”是科学判定死亡的方法。实施“脑死亡”维护了死者尊严,减轻了家属的负担,节省了宝贵的医疗资源。器官移植技术具有良好的发展与广阔前景。质疑或反对“脑死亡”的观点的人则认为:脑死亡概念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尤其是它的提出建立在器官移植基础上;“好死不如赖活着”是中国人的传统思想,生的愿望是人类争取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人类无法容忍将心脏还在跳动的病人送进坟墓;胎儿也是生命,但是胎儿没有表达自己意愿、喜好的能力,人们对孕妇使用脑死标准时是否有权去剥夺胎儿的生命?如何判定?

  

  同时在实际的医疗应用中有很大问题:哪一个级别的医院和专家来做此判定;医生如何让普通公众理解脑死亡判定的科学性;医生的诊断、专家的判断如何能让人信服;“植物人”和“脑死亡”病人的状态该如何的区分;“脑死亡”判定标准是否有可能将被滥用?“脑死亡”判定在我国有无立法的必要?

  

  在脑死亡标准的问题上,绝对不能站在受体立场进行评判,也不能站在供者和家属的立场来评价人道与否绝对,而应该站在社会公益的立场出发,即从社会的价值出发,兼顾个人价值。充分尊重患者脑死亡,这对人文关怀与安乐死、临终关怀具有同样的意义,同时是对生命尊严的维护,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1.4器官移植器官移植(OrganTransplantation)被在20世纪世界医学史和人类文明史上开创了新篇章,它是医学高科技发展的成果之一,同时也享有21世纪“医学之巅”的美誉。器官移植及活体器官移植通常是指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将某个健康的器官放置到一个危在旦夕、患有严重疾病的病人身体上,让其器官继续发挥作用,从而使被捐赠者获得新的生存机会。活体器官移植是指摘除活供体一个或多个器官,通过手术方法将其置于同种或异种受体体内,达到治疗疾病和挽救生命之目的的技术。目前活体器官移植仅限于肾脏、胰腺、睾丸、卵巢、角膜、小肠等成对生长的及骨髓等部分器官或组织。现代器官移植是从肾移植开始的,1954年Merrill进行了首例肾移植手术并获得成功。这是人类器官移植划时代的标志。在欧美确立了脑死亡概念,临床器官移植得到很大的发展。我国与国外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方面相比起步大概晚了十几年,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的器官移植发展非常迅速,在一些大型医院与器官移植中心,器官移植已经接近或达到国际的顶尖水平。

  

  即使器官移植成为了标准的外科疗法,并且挽救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但在要求各种器官移植的患者越来越多情况下,存在着诸多令人困扰的伦理难题。器官移植的最大难题是器官来源问题,特别是在我们国家,这是一个“求”远远超过“供”的问题。据统计,我国需要通过器官移植治病的人数达到150万左右人,但每年只有1.3万例器官移植手术得以实施;我国每年新发生的肾功能衰竭患者有50万人以上,但得以做移植手术的也只有4000人,大多数患者只能处于“等待供者”的状况。当前移植器官的来源主要有4种一活体供者、异种器官、尸体供者、胎儿供体。而我国器官采集主要是尸体供者,可是对死亡标准的判断又使医生陷入了困境。在采取器官之前,医生需要准确无误地判定死亡与否,执行相关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医生不能为了得到器官而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必须严格地掌握脑死亡的标准。对于死亡的判断世界上三种分类,第一种是心脏死亡,即当心脏停止跳动时认定其死亡;二是呼吸停止、脉搏停止及瞳孔放大三症状同时出现时认定死亡;三是脑死亡,这种提法较晚,它的判定标准是以当脑干死亡或大脑皮层和脑干全部死亡时、即人不可能再复苏都定为死亡。这三种死亡界定只有第三种脑死亡被认为是器官移植的最好来源,因为脑死亡者在呼吸机的帮助下,会保持血液循环,器官质量较好。


     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准,按照这一死亡标准,自愿捐献遗体的器官根本就无法使用。即使近几年我国在脑死亡立法中有了一定进展,但远远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医生所要完成的使命。可供移植器官的需要严重地超过供体器官由此引发了另一个伦理难题一器官可否成为商品?一方面对于医务人员很多时候他们不得不做出一些人有机会活下去,而另一些不得不死去的困难抉择。另一方面因为等待器官移植的人却很多,而供体器官的来源很少,这就可能使人体器官成为稀有的高价商品。当人体器官分配商业化以后,人将被降低为物,从而严重危及并践踏人的尊严,加剧人们在生死面前出现的不平等,扩大贫富之间的鸿沟。有钱人可以购买器官而获得再生的机会,而贫困的人只能在绝望的条件下出售自己的器官。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知情同意是非常关键的原则。必须在知情同意基础上获得可供移植的器官,得到病人与病人家属的同意。但是医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首先中国传统道德观念“将尸体解剖视为不礼、不孝、不仁、不义”这造成了人们对器官移植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了供体器官的大量匮乏。而如果医务人员在病人还活着的时候去征询病人或病人家属是否同意在病人死后把器官捐献出来,这对于与病痛做斗争的病人及家属是难以接受、不予支持的。所以器官移植在传统的思维观念与知情同意原则中夹缝生存。除了器官移植中器官来源的伦理问题外,还有很多引人深思的伦理问题,比如器官移植后对供者施行经济补偿及补偿程度的合理性问题,器官移植受体分配原则、标准,器官移植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观,移植了动物器官的人(即嵌合人)是否会产生意识、思维、行为的改变及生物安全性问题,对于异种(非人类器官)的移植,及我国有限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等问题。

  

  在解决器官移植伦理学问题之前,还将面对很多的挑战。器官移植帮助患者生命得以延续,即使现在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阻力,但随着人们对器官移植的认识与深入研究,它终将成为一种常规医学治疗手段,为更多的人造福、带来生的希望,为饱受病痛折磨、濒临死亡的患者带来福音。

  

  2. 展望

  

  以上是近30年来生命伦理学研究领域中学者们论及较多和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本文粗略概述了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热点的四个问题,分析了所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随着生殖技术的不断发展,克隆、嵌合体等问题将会成生殖伦理关注的新课题;通过安乐死伦理问题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促进安乐死法的制定、出台,另一方面,可以让人们更理性的看待生命和死亡,更注重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在我国,围绕脑死亡标准产生的伦理争论,从医学上提出死亡标准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将是最佳的解决办法;通过对器官移植伦理的研究推动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出台,规范了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禁止买卖器官,从制度上实现了器官的公正合理的分配。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发展历史不长,但发展很快。这得益于中国的生命伦理学会及研究者们很好的做到了放眼于世界。深入研究学习欧美已经或正在研究的生命伦理学成果,并且能从多维度多角度出发,研究问题已涉及生命伦理学中的医患关系、公共卫生、其他社会政治问题卖淫、虐待、死刑等、卫生保健艾滋病、不育和人类生殖、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精神卫生和行为问题。但另一方面我国的生命伦理学还需要立足于中国,中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不能盲从于西方,中国具有几千年博大深远的历史与文化传统,我们有我们自己的问题,我们应该以实际情况出发,融汇中西学理资源、关怀中国社会现实,创建更具中国特色的生命伦理学。随着人类对提高生命质量、维护人类尊严的认识和水平的进步,在争论中促创新,在争鸣中求发展的氛围里,相信我国未来的生命伦理学之路将越加的蓬勃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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