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传统伦理学是建立在超越主义的形而上学基础之上的。建立在某种超自然的神灵基础上的伦理学在现代社会里显然缺乏说服力。超越主义的另一种进路一先验主义伦理学在追求道德的神圣性和理想性上和前者有共通之处,但它主张从内部出发来寻找道德原则的根据,认为真正可靠的是我们的内心。如康德的善良意志就是这一进路的典型。显然,在传统伦理学看来,人类作为不同于动物的物种,远离(动)物性而追求神性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所在,也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尊严。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各种意志都有其生物学基础,而且,当代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对这一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这就使得超越主义伦理学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神经伦理学”(neuroethics)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1两种伦理学进路
1.1传统伦理学:超越与问题
案例一:自动的行为
人们有时会在接近无意识的状态下完成一系列复杂的行为。例如,处于梦游状态的人们在自己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起床、穿衣,或者做些他们自己很熟悉的事情,如弹钢琴、甚至沿着自己熟悉的路线开车等。但有时梦游中的主体也会做些明显有道德意义的事情。
如,1987年,肯•帕克斯(KenParks)驱车23公里去他的岳父家,在家中刺伤了岳父、岳母二人后驱车去警察局,说他认为自己杀了人。帕克斯因杀死了岳母、并企图谋杀岳父而被控告。他并不否认自己的罪行,但他说自己当时处于梦游状态。联邦法院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
我们应该如何评价帕克斯的行为,他的行为是基于自己的意志吗?他需要对其行为负责吗?资料显示,帕克斯平时的行为很绅士,与其岳父母相处得也很好,犯罪不符合他一贯的性格。如何评价帕克斯的行为?在传统哲学的框架内显然很困难,这要求我们分析责任和任意行为的概念。在什么情况下,普通个人要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为是什么意思?如果我们理解了主体在什么时候以及为什么一个普通主体要对其行为负责,那么,也许我们就能对帕克斯的问题有一个相对清楚的解释了。
案例二:盖奇的惨剧:
1848年夏天,新英格兰拉特兰及伯灵顿铁路公司的工人菲尼亚斯.盖奇(PhineasGage)正在铺设穿越佛蒙特州的新铁路,由于炸药爆炸导致一根重13.25英镑、长3英尺7英寸、直径为1.25英寸的铁棒刺进盖奇的左面颊,穿透颅骨底部,经过脑的前部,从头顶穿出。然而令人吃惊的是,盖奇还活着。
医生在给盖奇包扎治疗时,他能够很条理地说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经过治疗,他不到两个月就出院了。但是盖奇的人格发生了很大变化:他“变化无常,对神灵不敬,经常会使用最粗俗猥亵的语言,而这些都不是他以前的为人特点;他对同事一点也不尊重,如果有什么意见或规定与他的看法不符,他会变得不耐烦;有时相当固执,却又喜怒无常,优柔寡断;虽然设计了许多未来的计划,但刚刚开始实施就都放弃了……他的理智水平和行为表现得像个孩子……”[1],他讲下流的难听话,连妇女们都被告知不要在他面前停留太久。而以前的盖奇“个性平和,周围的人都把他看作一个精力充沛、聪明能干的工头,并且执行自己的计划时很有恒心”[1]。尽管他思维连贯,语言、推理能力也没什么问题,但事故后的盖奇的行为不再符合社会规范,以至于找不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也许,我们对此会感到纳闷:行为的抉择不都是由人类的自由意志做出、然后对身体发出执行命令的吗?为什么盖奇在事故前后的行为反差这么大?他是根据道义论所强调的理性、还是情感主义所认为的情感、抑或是功利主义的某种规则对生活中的行为进行抉择和判断的?盖奇因为大脑中某些部位的损伤导致了其人格的变化以及无法再做出符合社会规则的行为,那么做出包括道德判断在内的、符合规范的社会判断所依赖的理性、情感或者别的什么与大脑存在着某种关系吗,或者在脑中存在着与其相适应的神经相关物吗?
如果想要对以上两个案例进行说明,也许,我们需要重新考虑传统伦理学问题:作为伦理学基础的西方传统哲学一直以来都强调物质和精神、身体和心灵的二元论,强调心灵独立于身体、人们有不朽的心灵或者精神,这个精神能够通过主体对自由意志的觉知来控制其行为。这就是我们熟知的二元论,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种实体二元论(substancedu-alism):在宇宙中有两种基本的、并且不能相互还原的物质。这个源于古希腊、通过17世纪的笛卡尔而大行其道的二元论认为,世界由两种基本类型的实体构成物质(matter)和心智(mind),前者完全是由物质世界构成,而人类则是由心智(灵魂)和物质这两种实体构成的。
笛卡尔认为,物质从来不会有意识,也不会是理性的,或者更恰当地说是和理性无关的。其实,我们很容易认可笛卡尔的观点:我们明明白白地是有理性、有意识的,所以,我们不可能仅仅是由物质构成的。笛卡尔认为,我们思考和经验的一部分必定是由不同于物质的东西构成的。不仅如此,这种二元论还强调,在构成我们人类的精神因素中,理性是高贵的,是我们的本质,只有按照理性生活才是人应该有的生活,“未经思考的生活不值得过”的宣言大概就是这一观点的遥远呼应。
其实,几乎我们所有的人在思考心智问题时都会这么开始,我们几乎没有人能够免于这个二元论观点的影响。因为这样的二元论符合我们的直觉,也让我们感觉很舒服一为自己的万物之灵的地位、为拥有作为人的尊严。
但是笛卡尔以来的科学发展使得这个观点日益遭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第一,我们是由进化而来的,我们和其他的生物之间是连续而非断裂的。但是如果我们遥远的祖先没有意识,那么我们的思想和意识必定是在某个最近的阶段加进去的,但是什么时候呢?进化是由单细胞、多细胞、爬行动物、哺乳动物这样一步步发展而来的。有证据显示,我们的近亲是有意识的,比如,我们可以教非洲大猩猩一些简单的语言,而且,这些猩猩看起来是有意识的,至少大猩猩看起来好像有自我意识。
如果说进化生物学和动物行为学给了二元论强有力的一击,那么认知神经科学则提供了另一个或者说一系列的打击。这些证据主要来自心智出现故障的大脑,如,由于损伤、肿瘤、中风等导致的——如盖奇的例子,这些患者可能展示了很奇怪的行为。透过这种方式,我们可能知道哪些区域负责什么功能,最终为传统伦理学问题提供经验上的证明。
这些来自科学的挑战说明,这个能够思想的心灵确实是依赖于物质的,如果假设它是由本体论上不同于物质的东西构成的,那么它是很难理解的。如果它是一种不同的物质,那么为什么大脑的某些部位受到损伤后,即物质改变之后,心智也发生了改变或者功能下降了呢?脑损伤证据显示,精神事实上没有二元论者所强调的优势,它本身紧紧地和支配它的物质联系在一起。对于二元论来说,这是出乎意料的:当物质损坏的时候,心智衰退了;损伤越大,衰退得也越厉害。在二元论的框架下,我们倾向于把自己的能力和成就归于超人的机制。但是,科学发展带给我们的证据更支持相反的观点:心智同样和物质相关,其并不独立存在。这个基于科学、尤其是认知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的研究视角就是本文所要说的新进路一‘神经伦理学”。
1.2神经伦理学:自然主义的又一进路
“神经伦理学”这个术语通常被认为最先是由威廉.瑟凡亚(WilliamSafire)于2002在《纽约时报》中创造和使用尽管这是不正确的:威廉自己也承认,这个术语在他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尽管这个术语并不新鲜,但是,从2002年开始,它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因为从那时起,心智科学的快速进步,以及围绕它所产生的伦理学问题的迫切性,使得这个术语、这个领域成为必要的了[2]。
“神经伦理学”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在神经科学的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伦理学问题,即“神经科学的伦理学”,是传统生物伦理学在神经科学中的驻足。像最理想的临床实验设计、干细胞或克隆的使用指导方针、对神经疾病的诊断结果的隐私权等;另一种含义是“伦理学的神经科学”,是指神经科学对伦理学白勺潜在意义,它借鉴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成果,并利用脑电图(EEG)、事件相关电位(ERP)等电信号方法以及正电子发射断层技术(PET)、功能磁共振成像(fMRI)的方法对人类的道德现象进行研究,其目标是调查我们对大脑功能的理解对社会的意义,把神经科学的知识和伦理学以及社会的思想结合在一起,以期对伦理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更好地理解。例如自由意志、自我控制、个人同一性等,即,从脑功能的视角能够对这些概念和问题进行研究。虽然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的发展远远不及神经科学的伦理学,可能开始进步也不快,但是显然,这是一个真正的对21世纪的伦理学之路有深刻意义的领域。神经伦理学的这层含义被认为是“真正新颖的,并且也许是最成熟的进步”[3]。本文讨论的是神经伦理学的第二层含义。
如果伦理学的神经科学产生了重要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神经科学改变了我们对道德主体的理解,那么,它就不同于应用伦理学了一不能把它看作生物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它应该占有一个很关键的地位。因为它对人类主体、自由、选择与理性等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对它们的作用重新进行评估,它帮助我们反思我们是什么,而当我们要努力塑造未来的时候,给我们提供指导。也许,“从来没有其他任何一个人文学科像伦理学这样迫切需要自然科学”[4]。
2神经伦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2.1神经伦理学的产生、发展
神经伦理学正式诞生于2002年1月,其诞生以几次会议为标志,主要有:由“神经元和美国艺术与科学研究院”主持召开的座谈会,题目是“理解复杂行为的神经基础:对科学和社会的意义”;伦敦皇家协会在2002年3月主持的“神经科学的未来”的会议;2002年5月,Dana基金联合斯坦福大学和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大学主持召开的会议,题目很显眼“神经伦理学:绘制该领域的地图”。
之后,大量的会议、文章和书籍开始出现,并引起了大批人员的注意,来自各个团体的人们一科学家、哲学家、医生、律师、社会学家、政治科学家和政策制定者都开始关注该领域。在这种情况下,神经伦理学协会于2006年成立了。
除了神经伦理学协会,其他组织也开始关注这一研究领域。美国科学进步协会定期在其会议上展示神经伦理学这一主题。神经科学协会从2003年起,在他们的年会上展示神经伦理学的报告,并且已经有3次座谈会,包括2006年10月的国际会议:从贫穷国家的教育志愿研究者和团体到富裕国家的政府都形成了伦理学的指导方针,作为他们脑科学研究的进展[5]。
“神经伦理学的名字暗示着这样的一个领域的存在:一个还有被探索的新大陆一位于伦理学和神经科学这两个流行的学科的交叉处”[3]。从2003年开始,神经伦理学迅速发展。神经伦理学方面的书籍已经陆续出版,大量有关神经伦理学的文章开始在神经科学方面的杂志出现:美国斯坦福大学每月出版《斯坦福神经伦理学事实通讯》,宾夕法尼亚大学创立了专门的神经伦理学的网站,神经伦理学和法律博客也开始启动;2006年,神经伦理学协会成立;从2007年开始,《认知神经科学杂志》开始出版神经伦理学方面的文章。同时,它联合了其它几个杂志一起发表学者们在这个领域的研究成果,包括《美国生物伦理学杂志》,该杂志每个季度出版《美国生物伦理学一神经科学杂志》,并出版了新杂志《生物社会学》(BioS-ocieties),该杂志把自己描述为一个生命科学、基因学和神经科学的社会研究的跨学科杂志。其中,《认知神经科学杂志》对于神经科学研究的社会意义最感兴趣[6]。
2008年,神经伦理学方面的专门刊物一《神经伦理学》(Neuroethics)创刊,并创下了新创办杂志文章被下载数量的新高。当然,关于神经伦理学的进展时刻都处于更新当中。
2.2相关研究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神经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主要以论文为主。其中的一些对神经伦理学进行了介绍和概述。如,罗斯凯斯(Roskies,A.)对神经伦理学的研究领域、对象、名称等问题进行了介绍[3][7];斯坦福大学生物医学伦理学研究中心的伊利斯(Ill-es,J.)对神经伦理学所涉及的领域、与生物伦理学的异同、其研究成果对社会的意义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把该领域有影响的文章汇编成一本名为《神经伦理学,定义理论、实践和政策中的问题》的论文集(牛津大学出版社,2003年)[8];达马西奥(Damasio,R.)[1]、加扎尼加(Gazzaniga,M.)[9]、法拉(Farah,.)[10]等都对这个新领域进行了介绍。
针对伦理学中的某一个问题进行的研究也大量出现,如对道德判断的研究以格林尼[11](Greene,D.)以实验为依据提出的“道德判断冲突处理理论”最为典型,他指出情绪和理性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是竞争性的;而达马西奥的集大成著作《笛卡尔的错误一情绪、推理和人脑》尽管并非一部专门研究神经伦理学的著作,但是书中对社会判断对情绪依赖的论述对道德判断也同样适用。此外,穆尔(Moll,)[12]以图片和语句对被试的研究、米勒(MillerB)[13]对捐赠行为的研究、门德兹(Mendez,M.)[14]对额颞痴呆症病患者的研究也同样支持这个结论。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瑞士苏黎世大学的费尔(Fehr,Enst)[15]博士的悧他惩罚的神经基础》一文,他从认知神经科学的角度对情绪与公平之间的关系进行的研究无论在伦理学界、还是在经济学界都产生了很大影响。而穆尔[16]的《人类道德认知的神经基础》、凯斯比亚(Casebeer,D.)和邱奇兰德(Churchland,S.)的《道德认知的神经机制:一个道德判断与决策的复合进路》则从道德认知的神经相关物方面对道德判断进行了论述[17]。
普马克等(Premack,D.)[18]在研究黑猩猩的认知能力时首次提出的“心理理论”(theoryofmind)说明,高级灵长类动物能够凭借一定的知识系统对自身或他人的心理状态进行推测,并据此对行为做出因果性解释与预测的能力。而具有心理理论的个体能够对于他人的信念进行预测,站在他人的立场去判断事实。里佐拉蒂(RizzolattiG.)[19]最初在猴子身上发现的镜像神经元(mirrorneurons)则是一种能够使我们对同类的动作进行模仿、对其情感(尤其是痛苦等负面情感)感同身受神经元。心理理论和镜像神经元使我们对他人的移情成为可能,从而对我们的道德判断产生影响。而且,达马西奥、科赫(BaronCohen)[20]对腹内侧前额叶皮层受损患者的研究、维拉瑞(Stone,V.)[21]对两名双侧杏仁核损伤患者的研究等都指出心理理论和移情激活的脑区有重叠之处;威克斯(Wicker,B.)[22]、辛格(Singer,T.)[23]等发现,让被试观察或想象自己,与观察或想象他人的“疼”激活了大脑中同样的脑区。
对自由意志的神经生物学研究始于利贝特(Li-betB.)[24],他通过实验手段指出,我们并非自己行为的发起者,而是脑活动决定了我们的行为,但他并没有否决自由意志;利贝特的实验招来了很多批评,如,迈勒(Mele)[25]等认为他实验中的被试具有事先计划的运动意识、哈格德(HaggardP.)[26]则认为其实验不符合真实的情况;但是,利贝特的实验和结论也引起了更多的对自由意志的实验研究,著名的有凯勒(Keller)[25]、海恩斯和米切米的实验,尽管他们的实验设计和侧重点各不相同,但实验结果都得出自由意志是一种幻觉、我们的行为源于相关脑区的活动的结论,至于哪些脑区和自由意志有关,则还存在一些争论;加扎尼加和哈格德[28]则从生物学的视角提出了我们为什么会有这种幻觉;而魏格纳(Wegner,Daniel.)从心理学的角度说明了这个幻觉的来源;罗斯凯斯[29]、伯恩斯(Burns,K.2007)[30]、莫尔斯(Morse,S.2006)[31]和卡帕斯(Kaposy,C.)[32]对自由意志的实验研究结果和道德、法律责任、甚至自我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自由意志的问题关系重大,这方面的讨论仍在进行中。
神经伦理学对传统伦理学问题的研究必然涉及到伦理学理论。如格林尼[33]指出,神经伦理学提供了一个“从幕后看待伦理学的视角”,他认为,“是”的科学必然对“应该”的问题产生影响,他认为不存在道德事实;丹尼尔.凯里(Kelly,D.)①则以一个经济学实验为据支持道德相对主义,并提出了温和相对主义的观点;尼尔.赖卫(Lavy,N.)[34][35]同样依据格林尼等的实验研究则提出了同样是道德相对主义的道德建构主义;凯斯比亚[36]依据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成果,从中提炼出了道德实在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