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冋题的提出
生命伦理学诞生和确立的过程,伴随着诸多问题的激烈争论,可以说该学科是在激烈的争论中产生、发展的。美国国家伦理委员会委员、加州大学生命伦理学兼职教授阿尔特■琼森指出:随着新的科学技术在医学领域的运用,“重要的医患融洽关系开始受到损害,什么是'益处’和什么是'危害’不再那么清晰。在一个即将死去的人身上进行试验,创造有利于治好其他病人疾病的较好方式,即使不‘利于’个别病人,这种情况是一种'伤害’吗?医学实践、医学研究与政府、商业和新技术之间的日益増进的亲密关系,该如何处理?如果一些病人付不起医疗费用,谁为他们支付?谁应该活着?谁应该死去?医疗保健的有限资源应该如何公正地分配?应该怎样公正地分配研究成果的益处,研究的负担由谁承担?个人、医生、医药研究者和政府在从事生产科学知识、提供国民生命安全方面能够走多远?当然,还有谁应该决定对这些困难问题的答案”〔1]。这些争论最终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人的尊严问题。于是,“人的尊严”是否是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概念,就成为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含混不清,完全可以被其他概念取代,甚至主张废除这一概念。
美国爱因斯坦医学院医学伦理学教授麦克林(RuthMacldin)认为:尊严仅仅是一个口号而且含义不清;它的主旨包含于尊重人的自主性这一医学原则中。因此,尊严是一个无用的概念,消除这一概念,不会带来任何损失W。德国学者赫斯特(Hoer-sterNorber)主张将“尊严”这个概念从伦理学中除掉,用“人权”代替。德国另一位专家鲁墨林(JulianNida—RUmelin堪至认为:具有自我意识和自尊能力的人才拥有人的尊严,所以,应该用个人尊严(persondignity)取代人的尊严(humandignity))〕(这使人想起纳粹的优生学)。国内学者也存在诸多疑问,例如:在2008年第二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大会上,就有学者质问“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到底有什么作用。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是不能被其他概念取代的,探讨这一概念与生命伦理学的关系,不仅有利于生命伦理学的学科建设,而且在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的研究和治疗过程中,有利于提高相关人员的道德素养,避免践踏人的尊严和人权等错误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2“人的尊严”的规定及基本特征
什么是人的尊严?2000多年来,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许多学者,对人的尊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仅从生命伦理学的视角,对这一概念及其特点进行探讨。人的尊严是西方人文传统的一个重要观念,其经典表述就是康德所说的“人是目的”,即人不能仅作为手段,而必须作为目的来对待,人的尊严才能因此确立和体现出来。人体器官移植、生殖性克隆、产前诊断等生命伦理问题,受到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人当做手段,侵犯了人的尊严。马克思认为:“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于众人之上的东西”。马克思从人的高层次需要来界定“人的尊严”,这样的尊严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获得的。我国学者甘绍平认为:人的尊严来自于一种对人际间基本的相互尊重的普遍需求。……尊严从本质上讲就是不受侮辱的权利”〔5]。
本文认为:人的尊严就是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人的基本利益和权利不受侵犯,并得到应有的尊重。要想对人的尊严有一个比较科学的理解,还要对其特点进行必要的阐述。人的尊严有什么特点?第一,“人的尊严”是先天和后天相互作用的结果。所谓先天就是与生俱来的,这意味着只要是人,他就是人这个类的一员,就享有高于其他生命形式的尊重,不论这个人是什么种族,什么年龄,是否正常,这种天生的尊严,就像空气一样是人所必须的,享有天生的尊严,就像我们利用空气一样,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批准,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尊严(比如:生命不能被无故剥夺)甚至不必用“权利”来界定,这种尊严从生命形成到生命终结一直与人相伴,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备特质。人的尊严也是后天形成的,主要表现为丰富多彩的社会权利(自主、知情同意、不受伤害和侮辱等等)这些权利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会有不同的形式和内容,人的社会尊严甚至延续到生命结束以后,比如:人的尸体同样享有一定的尊严,一般情况下,不能被随意肢解等。第二,人的尊严是分层次的。生命权、生存权是人享有尊严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会实现人的社会权利。自我实现的心理认同权利是实现人的尊严的高层次,马克思对人的尊严的界定就属于这个层次。第三,人的尊严的主体可分为人类尊严、国家尊严、民族尊严、集体尊严和个人尊严等。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日军南京大屠杀以及他们所进行的臭名昭著的人体试验都严重侵犯了上述所有主体的尊严。第四,人的尊严具有历史性。原始社会许多部落不会给俘虏起码的生命尊严,俘虏像猎物一样被人吃掉,吃人的部落也不可能感到丝毫不妥。总之,“人格尊严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在等级制社会中,将人分为不同的等级,有贵族,有平民,有贱民。贵族具有尊严,平民亦有一定的人格,贱民则受奴役。平民坚持人格尊严,表现了反对奴役的斗争”〔6]。第五,人的尊严还有一个特点,生命虽然是人的尊严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维护人的尊严比生命更重要。孟子说: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7]。得到食和羹就能活下去,失去则可能会死掉但如果吆喝着送人,过路的饿汉也不会要,用脚踢着送人,乞丐也不屑于接受。就是说为了保持人的尊严,宁愿饿死,也不受嗟来之食。“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就是肯定人的尊严高于生命,这种尊严更多地体现在人的精神世界。孔子曾经说到孝敬,一些人以为只要给父母吃的、能够赡养父母就够了,可是人们养狗、养马也都要给它们吃的,假如对父母没有孝敬之心,那么养父母与养狗养马就没有差别了。孔子所谓"犬马之养"说明父母需要的不仅仅是儿女供养他们吃、穿、住、行等物质性的东西,还需要孝敬的内心和恭顺的态度,也就是说人的尊严还具有精神性的特点,是精神和物质的统一,精神性的需要对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3人的尊严与生命伦理学的五个层面
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是有用的概念吗?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探讨生命伦理学所研究的内容,以及这些内容与人的尊严的关系。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哲学系生命伦理学研究小组对什么是生命伦理学的阐述在西方具有代表性。他们认为“生命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分支,主要涉及我们对生命理解的道德问题。科学和医学新技术的发展,挑战了传统的生、死观念,生命伦理学领域的研究己经越来越重要。生命伦理学讨论的问题常常涉及人的价值和医疗技术之间的关系。包括生命何时开始,何时终结,用何种手段确保生命延续。我们对身体的功能了解越多,我们越能够干预器官的机能。
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我们希望利用哪一种技术。这些选择不仅与个体的医疗卫生选择相关,而且与社会组织和政府在基础科学研究领域的医疗卫生计划相关。像人类基因组计划,物种之间的基因转移等高技术项目,己经对如下观点产生了深远影响:人类该如何审视我们自身,该如何看待人类在这个世界上的位置。由科学和医学提供的新知识和新机会,己经改变或将继续改变这些问题的传统观念从上述可知,生命伦理学研究的内容包括理论问题、临床问题、政策法律等问题。我国学者邱仁宗先生对国内外的观点进行了总结: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其主要内容包含五个层面,即:理论层面、临床层面、研究层面、政策层面和文化层面〔9]。下面分析这五个层面和人的尊严究竟是什么关系。
(1)理论层面后果论与道义论是普通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也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当我们解决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中的伦理问题时经常使用这两种伦理学理论。
后果论又称为目的论或效果论,它是以道德行为的后果来确定道德规范最终依据的重要的伦理学理论。它认为确定道德规范的目的是调整人们的利益,通过规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使道德行为取得好的行为结果。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后果论的典型代表,其思想可概括为“趋乐避苦是人的天性,它既支配着人类的一般行为,也同样是人的道德行为的最终动因,所以追求快乐和幸福、避免痛苦和不幸,是所有人道德行为的真正动机和目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是道德的,根本的价值评判标准不是别的,只能是该行为最终产生的功利。所谓功利,即是有益于増加道德行为主体幸福和快乐的实际效应。故上述论断又可以表述为:是否产生实质性的快乐或幸福效应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道德的最终评价标准,其所带来的快乐或幸福愈多,则其道德善性愈强、道德价值愈高尊严总是和幸福、快乐相联系;羞辱总是和痛苦、不幸相联系。或者说拥有尊严是获得幸福和快乐的前提否则有可能“生不如死”。概而言之,拥有尊严,既是道德主体获得幸福和快乐的基础,也是道德主体追求幸福快乐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可以认为,人的尊严是幸福和快乐的前提,也是伦理学的一个前提,无疑也应该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理论前提。
道义论认为,道德的基本价值表现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而不是这种行为所产生的结果。道义原则包括道德义务、道德责任、道德行为规范等,它们必须被社会大多数人认同,并愿意自觉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些原则,这样,道义论才能在道德实践中践行。当然,这些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可能是基本限度的道义要求。重视人的尊严在全球己经获得了普遍的道德共识,并被广泛接受。《世界生命伦理和人权宣言》把“充分尊重人类尊严,人权,基本自由权”作为指导伦理实践的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也明确指出:人类基因组研究‘应充分尊重人的尊严、自由与人权,并禁止基于遗传特征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都把尊重人的尊严作为基本原则。这说明“人的尊严”己经成为并取得广泛共识的基本伦理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伦理学分支的生命伦理学也必然离不开“人的尊严”这一最基本道德原则。
(2)临床层面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每天都会
面对临床工作提出的伦理问题,尤其是与生死有关的问题,例如,人体器官移植、辅助生殖、避孕流产、产前诊断、遗传咨询、临终关怀等问题,这里仅就安乐死和商业代孕为例进行分析。
安乐死问题的争论离不开对人的尊严的讨论。支持安乐死的一方认为,安乐死对病入霄肓并且难以治愈的极端痛苦的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相反是能帮助他们摆脱痛苦的煎熬,维护其生命尊严。身患绝症的病人承受着常人难以想像的病痛,这种病痛让他们失去了往日健康时的快乐和尊严,让他们痛苦地活着,不仅是对病患本人的精神、肉体摧残,也是对病患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损害了人性尊严,不具有人道性。反对安乐死的一方则认为,维护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尊严,任何人(包括愿意安乐死者本人)都无权结束一个人的生命。我们不是也不应该向往和追求“死”,相反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对身患重病绝症的病人放弃治疗,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实施安乐死就是扼杀生命、催促死亡,是反人道行为,对一个人实施安乐死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犯和践踏。
商业代孕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在世界各地引起广泛争论。支持商业代孕的学者认为,需要孩子者和代孕母亲是否达成代孕合同,他们有自由选择权,只要双方愿意,代孕行为就是合理的。“法律规定的自由允许人们通过交易实现其生殖目的,交易行动依赖于双方的谈判能力和其他决定将要出生的儿女之命运的因素。这种交易确实会让人们感到荒谬:体外胚胎原本是人类生命力的象征,但是在市场的驱动下,生殖和服务成为人们买卖的对象”。尽管如此,“交易的自由可以使人们更好地决定和满足自己的福利,从而强于政府的指令。在自由社会里,生殖选择由看不见的手操纵,尽管有人担心这会贬低人类价值,然而,我们必须允许这只看不见的手自由挥舞”〔11]。支持者虽然承认商业代孕确实带来诸多问题,但是为了自由(这更能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必须容忍这些代价。
反对代孕的学者认为:在代孕活动中代孕母亲被异化、工具化女性价值被贬低,她们的尊严受到侵犯。“代孕就像缺乏互利的奴隶制,事实上,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动物化的工具’,纯粹充当了他人目的之手段”〔12〕。不仅如此,代孕还构成对婴儿的伤害。“代孕关系强行剥离了孕妇与胎儿建立在生理基础上的母子亲情,把婴儿当做可移交的产品,这时婴儿己丧失作为人的内在价值,他们的尊严和利益受到侵犯,沦为父母的私有财产,像面包一样可以被买卖”〔13]。上述反对代孕的理由可归结为:代孕母亲、婴儿被当做别人的手段,当做了物,根据康德的观点,人只要被当做手段,人就丧失了尊严,因此,商业代孕应当被禁止。
上述两个问题的争论可谓针锋相对,支持者注重权利和自由(其实这也是人的尊严的表现形式)反对者则直接强调人作为人的尊严和内在价值。其实,两种观点的出发点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人,都或多或少地承认“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临床层面应该坚守的基本原则,只是这一原则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3)研究层面从事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药理试验、基因普查和分析、干预试验以及其他人体研究的科学家都会面临如何尊重和保护受试者及其亲属和相关群体的问题。生命伦理学界在处理一些具有较大伦理风险特别是伦理后果难以预料的基因技术时,往往是通过设置伦理条例、制定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来保证人类利益不受伤害,比如颁布禁止克隆人法律,对胚胎干细胞研究进行伦理规范等。《赫尔辛基宣言〉就庄严规定:科研人员在研究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任何科学行为,都要以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为前提,当科学研究与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人的利益为先。
因此,重视人的尊严,关注人的利益,不仅构成了生命伦理学的内核,同时也成为对转基因、克隆等高新技术研究活动进行人文关怀和伦理引导的主要内容。基因决定论之所以受到广泛批判,除了其科学性受到质疑外,就是因为这种理论藐视人的尊严。这一理论认为,人的健康与疾病与人的基因有着内在的联系,人性的不足、生理的缺陷或者优势可以在基因链条中找到发生的过程或机制,只要修改人的基因,就能改变人的缺陷,使人、人性逐步优化。该理论一旦毫无限制地付诸实践,必将对人的神圣性、人的尊严形成严峻挑战,后果甚至更为严重。“人类一切文明的成就,都有其生物学的基础,利用基因技术变革人性,将会动摇人类文明的基础"〔14]。由此可见,维护人的尊严是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研究工作者应该坚守的伦理底线,对人的尊严的肯定和维护,也是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研究活动具有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尊严问题也自然成为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4)政策层面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做的问题不仅发生在个人层面,也会发生在组织结构层面。医疗卫生改革、高技术在生物医学中的应用和管理等现实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政策、管理、法律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都绕不开对人的尊严问题的探讨。
我们仍以安乐死为例。生命晚期的患者是否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必须有法律政策的依据。主张安乐死的学者认为,生命权是指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包括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包括生命安全的处分,自愿承受生命危险,如人体器官的捐献与转让;生命本身的处分一放弃生命,如安乐死、舍己救人等。尤其是患者也拥有自己决定是否及如何接受治疗的权利。在安乐死权利诉求者看来,只有当一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死亡时,其死亡才是有尊严的。花费巨大而且没有治愈可能的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死亡,他可以选择一种无痛苦的、尊严的死法,让生命在结束时也是喜悦的、体面的;剥夺死亡权,就是对生命尊严的侵犯。尊重人的尊严己经成为一些国家处理安乐死案件时量刑的指导原则。“面对这痛不欲生的生命,生不如死的生活,为什么不能做点事情让他们安乐地死去,尊严地死去呢?德国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庭长、刑法专家克劳斯。
库策1996年在对一起医生实施的安乐死案件进行判决时曾指出:应尽量地使患者体面地、不受病痛折磨地死去,不应只为了让病人多活那么一会儿而让他们忍受那么大的痛苦”〔15]。1994年11月,美国俄勒冈州举行全民公决,以51%的微弱多数通过了《尊严死亡法》,法案规定为了人的尊严临终患者有权请求人道死亡,只要经过两名医生诊断存活时间不会超过6个月即可提出申请。1997年《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明确反对用克隆技术繁殖人。《宣言》指出:应当利用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在人类基因组研究方面的成果,但是,这些研究必须以维护和改善公众的健康状况为目的,违背人的尊严的作法,如用克隆技术繁殖人的作法,是不能允许的。总之,尊重人的尊严己经成为国际社会制定与生命伦理学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原则和基本依据。
由此可见,生命伦理学五个层面的内容都涉及人的尊严问题。离开“人的尊严”,生命伦理学五个层面所讨论的问题就难以进行下去。人的尊严问题是生命伦理学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人的尊严”理应成为生命伦理学中的基本概念。
4结语
“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追求,在生命伦理学的概念体系中,它处于较高层次,统摄其他概念。人的生命权、知情同意权、不受伤害和歧视、隐私权与保密、人身自由权等无一不体现着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违反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人的尊严概念就像“人权”概念一样包含许多具体的人的权利和内容。从另一个角度看,“人的尊严”却不能被其他概念所代替,因为,任何一个伦理原则和具体伦理要求,都只能表现“人的尊严”的部分内涵,比如,“知情同意”原则在医疗保健领域的运用,就需要医师在治疗病人之前,必须先将治疗计划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病人,并需由病人以自愿的方式做出同意治疗的决定,知情同意的理论基础就是维护人的尊严这一基本伦理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各种利益和负担必须以公平方式分配,在治疗过程中,以平等的方式对待每一位病人,性别、年龄、社会地位、种族、宗教都不能成为歧视一些人,或者优待另一些人的原因。不受歧视,享有公平对待的权利,也是人享有尊严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公正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或者其它伦理原则都不能完全取代“人的尊严”这一总原则,只能部分地体现这一原则。如果“人的尊严”概念因为部分内容和其他伦理概念相重合,就认为可以被其他概念所取代,生命伦理学的其他基本原则是否也可以彼此取代呢?比如,违反“隐私权与保密”的原则,也就违反了“利益和伤害”原则,是否可用前者代替后者,或者相反。显然,这些伦理原则不能彼此完全取代。
综上所述,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是一个十分重要、不能缺少的概念,它是该学科追求的价值目标,体现了一种核心的道德关怀,几乎贯穿于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所有层面。人的尊严不得受到无端侵害,这一理念己经成为世界文明的一个核心价值观,尊重人的尊严有助于防止对人的迫害和虐待,预防把人类推向自我毁灭的境地。人的尊严还是一面旗帜,它能够把不同文化,不同国家的人们集聚起来,相互借鉴,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如何恰当地把发展迅猛的科学技术成果同提高人的生命质量有机地结合起来,避免科技成果的滥用,提高科技工作者、医疗人士以及相关人员的伦理道德素质,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当然,由于“尊严”外延很大,包括的内容很广,人们的理解存在诸多歧义,还需要对其内涵、特点以及与人权的关系做深入研究,才能应对人之生命领域日益増多的新难题,促进生命伦理学的学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