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上,中国学者对此持极为对立的两种立场。但从解释学的角度看都是在多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的基础上的选择:哪一种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是“真正”符合马克思的本真精神的。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合法性表现在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历史传统的合法性、理论合法性和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中的社会作用三个方面。西方马克思主义不具备代替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功能,一方面是它与辩证唯物主义公开声明自己的社会基础是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不同,它是一个以知识分子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流派;更根本的是由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决定的。
关键词:辩证唯物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合法性
在二十一世纪初,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多种理解的对立出现了凸显的理论现象。这个问题的凸显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出现重大挫折和中国社会主义面向市场经济的改革的历史背景下,一方面是自由主义作为国际性理论思潮在中国的兴起,并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为部分中国的理论精英思想理论的显性与隐性的意识形态。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自由主义与新左派的论争到最近“郎顾之争”中显现的新自由主义对中国改革进程的某种重大影响,都表明中国的思想理论界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分化和重组。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在这些论争中的失语和缺位,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思想理论现象。wwW.133229.cOM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喧嚣与骚动”在这种思想理论背景下就成为极不正常的理论现象。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主流学术话语从其基本理论资源看,在大量地引进和介绍西方的哲学、尤其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同时,注重于与西方理论的接轨和研究;个性化研究、价值中立原则和以青年马克思为基本理论资源成为这种研究的基本的导向。在这里一方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多元化――这是一个民主的理论学术环境的必备条件,另一方面某种统一的、主导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所需要的,但是某种统一的、主导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的合法性在多元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话语中面临着持续的、强有力的挑战。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就成为确立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基本前提。
一,对立的互文本阅读
我们注意到在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上,中国学者对此持极为对立的两种立场。这里对立的互文本阅读,可能能够使我们理清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两种基本立场的理论线索。陆剑杰的《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区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的现实状况的两个概念。他认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指的“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当1917年前后马克思主义哲学传入中国的时候,它只是一种外来的哲学思想,只能称之为‘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到了后来,在被逐步运用于解决中国的问题的时候,它才向建立‘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向发展。”而“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则是“为了给‘政治淡出,学术凸显’的研究工作以一定的地位”“凡是中国学者,在中国的土地上,进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文本的、学理的、历史的学术研究,都可以承认其为‘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提出这个概念的另一个意义是:防止和抵制把‘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边缘化的企图和倾向。”从陆文对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性叙述中可以看出,显然,陆文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指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即通常理解的“教科书体系”,而且它“是以马克思、恩格斯‘原创’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为基础的”。在同一期上的胡为雄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现状与前景》则持相反的立场,认为这一原理体系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相去太远,几乎是两个话语体系”,不应再“精心修补了,而是转向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著。”从而提出了要“走向‘后原理’时代”。显然胡文的观点在陆文中只能是“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而称不上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而陆文的观点在胡文看来正是应当从根本上颠覆的教科书体系,因为它基本上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作为陆文观点的对照,黄楠森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只能被发展而不会被消解》则批驳了“否定或取消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几个理由,论证了“辩证唯物主义与马克思”之间的内在关联,力图证明辩证唯物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作为胡文观点的对照和深化,作为“转向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著”的实际创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路向,张一兵、胡大平、张亮的《中国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逻辑转换》则指出了“走向后原理”时代的实质内容:“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领域中的地位与传统教科书的地位高度相关,前者是突破教科书的最重要资源之一,并随着教科书地位的衰落而繁荣。”其原因,张一兵在另一文章中认为是“传统教科书”“它显然将带来理论上的无根性。”即无马克思理论之根。这种区别马克思的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一部分学者在学术研究中的引人注目的思想理论现象,可以视为一种论述的策略,其中的内涵是意味着以往我们称之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可能并不是来源于-不是个别的方面而是从总体上-马克思的思想。而且,“我们必须意识到这种相关性的深层意味,它们所共同围绕的是中国学者哲学思维方式变化这个中心问题。”这就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相关‘实践’‘异化’等专题的讨论之间的关系变得明了了,因为随着这些中心范畴的广泛使用,它的人本主义整体思维方式也开始成为潜在支配许多中国学者解读马克思哲学的无意识前提,这就造成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存在主义风格’――以主体性为内核的人学旗帜高扬。”并指认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具有的“知识分子之理论革命的特征”6。张一兵的“无根”与“回到”和胡文的颠覆与“走向后原理时代”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也可以明晰这种“后原理时代”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事实上这十多年来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的讨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体系是否是来源于马克思哲学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虽然都把回到马克思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的前提,但从解释学的角度看都是在多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的基础上的选择:哪一种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是“真正”符合马克思的本真精神的。
作这种互文本阅读的目的是为了让我们看到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讨论,已经从一个所谓的学术讨论进入了思想价值上的对立。无论“自我放逐”或者“喧嚣与骚动”也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无可置疑地进入到它的“危机阶段”。危机正是理论创新甚至如何创造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正常发展的理论环境的机遇。我认为,这就进入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二,为什么肯定“教科书体系”是必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所谓合法性,在通常的意义上是指的合于一定的法律,在广义上即人们通常使用的情况看,包括合于一定的伦理、风俗习惯以及传统。从一种理论来说则是合于它的(或者某些方面)理论传统、源流和基本原则、基本精神。这是一种社会事物(一种社会的制度、活动、现象、思想理论等等)得到认可、承认、认同的基础和前提。黄楠森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只能被发展而不会被消解》认为:“一般说来,所谓‘转型”是一个东西的表现形态转换了,但这个东西还是这个东西。”就是从一种理论与其理论传统和基本精神的承继关系而言的,即是否存在被认可、承认、认同的基础和前提。例如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自己并不认为自己是马克思主义者,但是在他的某些思想资源的渊源和思想立场上表现出的对资本主义持批判立场这一基本点上,人们把他归属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因此,根据这一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表现形态转换的问题,这显然应当是以肯定原有形态的某种合法性为前提,起码承认原有形态的历史合法性为前提。而辩证唯物主义恰恰是在当前语境下马克思主义哲学转型的那“一个东西”。
但是我们看到,否定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合法性的观点,在主张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和转型时,则是以根本颠覆辩证唯物主义体系为前提。在他们看来,马克思逝世后,从恩格斯开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就出现了断裂,只是在卢卡奇等等人为源头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后,才真正的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而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真正的批判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话语,因为马克思的本真精神就是他的批判理论。这样就提出了马克思的本真精神是否仅仅是他的批判理论?这一精神是否是抽象的、超历史的精神?辩证唯物主义体系是否就没有体现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唯有西方马克思主义才体现了这一精神?等等问题。从辩证唯物主义批评者的观点看,他们事实上对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历史发展采取的是一种理论传统上的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这就使我们有必要从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历史传统的合法性、理论合法性和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中的社会作用三个方面论证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合法性问题。
首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即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否具有历史传统的合法性的问题。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与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直接相关的问题。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及其实践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看着是它的根本特征。从共产主义运动实践的历史看,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应用和发展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是这种理论应用和发展的一个方面。因此判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必须把它放到这整个过程中来理解。从这个过程来看,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历史合法性是无可置疑的。正如我在另一文章中认为的“我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理解即传统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包括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即所谓“教科书”体系)虽然从今天的眼光看存在着种种问题――诸如教条主义和片面性等等,但它曾经在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过革命的、能动的作用,是马克思主义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的重大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合法性的前提。因此将所谓“传统教科书”体系归结为“无”马克思理论之“根”的非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的理论虚无主义的表现,其理论前提是将马克思和恩格斯割裂开来,不承认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之一,把经恩格斯阐释以后的马克思主义归结为传统解释框架,认定是马克思主义发展上的空白和断裂。同时这种理解也不符合传统马克思主义曾经在共产主义运动中发挥过革命的、能动的作用的事实。事实上,当代中国的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讲到改革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时,都是提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而不是别的什么主义。”9
认为教科书体系是僵化的、是无根的观点的一个重大的论述上的策略,是把以往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历史与以往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分离开来,然后在与西方哲学、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联系中,断言与现代西方哲学的现代形态相比,教科书体系只能是近代哲学形态;与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相比,教科书体系是非马克思的哲学,仅仅是斯大林主义的哲学。在这里不准备对这种在不同哲学的对比中断言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是近代哲学的观点进行分析,已有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这里仅仅就“斯大林主义”的政治标签作一分析。我认为所谓对斯大林主义的评价从根本上说是对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的评价的问题。斯大林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创建者和主要领导者,在斯大林的领导下,第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建设虽然曾经发生过重大的历史性错误,但他身前从来没有自称自己的思想是斯大林主义,而是对列宁主义的发展和应用(其中存在重大的曲解和错误)。虽然在批判斯大林的浪潮中,其批判策略是创立一个“斯大林主义”的概念以便区别于列宁主义,但由于斯大林事实上在理论上并没有根本的创新,理论的基本思想与社会主义实践基本是遵循的列宁主义,因而批判的目标最终是指向列宁主义的。这从前苏东意识形态的变化中即可看出。在中国的某些学者那里同样存在这样的思想倾向,即将辩证唯物主义体系归结为斯大林主义哲学,从而给予全面的批判和否定。这样对教科书体系的评价就它的实际的内涵来讲,实际上也就是对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的评价。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是直接渊源于“十月革命一声炮响”,从而也同时是对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历史实践的评价。我们同意卢之超、王正泉在《斯大林与社会主义――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模式剖析》一书中的观点:“斯大林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是马列主义的当然组成部分”。对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我们同意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的观点。
那么,对教科书体系的评价是否能脱离它在以往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实践中的作用来认识呢?这显然是一种设想理论只是遵循理论发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规律,而不是首先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为社会实践发展的逻辑所决定的意识过程。今天的社会主义改革是以往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发展和继续,是社会主义的自我改进和改良,这就决定了我们对教科书体系的评价不能离开特定的历史语境。事实上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评价是与对以往的社会主义实践的认识相联系的,有的学者在有意或无意的精神状态下,正是在否定以往的社会主义实践的意义上否定教科书体系的历史合法性,是那股反思以往的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经验的思想过程的极端的思想表现形式。在反思以往社会主义实践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的改革和深入发展的问题,是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成果的理论发展的必然逻辑,但是这是在肯定以往的革命和社会主义实践的基础上的超越与发展,决不是全盘否定以往的革命和社会主义实践。
对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置疑是与对传统社会主义实践及其模式的置疑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基目《苏联演变进程中的意识形态研究》一书指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人本主义思潮在前苏联的这场“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革命”中的理论功能,在戈尔巴乔夫主张的抽象的“全人类利益”“人的尊严”等等理论口号中,其实际的(特殊的)社会内容一方面是对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的全盘否定,另一方面是一个新的资产阶级崛起,回归资本主义。该书的研究成果指出,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人本主义思潮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被指认为传统的社会主义体制的重大弊端是对人的尊严和个人自由的严重侵犯,就是在前苏联人们“看到的是不合理性,是暴力、不人道。”12。在传统的哲学教科书体系中则被指认为缺乏“主体性”,没有人和人的地位。正如对启蒙运动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本主义思潮,我们要问抽象的“人”和人的地位,突显的是何类人?是何种主体性?那么传统的社会主义在经过暴力革命建立时,它突显的是何类“人”,何种主体性?那么,作为阶级整体的无产阶级以及劳动群众的解放无疑是这种革命的目标。我们可以说这种政治的解放必须伴以经济的解放(在马克思的理论视野中经济解放决不仅仅是一个生产资料的占有问题)的深化,而经济解放无疑决不仅仅是如政治解放那样通过革命可以实现的,而是一个必须通过长期的、技术上的变革和发展实现的过程。但是,劳动者地位的提高,在传统社会主义体制下则是一个无可置疑的事实,虽然其中存在许多值得总结和批判的经验教训;对这些经验和教训的批判的吸取则为我们继续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革提供了借鉴和参考,而不应是全盘的否定。在中国,对传统教科书体系的批判和冲击,也是与社会主义改革的社会进程相联系的。虽然在二十世纪80年代中国经历了一个对异化和人道主义的批判的过程,但是实践唯物主义的提出,则被认为是与中国的改革实践相一致的。所以,最初提出实践唯物主义的哲学家往往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理论合法性的老一辈哲学家。但是讨论的深入很快引起了分歧:承认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合法性的实践唯物主义,与在回到马克思的理论口号中以西方马克思主义为理论资源的实践唯物主义理解,构成了肯定和否定教科书体系的理论合法性的两种不同的理解。目前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流话语主要依据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资源。所以在中国从辩证唯物主义到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论口号的转换是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介绍和传播相一致的。张一兵先生也把教科书体系的衰落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繁荣联系在一起,就不是偶然的。
所以,理解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历史合法性是与认识社会主义传统体制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历史合法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那么,这就转换为这样一个问题:“体统的社会主义体制是不是一种社会主义体制”,“社会主义的改革是不是社会主义的自我改进和改良”?如果对这一问题给予肯定的回答,那么对于“体统教科书体系”的回答,也会是肯定的:因为作为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意识形态反映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体系,正是对以十月革命为开端的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这一历史实践的合法性论证作为基础的。而我们看到,被我们称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作为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第三国际)持批判立场的一种马克思主义理论,批判列宁主义、尤其是批判东方现实社会主义,是它的一个基本的特征。这就是所谓“‘批判’的‘视界融合’的特征”,即它既是对西方资本主义的物的异化现象的批判,也是对东方的现实社会主义实践的所谓“极权主义”“官僚主义”导致的“人的异化”现象的批判。显然这样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不可能成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的肯定性的理论资源。因此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在当代中国的繁荣,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过渡阶段中的一种暂时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西方马克思主义不具有代替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实践功能的合法性。
其次,认为这一原理体系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相去太远,几乎是两个话语体系”,不应再“精心修补了,而是转向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著。”的说法,是否是对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实事求是的判断呢?这里涉及的是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理论来源的理论合法性问题。这显然是事实根据不足的。一般说来,这一说法是以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对立的即断裂为前提的。认为恩格斯背离了马克思的思想,这是西方马克思学的基本观点,同时也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胡文刻意从外语的原意上证明marxism“是指‘原生态的marxism而不包括其他”正是这种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解的中国式解读的表现。奇怪的是他总是将马克思与恩格斯并提,而在实践唯物主义理解中恩格斯是辩证唯物主义理解的源头,例如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解、自然辩证法等等观点。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在理论上不彻底的表现。)。其次,是以突显青年马克思和贬抑成熟期的马克思(或者以青年马克思的思想解读成熟期的马克思的思想)为基础的。他们认为早期马克思的思想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这从学者们研究的“主体性”问题、人学研究、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中主要依据的是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出现的批判理论的理论倾向正是以青年马克思的“异化”范畴为立论的核心的。从前一种断裂中引申出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历史虚无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被人为地割裂,在某些研究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学者那里(例如张一兵那里),认为只是在西方马克思主义那里,马克思的思想才得到了真正的继承和发展,辩证唯物主义则被认为是无马克思理论之根的哲学。在有的学者那里,认为它仅仅是斯大林主义的哲学体系。在后一种凸显和贬抑中,出现的是用青年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为基础来重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趋向,例如证明“异化”始终是马克思理论的基础范畴。
应当承认,辩证唯物主义体系定于一尊是与斯大林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本小册子直接相关的,并且,一旦定于一尊,成为官方的、唯一的哲学体系会产生“受人供奉,也代人受过”这种理论现象,也是一种历史的常态。斯大林逝世以后对体统社会主义体制的改革和批判,尤其是前苏东的巨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使人们不仅对以往的社会主义实践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讨,而且对与体统社会主义体制相联系的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理论来源的合法性加以置疑,在“反思”的意义上进行研究。这当然有其历史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正如传统社会主义体制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在二十世纪的伟大实践一样,辩证唯物主义体系也并不仅仅是斯大林的理论创造,而是一个来源于恩格斯对马克思的理解,并在恩格斯的《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费尔巴哈论》等等著作中初步具有一个理论系统,而后经过第二国际的正统马克思主义的阐述和发展,再经过列宁的《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哲学笔记》以及早期苏联的哲学家们的讨论,由斯大林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中固定化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科书体系。因此,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的讨论,并不仅仅是那种理解真正符合马克思思想本身,而是那种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真正是马克思主义的。而且从批判辩证唯物主义的学者的观点看,他们的理论逻辑也是导向用西方马克思主义来取代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地位。
第三,从改革开放中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社会作用方面看,辩证唯物主义是社会主义改革的哲学基础。首先,中国的改革开放是1978年开展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的直接的实践成果。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是这一场思想解放运动的导因和基础,它的直接结果是确立了改革开放的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而正是这一思想路线的确立为社会主义改革的开始和发展确立了思想理论前提。因此,否认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合法性也就是事实上否定这一场思想解放运动的马克思主义性质,最终必然导致对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否定。其次,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场在中国共产党的主导下的社会主义的自我改进和完善的实践,中国共产党的历次推动改革的决议和中央领导人的讲话(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都把辩证唯物主义视作社会主义改革的哲学基础。因此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界某些观点极力否认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理论合法性相反,中国共产党在其实践中从来没有否认过辩证唯物主义的合法性及其在改革实践中的社会作用。
三,西方马克思主义不具备代替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