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庭辩论中的5种逻辑方法
法庭辩论既是辨明是非的过程,也是公诉方与辩护方斗智斗勇的过程。公诉人在法庭上要灵活运用各种逻辑方法达到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
1、直接推理法
直接推理是由一个前提推导出一个结论的推理。
直接推理是法庭辩论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推理方法,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无疑的案件。公诉人发言时可以根据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具体特征,运用证据,直接揭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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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言推理法
假言推理是至少由一个假言判断作为前提的推理,它的大前提是假言判断,小前提和结论是直言判断。
运用假言推理,必须保证大小前提的真实和推理形式正确,否则容易出现错误。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可以针对被告人的狡辩,运用假言推理进行驳斥。例如一抢劫案被告人辩解:只有亲手从他人身上抢东西,才构成抢劫罪,我并没有亲手抢他的东西,是他主动给我的,因此我不构成抢劫罪。公诉人可利用假言推理规则指出其错误所在,即被告人阐述的观点大前提不真实,“亲手从他人身上抢东西”并不是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wWW.133229.cOM
3、选言推理法。
选言推理是至少有一个选言判断作前提的推理,其大前提是表示一般原则的选言判断,小前提和结论是关于个别情况的直言判断。
正确的适用选言推理,必须使选言选项穷尽一切可能。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往往有意无意地利用错误的选言推理进行误推,得出似乎正确的结论。如个体医生甲以治妇科疾病为名,多次奸淫女青年乙,乙醒悟后,控告甲强奸。庭审阶段辩护人提出甲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甲与乙发生性关系是乙自愿的,甲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甲的行为只能视为通奸。从表面上看,辩护人的发言似乎有道理:甲与乙间的性行为要么是男方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女方意志发生的,要么是女方自愿发生的,违背妇女意志的为强奸,女方自愿发生的为通奸,本案中甲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女方自愿发生的,所以甲不构成强奸罪,是通奸。根据逻辑规则分析,辩护人使用的是不相容的选言推理,看上去似乎符合选言推理的规则,但其错误在于推理的大前提的选言选项没有穷尽一切可能,公诉人如果熟练掌握逻辑推理,可以立即指出辩护人的错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出,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除辩护人提到的“暴力、胁迫手段”外,还有“其他手段”,其他手段包括利用妇女无知或有迷信思想而帮助其治病驱邪等方法。这些方法看似自愿,实质上却是被害人被蒙骗而没有反抗,一旦知道事实真相后是不会同意的。本案中乙正是出于治病的目的受甲蒙骗而被强奸,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4、.二难推理法
二难推理是由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作前提的推理。
运用二难推理时,应注意假言判断的前后件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并且选言判断的选言选项必须穷尽,否则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二难推理在辩论中具有重要作用,常常用来批驳荒谬观点,使其进退维谷,左右为难,达到揭露犯罪的目的。如某被告人在一天晚上盗窃某单位车库内的汽油时,由于点火照亮引起火灾,造成直接损失35万余元,法庭上被告人辩解自己不是故意放火的,已经赔偿损失,不应负法律责
任。于是公诉人指出:如果你是故意放火,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放火罪,应负刑事责任;如果你不是故意放火,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失火罪,也应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