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和谐”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语言和谐问题则是在语言这一领域必然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语言学领域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来说,构建和谐语言是一个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建设和谐语言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其中普通话与方言的和谐问题是语言和谐中的重中之重,能否处理与规划好普通话与方言的关系问题不仅关系到人们的交际和生活,也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语言和谐”的内涵
语言和谐,是指不同的语言在一个社会里能够和谐共处,互补互利,既不相互排斥,也不发生冲突(戴庆厦,2008)。这就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的不同语言各有自己的地位与价值,它们应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并且不与相异的语言产生矛盾,在和谐中发展。而对于不同语言的使用者来说,他们应该具有语言平等的思想,互相尊重各自语言使用的自由。冯广艺(2007)在其著作《语言和谐论》中指出,语言和谐包括六方面内容:1,语言人——文明和善;2,语质——规范整洁;3,语际——平等互惠;不存在任何语言歧视,人们的态度公正4,语流——井然有序,语流指语言的流向即语言的发展,井然有序地向前发展,5,语效——准确恰当6,语用——适境应情。就像赵元任先生(1985)说的“什么是正确的语言,这要看什么场合适宜说什么话和说话人(或写作者)是什么身份。这些都是语言和谐对于语言运用的基本要求。
另外,语言和谐的理论指导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江泽民和胡锦涛等都有论述。江泽民在《和而不同是人类各种文明和谐发展的真谛》中指出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以和为贵的优良传统,坚持孔子“君子和而不同”的思想,并指出了和而不同在社会和人类各种文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2004年九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讲话中,胡锦涛总书记首次提出“和谐社会”一词。“和谐社会”在次年的六中全会上通过政策性文件《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的决议》被正式提出。语言和谐既是社会和谐的一个下位概念,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三、“语言和谐”的地位与作用
“语言和谐”在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并且日益重要。它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是语言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语言使用者们需要追求的最高境界,从我国语言现状来讲更是解决我国语言关系的最佳途径(冯广义2007;戴庆厦2008)。因此,研究语言和谐问题是语言研究者们的一个重要的任务与责任,研究普通话与方言的和谐问题同样如此。
四、“语言和谐”的相关研究
国内外学者从语言角度对“和谐”的论述都有从古至今源远流长的研究。国外学者从古希腊起,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谈到语言表达要“求其适合”;罗马时期的著名学者昆体良在谈演讲的注意事项时也谈到过语言和谐问题;十八世纪,语言学家威廉·冯·洪堡特在《普通语言学论纲》中论述了语言内在的“和谐一致”结构。在当代,西方的语用学、社会语言学、修辞学等学科都十分關注语言和谐问题。其中社会语言学家如拉波夫主张“在社会环境中研究语言”,强调通过对不同社会环境中语言变体的研究来寻找语言与社会的和谐与共变关系。Zwicky认为社会语言学研究的内容是“什么人在什么场合对什么人说什么话”(who says what to whom on which occasion), 这与美国语言学家Fishman的想法相似。另外,一些社会语言学家的研究问题涉及语言的性别、语言的阶级、语言和职业、语言态度、语言政策等,这些都与语言和谐有关,因此语言和谐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社会语言学的范畴。
关于国内的相关研究,冯广义(2007)在《语言和谐论》一书中详细总结了从古至今中国学者对语言和谐的思想和研究。对于我国古代,分别叙述了先秦诸子、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思想家、唐宋文人、明清学者的语言和谐思想;对现当代学者,整理了胡适、闻一多、老舍、赵元任、王力、吕叔湘、陈望道、钱钟书先生对语言和谐的论述。关于近期的论述,介绍了教育部语信司司长李宇明对语言和谐独到的见解、教育部社科司司长杨光在《人类文明的目标与状态》一文中表达的语言和谐思想、周庆生的《语言和谐思想刍议》、戴庆厦的《语言竞争与语言和谐》、冯广艺的《语言和谐论》、周芸和崔梅的《试论和谐语言生活的构建——以云南省语言生活状况为例》,还有蒋冰冰、冯广艺和张春泉、石长荣等关于语言和谐的文章以及一些报纸和网络上的相关报道和文章等。可见,中外学者对语言和谐的研究历史丰厚并且绵延不断,语言和谐的思想与政策在当今社会中更是势在必行。对于今天我国坚持语言和谐政策,王轩、Kasper Juffermans 和杜彩霞(2015)在文章《中国语言政策中的和谐:互联网层面》(Harmony as Language Policy in China: an Internet Perspective )中提出对于中国语言政策中“和谐”的理解得力于传统儒家思想中“和”的思想,同时,理解需要放在当前人们在全球化进程中以“和谐”的名义所进行的交流和表现。
五、普通话与方言之间的和谐问题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基础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语言,是中国的官方用语,是中华各民族互相沟通的通用语言。方言是语言的变体,根据不同的性质可以分为地域方言和社会方言。地域方言指生活在不同地区的人们所说的语言,一种地域方言是生活在某一地区人们的语言。社会方言指一种语言的不同形式,这些形式是由不同社会阶级造成的(杨忠,2011)。普通话与方言的关系问题不仅仅是语言问题,更是关系到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社会问题。要处理好普通话与方言的关系就必须做好语言的规划工作,制定适宜的语言政策。
在语言规划问题上,政策问题无处不在。我国实行民族平等,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有权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但是为了兼顾社会的交际与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规定“国家推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双语政策。我们必须明确,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废止或消灭方言,而是在保护民族特色的基础上尽力使人民通过普通话保持便利的沟通从而实现国家的稳定发展。就像于根元(2003)所说“我们要消除的是方言在交际中的隔阂,而不是消灭方言本身;方言有一定的交际价值;方言是普通话的重要营养;应该主张语言生活主体化和多样化相结合”。因此,普通话和方言是互惠互利的,应该和谐存在和发展。
于根元在题为《语言规划和新时期的语言文字工作》的讲座中谈到了1986和1997年两次的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其中于根元尤其指出“我们没有提‘国语’,主要考虑各民族的平等……还有一个常常冒出来的推广普通话‘统一祖国语言’的口号,这是不对的”。这体现了于根元语言和谐的思想。1977年的会议提出语言文字不搞纯而又纯,主张语言生活主体化和多样化相结合,并做出了相应解释,这也体现了语言和谐的思想。
关于普通话和方言的和谐问题研究,陈章太(1990)研究了普通话与方言间的关系以及普通话的等级。周庆生(2005)指出普通话与方言的和谐是现今社会语言和谐不容忽视的一大方面,并概括了普通话和方言各自常用的情境;戴庆厦(2008)指出汉语普通话和方言的关系是三大主要语言关系之一,另外他强调了建设和谐语言的重要方式是制定“语言互补”政策,以及语言使用研究的重要性。周明朗(2008)研究了当代中国语言和谐的挑战,包括普通话的问题和汉语方言的问题;崔梅(2007)调查了云南省普通话与方言的使用情况;刘启珍(2011)以青海省为例研究了尤其是普通话与方言之间的语言和谐的限制因素,并给出一些建议等。
以上这些研究首先都强调了语言和谐问题的重要性,另外,这些研究也呈现出一个趋势——由认知和分析语言和谐到把语言和谐置于实际研究,这是一个以“和谐”为中心的互动过程。普通话与汉语方言间关系的研究必须联系实际。目前有相关研究重在提供一些现实情况研究,这是很有价值的。但另一方面,这种研究也存在地域限制。因此,针对我国普通话和方言间和谐问题的研究是绝不能止步不前的,更多具体实际的研究和总体政策性的研究都必须与时俱进。
六、结语
我国普通话和方言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互惠互利的。二者应和谐共存,共同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便利。它们之间的和谐问题并不单纯是语言间的,更关系到我国社会和谐发展。语言和社会研究者们应继续重视此课题的研究,将具体的实际情况调查研究与总体的政策性研究相结合,不断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语言和谐问题的解决推向前进。
参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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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崔梅. 语言和谐的心理期待及意义——从云南省普通话与方言使用情况调查谈起[J].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6): 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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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冯广艺. 语言和谐论[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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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庆生. 语言和谐思想刍议[J]. 语言文字应用, 2005(3): 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