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研究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改进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本文的写作目的。本文使用文献研究法、逻辑推理法等常用科研方法,论述了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的含义及其重要地位,探讨了当前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应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推进完善法制建设3条途径来健全和提升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模式。
关键词: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模式;知识产权
广播电视是指通过无线电波或通过导线向广大地区播送音频信号的传播媒介。文化产业是指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管理是指组织对组织所拥有的人、财、物及其它资源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一系列过程。基于以上三个概念我们就可以了解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模式的含义,简而言之,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模式就是国家对广播电视文化产业领域相关资源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包括相关方针政策和制订、技术标准的制订、广播电视产业基地设施的建设、广播电视文化产业发表规划的制订等。
1. 当前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目前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一是过分强调“党的喉舌”作用。一直以来我们党都把广播电视媒介定位于“党和人民的喉舌”,因此我们党和政府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监管措施非常严格,下大力气来保证各级电台、电视台党的喉舌作用。二是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晰。广播电视文化产业所涉及的部门很多,广播电视总局、文化部、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都有对广播电视部门及文化产业进行监督与监管的权力。并且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各管理部门对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的管理范围和职责。三是广播电视文化产业属性不清。长久以来,我国广播电视文化部门属于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又积极把广播电视行业当成产业来运作。目前我国广播电视单位都面临着拥有事业单位的编制、级别等却实行着企业化的运作模式。四是管办不分。根据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我国的各级电台、电视台均由相应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一定级别的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同时我国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又拥有对相应电视台的监管权。
1.2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广播电视文化产业是对知识版权保护有很高要求的一个产业。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所做的工作很不到位。例如城市大街上随处可见贩卖盗版电视节目光盘的小商小贩,刚上映的电视节目很快就会被网友上传到相关视频网站上等。除此之外,各电视台娱乐节目想到抄袭现象非常严重,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首创电视台的知识版权,例如湖南卫视成功举办“超级女生”选秀节目后,各地电视台蜂拥而上,争相举办此类节目以提高本台的收视率,获得更多的广告收益;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相亲节目红火以后,各级电视台也争相举办此类节目等。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心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导致侵犯知识产的权犯法成本太小;二是多头管理,导致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而不作为;三是侵犯知识产权查处难度大。如果这一问题不尽快得到妥善解决,将会进一步的扰乱广播电视文化产业市场,同时会严重打击文化创新人员的积极性,促使他们也会以更为“简便”的方式来“创造”文化,最终导致我们广播电视文化产业失去前进的动力和创新的智力支撑,甚至会对我国的文化产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1.3 法制建设不完善
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的法制建设非常落后,至今为止也没有出台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广播电视文化产业各利润群体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对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经营主体的行为也没有进行法制上的规范,这就导致我国广电总局等部门频发下发通知来规范广播电视文化产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但是这些行政文件或法规并没有很强大的约束力,使广播电视产业各经营主体违反规定的成本太小,从而起不到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秩序的作用。例如《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广播电视机构分别给予责任整改、警告或(并)处2-3万元罚款的处罚,处罚由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执行。由些可见广播电视机构的违法成本有多少小,2-3万元的罚款成本,一些收视率较高的节日,只需要十几秒钟的广告就可以收回。并且处罚部门是当地广电影视行政管理部门,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大都参与到本地电台、电视台的经营管理中,为了自身利益,他们往往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来默许电台、电视台来插播广告。
2. 提升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模式的途径
2.1途径一:创新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不健全是我国文化产业管理中的最大问题,它是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中其它问题的根源,因此要想解决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中的问题,创新其管理体制是首要任务。
一是要政治性与文化性并重。目前,我国纸质印刷物和网站建设的举办权已基本放开,传媒业中唯有的电台、电视台的设置权仍由政府主导,可以说“党和人民的喉舌”只剩下广播和电视两种媒介。为了保证先进文化的顺利传播、抵御不良文化的冲击,维护我们党的统治必须保证广播新闻机构的政治性,不能弱化它们“党的喉舌”作用。但是在保证广播电视机构政治性的前提下,也要关注其文化性,让政治和文化并驾齐驱。只有这样广播电视节目才能对普通民众形成强大的吸引力,也才能更广泛的传播党的执政理念和先进文化,才能加强广播电视机构的“喉舌”作用。
二是要解决多头管理问题。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大部制的改革思路,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借此机会尝试运用“大部制”模式来解决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的多头管理问题。目前最为可行的办法是把广播电视总局与新闻出版总署合并,并以此为基础合并文化部、教育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成立传媒产业部或传媒产业总局来对广播电视等文化产业进行专门的规划、领导和监管。
三是要明确广播电视机构的属性。从国外传播业的经验教训来看,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传播组织最终
只能被淘汰。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把广播电视行业定位成国有企业更能促进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国有企业的设置可以尝试两种方式,一是国有独资企业,二是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以当前经济发展趋势看,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模式最适合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要求。简单说来就是把当前属性为事业单位的广播电视机构改制为国有企业,然后进行集团化跨界重组。
四是要实行管办分离。要想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我国广播电视机构的属性是不可能的,因此要在现在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创新动作模式来提升广播电视机构的活力,从而促进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牡丹江传媒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很值得借鉴,它的党委会管宣传、董事会管经营、监事会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人员完全分离,既保证了宣传任务,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又不影响传媒按市场规律和传播规律自主运营,不失为我国广播电视实行管办分离、政企分开的典型样式。
2.2途径二: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建设,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惩罚力度,大幅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其次要加强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知识产权所属人的维权意识。再次,法院要创新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模式。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广播电视文化产品的传播不需要物流,传播速度非常快,如果法院审核时间过长,当有审理结果时即使处罚了相关责任人,也不会真正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最后要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学生、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等成立保护知识产权志愿者协会,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做斗争。
2.3途径三:推进完善法制建设
一方面国家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广播电视机构的经营行为,从法律层面对广播电视文化产品的开发、传播、转让、出口、引进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要加大对广播电视机构违法的处罚力度,除了提高罚款外,可以充分运用市场准入制度来约束它们。例如可以规定引进境外电视剧的比例不能超过10%,如果某一电视台某一年度走出了这一比例,要取消其下一年或将来几年内的引进境外电视剧的资格。这样电台、电视台等机构的违法成本会大大增加,必定会起到规范广播电视文化产业市场的作用。
此外,由于我国广播电视机构数量众多,单纯依靠广电行政部门很难对所有电台、电视台起到非常有效的监督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例如可以开辟易于记忆的举报电话供广大群众举报广播电视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为了提高广大群众举报的积极性,还可以设立相应奖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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