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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陷电影的源起:“中华电影公司”的特征分析

2015-07-22 10:0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在1937年—1945年的战时中国电影史中,有三家冠以“中华”之名的电影公司,其全称分别为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制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电影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这三家“中华公司”彼此之间虽有紧密关联,却是不同历史形势下成立的三个不同的电影公司,其简称分别为“中华”、”“中联”和“华影”。在一些历史叙述中,这三家“中华公司”常被混为一谈,其间关联也未能厘清。尤其是作为沦陷电影源起的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跨越了两个战时伪政权而更显得扑朔迷离,其性质、职能、演变及其与后来的“中联”、“华影”公司之间的关联究竟是怎样的,这些正是本文所要探究的问题。
    一、“维新政府”时期的“中华公司”(1939.6—1940.3)
    1.“中华”与“华中”之谜
    1940年7月27日,一份“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文卷移交清单”由内政部部长陈群移交给宣传部部长林柏生并共同呈报给汪精卫。这份清单中共计五册内容:1.中华电影公司请核发增设巡回放映班筹备费损失补助金案;2.中华电影公司各月份实施事业报告案;3.中华电影公司呈报启用新印鉴案;4.中华电影公司改选监事案;5.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案。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这份呈报案中,陈群和林柏生对“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似乎不甚了了,两次使用了“华中电影公司”的名称,一次使用了“中华电影公司”的名称。而汪精卫在1940年8月1日批复“准予备案”时,却又手书在“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上加了一个调整文字顺序的颠倒符号,将“中华”改成了“华中”。①
    且不管汪精卫、陈群和林柏生是否是笔误,这份档案至少证明了两点:1.中华电影公司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影片制作或发行公司,它直属于政府行政机构管理。2.在1940年7月,中华电影公司由维新政府移交给了汪伪政府管理,②并且直到此时,在公司成立了一年之后,公司的名称却还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笔者以为这和当时“中华”、“华中”两个地理概念的敏感性有着很大关系。
    战时的“华中”概念源于日军对中国占领地的势力划分系统,侵华日军分为关东军、华北方面军、华中派遣军这三大系统。它们自成一体,各自圈定自己的势力范围。关东军于1937年11月在张家口扶植了伪蒙疆联合委员会,统一管辖察南、晋北、内蒙古的三个伪政权,这是伪蒙古联合自治政府的雏形。而华北方面军在1937年7月底占领平津后就积极策划扶植了自己的伪政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并特意安排在中华民国首都南京沦陷的第二天——12月14日宣布成立,企图使之成为“重建新中国的中心势力”,临时政府的辖区是华北日军在晋冀鲁豫的占领区和平津两市。
    在此情形下,华中派遣军不甘落后,从1937年12月起也开始积极筹建华中地区统一的伪政权。他们还向华北日军抗议:“在华北匆忙确立中央政权基础,将给上海方面的政权问题带来坏影响。”1938年1月,日本陆军省制定《华中新政权建立方案》,预备让华中伪政权叫做“华中临时政府”。但经过日“中”在2月的一番讨论后决定叫做“中华民国维新政府”。3月7日,日本外务省、陆军省、海军省官员开会决定华中新政权称“华中民国政府”,其用意是要让该政权作为一个地方政权而建立,以便将来它跟华北临时政府合并,组织伪中央政府。而华中日军为了力保将来的华中伪政权不降为地方性政权,要求华中伪政权定名为“中华民国维新政府”,而不用“华中民国政府”的名称,这样能使华中伪政权在名称上跟华北伪政权呈并立平等之势,不存在中央和地方的差距。
    最终,经过日方势力的内部权衡,1938年3月28日,“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在南京原国民党中央大礼堂正式宣告成立,其辖区是华中日军在苏浙皖的占领区和南京与上海两座城市,由梁鸿志出任伪行政院长。“维新政府”成立后梁鸿志即回上海办公,1938年9月“维新政府”又迂回南京,10月1日起正式在南京办公,直到1940年3月30日汪伪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华北临时政府”和“华中维新政府”都被取消。“华北临时政府”改组成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受汪伪政府的有限领导,在财经、人事、外交等方面有自主权。“华中维新政府”则完全解体,其辖区划入了汪伪政府的基本辖区。
    经过以上的历史梳理可以得知,作为伪华中政权的“中华民国维新政府”直接在日本华中派遣军的操纵下成立,其性质是彻底的傀儡政权。“华中政权,是亲日满政权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并起着置国民政府于死命的作用。因此,必须力求加强。”③而维新政府所有财政经费都依靠日本华中派遣军拨付,政府内的各部门都设有日本顾问,总数达27名之多。“日军对傀儡政权既要利用,又要操纵、防范,使其彻底顺从侵略的需要,当好侵略工具。日军控制着维新政府的财政这个经济上的生存条件,维新政府各项大权由日本顾问到政府内部来掌管,日军对各方面政务及首脑人物个人行动都予以监视。为控制得更顺手、更放心,日军还使维新政府难以通过本身的行政系统从事政务。日军控制维新政府,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境地。”④
    正是在这一傀儡政府和日本兴亚院、华中派遣军的合作下,1939年6月27日,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中山路东亚俱乐部礼堂召开了成立大会,理事长由高朔担任,专务董事长为日本人川喜多长政,会后不久公司即迁往上海江西路公共租界,⑤直到1940年7月由汪伪政府接管。
    短命的“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始终也没能摆脱伪华中政权的名号,后来被一直称为“华中维新政府”。这一称谓显然在汪伪政府中也深入人心,以至于在接受中华电影股份有 限公司之时,大家对“中华”和“华中”之谓是如此的犹豫不决。
    2.“中华电影公司”的成立始末、性质与组织
    关于“中华公司”的成立始末,日本电影史学家有这样一种说法:“1937年,日军占领上海,由于电影厂都集中在法租界,上海电影人可以继续不受日军影响制作电影。于是,日本陆军请求东和商事的川喜多长政(Kawakita Nagamasa)出山管理中国电影。起初,川喜多请铃木重吉拍了一部《东洋和平之路》,企图以此怀柔中国人。1939年,他将上海的12家电影公司合并,成立了中华电影公司。他甚至将拍摄过《木兰从军》等国防电影,暗中主张抗日思想的张善琨拉进中华电影公司。川喜多对满影作品在当地不受欢迎的情况有所耳闻,他探索避免由日本人主导电影制作,主张提供胶片给中国人,让他们自己完成影片,不对电影内容过多干涉的方针,不论看上去这个方针显得多么自由,一个基本事实无法改变:这一时期日本人在军部的庇护下,统治了中国的电影界。”⑥四方田犬彦的这一说法显然与史实有所出入,《木兰从军》能否算作“国防电影”暂且不谈,他显然将“中华公司”与后来的“中联”公司混为一谈了,但其关于当时的“日本军部统治中国电影界”的结论应该是基本正确的。
    据“中华公司”的创始人和核心人物川喜多长政及其合作者清水晶⑦的叙述,“中华公司”的成立细节有如下这些:
    昭和十四年(1939年)三月,中支那派遣军参谋高桥坦大佐从南京前来拜访我位于东京麻布的家。大佐向我说明了他的来意,为了针对中国中部一带的占领地区展开电影工作,他们计划要在上海成立一家日中合作的新电影公司,并请求我就任日本方的代表。⑧
    “中华电影设立的第一步,始于一九三九(昭和十四)年三月,中支那派遣军参谋部第四课课长高桥坦大佐造访了因进口欧洲电影而广为人知的东和商事合资会社社长川喜多长政位于东京麻布的私邸。当时是日中战争的第三年,战线进入内地,呈现出不知何时会结束的持久战的状况,而日军所企图的主要地区的占领则已告一段落,其重建与文化工作开始成为课题。这次来访的用意是传达由日满华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的计划,该公司旨在以上海、南京为中心的华中一带日军占领地区的电影复兴工作,同时他邀请川喜多就任日方代表。”“之所以会选中川喜多,是因为接受当地驻军委托的内阁情报部与电影业界的大佬们商量人选时,整个业界一致推荐国际交涉经验丰富,又能熟练说中文的川喜多。川喜多就这样兼任着东和商事社长的身份,为成立新公司而前往了上海,六月二十七日早早在南京召开了中华电影的创立大会,七月一日起就在上海的总公司开始了业务。”⑨
    以上的叙述在维新政府宣传局局长孔宪铿于1939年5月15日呈报给梁鸿志的文件中得到了印证“查本月四日,顾问部秘书处送来关于电影统制案之文件一束,当将该文件译为国文呈阅。旋职赴沪,兴亚院方面由高桥少佐召集一会议,于本月十日在新亚饭店举行。参加者在日本方面有兴亚院高桥少佐、陆军滨田中佐及外务省代表,在我国方面则职本人。”这次会议粗略地讨论了建立一个“统制委员会”,为“最高主持电影事业之机关”,下设“剧本审查”、“影片检查”等委员会,另设一“制片公司”,由“中、日、满合资经营”。⑩孔宪铿这里提到的制片公司显然就是即将在1939年6月成立的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在这次由日方主导的会议上还制定了一份《在华电影政策实施计划》,标明了即将成立的中华电影公司的目的和宗旨,明确表明公司成立后将以“宣传国策为刻下之急务”,其“要旨”是“由日本从事指导,以统一精神利用宣传”。因此,“达成政策目的起见,从国策的见地”,需要大力制作“文化影片”和“新闻影片”,明确规定“华北、华中政府文化影片各要十卷以上”,“华北、华中两政府一年须要制五卷以上之国策影片(宣传影片)”。(11)
    根据日方制定的“在华电影政策”,维新政府议政委员会于1939年6月10日修正通过了一份《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纲(案)》,要纲中称公司的“方针”为:“在中国经营电影事业,而于中、日、满互相提携之下,以思想融合及文化进展为目的,设立维新政府特殊法人之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职责和“目的”为:“1.制造影片;2.影片之配给并进出口;3.影片之映画并企业;4.对于同种事业之投资并金融;5.附带以上各项之各种事业。”公司的“资本总额”为“百万圆”,其中“维新政府五十万圆”,“日本映画业者团二十五万圆”,“满洲映画协会二十五万圆”。“特许”,即特别规定有:“1.在中、日、满制造之影片,专使本公司配给于华中方面;2.维新政府对于本公司拨发必要补助金,以资发展;3.对于本公司为摄影、上映、录音并印片需要机器、照片,免除海关税;4.日本政府对于本公司交付本年度补助金二十万圆,于次年度以降,为考虑所要之补助。”此外,要纲中还严格规定以下四项事项“非得政府之核准不得为之”:即“关于变更章程之事项”、“关于公司合并并解散之决议事项”、“关于理事长、理事及监事选任并解任之事项”、“关于招募、增资、社债及处分利益金之事项”。(12)
    此外,在维新政府的《政府公报》第100号“法规”中,公布了十二条《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条例基本与“设立要纲”一致。其中第一条为:“维新政府为谋统一华中电影事业之经营以期中日满思想之融合文化之发展特许设立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关于公司业务必须经政府之许可中特别强调了“摄制国策影片之计划及变更”。(13)
    关于“中华公司”的组织建制,孔宪铿于1939年5月15日呈报给梁鸿志的文件中谈到预设中的公司“理事之分配”如下:“维新政府理 事长一人,理事一人,监事一人,日本方面常任理事一人,理事一人,监事一人,满映方面理事一人,监事一人。”(14)而在《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纲(案)》中,关于“委员”的安排如下:“委员之董事四人以上,及监查人三人以内为限,董事中设社长一人及常务董事一人。”(15)在《政府公报》中的《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六条中则更为明确:“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五人,监事三人。由董事中推选一人为社长,一人为常务董事。”(16)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维新政府”的《政府公报》中,无论是“中华公司”的资金来源还是董事监事人选,均没有提及日本方面参与的因素,这自然是考虑到“维新政府”在国人中的声誉和影响。
    以上这些档案和文件都足以证明“中华公司”在创立之初的宗旨和性质:1.“中华公司”是日本军方专门为推行“电影国策”而设立的公司;2.“中华公司”的业务是面向全国、立足华中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为一体的电影公司;3.“中华公司”的组织机构实质上是半官方性质,表面上看是中日合资,但实质上无论是在行政管理还是在电影业务上均直接受到日本控制下的维新政府的操控。
    二、“汪伪政府”时期的“中华公司”(1940.7—1943.5)
    1.汪伪政府关于“中华公司”的《调整要纲》
    1942年11月,黄天始在《中华电影公司拓展史略》一文中将“中华公司”的发展分成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筹备创立起以至于民国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调整成功为止。第二个时期是从调整以后以至去年十二月八日大东亚战发生为止。”(17)其中,第一个时期包含了“维新政府”和汪伪政府接管后的“中华公司”。1940年7月,“中华公司”由汪伪政府接管,董事长改由汪伪政府“外交部长”褚民谊担任,副董事长为川喜多长政,黄天始、黄天佐、刘呐鸥分任常务董事、董事和制作部次长之职。从此时至1940年12月的半年时间内,汪伪政府完成了对“中华公司”从资金、组织到经营方针的一系列调整。
    1940年12月7日,伪“工商部长”梅思平和伪“宣传部长”林柏生联合呈报了一份关于“调整中华电影公司增加资本及拨付补助金”的方案,其中提出了两项请求,一项是要求政府增加“中华公司”的资本,另一项是要求政府拨付前任“维新政府”中通过的专项款项,即“指定供中华电影公司二十九年度增加巡回放映班筹备费及同年国策影片制作损失补助费”,其中“筹设及补助巡回放映班款额为日金壹拾壹万伍仟元。国策影片制作损失补助费为日金八万五千元。合计日金贰拾万元正。现本年度已近终结,此事既有旧案可稽,复关政府威信,拟请鈞院将补助金一案先行单独办理,饬令财政部将补助金如数拨付”。(18)此方案很快被汪精卫批复,令“财政部”遵照办理,“从预备费项下拨支”。
    1940年12月20日,梅思平和林柏生又起草了一份关于“公司今后内部改组及经营方针”的“中华公司调整要纲草案”,这份“调整要纲”对“维新政府”的《中华电影公司条例》做出了较大的修正,主要调整了公司股份配额、组织系统和营业方针。报告中称“中华电影公司之资本总额,中国应占半数以上,案该公司原有资本总额日金一百万元,由前维新政府占半数五十万元,余半数由日本及满洲商人平均负担之,现在根据调整要纲之规定,中国资本与外国资本之分配,最少应为五一与四九之比。经征询该公司现在负责人同意,在公司改组时,满洲方面股本可让出一万元,由中国政府购入之。”(19)
    因此,“调整要纲”第一条规定:“中华电影公司由官商合同投资经营,并得接受外国资本,中国资本应占半数以上。”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调整要纲”中第二条规定:“中华电影公司之组织系统应按照中国公司习惯最高权力机关为董事会,内设常务董事若干人,以一人为董事长,一人为副董事长,董事会之下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下设各部办事。”第三条规定:“董事长由中国人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互选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部长由董事会派充之,须经宣传部核准始生效力。”第四条:“董事及常务董事人数比例应按照股权分配之。”第五条“董事会之外,设监察人若干人,执行监察职权,中国方面监察人应占全额半数。”第六条:“各部部长,中国人至少应占半数。”
    在“中华公司”的制片方针和营业方针上,“调整要纲”也有较大的改动。如第七条规定:“中华电影公司应根据中国政府国策及政纲决定制作及营业方针原则如下:甲,制作方针:1.中国民众所需要之文化教育宣传纪录影片;2.中国民众所需要之纯正娱乐戏剧影片;3.日本民众所需要有关中国情形之文化教育及戏剧影片;4.国际间所需要之文化戏剧及宣传影片。乙,营业方针:1.中国影片之国内外发行;2.电影戏院之建设及经营;3.全国电影戏院发展之协助;4.日本影片之输入发行及介绍;5.欧美影片之输入及发行。”第八条:“中华电影公司得有独占发行中国影片及外国影片特权,惟关于中国影片之发行,应由该公司联合民间影片公司办理之。”
    此外,“调整要纲”的第十条还考虑借增资之际吸收民间电影公司资本,“增进政府与民间电影事业的关系”。第十二条则规定了公司的权属问题,即“中华电影公司为宣传部主管之公司,受宣传部督导管理”,还必须按照“公司法”,受“工商部”监督。(20)1941年1月7日,汪伪政府“财政部长”周佛海批驳了中华电影公司要求增资的方案,认为应“暂缓置议”,同时拨付了20万元补助金。
    从这份档案来看,汪伪政府用了将近半年的时间调整了中华电影公司的股份比 例,出资一万元购买了满洲的股份,调整了公司内部的人员比例,使得公司内的中国人占到半数以上,尤其是对原“维新政府”的《中华电影公司条例》的制片方针和营业方针做出了较大修正,强调了“中国民众所需要”,同时增加了有关“电影戏院建设”的内容。尽管吸纳民间电影公司资本的提案在1941年未获通过,但所有这些制片和营业方针都已经为下面“中联”公司的成立埋下了伏笔。
    2.“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事业开展
    “中华公司”自1939年成立以来至1943年合并入“华影”止,其主要的业务开展包含了以下四项内容:
    (1)中国电影发行
    正如黄天始所言:“中华电影创立以后,第一步工作是怎么样去和上海电影界取得密切的联络。终于在坦白的和诚意的磋商之下,就很顺利的取得各制片公司出品在华中华南及满洲华北的发行权。”(21)“中’华公司”成立后发行的第一部影片就是张善琨的华成公司出品的《木兰从军》。据清水晶的叙述,1939年5月,川喜多长政刚到上海就注意到了这部已经连映三个月,创下空前纪录的《木兰从军》。为了发行这部影片,他开始与张善琨进行交涉。“川喜多极力劝说道,住在日军占领地区的民众也都一样是中国同胞,将‘抗日孤岛’内自主制作的电影也在占领地区上映,这不也正是中国方面所希望的吗?同时他保证,电影的费用提前预付,胶片以及其他器材也由日本供应。这对中方的电影制作人员而言有百利而无一害。完全看不到半点他们当初听闻中华电影成立时所担忧的对于电影制作本身的干涉与统制。”(22)由此,《木兰从军》作为“中华公司”发行的第一部中国电影,于1939年7月17日在南京中华大戏院公映了。日本方面的审查也得以顺利通过,因为他们得出了这部影片“与其说是抗日电影,倒不如说是爱国电影”的结论。这样,继张善琨决定由“中华公司”来向日军占领地区发行他的影片后,“艺华”的严春堂、“国华”的柳中浩也就跟进了。
    “中华公司”自诩为依法享有电影统一经营权的“维新政府特许的国策公司”,要求负责发行在占领区内开映的一切影片,“以便统制营业宣传国策”。(23)为了确保达成目的,它把自己跟上海映画检阅处绑在一起,强调后者是“维新政府”“唯一”中央电检机关。在1940年2月“中华公司”给电影检查所(即上海映画检阅处)的一份呈文中,以“各地间有既未经上海检阅处检阅的影片擅自放映”为由,请求“内政部迅速行文各占领区内各映画检查机关凡未经上海映画检阅处检阅许可之影片一律禁映”。(24)这种发行垄断意识无疑透露出“中华公司”在政治和商业利益上的双重考量。
    “国民政府还都南京以后,和建理论有了实践的机会。在宣传部领导之下,中华电影成为最先调整成功的中日合办的国策公司。获得国民政府赋予独占发行之专利权以后,中华电影的事业基础更加牢固。”(25)“十二月八日以后,中华电影既获得中华影片发行特权,配给一元化之计划既得实现,而中华联合制片公司之设立,制作一元化之理想亦告成功。”(26)在“孤岛”沦陷后,“中华公司”又相继获得上海所有中外影片的发行权,逐渐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辐射华中、华南、东北和华北的庞大发行网络,“东自上海,西迄宜昌,北至蚌埠,南达海南岛”。(27)与此同时,日军华中部报导部长秋山中佐指令“中华公司”“尽力帮助”维持上海的稳定,谋求电影业的合作,继续营运。“他们要求所有的影院,特别是首轮影院,必须继续维持经营,还要把他们手头所有的好莱坞电影的拷贝都送到‘中华公司’。由此川喜多长政接管了上海现代文化的标志——所有的好莱坞电影影院,其中包括大光明、大上海和国泰。”(28)到1942年,“中华公司”已在所辖的华中、华东和华南建立放映日本影片的影院41座,放映中国影片的影院52座以及放映日、中各国影片的影院13座;在上海的直营影院也有虹口中华大戏院、沪西大华大戏院、国际剧场、南市中华大戏院和民光中华大戏院等5座。(29)据傅葆石的考证,“所有‘中联公司’生产的电影都要首先送到南京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才能够通过川喜多长政的‘中华公司’向华中和华南(也包括中国台湾及东南亚)的日本占领区发行”。(30)
    (2)组织“中华电影巡回放映班”
    除了垄断发行外,“中华公司”还组成了中华电影巡回放映班。巡回放映的方式诞生于“中华公司”成立初期,最初得到了兴亚院、军报道部的支持。“为了慰劳前方作战的中日勇士,为了娱乐穷乡僻壤的一般民众,中华电影巡回放映班在这时期开始它的活跃的工作。我们巡映的战士,肩负着影片和放映机械,冒着严寒或酷暑,在前线成立或后方工作,足迹踏遍大江南北,以至于极南方的海南岛。”(31)1939年9月,“中华公司”成立了两个巡回放映班,由柳田嘉兵卫负责,在9月19日举行了第一轮巡回放映。每个放映巡回班包括班长一名(日本人),助手两名(中国人)。各班所携带的器材包括:一台35mm胶片放映机,一台2.5千瓦发电机,录音机、放音机、扬声器各一台,放映对象为中国民众和日军官兵。巡回放映中“为达成(宣传)目的起见,并有解说新闻影片及时事讲演之宣传员一名随行”。巡回放映建制的不断提升,毫无疑问折射出日伪政权对这种电影放映形式的巨大需求,也反映出它在日伪宣传系统中的独特地位。在巡回放映的发展过程中,日伪政权持续不断地“赐予机器设备之辅助资金,以及其他必要之补充经费助成资金等”,以助巡回放映班不断地扩大规模、拓展放映范围。(32)
    (3)“文化电影”制作
    在制作事务上,“中华公司”仅承担少量的制作任务,主要集中于闸北的文化制片厂,人员多是日本人,拍摄针对中国观众的宣传短片和纪录片。(33)“在这个时期中,我们一面致力于文化电影的制作,按期 出版世界电影新闻影片及其其他文化影片。文化电影是现代国家的文化宣传利器。我国有了文化电影,是隐示着电影的水准将被提高,而电影的价值,将与其他文化事业同样地受国人重视。”(34)如受日本兴亚院和“华中铁道”委托,拍摄《中国经济建设》、《我们的铁道》等“文化影片”,编辑每月出版两期的《世界电影新闻》,会同日本东宝公司合拍故事片《珠江》和《上海三月》等。(35)
    据清水晶回忆,“中华公司”的电影制作部门设在闸北天通庵路429号。每月发行两次《世界电影新闻》,将日本送过来的《日本NEWS》加上若干当地素材并录音、剪辑成中文版。“与其说这里是摄影所,倒不如说是录音棚以及剪辑、影像的实验室更确切些。而且,在剪辑上,《日本NEWS》中所有日军与中国军队交战的场面也因为考虑到中国人的心情而全都被删除了。”此外,关于剧情片的制作,“华影”之前的“中华公司”制作的剧情片自始至终只有一部,就是与东宝合作的《上海之月》(成濑巳喜男导演,山田五十铃、大日方传主演,1941年)。“那部电影实际上也只不过是为东宝所企划的面向内地的作品的当地拍摄提供了摄影棚罢了。‘抗日孤岛’的电影人中,没有一个人踏进过这座中华电影的摄影所的大门,而在这里,以中国人为对象的剧情片连一个镜头都没有拍摄过。”(36)
    (4)放映日本电影
    “中华公司”的另一个使命是为占领区的日军和日本居民放映从日本送来的日本电影。“这因为只是将内地送来的东西原封不动地上映,所以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但像那样上映日本电影的影院,中国人是决不会驻足的。只要有哪怕一个中国人入场,都会被怀疑是恐怖分子而遭受严厉的身体检查。正因为是这样一种状态,所以中华电影所企图的日军占领地区内以中国人为对象的电影工作,与为日本将士以及在住日本人放映日本电影这件事,是互相平行不相交的中华电影的两张‘面孔’。”(37)
    3.“中联”与“华影”的成立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上海“孤岛”沦陷,日本军方开始更加积极地引导“大东亚共荣圈”的建设。他们借助各类媒体大张旗鼓地展开“大东亚共荣”的宣传攻势,以期“使大众咸知中日合作之必要”。(38)同时开始有意识地要将电影业加以“一体化”改造,以期成为“东亚新秩序”的意识形态武器。
    汪伪政府立即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和响应。汪伪“宣传部长”林柏生在1942年1月10日以《全上海电影人,中日携手向新东亚文化建设迈步》为题,对电影界发表了谈话:“电影界的文化使命是巨大的。为了建立大东亚,我们不要只顾个人利益,彼此发生小争执,电影人应当团结起来,在‘中华公司’之下,融合一体,舍弃了以前彼此之间的隔膜,为东亚,为中国,为新文化的建设,我们要活跃起来。”(39)林柏生还说:“过去有些人把电影事业看做个人娱乐的一种,有些人把电影事业看做个人营利的一种,这样的看法对于电影的功能,是太蔑视了,这样的工作在精神上,物质上,又都是近乎浪费的。如今我们必须把整个电影事业的发展,配合在国家复兴及东亚建设的进展中。”(40)
    1942年1月,刚创刊的《太平洋周报》(41)上发表了《中华电影公司拟定制片计划》一文,继1941年的制片方针调整后,根据新的形势中华公司的制片计划分为了四个部分:1.戏剧片,即娱乐片,将于上海租界各制片公司合作;2.文化片,将以大东亚战争的意义、中国复兴、中日提携为要旨;3.卡通片;4.新闻片。(42)
    正是在这一“建立大东亚”的核心观念下,1942年4月10日,中华联合制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联”)成立。“中联”是以张善琨的新华公司为核心的11家上海电影公司合并而成,成为中国电影史上最大的电影公司。公司的性质与“中华”一样,是中日合资的半官方公司,由川喜多长政任副董事长,张善琨任总经理。根据1942年5月9日该公司呈报给伪上海市政府社会局的股东名册载,总股数为三万股,排在第一、二位的是大股东川喜多长政和张善琨,每人各六千股,其他股东为该公司的发起人。(43)
    因此,“中华”与“中联”之间的关系并非从属关系,而是各有分工、相互独立的两个公司,在一份“中华公司”关于“中联”成立的声明中,对“中华公司”的独立性地位依然给以了强调:“本公司并不因中华联合制片公司之成立而与其组织与地位上有所变更,本公司依旧单独存在,保持其初衷。”(44)在性质上,“中华公司”是直属于汪伪政府管理的半官营公司,“中联”公司则是纯粹的民营公司。在分工上,“中联”只负责制作影片,而“中华”则主要负责发行,发行也一直是“中华公司”的主业。
    1943年5月12日,“汪伪政府颁布《电影事业统筹办法》,将垄断发行的‘中华’、主管制作的‘中联’与放映机关上海影院公司合并,成立制片、发行和放映三位一体的电影机构中华电影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影’)”。(45)“华影”的建立,标志着沦陷时期上海电影业的“一体化”经营体制终于完成。“华影”旗下的影院主要来自上海影院公司和“中华公司”的直营影院、发行影院,其余部分是各发行公司成立后新建的下辖影院。(46)
    至此,合并入“华影”的“中华公司”便算是真正结束了其历史使命,而“华影”研究,便成为沦陷时期上海电影研究的另一个重要课题。
    三、川喜多长政与“中华”公司“电影国策”的推行
    在中国电影史学者看来,“中华公司”是上海沦陷之后日伪垄断电影机构“中联”和“华影”的雏形。“中华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日伪政府迈出了向上海电影进行有组织、有步骤地侵略的第一步”。(47)应该说,这一结论是基本准确的,但“中华公司”及其在上海沦陷区 对“电影国策”的推行仍存在一些特殊性,主要与川喜多长政这一“中华公司”核心人物的个人决策有很大关系。可以说,对川喜多长政的历史评判也将直接影响到对“中华”、“中联”以及“华影”公司在历史价值和意义上的评判。
    1.日本的“电影国策”与“国策电影”
    “关于确立电影国策的提案”在1933年3月由日本国会议员岩濑亮提出。1934年,日本成立了“受内阁总理大臣监督”的电影统制委员会。对于新的统制法,有日本电影史学者评价为“就是把希特勒制定的电影法(Lichtspielgesetz)译成日文,然后再染上一层皇道精神”。(48)日本的“电影国策”,即由电影统制委员会施行,将电影政策纳入到国家思想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政策的主导思想是:国家对于电影的政策应由“消极的检查”转向“积极的利用”,也就是要确立“电影国策”。(49)
    根据“电影国策”拍出的电影,就是所谓的“国策电影”,比如“宣扬中国人民只要依靠日本军事力量、安分守己就可以过和平生活的《东方和平之路》、侧面强调日本和德国结成反共轴心的日德合拍片《国民的誓言》、主张依靠退伍军人实行法西斯主义的‘社会革命’的《牧场故事》”之类的影片。另一种“大陆电影”则“把中国,特别是当时被称为‘满洲国’的中国东北作为舞台,描写日本对大陆的扩张”。(50)
    虽然同样受制于日本侵略者,但是中国战时沦陷区各政权实施的电影政策以及电影检查制度却并不相同。早在1938年10月,由日本国际映画新闻社社长市川彩主持,在北平举行的一次“日本电影的大陆政策及其动向”的座谈会上,日本人和汉奸已经警觉到中国观众对日本电影侵略的抵制,感到有改变政策的必要:“今后,日本如要以中国电影市场为目标而作活动的话”,“在日本电影上千万不能加上日本或是满洲的名义,最好用大题材的中国电影的姿态出现,表面上和日本、满洲毫无关系而应当使它成为完全中国人的事业”。(51)因此,在华中地区,日本决定改变在东北和华北实行的赤裸裸的、急功近利的电影侵略,而代之以培养电影汉奸,在中国电影中注入殖民主义思想,拍摄所谓“大题材的中国电影”。(52)
    2.川喜多长政夹杂在“国策”、“商业”和“情感”之间的决策考量
    应该说,川喜多长政也曾经是一个坚定的“国策电影”执行者。从1930年开始,川喜多长政就在东和商事公司中设立了一个专门拍摄“教育电影”(Kultur-Filme),即类似于德国乌发公司的那些科普类和教育类短片的部门“教育映画部”。“Kultur-Filme”后来依其字面的意思被称作“文化电影”。(53)1938年12月,川喜多长政还在《日本电影》杂志上发表的《电影输出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说:“我认为文化工作及国策方面最重要的是向东洋各国输出日本电影。”(54)
    川喜多长政还在1936年和1937年分别拍摄制作了两部“国策电影”《新土》和《东洋和平之道》。《新土》是日德合拍片,川喜多长政邀请了德国导演范克在日本和“满洲”拍摄。在朱天纬的描述中,《新土》是一部描写日本青年男女爱情故事的影片,最后的结局是俩人到“满洲”这块“新土”去开始新的生活。当他们开着拖拉机在田野里耕耘的时候,他们的婴儿在田边的摇篮里微笑,远处日本士兵持枪守卫着这片“新土”。(55)这部影片在日本获得了极高的票房,但在上海日本占领区虹口东和影院上映了一周,引起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怒,掀起了大规模抗议《新土》上映的运动。川喜多长政自己则说:“由于影片中主人公的年轻男女开辟新生活的‘新土’是满洲(中国东北)的缘故,在国外有很多人误解其为正当化日本的满洲侵略行为的宣传片并加以责难,这真是非常令人遗憾的。”(56)
    《东洋和平之道》以一对夫妇从大同逃难到北平途中的所见所闻表现了日本军队如何“爱护”中国人民和中国的文物古迹,鼓吹只有实现日中友好才是真正的“东洋和平之道”。(57)川喜多长政对此的解释是:“我听到卢沟桥事件后,很清楚满洲事变以后全世界对日的感情,所以直觉告诉我,这件事可不得了。这起事件如果扩大,对日本来说是致命的,必须要尽早制止这个趋势。回到东京后,我立即去了陆军省报道部,申请以纪录片制作的名义从军。昭和十三年(1938年)九月,我们聘请铃木重吉为导演,前往了华北。我们在北京的黄城根借了房子作为办公室及住所,并展开了工作。我暗中计划的这部《东洋和平之道》的制作意图,是向国民暗示中国的土地无限广阔,即使获得再多的胜利,敌人也不过是退却再退却,战争永远也结束不了这个事实,并唤起大众对事变不扩大的希望,然而这个愿望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完全不可能的。国民还沉醉在战胜的喜悦中,再加上各方面的约束与限制以及自身的顾虑,最后拍出来的东西与原来的意图完全不一样,以失败告终。”(58)
    但川喜多长政到上海筹办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来,他的制片策略显然与其早期制作的“国策电影”及完全推行“电影国策”的“满映电影”都有所差别。傅葆石和清水晶均认为,“中华公司”自始至终的事业发展都完全取决于其专务董事长川喜多长政的个人决策。因此,也可以说川喜多长政的个人决策直接影响了“中华公司”,包括其后“中联”和“华影”的“国策电影”方针的推行。
    根据川喜多长政本人的自述以及清水晶的叙述,傅葆石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日本军部邀请川喜多建立一家国策电影公司,旨在提高日本在中国内地的影响力。面对这个邀请,川喜多颇为犹豫,但他很快就认识到不论他答应与否,日军都会继续占领中国的电影业,他决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把中国电影业的状况调整到最尽如人意的地步。”(59)因川喜多长政自己就说:“我本来是不想接受这个工作的,因为我知道 军方对中国的方针与我的想法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是另一方面,我也很担心。我想如果我不去的话,就会有另一个人代我去。如果那个人对于日中关系毫无信念与理解,而是由着一些军人的想法来行动的话,也许会导致极大的失败。那无论是对日本还是对中国都毫无益处。于是我试着提出了答应的条件。我说,如果军方不随意插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放任我按自己的想法来经营公司的话,我就同意去。”(60)
    川喜多长政进入“中华公司”后的主要决策表现为:首先,由于“中华公司”的启动资金仅仅有100万元,仅为“满洲映画协会”的八分之一,这使得“中华公司”没有足够的实力模仿“满映”那种“亚洲第一制片厂”的模式。因此,“不同于‘满映’的大型垄断模式——全面控制制片、发行、放映三个环节来支持日本的‘国策’,川喜多长政把‘中华公司’定位为一个针对华中、华南的电影发行机构,同时也生产‘文化片’——即宣传短片和新闻片”。(61)
    此外,川喜多还从一开始就将“中华公司”在上海的总部定于苏州河南侧的英美租界,“除去在战前就拥有悠久传统的三井洋行(三井物产支店)等以外,战时所成立的日本公司大多都集中在前面所说的苏州河北侧的日本租界内,更何况像中华电影这样一家由日本军队主持成立的国策公司,会把总公司设在苏州河南侧的英美租界内,实在是例外中的例外”。(62)清水晶认为,这是川喜多长政打消中国电影人戒心的最好办法。
    因此,尽管日本军方一再向“中华公司”提出制作“国策电影”的要求,认为“既然中华电影成立了,那么将日中战争合理化、讴歌日中提携合作的必要与前途、制作发行视抗日为恶梦的电影才是中华电影的使命”。而川喜多长政则坚持认为:“中华电影与满映的运营方针是完全相反的。也有传言说我们这边的经营方式极大地刺激了满映方面。在满映以日本人为主体而制作的中国电影在满洲(现为中国东北)也不受欢迎,而在中国全境的上映更是几乎不可能的。这样的结果令满映的高层非常焦虑。满映的理事长甘粕(甘粕正彦),作为满洲国的建国功臣,对军方有极大的发言权。有不少人都劝我,与满映对着干是非常不明智的。但我却一直反对以与满映同样的方针来经营自己的公司。”(63)
    川喜多长政将这一切公司决策行为归结于自己的“中国情结”。“我能够熟练地说中文和德语,但是我的日语却有方言音。我的一生很长的时间都是在中国度过的,所以可以说我身上有着中国的血脉。”川喜多长政的父亲川喜多大治郎1906年携带全家来到北京,在保定武备学堂主讲兵学,川喜多大治郎一生致力于清朝的现代化进程并且入了中国籍。最终,他对中国的热情被日本在华的军事机构认为是“叛变”,于1908年秋在北京东四牌楼处被日本宪兵队杀害。直到1933年,川喜多长政才偶然发现了事情的真相,他与中国军人为纪念父亲而举行的一次盛大宴会成了他“一生难以忘却的珍贵记忆”。“作为一个年轻人,这件事总鼓动我去做一些能够将我的国家和中国团结起来的事情完成我父亲的遗愿。”(64)
    在以上川喜多长政、清水晶以及傅葆石的论述中,“中华公司”看起来像是一个为中国人、中国电影考虑更多的电影公司。甚至清水晶在谈论到后来的“华影”时说:进入“华影”后,“在各方面,中方的自主独立意识都变得更强了。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人仍旧是负责人的,仅仅只有更名为文化制片厂的旧中华电影摄影所的新闻电影·文化电影制作部门、巡回放映以及新设立的国际合作处。除此之外,也只有中国人担任部长的宣传、发行、上映各部门中与日本电影的上映有关的科的主管是日本人而已”。甚至可以说,“作为日军占领政策产物的中华电影的任务就暂告结束了”。(65)
    “华影”是否真的如清水晶所描述的那样是一个中国人更占主导地位,更具独立意识的电影公司呢?与“中华公司”的问题一样,都是不能急于给出定论的。沦陷历史的复杂性决定了很多问题的最终判断还有赖于更多史料的发掘而不是一面之词。事实上,川喜多长政的这些决策除了个人情感的因素,更多的还应是商业角度出发的考量。如他自己所言,即便他有拍摄“国策电影”的愿望,他也清醒地意识到这是很难做到的。“即使中华电影踏足自主制作,也完全没可能得到知名导演与演员的协助。因为不管有再多钱,他们都害怕因协助日本企划的电影而背上‘汉奸’的污名以及恐怖活动的危险。”(66)因此,川喜多长政对自己在华工作的最终定位为:“我在上海最重要的工作是制作中国电影,为在日本人占领下生活的近三亿中国大众提供娱乐。这件事情即使你再有才能,日本人也是做不到的。”(67)
    由此看来,“娱乐至上”成为上海沦陷时期电影的最终选择,和川喜多长政的个人情感、商业考量及公司决策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但即便面对这些“娱乐”电影,目前史学界也有着多重解读。那些数量庞大的沦陷时期的上海电影,真的仅仅意味着“娱乐”,或是“逃避”?还是否可能隐藏着一种隐晦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如傅葆石所言的“抗议”?或许还有更多种的可能性?而此刻笔者唯一能做的判断是,一切的答案都还需要更多的史料来佐证,需要我们对现存的“中联”、“华影”的影片进行更细致、更深度的解读。
    注释:
    ①《汪伪宣传部呈报接受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案》(1940.7—1941.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号:2003-1-2187。
    ②1940年3月30日,汪伪国民政府“还都”南京,林柏生任伪行政院宣传部部长,陈群继任内政部部长。林柏生上任后,接管了沦陷区文化宣传机构,先后成立了伪中央电讯社、“中国广播事业建设协会”、“电影检察委员会”和“国际宣传局”等机构。
    ③昭和研究会中国问题研究所《关于处理中国事变的根本办法》,1938年6月,见 《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1931—1945》,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68页。
    ④贺远来《南京伪维新政府的产生与解体》,《档案与建设》2008年第5期。
    ⑤“中华”迁到上海后的江西路公共租界,后来成为“华影”发行总代理处,应该是指现在的江西中路170号的汉弥尔登大厦。
    ⑥[日]四方田犬彦《日本电影100年》,王众一译,北京:生活·读知·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24页。
    ⑦[日]清水晶(しみず あきら),1916年出生于日本东京。日本电影评论家、史学家。历任《映画评论》主编、电影资料馆协议会(后来的川喜多纪念映画文化财团)事务局长、川喜多纪念映画文化财团常务理事、庆应义塾大学讲师等职。就学东京帝国大学(现在的东京大学)期间于1938年开始为《映画评论》写影评。1941年大学毕业后,就职于日本映画杂志协会。1942年,应当时东和商事的友人川喜多长政的邀请,以“中华电影公司”特约顾问兼“日本映画杂志协会”华中特派员的身份来到上海进入“中华电影公司”。1943年回国。1982年,电影资料馆协议会改名为川喜多纪念映画文化财团,并改组成为财团法人,清水晶就任常任理事,并兼任事务局长。著有《中华电影史话——一个小兵的日中电影回想记 1939—1945》、(中華電影史話——兵卒の日中映画回想記 1939~1945),与[[辻久一]]合著,1987年;《战争与电影——战时与占领下的日本电影史》(戦争と映画—戦時中と占領下の日本映画史),1994年;《上海租界电影私史》(上海租界映画私史),1995年等。
    ⑧[日]川喜多长政《我的履历书》,蔡剑平译,原连载于《日本经济新闻》1980年4月3日—5月2日。
    ⑨[日]清水晶《中华电影与川喜多长政》,原文刊载于《战争与日本电影》(『「講座」日本映画——戦争と日本映画』),岩波书店1986年版。
    ⑩《伪维新政府宣传局陈报与日方会商电影统制问题附送在华电影政策实施计划等件签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548页。
    (11)《在华电影政策实施计划》,《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上),第550—551页。
    (12)《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纲(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上),第552—553页。
    (13)(16)《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伪“维新政府”《政府公报法规》第100号,第21页。
    (14)(15)《伪维新政府宣传局陈报与日方会商电影统制问题附送在华电影政策实施计划等件签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上),第548页。
    (17)黄天始《中华电影公司拓展史略》,《新影坛》创刊号1942年11月。
    (18)(19)(2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电影公司调整要纲及增资案》(1940.7—1941.1),档案号:2003-2-214。
    (21)(25)(26)(31)同(17)。
    (22)同⑨。
    (23)《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汇编:汪伪政权》,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上海: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41—547页。
    (24)《伪行政院颁电影检查法》,上海档案馆,档案号:R48-1-155。
    (27)《中华电影公司发行路线》,《中国月刊》1941年8月15日第7卷第3期,《中华电影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会议记录》,上海档案馆,档案号:R-13-1-1609。
    (28)[日]辻久一《中华电影史话——兵卒の日中映画回想记》,第46—153页;黄天始《一段被遗忘的中国电影史》,手稿,未注明日期,香港。这几家影院原是亚洲院线公司旗下的五家首轮影院。
    (29)李道新《中国电影史研究专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30)Liu Sze-hsun,"Chinese Movies," XXth Century 4,第2期(1942年2月),第139—140页;《汪伪政府行政院回忆录》,北京:档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4卷,第44—46页和第12卷,第187页—194页;[日]辻久一《中华电影史话——兵卒の日中映画回想记》第166—168页。
    (32)王腾飞、石川《政治,商业的交汇与纠缠——“华影”制片、发行、放映研究》,《当代电影》2012年第7期。
    (33)黄天始《一段被遗忘的历史》,第28—32页;[日]清水晶《かろ言ひたぃこと》,见《映画评论》1943年5月第18期,第26页。
    (34)同(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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