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影片《十二怒汉》曾荣获的众多奖项和其倡导的正义、良知,几乎掩盖了影片的其他瑕疵,创作者保证了影片意识形态的运作未被识破。观众观看影片时不知不觉地接受了影片灌输的意识形态倾向,即美国陪审团制度值得肯定。本文借用法国《电影手册》编辑部分析《约翰·福特的〈少年林肯〉》的方法,深入影片叙事背后,通过分析其叙事策略及其漏洞,逐步剥离出影片的意识形态的运作方式和深藏的意识形态目的。
[关键词]《十二怒汉》;意识形态;隐性运作;询唤
1957年美国影片《十二怒汉》由西德尼·吕美特执导、亨利·方达担任主演和制片人。影片在票房上一败涂地,但因其强烈的社会意义至今仍受电影评论界关注。众多文章从法律、道德和良知角度,强调本片的社会价值,本文尝试从意识形态批评角度,采用法国《电影手册》编辑部分析《约翰·福特的〈少年林肯〉》的方法,重新对1957年版本进行文本细读,以“识破” 《十二怒汉》不易被察觉的意识形态运作机制。
一、陪审员身份和局势转变
阿尔都塞根据拉康“误识”模式,把意识形态定义为“一种表象,这个表象中,个体和其实际生存状况的关系是一种想象关系”。即意识形态与强制性国家机器不同,不是采用暴力手段,而是利用一种“想象关系”,施行对个体控制,逐渐将个体“询唤”为主体。①观众如未识破电影意识形态的运作,不知不觉中接受其传达的意识形态,就是被“询唤”了的。
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成员分别是:1号高中足球助理总教练;2号较为富有的银行员工;3号传呼公司创办人;4号股票经纪人;5号在贫民窟长大;6号普通油漆工;7号卖橘皮果酱的生意人;8号建筑师戴维斯;9号老人麦卡迪;10号在汽修厂工作;11号钟表匠;12号推销员。
片中倾向于认为男孩“无罪”的分别为:8号、9号、5号、11号、2号和6号。倾向于认为男孩“有罪”的分别为:7号、1号、12号、10号、4号和3号。倾向于认为男孩“有罪”的一方在影片开始占据优势地位,慢慢居于 不利地位,最终认为“无罪”一方占据上风。经12位陪审员反复推理和辩论,最后一致投票:男孩无罪。创作者在探讨美国施行的陪审团制度的合理性:如果没有这样的陪审团,或陪审团成员不尽心尽力,男孩很可能就会被冤死,只有有了陪审员的“合理怀疑”,陪审团重新改变投票,男孩的命运才会重新被改写。这也就是美国司法中一直倡导的“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个”。
“在美国,虽然陪审团制度的效率问题、成本问题广受诟病,也有很多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已经过时,怀疑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但这部影片却从不同民众参与、无罪推定和一致裁决三个陪审团制度的核心要素上正面阐释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它似乎用影片的案例告诉我们:陪审团制度是一项强大的国家司法权面前保障民众权利的制度,也是实现司法正义的一条有效途径。”②本片中两段独白赤裸裸地显示了这种意识形态的野心。其中一处是11号钟表匠说:“我们会来这里,不是来吵架的。我们肩负着重大责任,我一直觉得,这就是民主社会的优点。我们收到信,被通知要来这里,决定跟我们素昧平生的一个人到底有没有罪,不断做出什么样的决定,我们都拿不到好处,也没有损失。那就是我们的国家能这么强大的原因。” 还有一处是8号戴维斯说:“我真的不知道真相是什么,我想应该没有任何人知道真相是什么……但我们有合理的怀疑。那是我们司法制度中非常珍贵的一部分。除非十分确定,陪审团将无法判定被告有罪。”两处独白明确地向观众昭示:美国陪审团制度应该是合理的。
如果仅如此,本片意识形态的表达并无新意,仅仅是说教式的。但是,若再次深入到影片叙事背后就会发现,本片更加值得去仔细分析的,不在于其表面告诉观众的,而在其叙事背后隐藏的更高级别的“询唤”方式,让观众在不知不觉中被影片的意识形态所左右,彻底去接受并认同它。
根据意识形态电影批评观点,意识形态的功能“就是把个体‘询唤’为主体,使其臣服于主流意识形态。这个‘询唤’过程就是一个‘镜像’过程,是通过拉康所谓的‘误识’来完成的,并保证了‘误识’不被识破”③。也就是说,意识形态一旦被识破,也就无所谓意识形态。所以,观众在观看《十二怒汉》的过程中,之所以能轻而易举地接受并认同它,是因为他们并未识破创作者编制的这种“误识”。本文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去“识破”这种“误识”。
二、八大关键问题的辩驳
片中提及了两个重要证人:一个是与男孩住同一栋楼的楼下跛脚老人;另一位是男孩家对街的女人,她看着男孩从小长大。他们都没有直接在片中陈述,全部由他人代言。他们的证词都是从第三方口中即陪审团成员的口中说出的,而这一点对于分析本片的意识形态运作至关重要。
3号陪审员叙述楼下老人的证词:晚上12点10分他听到一句 “我要杀了你”,一秒钟后听到倒地的声音。然后他走出自己的卧室,在大门口碰见正冲到楼下的男孩。他打电话给警察,警察发现死者胸口中了一把刀,法医推测男孩父亲的死亡时间大概是在午夜。
4号陪审员叙述受审男孩证词,并认为男孩在瞎编:男孩说案发时他在看电影,但后来却完全想不起来那部电影和演员名字,也没有人看到他进出电影院。
10号陪审员叙述对街女人的证词:案发时这个女人躺在床上,热得睡不着,她从窗户往外看,看到那孩子将刀插进他父亲胸口。时间是12点10分,完全吻合。她是看着那个孩子长大的,两家只隔了一条电车轨道。她发誓她目睹了男孩杀人的经过。当时正好有一辆无乘客电车经过,车上灯光全暗,律师证明透过暗着的车厢可以看到对面发生的景象。
以上所述,似乎铁证如山。认为“无罪”一方做出层层辩驳,集中为八大问题。正是陪审团成员对这八大问题的辩驳,最终“
拯救”了男孩。
1.关于杀人动机。对面一家人听到晚上8点左右男孩和父亲争吵,并且父亲打了男孩。8号戴维斯认为被打两个耳光不足以引起儿子去杀父亲,杀人动机不足。因此不能就这样判定男孩有罪。 2.关于死者胸口的折叠刀。根据之前口述:父亲打了孩子,男孩8点左右离开家,跑到杂货店买了折叠刀,而且那家商店就这一把。8点45左右男孩在酒吧碰到朋友,朋友都看到了他的刀,并在法庭指证。男孩9点45分离开酒吧,大约10点回到家。男孩说他又在11点30分出门看电影,凌晨3点10分才回家,发现父亲死了,警察逮捕了他。他说刀子是在看电影的路上从口袋破洞里丢掉的。
焦点聚集在那把折叠刀,大家一致认为死者身上的那把刀就是男孩所使用的那把。而8号戴维斯在陪审当场出人意料地拿出一把跟死者身上的证据刀一模一样的折叠刀,众人惊讶。因此,仅凭折叠刀这一点不能证明男孩杀了父亲。
3.关于楼下老人证词的虚假性。陪审员们将楼下老人和对街女人两人的证词合在一起发现:案发时电车经过,有很强的轰隆声,老人不可能听到楼上发出的声音。9号认为,老证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希望自己的意见能够得到重视,9号也同样是老人,他了解老人的这种心理。9号认为,那位作证的老人可能是自己幻想听到了声音,并认为自己认出了那个男孩。因此,老证人的证词不太可信。根据这一点就不能盲目判定男孩有罪。
4.关于男孩为何要在凌晨3点回家取刀。4号做出解释,有两种可能:一是男孩太过惊慌可能没有听见喊叫声,所以他不认为有人看见他杀了父亲;二是可能男孩认为证人听到的喊叫声,不是因为他杀人而发出的,因为尖叫声在男孩所住贫穷之处经常可以听到。
8号指出,就算以上假设都成立,也缺乏证据。他说关键是要证明案发时男孩在不在现场。10号立即指出当然在,因为楼下老人证词说他看见男孩冲下了楼。但仅靠老证人的证词来判断男孩在现场,还不够充分。
5.模拟实验证明跛脚老人不可能在15秒内从自己的卧室走到大门口。经8号等人模拟,时间至少需41秒,而楼下跛脚老人是15秒后看到男孩冲下楼的,再次证明老人看到从楼上冲下来的人很可能不是男孩。因此,老证人的证词更加不可信。
6.关于男孩因承受压力而不知所看电影名称和主演。8号步步逼问,4号自己也记不起星期一看过的电影名称和主演,而他并没有承受情绪压力。这说明任何人都有可能看完电影后再来回忆却并不记得电影名称和主演,似乎与男孩的情形一致。因此,不能仅凭男孩不记得片名和主演这一点,来判定男孩有罪。
7.4号揉眼睛让9号想起女证人鼻梁上的眼镜印。说明女证人是个近视眼,晚上人人都不会带着眼镜睡觉,因此她看到的也许只是一个模糊的影子,并不能肯定就是男孩。
8.3号改投“无罪”。这是影片最为神奇的一幕,后文将做探讨。
以上辩论和推理似乎都能成立,倾向于认为男孩“无罪”的一方对倾向于认为男孩“有罪”一方的辩驳几乎天衣无缝,因此观众也一直跟着这个思路继续前行,直到影片结束时,观众不得不认同:陪审团制度就是好的,它绝不滥杀无辜,于是,影片的意识形态目的也就得到了实现。
三、意识形态的隐性运作
然而,当反复阅读文本后发现,以上的严密推理存在极大的漏洞。如果破解了这些漏洞,本片的意识形态目的也就被“识破”了。我们将对以上八大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和再判断。
1.关于杀人动机。8号认为两个耳光不足以让人产生杀人动机。反过来想,为什么不可能?也许正如片中人所说,或许男孩当时真的就是气到极点呢?人也会有冲动之时。因此,8号的“杀人动机不成立”之说本身也值得推敲。
2.关于死者胸口的折叠刀。8号拿出一模一样的折叠刀。这里把问题重点偷换了。这里想要说的是:只要证明死者身上的刀是男孩拥有,就可以肯定是男孩杀的父亲。8号轻而易举地就证明了死者身上的刀不一定是男孩买的那把,那就不能证明男孩杀了父亲,有了合理怀疑。
实际上这里问题的重点应是:谁用类似这样的折叠刀杀了男孩父亲,而不是谁拥有这把刀。这个无比重要的问题在这里被回避了。而在《约翰·福特的〈少年林肯〉》一文中,同样也存在这一虚假问题:“两兄弟中是哪一个把他杀害的?而作为一个真正的问题应该是:谁杀害了他?”④
3.关于老人证词的虚假性。9号老人证明老年证人的证词可能是幻觉。如果我们重新思考:难道作证老人就没有良心,非要编造这个证词?他跟男孩有什么深仇大恨,非要置这个年仅18岁的男孩于死地不可?影片显然牺牲了不在场者的善良和人性,因为这位老人没有直接出现在影片中,观众自然就会忽视这一点。
4.关于男孩为何要在凌晨3点回家取刀。这时片中第一次没有正面反驳,而是采用回避的方式。假设男孩杀了父亲且擦掉了指纹:一种情况是杀人后(或是在12点20分至警察到来前)他擦掉指纹(冷静)离开,但刀留在了现场(慌张), 但“什么时候冷静,什么时候慌张”无法界定,所以这不合理;另一种可能性就是凌晨3点他回家取刀时擦的指纹,但那时警察早在等他,他不可能有时间把刀上指纹擦干净。这是矛盾的。
事实情况是刀上没有男孩的指纹。难道是男孩刚擦完指纹警察才来吗?显然不合理,因为影片在之前就告诉我们12点多两个证人都打电话报警了,且男孩是那时在家被抓,警察不会隔三个小时才到,一定是提前在那等着男孩。所有可能都证明这种不可能性,所以男孩不能被认为杀了父亲。这一切推理似乎都是有效的。
但仔细思考,实际上的确会有另外一种可能性:男孩杀人后立即或中间回过家擦掉指纹,却真是忘了带走刀了呢?也可能就是因为紧张,顾及一点,却忘了另一点。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人们在紧张时很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但这个可以继续讨论的可能性被8号轻而易举地转移了。他认为即使这些都成立,但还有其他疑点。于是,这个问题在影片中等于没有讨论,是无效讨论。因为,这里真正要讨论的问题重点是杀人时男孩在不在现场,而不是他3点为什么要回家!相对于“杀人时在不在现场”这一急需证明的问题,他3点回家或不回家根本不重要。所以,这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表面推理的合理性已让
观众丧失了深层辨别力,这也是意识形态运作的典型方式之一。 5.关于模拟实验证明跛脚老人不能在15秒内从卧室走到大门。细想一下,片中陪审员模拟跛脚老人,得出结论是至少需要41秒。这个“模拟”的真实性到底有多可靠?模拟实验本身也有很多的不精确性。观众没有看到那个作证老人,怎么能肯定8号模拟的就是原来的真实情景呢?
况且问题的关键是,老人看到男孩从楼上冲下来了,至于花多少秒其实不重要。很有可能就是老人年纪大了,压根不知道自己花了多少秒。这种情况是很有可能的。
6.关于男孩因承受压力而不知道所看电影名称和主演。实际上这一点也是在偷换概念,逻辑混乱。这里已证明的是:4号陪审员记不起星期一看过的电影名称和主演,而他当时并没有承受情绪压力。进而说明任何人都有可能看完电影后再来回忆,却并不记得电影名称和主演,而不管他有没有承受压力。
显然8号极力要证明的是:男孩当时受审时承受巨大的压力(厨房审讯,尸体还躺在旁边——说明是当天审讯),因而记不起当时看的什么电影,这是合理的。
我们将4号陪审员和那小男孩的情形做个比较:
4号陪审员被8号问及看电影的时间是一直在往前推,从昨天、前天、大前天一直到周一晚上,是隔了四天再被“审问”,他不记得电影和名字;而男孩是当天晚上11点30分出门看电影,凌晨3点多回来在厨房被审讯,不记得电影名称和主演,中间间隔时间是两三个小时。这两个类比的问题实质不完全一致。影片在此时用4号回忆四天前的事情作为论据,来论证男孩回忆当天的事情并不恰当,跟承受压力与否更加无关。这样的例证或许是影片创作者本身都没注意到的漏洞。
7.关于女证人鼻梁上的眼镜印。影片中陪审员们说这是个近视的人,晚上人人都不会带着眼镜睡觉,因此她看到的只是一个模糊的影子。
为何其他人都没有想起,尤其是那个坐得离女证人最近的1号陪审员?而想起这个细节的是9号老人。在影片剧情发展较为关键的转折点上,是他关注到4号股票经纪人揉眼睛,这同样类似于《约翰·福特的〈少年林肯〉》中的“历书”,历书的作用早不出现,晚不出现,就“在审讯的第二天,当林肯像魔术师一样把它从帽子里抖出来,它最后被制作成真理(真相)的符号”⑤。
退一步讲,如果女证人看到的真是模糊的影子,为什么法庭上她不讲清楚这点,何况她是“看着男孩长大的”,为什么她也非要置男孩于死地不可?又或者这个女人并没有撒谎,正如3号怀疑的那样,她要是远视眼呢,60尺(大概19米左右)她当然可以看得清楚。又或者当时那位女士因为什么事情正好带着眼镜呢?(一切皆有可能。)又或者为什么不再去向那位女性求证一下呢?(通过法院完全可以做到。)没人回答,也没人继续追问——仅靠鼻梁印4号就被说服,12号和10号也愿意承认男孩无罪。只剩3号单枪匹马扛着,虽然此时大局已定。
8.3号在撕碎自己与儿子的合影后,毫无征兆地改投“无罪”。这让人难以理解,也是前文提到但没有过多对之解释的原因所在。对这个“神奇一幕”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此种情况下完全是迫于其他11人的压力,3号已丧失自己一直坚持的立场。其实这也是影片不易被人察觉的硬伤之一:影片始终在牺牲个体人性美(不管是未正面出现的老年证人和对街女人,还是3号陪审员本身),通过牺牲个体的善良、良知来换取整个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既然影片存在破绽,那么为什么观众还是如此信服?很大原因是在于影片开始就给观众呈现了男孩那张无辜的脸:眼中泛着泪光,欲言又止,有苦难言,让观众产生了深深同情。影片预设了一个“无罪”的男孩形象,并一直推着观众向这个方向去认定。因此,观众被层层递进的故事情节吸引的同时,也希望陪审团能证明男孩无罪。于是“那张无辜的脸”成为本片意识形态运作最大的障眼法。影片走向与观众希求紧紧贴合在一起,于是其意识形态的破绽就更加不易被察觉了。
四、结语
如未反复拉片,很难发现叙事漏洞,就会对影片意识形态毫无保留地接受。分析了影片意识形态如何运作后,思考并未结束,影片留给观众的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影片40分钟左右,6号上班族在洗手间问8号:“假 如你真的可以说服我们每一个人,但那男孩真的拿刀杀了他父亲呢?”这个问题在片中提出来了,但未得到回答。
按常理,至少要找到凶手,才能最终确认男孩无罪,否则男孩就不可能逃脱嫌疑。但事实上影片避开一系列疑问,一味地将结果推向既定安排好的“无罪”方向。这充分暴露出了本片的意识形态所在:高度颂扬美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陪审团制度和 “合理怀疑”方式,也就是美国司法中所宣扬的“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如果“那男孩真的拿刀杀了他父亲呢?”这一问,或许是经典艺术作品的开放之处。虽然我们识破了影片意识形态编码,但仍意犹未尽。
注释:
①③ 杨远婴主编:《电影理论读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558页,第558页。
② 傅翀:《影片〈十二怒汉〉中的司法正义》,《芒种》,2012年第6期。
④⑤ [法]《电影手册》编辑部:《约翰·福特的〈少年林肯〉》, 陈犀禾译,《电影理论读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589页,第5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