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比例原则行政法运用论文摘要: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行政纠纷的增多,行政主体在各项行政活动中应重视比例原则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促进行政行为不仅正当而且公道,这也是我国向法治社会迈…
浅析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及意义王瑶张志民(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610041)【摘要】比例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起源于19世纪初的德国警察法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和完善。
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层次方面的内容:适当性原则,是指只有在能够或者有利于目的的实现时,公权力手段及法律措施方能介入,表现了手段与目的间的关系;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所有为达成目的而施用的手段中,必须选择最温和、对民众
四、我国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局限性及对策首先,比例原则在可操作性上的局限。在本文的第四章节中比较了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得出了比例原则较合理性原则客观具体,但这并不意味这比例原则的内容完全客观,其也存在这一定程度的主观性。
我国学界基于民事权利与基本权利的“本质区别”,对我国私法领域适用比例原则产生了另外一种质疑:比例原则之所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得以适用,是因为公权力与私权利存在力量上的悬殊,需要比例原则加以限制与矫正;但在我国私法领域中,权利主体是平等的...
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也被称作行政适当性原则)又是对行政合法性的补充,下设三个下位原则,即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虽然绝大多数学者都公认合理性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学者们对其理解也不尽一致,在我国它仍然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
浅议行政裁量权中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关系(3)摘要:2.不难发现,这种合理不合理的具体标准是由人来把握,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一个定性原则,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很容易出现主观臆断或者偏差。.就行政机关内部来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同、个性不同...
论文写作指导:请加QQ2784176836(2)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裁量权的规制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其不易操作,显得空洞,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力度十分有限。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客观性较少,抽象性较多,其是一个难以衡量的概念。
由此发展出作为比例原则核心内容之一的必要性原则。德国行政法之父奥托·梅耶在其著作中强调了“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1895年《德国行政法》)。弗雷纳尔对比例原则进行了更详细的论述,并提出了“警察不可以炮击雀”的名言。
【摘要】通过分析比例原则适用第一案后20年间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已从行政处罚扩张到多种行政行为领域。比例原则已成为法院评判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的重要准则。法院可以根据“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比例性审查。
论文关键词:比例原则行政法运用论文摘要: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行政纠纷的增多,行政主体在各项行政活动中应重视比例原则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促进行政行为不仅正当而且公道,这也是我国向法治社会迈…
浅析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及意义王瑶张志民(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610041)【摘要】比例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起源于19世纪初的德国警察法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和完善。
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层次方面的内容:适当性原则,是指只有在能够或者有利于目的的实现时,公权力手段及法律措施方能介入,表现了手段与目的间的关系;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所有为达成目的而施用的手段中,必须选择最温和、对民众
四、我国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局限性及对策首先,比例原则在可操作性上的局限。在本文的第四章节中比较了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得出了比例原则较合理性原则客观具体,但这并不意味这比例原则的内容完全客观,其也存在这一定程度的主观性。
我国学界基于民事权利与基本权利的“本质区别”,对我国私法领域适用比例原则产生了另外一种质疑:比例原则之所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得以适用,是因为公权力与私权利存在力量上的悬殊,需要比例原则加以限制与矫正;但在我国私法领域中,权利主体是平等的...
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也被称作行政适当性原则)又是对行政合法性的补充,下设三个下位原则,即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虽然绝大多数学者都公认合理性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学者们对其理解也不尽一致,在我国它仍然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
浅议行政裁量权中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关系(3)摘要:2.不难发现,这种合理不合理的具体标准是由人来把握,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一个定性原则,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很容易出现主观臆断或者偏差。.就行政机关内部来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同、个性不同...
论文写作指导:请加QQ2784176836(2)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裁量权的规制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其不易操作,显得空洞,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力度十分有限。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客观性较少,抽象性较多,其是一个难以衡量的概念。
由此发展出作为比例原则核心内容之一的必要性原则。德国行政法之父奥托·梅耶在其著作中强调了“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1895年《德国行政法》)。弗雷纳尔对比例原则进行了更详细的论述,并提出了“警察不可以炮击雀”的名言。
【摘要】通过分析比例原则适用第一案后20年间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已从行政处罚扩张到多种行政行为领域。比例原则已成为法院评判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的重要准则。法院可以根据“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比例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