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代位求偿权部分法律争议问题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林均内容提要:本文将探讨我国保险代位权的存在现状以及保险代位权部分法律争议问题的探讨,并对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提出笔者的粗浅看法。保险代位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特的一项制度,它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各国保险法...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的法律地位。该制度的宗旨是“贯彻赔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双重赔偿而不当得利”。在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事故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之后,因为存在免赔额、除外责任、部分投保以及...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1]现今世界各国保险法均规定了保险代...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范价值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按照上述第二种模式,被保险人可以重复行使两种请求权,其结果是,被保险人获得了超过其所受损害的赔偿,违背了损害填补与得利禁止原则,容易滋生不法及不道德行为...
人身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适用研究.pdf,分类号密级编号位硕士学论文身保略中代隹求棱的人权法律遣用研免学位申请人名表艳申请学位学生类别:全日喇碩士申请学位学科专业:法律碩士〔法學指导教师名:丈杰敉後分类号密级编号硕士学位论文人咚权身保中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rightofsubrogation),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第三人造成时,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地转移给保险人。
内容提要:存款保险机构代位受偿优先权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基于法律规定在赔付了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后,其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相对于一般债权人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源自关国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中的“国民存款人优先”条款,是上个世纪80年代美
[6]参见孙积禄:“保险代位权研究”,《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余立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重构”,《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7]SeeReubenHasson,SubrogationinInsuranceLaw一ACriticalEvaluation,SOxfordJ.Legal.Stud.421一428...
保险代位求偿权一经成立,即对保险人、第三人和被保险人发生效力。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相对人的限制,二是受偿顺序的限制,三是诉讼时效的限制。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的重要制度,但有关的理论分歧和学术争议颇多。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取得的收益是违背保险基本原理的,其对于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凭空获得的。也就是说,这种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属于被保险人的,他当然可以自由地行使或者放弃自己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法律将其强行规定,欠缺合理性。
浅谈保险代位求偿权部分法律争议问题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林均内容提要:本文将探讨我国保险代位权的存在现状以及保险代位权部分法律争议问题的探讨,并对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提出笔者的粗浅看法。保险代位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特的一项制度,它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各国保险法...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的法律地位。该制度的宗旨是“贯彻赔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双重赔偿而不当得利”。在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事故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之后,因为存在免赔额、除外责任、部分投保以及...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1]现今世界各国保险法均规定了保险代...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范价值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按照上述第二种模式,被保险人可以重复行使两种请求权,其结果是,被保险人获得了超过其所受损害的赔偿,违背了损害填补与得利禁止原则,容易滋生不法及不道德行为...
人身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适用研究.pdf,分类号密级编号位硕士学论文身保略中代隹求棱的人权法律遣用研免学位申请人名表艳申请学位学生类别:全日喇碩士申请学位学科专业:法律碩士〔法學指导教师名:丈杰敉後分类号密级编号硕士学位论文人咚权身保中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rightofsubrogation),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第三人造成时,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地转移给保险人。
内容提要:存款保险机构代位受偿优先权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基于法律规定在赔付了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后,其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相对于一般债权人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源自关国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中的“国民存款人优先”条款,是上个世纪80年代美
[6]参见孙积禄:“保险代位权研究”,《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余立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重构”,《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7]SeeReubenHasson,SubrogationinInsuranceLaw一ACriticalEvaluation,SOxfordJ.Legal.Stud.421一428...
保险代位求偿权一经成立,即对保险人、第三人和被保险人发生效力。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相对人的限制,二是受偿顺序的限制,三是诉讼时效的限制。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的重要制度,但有关的理论分歧和学术争议颇多。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取得的收益是违背保险基本原理的,其对于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凭空获得的。也就是说,这种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属于被保险人的,他当然可以自由地行使或者放弃自己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法律将其强行规定,欠缺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