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目前理论和实务来看,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还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通过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发源地——德国法的考察,可以发现行政事实行为并非不产生法律效果,而是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行政事实行为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这并非行政机关的意图所致。
一、我国学说和判例中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一)相关学说据学者考证,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最早见于我国的第一本行政法统编教材,即1983年王岷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该书将行政事实行为界定为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2]但早在1935...
行政事实行为之救济途径问题_核心期刊网-论文发表-论文投递-职称论文-雅诗论文网【权威诚信】.摘要:尽管针对违法行政事实行为单独设置确认判决在技术上不存在问题,但从实证分析及制度效益的角度看:1.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事实行为...
因此,研究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并设法对诉讼制度进行构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厘定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起源于德国魏玛共和时代著名的行政法学家耶律·纳克提出的“单纯高权行政”一词。
本论文是一篇行政行为类论文摘要怎么写,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行政行为及行政诉讼及行政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行政行为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这篇行政行为论文范文属于汉语言文学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行政行为类专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与交通行政事实行为相关论文范文。适合行政行为及行政法律及行政诉讼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行政行为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行政事实行为及其救济制度研究.李振枢.【摘要】: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总会推动职能的不断转变,构建服务型是现代社会对职能转变的要求,积极大力倡导服务型建设,要求职能从消极角色向积极角色转变,才能更好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才能...
[13]因此,目的说的本质是意思表示,即行政事实行为不包含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14]3.确定权利义务说。薛刚凌教授在关于事实行为的论文中将事实行为界定为“行政机关在管理中作出的与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无关或只涉及相对人程序权利义务的行为”。
3.确定权利义务说。薛刚凌教授在关于事实行为的论文中将事实行为界定为“行政机关在管理中作出的与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无关或只涉及相对人程序权利义务的行为”。所谓“与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无关”是指事实行为不直接设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因为在民法上,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乃至准法律行为都是指合法行为,而侵权、违约等属于违法行为。参见注[23],第97页。所以,合法的事实行为与合法的行政处理才具有可比性,无效行政行为本质上是严重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它与合法的行政事实行为不在一个比较层面上。
【摘要】从目前理论和实务来看,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还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通过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发源地——德国法的考察,可以发现行政事实行为并非不产生法律效果,而是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行政事实行为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这并非行政机关的意图所致。
一、我国学说和判例中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一)相关学说据学者考证,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最早见于我国的第一本行政法统编教材,即1983年王岷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该书将行政事实行为界定为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2]但早在1935...
行政事实行为之救济途径问题_核心期刊网-论文发表-论文投递-职称论文-雅诗论文网【权威诚信】.摘要:尽管针对违法行政事实行为单独设置确认判决在技术上不存在问题,但从实证分析及制度效益的角度看:1.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事实行为...
因此,研究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并设法对诉讼制度进行构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厘定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起源于德国魏玛共和时代著名的行政法学家耶律·纳克提出的“单纯高权行政”一词。
本论文是一篇行政行为类论文摘要怎么写,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行政行为及行政诉讼及行政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行政行为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这篇行政行为论文范文属于汉语言文学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行政行为类专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与交通行政事实行为相关论文范文。适合行政行为及行政法律及行政诉讼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行政行为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行政事实行为及其救济制度研究.李振枢.【摘要】: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总会推动职能的不断转变,构建服务型是现代社会对职能转变的要求,积极大力倡导服务型建设,要求职能从消极角色向积极角色转变,才能更好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才能...
[13]因此,目的说的本质是意思表示,即行政事实行为不包含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14]3.确定权利义务说。薛刚凌教授在关于事实行为的论文中将事实行为界定为“行政机关在管理中作出的与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无关或只涉及相对人程序权利义务的行为”。
3.确定权利义务说。薛刚凌教授在关于事实行为的论文中将事实行为界定为“行政机关在管理中作出的与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无关或只涉及相对人程序权利义务的行为”。所谓“与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无关”是指事实行为不直接设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因为在民法上,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乃至准法律行为都是指合法行为,而侵权、违约等属于违法行为。参见注[23],第97页。所以,合法的事实行为与合法的行政处理才具有可比性,无效行政行为本质上是严重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它与合法的行政事实行为不在一个比较层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