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过失免责制度乃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中一项古老而又特殊的制度,在当今法律环境下取消过失免责制度是一种趋势。然而,交通部发布的《海商法》修改意见稿中仍然保留了承运人的过失免责条款。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既是船东大国,又是贸易大国,立法不应只注重保护船方利益,而忽略货方利益。
论文关键词:海事案件因果关系海商法承运人民法共同海损损害赔偿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关系,阐述了民法中赔偿之因果关系在海商法中的意义。主要内容有:1、民法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对于海运界各方处理海事案件,正确...
我国《海商法》对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的主观过失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与民法中关于违约行为的规定是存在矛盾的。如果迟延交付是由于法定免责情形,即《海商法》第51条所列原因造成的,属于妨碍货方索赔请求权发生的事实,则应当由主张妨碍事实之人也就是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火灾除外)。
《海牙规则》只要求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反映了传统海运只看重货物运达、而对船期不作要求。我国《海商法》采用《汉堡规则》追究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的做法而作出以下规定:因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
从另一方面,承运人的雇佣人的肮海过失及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则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这说明,同一个民事责任问题,民法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在海商法中适用的意义却受到了限制。由干这种限制,民法中认为存在着因果关系应该进行...
我国《海商法》还设置了一项概括性的无过失免责条款,即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承运人可以免责(第51条第12项)。
我国《海商法》明确了承运人对航海过失和管船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灭损或迟延交付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第51条第1项)。航海过失指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等在船舶航行或停泊操纵方面的过失;管船过失指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等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方面的过失(注:前引司玉琢等著《海商法详论...
虽然承运人责任属于海商法的重要法律规定之一,被归入国际经济法之中,但是其本质上归属于民事责任,由民法和海商法调整。民法与海商法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所谓承运人责任,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出现不符公约或法律规定...
关于《海商法》的回顾,刚才尹老师已经讲了一些,我就不重复了。关于《海商法》的展望,我想我们将来还有时间去讨论这个题目,我也不想探讨了。还是集中精力花在《海商法》怎么样修改的问题上。听了大家的意见后,我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
摘要:过失免责制度乃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中一项古老而又特殊的制度,在当今法律环境下取消过失免责制度是一种趋势。然而,交通部发布的《海商法》修改意见稿中仍然保留了承运人的过失免责条款。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既是船东大国,又是贸易大国,立法不应只注重保护船方利益,而忽略货方利益。
论文关键词:海事案件因果关系海商法承运人民法共同海损损害赔偿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关系,阐述了民法中赔偿之因果关系在海商法中的意义。主要内容有:1、民法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对于海运界各方处理海事案件,正确...
我国《海商法》对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的主观过失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与民法中关于违约行为的规定是存在矛盾的。如果迟延交付是由于法定免责情形,即《海商法》第51条所列原因造成的,属于妨碍货方索赔请求权发生的事实,则应当由主张妨碍事实之人也就是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火灾除外)。
《海牙规则》只要求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反映了传统海运只看重货物运达、而对船期不作要求。我国《海商法》采用《汉堡规则》追究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的做法而作出以下规定:因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
从另一方面,承运人的雇佣人的肮海过失及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则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这说明,同一个民事责任问题,民法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在海商法中适用的意义却受到了限制。由干这种限制,民法中认为存在着因果关系应该进行...
我国《海商法》还设置了一项概括性的无过失免责条款,即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承运人可以免责(第51条第12项)。
我国《海商法》明确了承运人对航海过失和管船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灭损或迟延交付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第51条第1项)。航海过失指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等在船舶航行或停泊操纵方面的过失;管船过失指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等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方面的过失(注:前引司玉琢等著《海商法详论...
虽然承运人责任属于海商法的重要法律规定之一,被归入国际经济法之中,但是其本质上归属于民事责任,由民法和海商法调整。民法与海商法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所谓承运人责任,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出现不符公约或法律规定...
关于《海商法》的回顾,刚才尹老师已经讲了一些,我就不重复了。关于《海商法》的展望,我想我们将来还有时间去讨论这个题目,我也不想探讨了。还是集中精力花在《海商法》怎么样修改的问题上。听了大家的意见后,我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